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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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为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如下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交易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咨询、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中介)选取、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二、总体目标本着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分立的原则,整合我县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资源共享、市场运作、集中服务、统一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着力构建公开公正、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三、基本原则(一)管办分离原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与交易市场完全脱钩,做到职能分离、政事分开。(二)资源整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将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将相关部门交易信息系统、专家库等交易市场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用、网络互联互通”的资源有效整合。(三)透明高效原则。加强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管理制度,营造现代、开放的办公环境,制定公开、透明、高效的程序规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服务。(四)依法监督原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交易过程、交易秩序、履约实施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四、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按照“管办分离、资源整合、透明高效、依法监督”的原则,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即成立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县交管委)、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和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协调。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于保叙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闫树林同志担任。县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交运局、检察院、审计局、水利局、卫生局、城管局等单位为成员。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原县成立的各类专业交易领导机构的管理职能即行终止。主要职责: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二)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是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专门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为正科级事业机构,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主要职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和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类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场内监督;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对违规交易、场外交易、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三)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是直属县政府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为县交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全县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主要职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保证金的收取退付;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督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督办公室和检察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规范的开标区、评标区、办公区、信息发布区,并配备电子监控系统,设立信息网站和局域网。五、运作机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全力开展各项工作。(一)统一进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进入中心进行交易;各类与招投标等交易有关的服务活动统一在中心进行;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场监督;招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规定公布;相关收费统一在中心结算。(二)管办分离。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能,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各职能部门与交易中心之间为业务监督关系,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三)规则主导。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岗位、工作流程要依法设置;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交易双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要严格守法;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申请、信息发布、资格认定、专家抽取、开评标等)严格遵照规则和程序进行。(四)全程监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通过电子监控、音像同步等手段进行全程场内监督;各相关部门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县纪检监察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县交管委对相关职能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和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交易中心设立举报箱、公示牌在新闻媒体和中心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六、进场范围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电力、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四)产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林权、股权、经营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的转让租赁。其中林业产权转让依照河北省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五)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本县范围内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药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采购。 (六)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等。 (七) 国有投资项目B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将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收购)和BO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通过合同约定,用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八)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交易活动涉及的信息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专家抽取、中介机构抽取、开标、评标、交易组织、交易评审、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服务费收取、保证金收退、签发中标通知书或交易结果确认文件等工作一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自2013年6月30日起,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县相关单位建立的专业交易市场自行关闭。七、实施要求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合作,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一)统一思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整合必然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资源整合、统一管理,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市场运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二)明确责任。公共资源交易要调整有关职能、整合有关资源,所涉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期高效规范运转。县住建、国土、财政、卫生、水利、交通等单位要按要求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时做好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职能整合后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代理机构抽取等业务移交工作;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加强领导。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法制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提高行政效能的重大举措。县交管委各成员单位由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类招投标等交易业务的移交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业务的接收工作;县交管委及县纪检部门要加强督查落实,确保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如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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