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之工程造价认定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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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之工程造价认定案例原 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 告:广东*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诉被告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告*企业集团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装饰公司诉称,被告将位于北京市西单大悦城九层的装修项目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08年1月5日签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86 966元;后原、被告协商增项2次,造价分别为170584元、21892元;工程总价敖为479442元。现工程早巳竣工,截止目前,被告仅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经过原告多次讨要,工程余款至今尚未支付。现要求被告*企业集团支付工程款279442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企业集团辩称,原告*装饰公司所述双方签订初始合同及我方付款情况属实。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二次增项事实。鉴于施工中我方为原告垫付民工工资19600元,故我方实际仅欠付原告工程款67366元。由于原告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故双方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无效,我方无义务支付原告工程款。综上,我方不同意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5日,被告*企业集团(发包人、甲方)与原告*装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北京市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乙方承包甲方*企业集团“大悦城室内装修项目”,工程地点在西单大悦城九层承包范围为清工加部分辅料,施工面积2392平方米,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本工程价款总计286966元,工程总工期为28天,开工日期为2008年1月5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2月1日;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曹杨,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夏正林,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各自行使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该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装饰公司即开始进驻西单大悦城九层进行施工。2008年2月3日,被告工程项目代表曹杨在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上签字,该汇总表载明施工增项金额共计170584元。原告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0万元。2008年3月, 工程施工完毕,被告未经竣工验收即进驻使用。 庭审中,原告述称,2008年3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了二次增项施工,工程价款21 892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另查,原告*装饰公司于2002年6月22日取得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该证书载明原告资质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装饰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故其与被告*企业集团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履行合同期间,被告方的施工代表曹杨在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上签字认可工程存在增项及增项工程价款,其行为应认定为法人行为,相应的民事后果和责任应由被告*企业集团承担。被告*企业集团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进驻使用,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装饰公司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理由正当,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二次增项的工程量21892元,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与支持。被告*企业集团称原告无装修资质,因而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等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所称在原告施工期间其为原告垫付民工工资19600元之事实,被告可另行主张,本案中被告未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认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二十五万七千五百五十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百九十二元(已交纳),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京城著名房地产建筑工程律师团、京城著名追债律师团总负责人: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598-360移动电话:13911906926 (如需面谈请提前预约)邮箱:zhangrenca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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