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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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优化工作交接管理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交接流程 第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应办理工作交接 一 公司内部岗位调动 二 员工提出辞职 三 员工被公司辞退 第三条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及交接时间 一 接收人由移交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指定 若未确定接收人 则暂由该 部门负责人接收 二 监交人由移交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 三 移交人或接受人为部门负责人的 监交人由监察稽核部人员担任 监交人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交接事项的齐全 完备 协助移交人 接收人双方顺利如期办妥手续 交接完毕后 三方应于交接清单上签字 离职员工级别 监交人 交接时间 普通员工 部门负责人 2 个工作日内 部门负责人 监察稽核部 2 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 交接流程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交 接 监督 有无问题 有无问题 交接完成 无 有 有 第五条 交接清单的内容 一 员工应就职务范围内之业务 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物品等 交接清楚 就人 事 时 地 物详细列于交接清单 一式三份 移交人 接 收人双方各执一份 综合管理部留存一份 二 工作交接清单具体内容 1 人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名单 2 事 所从事工作业务内容 正进行 待进行的事项或其它应注意及交 代事项 3 时 指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履行义务或签字的时间 4 地 指交接的地点 5 物 包括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1 现金 账簿 凭证等 2 固定资产 电脑 办公用品 门卡等 3 印章 图章等 4 文件 资料及其它重要业务资料等 5 其它应交接物品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六条 移交人责任 处理遗留问题 认真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资产 资料 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 准备移交 对 于重要的资料 保证各项数据的准确性 第七条 接收人责任 认真检查移交人的各种资产 资料 保证资产账实 相符 对于重要的文件 资料 账目等 确保真实无误 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 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八条 监交人责任 监督工作交接过程 发现问题应协同移交人和接收 人拟定处理方案并上报监察稽核部 第九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 特殊原因经监察稽核部核准可授权他 人代为办理 但在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原移交人承担 第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细则 一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除遵照上述规定外 必须作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 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 应当登记完毕 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 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 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 印 章 现金 有价证券 支票簿 发票 文件 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 另外列明 会计软件密码 会计软件数据介质及有关资料 实物等内容 二 现金 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 移交人必须 限期查清 1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短缺 必须查清原因 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由移交人负责 2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如不一致 应该编制银行存 款账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 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必要时 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 与实物核对相符 或者与往来单位 个人核对清楚 3 移交人经管的票据 印章和其它实物等 必须交接清楚 对有关电子 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 会计主管移交时 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 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 人员的情况等 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 应当写出书面 材料 三 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的合法性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十一条 针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未完成事项或问题 如果当期可以处理 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 如果没有及时处理且未书面告知或提醒交接人的 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二条 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 监交人 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定处理意见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 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 种工作关系 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 第十四条 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 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五条 交接不完整 移交人离任后发现问题的 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 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七条 由于上级主管原因 未进行正常工作交接的 追究上级主管的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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