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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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卷 课程代码 00262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 秦墓竹简 中有一部分名为 封诊式 的竹简 其上所书内容含各种笔录的模式 其中将查封笔录称之为 A 封守 B 法经 C 经死 D 刑鼎 2 规范性公证文书的编号应当写为 A 20XX 第 X 号 X 公证字 B X 公证字 20XX 第 X 号 C 20XX X 公证字第 X 号 D X 公证 20XX 字第 X 号 3 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除应写明事实依据和减刑理由外 还应当写明减刑的 A 法律依据 B 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 C 建议事项 D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 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进行侦查实验 将侦查实验的具体情况用文字记载下来的材 料 称为 A 调查笔录 B 现场勘查笔录 C 询问笔录 D 侦查实验笔录 5 1951 年 司法部制定了一套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即 A 考试法官必要 B 诉讼文书样式 C 诉讼用纸格式 D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6 起诉书的正文部分除应当写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外 还应当写明 A 起诉要求 B 起诉的审查过程 C 起诉根据 D 起诉要求和根据 7 再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 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 第一项应写明 A 抗诉机关 B 原抗诉机关 C 公诉机关 D 原公诉机关 8 承办案件的单位在侦查过程中 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审批的文书是 A 呈请拘传报告书 B 呈请破案报告书 C 呈请拘留报告书 D 呈请立案报告书 9 公安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制作的文书是 A 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 B 调取证据通知书 C 呈请扣押邮件报告书 D 呈请搜查报告书 10 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对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裁定结果应当写为 A 不受理 XXX 的起诉 B XXX 的起诉 本院不予受理 C 不受理起诉人的起诉 D 对 XXX 的起诉 本院不予受理 11 评议笔录正文应当记明 A 评议的情况 B 评议的情况和评议的结果 C 评议的结果 D 评议的时间和评议的地点 12 人民检察院对于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由本 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是 A 立案决定书 B 公诉意见书 C 立案报告书 D 起诉意见书 13 监狱依据监管法规拟给予服刑罪犯行政奖励时所填写的审批用的表格式文书是 A 罪犯评审鉴定表 B 罪犯奖励审批表 C 监外执行审批表 D 罪犯评议鉴定表 14 清人王又槐在其所著的 办案要领 中 对反映案情事实的法律文书 写作时提出了 八不可 的要求 其中 供不可文 是指 A 偏颇 B 不精要 C 虚假 D 不通俗 15 监狱依照法定程序 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 建议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时制作的文书是 A 提请减刑建议书 B 监狱起诉意见书 C 提请假释建议书 D 对罪犯处理意见书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 二 简答题 16 检察文书按照业务分工和案件程序的不同 可以分为哪几类 答 1 刑事检察文书 2 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检察文书 3 监所检察文书 4 控告申诉 检察文书 5 民事 行政检察文书 6 人民监督员检察文书 17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部分 在制作时应注意哪几点 答 1 要全面引用法律条款 2 定性要准 3 被害人在侦查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 一定要在结论中写明 18 简述法律文书的作用 答 1 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 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 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 记录 4 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19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首部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 1 标题 案号 2 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3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4 案由 审判 组织和审判方式 20 叙写检察文书的事实部分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 事实必须客观准确 应当事实情节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2 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 整 3 叙述事实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 4 叙述事实应当简明清楚 5 叙述事实要正确 处理特殊问题 三 写作主题 2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 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 被告人徐东伙同被告人胡宁非法制造假冒惠普牌硒鼓并予以 销售 2014 年 6 月 6 日 被告人徐东 胡宁在 XX 市 XX 区 xx 科贸电子市场 7 层 73 号内被 XX 公安局 XX 分局查获 当场起获惠普牌硒鼓 623 个及大量商标标识 防伪标签等物 品 经鉴定 623 个惠普牌硒鼓全部为假冒惠普牌商标的产品 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 54776 元 被告人徐东 胡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以 X 检刑诉字 2014 32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 胡宁犯假冒 注册商标罪 于 2014 年 10 月 26 日向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 公诉 被告人徐东 胡宁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徐东 男 1974 年 5 月 25 日出生 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 假冒注册商标罪 于 2014 年 6 月 6 日被羁押 同年 7 月 12 E1 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宁 男 l974 年 1 月 19 日出生 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于 2014 年 6 月 6 E1 被羁押 同年 7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 庭审过程中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 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 调取 的硒鼓 涉案工具 真假产品的鉴定等证据 被告人徐东 胡宁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庭质证 被告人徐东 胡宁对上述控方出示的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 控方提交的 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 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对其证据效力 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东 胡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 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应予惩处 XX 市 XX 区人民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东 胡宁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罪名 成立 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起获且未流入市场 被告人徐东 胡宁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 的罪行 认罪 悔罪态度较好 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处罚 并适用缓刑 2014 年 11 月 25 日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 2014 X 刑初字第 253 号判决 书 判决结果如下 一 被告人徐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 被告人胡 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 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 本案查获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赃物及作案工具 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由审判员谭晓波 人民陪审员王涛 李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谭晓波担任审判 长 王楠担任书记员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 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犯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答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 正文 尾部三部分组成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 X 刑初字第 253 号 公诉机关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东 男 1974 年 5 月 25 日出生 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于 2014 年 6 月 6 日被羁押 同年 7 月 12 E1 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宁 男 l974 年 1 月 19 日出生 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于 2014 年 6 月 6 E1 被羁押 同年 7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以 X 检刑诉字 2014 32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 胡宁犯假冒 注册商标罪 于 2014 年 10 月 26 日向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 公诉 被告人徐东 胡宁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 被告人徐东伙同被告人胡宁非法制造假冒惠普牌硒鼓并予以 销售 2014 年 6 月 6 日 被告人徐东 胡宁在 XX 市 XX 区 xx 科贸电子市场 7 层 73 号内被 XX 公安局 XX 分局查获 当场起获惠普牌硒鼓 623 个及大量商标标识 防伪标签等物 品 经鉴定 623 个惠普牌硒鼓全部为假冒惠普牌商标的产品 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 54776 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徐东 胡宁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 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规定 故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且犯罪后认罪态度好 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 已经形成较为完 整的证据链 对其证据效力 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徐东 胡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 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应予惩处 XX 市 XX 区人民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东 胡宁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罪名 成立 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起获且未流入市场 被告人徐东 胡宁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 的罪行 认罪 悔罪态度较好 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处罚 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徐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罚 金人民币 3 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 被告人胡宁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 本案查获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 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 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 审判长 谭晓波 审判员 王涛 审判员 李卫 二 0 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楠 四 写作辅题 本题 15 分 22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 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5 年 9 月 5 日 原告李小莉向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被告武致远离 婚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受理后 由审判员王志刚独任审判 李冰担任书记员 在法院主 持调解下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5 年 11 月 21 日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制 作了案号为 2015 x 民初字第 l25 号的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如下 一 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自愿离婚 二 婚生儿子武凯 现年 4 岁 由原告李小莉抚养 被告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 2 万元 其余抚养费由原告李小莉承担 武致远享有子女探视权 每半月探视一次 三 原告李小莉在被告父亲盖房装修时投入的资金 经双方协商 被告 武致远同意一次性给付 2 万元 已当庭给付 对当事人的上述协议 法院认为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 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300 元 减半收取 150 元 原告李小莉承担 75 元 被告武 致远承担 75 元 案件的基本事实 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于 2008 年 11 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9 年国 庆节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尚可 生育一子武凯 现年 4 岁 后因武致远脾气暴躁 夫 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2014 年 2 月 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 开始分居 2014 年 底 李小莉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后撤诉 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 为此 李小莉认为 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于 2015 年 9 月 5 日 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小莉提出的诉 讼请求是 1 儿子武凯由自己抚养 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 2 夫妻婚后未购置共 同财产 但在被告父亲盖房和装修时 自己用个人婚前存款为其偿还债务 3 万元 这笔钱 被告应当退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李小莉 女 1983 年 7 月 5 日出生 汉族 大学文化 XX 市人 住 XX 市 XX 中学宿舍 系 XX 市 XX 中学教师 武致远 男 1982 年 3 月 29 日出生 汉族 大学文化 XX 市人 住 XX 市 XX 街 XX 号 系 XX 市 XX 移动公司职工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 x 民初字第 l25 号 原告李小莉 女 1983 年 7 月 5 日出生 汉族 大学文化 XX 市人 住 XX 市 XX 中学宿舍 系 XX 市 XX 中学教师 被告武致远 男 1982 年 3 月 29 日出生 汉族 大学文化 XX 市人 住 XX 市 XX 街 XX 号 系 XX 市 XX 移动公司职工 案由 离婚 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于 2008 年 11 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9 年国庆节登记结婚 婚 后夫妻感情尚可 生育一子武凯 现年 4 岁 后因武致远脾气暴躁 夫妻双方经常为生活 琐事发生争吵 2014 年 2 月 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 开始分居 2014 年底 李小莉曾向法 院起诉要求离婚 后撤诉 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 为此 李小莉认为 夫妻双方感情已 经破裂 于 2015 年 9 月 5 日 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小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 1 儿子武凯由自己抚养 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 2 夫妻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 但在 被告父亲盖房和装修时 自己用个人婚前存款为其偿还债务 3 万元 这笔钱被告应当退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李小莉 与被告武致远自愿离婚 二 婚生儿子武凯 现年 4 岁 由原告李小莉抚养 被告每年给付 孩子抚养费 2 万元 其余抚养费由原告李小莉承担 武致远享有子女探视权 每半月探视 一次 三 原告李小莉在被告父亲盖房装修时投入的资金 经双方协商 被告武致远同意 一次性给付 2 万元 已当庭给付 上述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刚 2015 年 11 月 21 日 院印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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