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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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问题研究第一章 绪论1.1研究背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公路条件日益改善,特别是高速公路里程的迅速增加,使道路运输尤其是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不仅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新的提升,而且在市场需求方面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和业内通达能力,运行条件改善的小环境,都对道路客运发展方向提出了战略性转移的要求,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道路客运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取向。而公司化经营则是集约化发展的最好体现。但是现在道路客运业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主体多、小、散、弱,缺乏竞争能力;二是各种经营方式并存,企业难以管理,服务质量低下;三是经营权转让现象严重,各种矛盾不断;四是车辆产权不清导致责任主体不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道路客运企业如何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通过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现公司化经营,是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1.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客运业发展轨迹改革开放以前,确切地说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道路客运基本上表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国有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局面。线路的开发、车辆的更新于增加,都是以计划为导向,发展比较缓慢。班线短、班次少、覆盖面不广,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出现需求。“乘车难”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80年代中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总方针,率先将包括道路运输在内的道路运输市场向社会开放,提出了要坚持“国营、集团、个体一起上”、“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一起干”的政策导向,推动了道路客运的猛续发展,在很多程度上缓解了“乘车难”的问题。到2001年,虽然道路客运年运景已达到140多亿人次,周转量7207.1亿人公里,分别占全社会总客运量和周转量的91.7%和55.4%。但同时又出现新的问题,主要是市场态势呈现经营主体多、小、散、弱、竞争无序,经营行为难以规范,营运质量和效益不高,市场在低水平上发展,从整体上看,也只是粗放性的经营方式。9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民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需求发生了质的变化,开始由要求“走得了”转向要求“走得好”;而随着国家“扩大内容、拉动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大了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高等级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又为提高道路客运营运质量提供了条件。在这种形势下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多、小、散、弱”的状况,已经不能适用市场需求的变化。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业内一些企业开始思考和实践道路客运的战略转移,尝试通过资产的重组和整合,走集约化、规模化之路。重视道路客运业的服务质量,于是先后出现了江苏“快鹿”、 湖北“捷龙”、黑龙江“龙运”、辽宁“虎跃”、浙江“新干线”、山东“全直通”、陕西“平安”和京沪“新国线”等高起点、上规模的道路客运集团。21世纪初,交通部适时提出了道路客运“企业分级、线路分类、经营分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的评定,确定以不同级别的资质,经营不同档次的线路,这一政策性举措的出台和实施,对道路客运转向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这种有计划经济的国有、集体企业到各种经营方式并存,再到要求运输市场集中的客运发展轨迹,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道路客运发展的现实。这个过程反映了纯国有经济性质的运输企业在当时条件下不断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努力;当初的运输企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经济,几乎完全排斥了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结果,而现在要求运输企业走集约化之路,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吸收个人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起来的公司化企业。1.1.2我国道路客运业面对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在2007年底基本实现“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贯通,连接了首都、各省省会、直辖市、经济特区、主要交通枢纽和重要对外开放口岸,覆盖率全国所有人口在1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93%的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到2010年,中东西部地区将基本形成“东网中联西通”的高速网络。城镇人口的增加将持续显著的提升交通运输量,新农村的建设也将在更为广泛和深远的框架下为交通运输提供不竭动力,到2010年,我国GDP将比2000年翻一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旺盛的运输需求。预计到2010年,我国公路客运量将达到240亿人次,比2005年增长41%。【2】同时,随着我国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一批大型的道路运输企业,成为道路运输业的骨干。全国排名前30名的道路客运企业,年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分别达到28.3亿人次和1094.1亿人公里,分别占全国道路运输客运总量的15.2%和10.8%。道路运输行业已初步形成大型专业集团主导行业发展方向的市场格局。虽然道路运输业的规模化运输业的规模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市场主体依然处于多、小、散、弱状态,缺少处于主导地位的大而强的企业。面临铁路提速、城际轨道建设、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道路运输业不稳定的一面就显现了出来。因此,机制、管理、科技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我国道路运输业现存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公路建设基础薄弱,收费不规范,系统不完善,司机职业化程度非常低,管理人才缺乏等等。尤其是由于道路客运行业的垄断性,现在的客运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而道路旅客运输是以运输工具为载体完成的,只要有一辆运输车辆,就可以基本完成,因此,市场经济初期,在运输企业内部相继出现了单车承包、租赁和挂靠的经营方式,由经营权转让的经营方式造成运输质量和综合服务水平低,形成了客运市场分散经营,集中度差的局面。这种粗放型的经营已经成为致命的弱点,必须加以改变。客运企业改变的关键之处是拓展运输内涵和外延,提高运输的科技含量,为客户提供运输过程的综合服务,从而实现集约化经营,在结构上适应旅客资源开发的需要,公路客运以发展舒适性快速旅客运输为重点走向结构合理,战略明确的经营之路。在内部管理上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人力、资金、设备、技术等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利益效率。而这些都要求在企业管理机制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公司化经营。通过公司化改造的交通运输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方式以高水平运输为主,内部管理实现科学化,经济增长方式实现集约化。1.2研究的目的、思路和内容道路旅客运输就是借助一定的运输工具,通过道路使以旅客为主的运输对象实现空间位移的有目的的运输活动,道路旅客运输业有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的区别。道路客运的主要营运方式有:道路班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城市公交客运【3】.因为城市公交属城市公用事业,所有本文所指的道路客运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针对目前我国道路客运企业总体上存在“多、小、散、弱”的局面和实际大量存在的挂靠经营,企业主体作用没有得到真正发挥,组织化程度低、经营不规范等问题,提出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的具体实施意见,从而提高企业的组织里、控制力、执行力和竞争力,提高服务质量。研究如何对外国客运企业车辆产权不清晰、如何对个体经营业户实施公司化经营,从而引导道路客运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为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道路客运市场提供保障。因此,本文的研究的思路如图1.1所示。现代企业制度经营主体经营权经营方式车辆产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模式及选择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改造方法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保障措施理论基础需要解决的问题图1.1 论文思路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是:第一, 指出道路客运企业现存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根源,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为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指明方向,提供基本的依据和标准,为客运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提供指导。第二, 提出公司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集约化公车公营、集约化公车公营的涵义和标准,指出其与现在客运市场上的挂靠经营和计划时期原国有企业的公车公营的区别,提出实现公车公营的六种模式;第三, 通过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公司化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对高速公路、现有班线、农村班线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以及延续经营及车辆更新、如何使淘汰车辆退出市场的具体办法和操作程序;第四, 从企业经营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两个方面来制订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的保障政策与措施,为企业和运输管理部门提供依据。第二章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现状20世纪90年代以来,道路运输业基础设施改善力度明显加快,各种运输服务方式和服务类型不断出现,运输需求多样化程度增加,道路运输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而道路客运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权和车辆产权等几个方面。2.1道路客运经营主体问题分析2.1.1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的涵义经营主体不同于生产主体,它是指承担经营任务的当事者,而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则是指程度客运经营任务的当事者。作为道路客运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拥有或掌握一定数量的营运车辆和司乘人员;二是具有一定的经营知识、经验和能力;三是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前为国道路客运业的经营主体包括:国有运输企业、集体运输企业、私营运输企业,中外合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等。2.1.2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存在问题分析长期以来,许多矛盾和问题一直伴随着道路客运市场发展,如客运运力盲目增长、安全服务质量低下、市场秩序混乱等等/主要原因是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发育不成熟、经营管理不完善,当前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明显不足:1. 缺乏现代经营思想相当多的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尤其是小私营车主把追求自身利益摆在第一位,无视旅客的利益,经常出现站外抢客、私自提价、不按时发出和不准点到站等情况,而坑客、宰客、卖客等违章行为也时有发生。不少客运经营主体在进行了内部的配套改革承包经营后失管现象严重,最终以牺牲旅客利益为代价,这显然与成熟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思想是相违背的。2. 缺乏自律管理机制到2006年底,我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数257700户,经营模式在100辆以上的国有企业4086户,近占1.59%,个体运输业户235352户,占91.3%【4】.这样的经营规模显然不可能获得规模效益,更不可能自觉形成自律管理机制,导致客运经营者在进入市场、增减车辆、转移投资,以及选择经营类别、确定经营方式、采取经营策略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因而将主要应由经营者自主决定进出市场的任务推向政府管理部门,导致劣质抵消运输得不到治理和淘汰,优质高效运输得不到支持和发展,严重影响了运输资源的正常合理流动。3. 缺乏风险承担能力2.2.1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涵义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是一种特许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准许客运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客运市场运营资格。企业的客运经营权自批获之日准时获得,自经营权期满或违法、违规经营资格时终止【6】。2.2.2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特征对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除具有无形资产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有以下方面:1.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具有依附性。道路客运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是依附在道路实物资产上的,没有道路实物资产就没有道路无形资产,也就不存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2.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具有客观性。是指经营权存在形态的无形性,由于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存在能给从事道路经营的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虽然在日常经营中是无形的,但是其价值是客观存在的。3.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具体独占性。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一旦授权,就形成独占,就具有排他性,换句话说只能授权一次即一个企业,而不能重复授权。4.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授予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只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才有权实施客运经营权行政许可,客运企业私自转让客运经营权,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经营权授予主体的有关规定。2.2.3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营车主与企业之间、经营车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导致客运行业发展迟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1. 经营车主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车主在转卖车辆过程中,往往转让的不仅仅是车辆价格本身,同时也将车辆的线路经营权进行了转卖,因而导致车辆转让价格数倍于车辆本身的价格。购买方往往把国家的经营权,当作是自己所有,为此又常常导致车主与企业间的矛盾纠纷不断,甚至发生暴力事件。同时,由于经营企业只注重向经营车主收取各种费用而忽视了管理,尤其是在经营方式转变、客运纠纷调解等方面显得极为被动。经营车主之间的矛盾。由于挂靠经营的车辆属于经营车主所有,企业对挂靠的车辆基本失去了控制权,使得经营车主对车辆的倒卖成为可能。在每一次车辆的倒卖中,原经营车主采取种种手段,造成倒卖价格一路攀升。而新车主一旦购买了该车发现经济利润未达到理想效果时,便会找到营运部门甚至政府部门闹事上访,从而加剧了客运纠纷的进一步恶化,扰乱了客运市场,严重影响了客运企业的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3道路客运企业经营方式分析2.3.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集中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道路旅客运输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1. 公车公营方式:即由运输企业出资购买运输车辆,车辆产权归企业所有,并由企业自己经营的方式。目前,原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运输企业自有车辆进行的客运经营和经过公司化改造的集约化公车公营两种都是公车公营方式。2.单车承包经营方式(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是指车辆的产权归企业所有,客运企业与承包人之间以经营合同形式确立客运车辆及经营权的责权利关系,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间上承包费用后,对所有客运活动自主经营,待承包到期后,车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经营方式。3.单车租凭经营方式(以下简称租凭经营):即由企业出资购买运输车辆,车辆资产记入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以企业的名义经营,且租凭人按合同约定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和其他代扣、代缴费用,待租凭到期后,车辆产权归租凭人所有的经营方式。4.单车挂靠经营方式(以下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擅自将企业拥有的客运经营权私下转卖或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车主,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 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收取管理费的现象,在运输企业在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吸取其它经营户加盟或入股时,对原挂靠车主的客运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改造,扔出原经营者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行为【7.其中,承包、租凭和挂靠经营都是通过运输企业把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给私人实现的,四种经营方式的比较见表2.1【8】.经营资源安排经营结果成分责权关系风险控制规则公车公营企业聘请司乘人员使用自有车辆,对车辆统一调度进行客运经营客运经营的全部收益归企业所有,客运企业按照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向司乘员统一发放工资。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归企业所有,司乘人员只负责旅客运输服务,企业统一管理财务营收和收益的分配企业直接承担全部客运班线运营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承包经营企业提供自有车辆和客运经营权,承包人承包企业的车辆和一定时期的客运经营权:由承包人聘请司乘人员,承担日常经营成本和费用,以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按月向承包人收取固定的承包费,承包费=管理费+承包车辆折旧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承包人在向企业交纳承包费后占有所有经营成果。车辆所有权归企业,企业协助或代理承包人处理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承包人拥有车辆和客运经营权及收益权,经营者必须保全承包资产。承包人向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资产保证金保障承包合同的履行。经营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租凭经营企业提供客运车辆和经营权,承租人租借车辆和一定时期的客运经营权;由承租人聘请司乘人员,承担日常经营成本和费用,以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按月向承租人收取固定租金,租金=管理费+承包车辆折旧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承租人在向企业交纳应付租金后占有所有的剩余经营成果,自负盈亏。车辆所有权归企业,企业协助或代理承租人处理日常与监督机构的关系。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承租人拥有车辆和客运经营权及收益权,车辆折旧计提完毕后,残值归承租人。承租人向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资产保证金保障租凭合同的履行,经营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挂靠经营企业提供客运经营权和车牌,并负责办理挂靠车辆的入户;挂靠人提供挂靠车辆;聘请司乘人员,承担日常经营成本和费用,以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按月向车主取固定的挂靠费后占有所有剩余经营成果,自负盈亏。车辆由挂靠人出资购买,挂企业车牌,没有所有权归企业,企业协助或代理挂靠人出来日常与监督机构的关系,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挂靠人拥有车辆所有权和客运经营权及收益权。挂靠人向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资产保证金保障挂靠合同履行,经营风险有承包人承担。2.3.2各种经营方式在道路运输企业的运作情况分析由于近几年国家引导运输企业进行公司化经营,许多客运企业在高速公路客运、快速直达客运中开始采用公车公营的经营方式,而且此种方式的优势越来越明显,经济效益在全部运输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道路运输企业也在逐渐考虑依靠此种方式去创企业品牌,树立企业形象,扩大企业知名度。而承包、租凭和挂靠等车辆产权转让的经营方式在客运市场开发初期、企业初始实行承包时应用较广,曾经对我国搞活客运市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现在这三种经营方式在道路运输企业应用还很广泛,是企业运输收入的来源之一。但是,随着市场集中度提高,租凭、承包经营方式和挂靠经营方式存在弊端逐渐显现,尤其是挂靠经营方式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隐患多,行车事故频繁发生由于挂靠在企业的运输车辆过于分散,驾驶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行车的安全动态无法掌握,企业对其管理的难度较大。有些挂靠车辆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差,车辆不定期保养检修,车辆带病运行,常常超载。有的经营者为了减少开支一人包开一辆车,疲劳驾驶,重大、特大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有的挂靠车经营者没有参加车辆保险,出了重大事故后无法支付巨额损失,只得有挂靠的企业来 承担事故赔偿。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是危及旅客和货主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很多地方,安全事故已成为影响企业信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2. 经营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有些经营者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道路运输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执行运价规定,擅自提价,乱加收费用;不执行运输规章,自行改变甚至取消服务项目,变更某些服务程序,使旅客得不到应有的服务;不正当竞争,欺行霸市,争抢客源,更有甚者动用黑社会理论拉客、抢客,造成运输市场秩序混乱;不遵守法规,偷漏税费等。使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大幅下滑,道路运输企业的社会信誉受到玷污。3. 车辆档次较低,车况陈旧落后由于受个人财力限制,客观上造成了挂靠车辆档次不高,与道路运输市场上需求高档、舒适、快速、安全的车辆发展趋势不相协调。对于企业来说,由于车辆的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根本不会考虑对车辆的投入。于是,在客运市场上,特别是在一些班次较少的线路上,无论硬件设施(车辆)还是软件设施(服务质量)都达不到标准。4. 生产效率低下由于挂靠车辆实行一人一车分散经营,车辆产权和经营权都不归企业管辖,所有运输企业在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对挂靠在企业的经营业户不能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的改造,仍由原经营者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这样,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发展受到了制约,不利于企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难以在激烈的运输市场竞争中取胜【9】。私营企业尚未为社会所尊重,因此许多个人开办的企业挂靠集体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享受集团企业的各种政策待遇。随着国家对各、私企业政策的开发和扶持,其他行业的企业挂靠的现象基本灭迹了。但是由于国家对道路客运市场的垄断,市场门槛比较高,一些私营车主因为不具备独立经营的资质而挂靠在运输企业从事客运经营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挂靠过程中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导致车辆产权不清晰以及由此引出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和客运企业的发展。2.4.1挂靠经营车辆产权界定问题车辆挂靠经营方式一度在我国普遍存在,挂靠经营车辆产权归属问题不明晰是这种经营方式下长期存在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而在车辆营运过程中,车辆私下转卖现象也比较严重,对车辆产权难以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1. 按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车辆产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即应以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登记为准。者观点认为,挂靠经营车辆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形,应认定名义车主为所有权人。2. 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在实践中,挂靠人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其所有对外业务手续均由被挂靠企业办理,包括车辆登记、对外营运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所得收益尽归挂靠人所的,企业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因此,车辆的产权是否有明确规定,都不能改变作为实际出资人对车辆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挂靠人的所有权人地位。被挂靠人作为名义车主,仅出于对车辆的统一管理的方便和对有关部门规定的遵守,不能以此来界定其为产权人【10】。2.4.2挂靠经营车辆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车辆挂靠经营这一行为没有确定的规范,当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长期以来是争议很大的问题。下面的例子就是一个典型挂靠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陈某自己出资购买一辆奥拓牌小型客车进行出租营运,为了便于经营,便于当地一家汽车运输公司(下称公司)签订关于该车的挂靠合同,约定陈某的车辆纳入公司的经营车辆范围,以公司的名义经营,每月向公司缴纳管理费、税费、保险等各项费用共计1800.00元,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和法律责任由陈某自己负责。后轮,陈某驾驶该车载客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翻于岩下,导致两乘客当场死亡。经交警调查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受害方便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和公司共同赔偿。公司认为,他们与陈某签订挂靠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交通事故责任由陈某承担,他们不应承担该案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就被诉主体的确认和损害赔偿后果的承担,存在两种分歧较大的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被诉主体和责任承担,按公司是否收取管理费来确定。若公司未收取管理费,则其既不是车辆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公司收取了管理费,则客运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因为收取管理费,应当在所收取的费额限度内承担限额赔偿责任;二是公司因为收取了管理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够时,由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因为公司收取了管理费,就获得了经济利益,就是该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理应对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损害赔偿与车辆实际持有人负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公司是否收取管理费,公司均应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本案相应的责任,不必将车辆挂靠人列为被告,更不应承担本案任何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 从经营主体来看,陈某购车后,虽是车辆所有权人,但由于其未办理经营学科方面的有关证照,因此其没有经营主体资格,当其将挂靠车辆纳入公司经营范围后,其个人就不再拥有该车在经营方面的支配权。而公司是依法登记的具有运输资格的经营企业,是合法的经营主体,当挂靠人的车辆挂靠公司后,公司对于该车在经营方面就拥有了支配权,该车的应用就要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和调度。2.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凡机动车均由公安机关管理其车藉、安全及其相关事务,由交通行政部门管理其在公路行驶方面的事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方面的事务进行管理等。挂靠人所购的车辆所有的行驶和经营证照都是公司的,这些行政部门对车辆在各方面的管理职能针对公司,而不针对个人。3. 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挂靠人与公司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相对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公司和陈某产生约束力,对其他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该车挂靠公司后在应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死亡,是公司的运营车辆因交通事故对他人所构成的侵权,这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如果将公司和陈某均列为被告在本案中审理,这就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进行了合并,与现行的法律是相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客运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由此可见,诉讼合并是有条件和范围限制的,而本案所涉及的挂靠协议纠纷诉讼标的是挂靠后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的责任分配,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赔偿额和赔偿范围等,它们的诉讼标的显然不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因此此案的诉讼标的不属于合并范围,故该案不符合合并条件。4. 从诉讼难度说,审批人员就一案一个法律关系来审理比较容易、简单并快捷,审判效率较高。如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案,按责任分配判公司赔偿合法、合理和快捷;而本案中的挂靠协议案,是当公司对外承担了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后,依照挂靠协议的约定,判由陈某承担其应负的责任,也合法、合理和快捷。但是,如果将车辆挂靠和损害赔偿案合并审理,则相对较复杂,如有些事故发生后,车辆挂靠人担心责任大而难以找寻,致使案件采用公告送达,拖延审限,使受害人的损失迟迟得不到补偿,又如有些挂靠人是当地的,但运输公司在外地,可能又涉及到管辖、委托送达等问题,都有可能拖延审限,难以提高审批效率。5. 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看,公司的赔偿能力当然大于陈某,受害人应获得的赔偿款项能够得到兑现。公司因为向陈某收取保险费后向保险公司交纳,那么在该保险合同中公司是受益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依合同能够获取一笔保险金;公司是一个法人,按现行法律规定,应当具有相当的财产;陈某是个体户,不但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能获取保险金,而且其财产也是有限的。由此可见,挂靠经营车主虽与企业签订了协议,由车主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但是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车主实际承受能力等方面考虑,一旦挂靠车辆出来事故,由于车辆产权并不清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势必要承担额外的风险,而所要承担责任的多少还难以界定,对车主和企业都是无益的【11】。第三章公司化经营理论分析3.1现代企业制度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是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一种管理方式。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是客运企业财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基本制度。3.1.1产权与企业制度企业是在一定的财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企业的行为倾向于企业产权结构之间有着某种对于关系,企业在市场上所进行的物品或服务的交换实质上也是产权的交易。因此,了解企业制度,必须从产权这一概念入手。1. 产权产权的基本内涵包括了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是涵盖一组权利的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的总和相当于所有权的概念,但是产权和所有权并不是对等的关系。在所有权的内在全能发生分离的情况下,所有权就只是产权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产权代表着与产权客体处置有关的一组财产权利。在这组财产权利中,所有权出于核心地位,其他一切财产权利都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2. 产权的经济功能(1) 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产权具有排他性,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产权的这种功能是维护社会的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法权支柱和基础;(2)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具有可让渡性和可分性。任何一项交易活动实质上就是不同产权之间的交易,明确界定的产权可以提供一种对经济行为的规范或约束;(3)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供制度基础。产权强调的是规章或行为规范,它规定了财产的存在及其使用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的行为权利界限和约束关系。产权关系的复杂化和明晰化仍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其顺利运行的法权基础。(4) 有助于解决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之间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利益造成的损失或提供的便利不能用价格来准备衡量,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对一些外部性问题,通过明晰产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当事人有可能找到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12】。3.企业制度企业制度是企业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总和。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和和经营管理制度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三者分别构成企业的制度不同层次。企业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和演进的。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具体代表性的企业制度有以下三种(1)业主制。这一企业制度的物质载体是小规模的企业组织,即通常所说的独资企业。在业主制企业中,出资人即是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又是经营者。企业主客运按照自己的意志经营,并独自获得全部经营收益。这种企业形式一般规模小,经营灵活。正是这些优点,使得业主制这一古老的企业制度一直延续至今。但业主制也有其缺陷,如资本来源有限,企业发展受限制;企业主要对其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风险大;企业的存在与解散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企业存续期限短等。因此,业主制企业难以适应社会化商品经济发展和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要求。(2)合伙制。这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并分享剩余、共同监督和管理的企业制度。合伙企业的资本由合伙人的共同筹集,扩大了资金来源;合伙人共同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可以分散投资风险;合伙人共同管理企业,有助于提高决策能力。但是合伙人在经营决策上也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合伙人之间可能出现偷懒的道德风险。所以合伙制企业一般都局限于较小的合伙范围,以小规模企业居多。(3)公司制。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的特点是公司的资本来源广泛,使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出资人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投资风险相对降低;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保证了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3.1.2现代企业制度的涵义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13】.3.1.3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从企业制度演变的过程看,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现代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种企业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重申了对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十六字”的总体要求。1.产权清晰所谓“产权清晰”,主要有两层含义:(1)要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某些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2)国有资产的边界要“清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摸清家底”。首先要搞清实物形态国有资产的边界,如机器设备、厂房等;其次要搞清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权利边界,包括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价值量,国有资产的权利形态(股权或债权、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的分部布等),总资产减去债务后净资产数量等。2.权责明确“权责明确”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也是不同的。(1)权利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有资产的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则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企业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拥有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合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2)责任与上述权利对应的是责任。严格意义上说,责任也包含了通常所说的承担风险内容。要做到“权责明确”,除了明确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权利的和责任外,还必须是权利和责任相对应或相平衡。此外,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机制,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既有共同利益的一面。相互制衡就要去明确彼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求相互监督。3.政企分开“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宏观和行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1)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将原来与政府职能合一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后还给企业,改革以来所进行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等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政企分开还要求企业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后交还给政府和社会,如住房、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应注意的是,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对其拥有股份的企业行是所有者对其拥有股份的企业行驶所有者职能是理所当然的,不能因为强调“政企分开”而改变这一点。当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政府如何才能正确地行驶而不是滥用其拥有的所有权。4.管理科学“管理科学”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从交宽的意义上说,它包括了企业组织合理化的含义:从较窄的意义来说,“管理科学”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供应管理、销售管理、研究开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化。管理致力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其核心是激励、约束机制。要实现“管理科学”,当然要学习、创造,引入先进的管理方式。包括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式。对于管理是否科学,虽然可以从企业所采取的具体管理方式的“先进性”上来的判断,但最终还要从管理的经济效率上,即管理成本和管理收益的比较上做出了判断【14】。3.1.4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以上分析,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的,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有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有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难以为继时,可通过破产、被兼并等方式寻求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再配置【15】.3.1.5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的区别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不同,与改革以来形成的过渡性企业制度也不同。在这种不同绝不是形式上的是实质性的。表现在:1.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依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支配其夫人财产,从而改变以往政企不开,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则全面依赖于政府的状况;2.企业内部建立起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党组织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发挥监督保证作用,从而改变以往企业领导体制上权利不明、责任不清、要么“一元化”领导,缺少监督制约,要么相互扯皮摩擦、内耗过大的状况;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责,有明确的盈利目标,改变以往企业办社会,职工全面依赖企业,企业对职工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4.企业按照市场竞争的要求,形成适宜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从而改变以往作为政府行政体系附属物,大而全,小而全,内部管理落后的状况;5.企业各种生产要素有足够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与外部的资本市场、经营者市场、劳动力市场及其他市场要素市场相配合,通过资产的收购、兼并、联合、破产,通过经营者的选择和再选择,通过劳动者的合理流动,使企业结构得以优化,竞争力得到有效提高,从而改变以往生产要素条块分割、封闭呆滞,优不胜、劣不汰,行政性重复建设严重的状况【16】.3.2公司制企业的概念及优点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形式,也是企业法人制度完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3.2.1公司的概念对于什么是公司,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其含义未有一致见解。“公司”一词在日语中称之为“会社”,在英语中称为“company”或“corporation”.“company”或“ corporation”一词除可解释为“公司”外,还有“伙伴”、“一群人”或“法人”的意思。在中文中,语出庄子:“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公”者共同也,“司”者执掌经营也,即含有共同经营管理的意思,主司的共同之事也,这就是公司。公司在经济学中的愿意是指数人以上集资而组成的企业。在现代社会中,公司的生命是法律赋予的,它是一个法律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指出:“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及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2.2公司制企业涵义公司制企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制企业的本质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产权特征产权明晰和两权分离。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公司制企业最为本质的特征。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2.法人特征发热让你资格和法人财产权。公司既是一个经济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人应当具有人格、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公司作为法人也应具有人格、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人格独立性是指公司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不依赖于发起人和成员而独立存在,法人代表和法人成员的变动不影响法人的存在;财产独立性是指公司对于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发起人和投资者对投资财产通常不再保留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责任独立性是指公司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公司拥有的独立财产承担,发起人和投资者对超出投资额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组织特征组织的高级化和复杂化,公司是由众多股东所组成的经济组织,故它有明显的集合性特征。公司不仅是法人,而且是社团法人,即有两人以上的出资者为了共同目的,互集资本,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经济上的联合体。因此,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均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联合体。4.管理特征管理德 现代化和科学化。公司是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一种以久存在的经济组织形式,企业的性质可以概括为:营利性、经济性和独立性。公司是企业组织形式中最完善、最有效、最主要的形式,它是企业组织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因而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如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公司作为企业必须直接从事商品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使其区别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种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设立目的的和宗旨虽然不同,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营利却是其共同属性,尤其是国家机关不得公开或变相地以“行政性公司”的形式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从中谋利【14】.公司是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大中型企业通常都采用公司形式制。公司制企业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称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着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总数中比例并不大,但其营业额、利润和使用的劳动力都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股份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大中型企业最适合采用这种公司形式。3.2.3公司制企业的优点1.股东对债务只负有限责任,股东的风险客运通过有限责任制度进行化解,有利于企业吸纳资金扩大规模。同时也有利于投资人多元化投资,使社会资源优化配置。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个债卷等筹资,有较高的自信度,上市的股票易于转让,易于转移风险。3.风险股票和有限责任制使公司具有很强的吸收游资转变资本的能力,从而能够筹集到巨额资本,使企业有可能发展成到相当大的规模。 客运企业存在的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经营主体经营权经营方式车辆产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模式及选择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改造方法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保障措施理论基础需要解决的问题图1.1 论文思路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是:第五, 指出道路客运企业现存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根源,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为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指明方向,提供基本的依据和标准,为客运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提供指导。第六, 提出公司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集约化公车公营、集约化公车公营的涵义和标准,指出其与现在客运市场上的挂靠经营和计划时期原国有企业的公车公营的区别,提出实现公车公营的六种模式;第七, 通过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公司化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对高速公路、现有班线、农村班线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以及延续经营及车辆更新、如何使淘汰车辆退出市场的具体办法和操作程序;第八, 从企业经营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两个方面来制订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的保障政策与措施,为企业和运输管理部门提供依据。第二章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现状20世纪90年代以来,道路运输业基础设施改善力度明显加快,各种运输服务方式和服务类型不断出现,运输需求多样化程度增加,道路运输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而道路客运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权和车辆产权等几个方面。2.1道路客运经营主体问题分析2.1.1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的涵义经营主体不同于生产主体,它是指承担经营任务的当事者,而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则是指程度客运经营任务的当事者。作为道路客运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拥有或掌握一定数量的营运车辆和司乘人员;二是具有一定的经营知识、经验和能力;三是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前为国道路客运业的经营主体包括:国有运输企业、集体运输企业、私营运输企业,中外合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等。2.1.2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存在问题分析长期以来,许多矛盾和问题一直伴随着道路客运市场发展,如客运运力盲目增长、安全服务质量低下、市场秩序混乱等等/主要原因是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发育不成熟、经营管理不完善,当前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明显不足:4. 缺乏现代经营思想相当多的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尤其是小私营车主把追求自身利益摆在第一位,无视旅客的利益,经常出现站外抢客、私自提价、不按时发出和不准点到站等情况,而坑客、宰客、卖客等违章行为也时有发生。不少客运经营主体在进行了内部的配套改革承包经营后失管现象严重,最终以牺牲旅客利益为代价,这显然与成熟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思想是相违背的。5. 缺乏自律管理机制到2006年底,我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数257700户,经营模式在100辆以上的国有企业4086户,近占1.59%,个体运输业户235352户,占91.3%【4】.这样的经营规模显然不可能获得规模效益,更不可能自觉形成自律管理机制,导致客运经营者在进入市场、增减车辆、转移投资,以及选择经营类别、确定经营方式、采取经营策略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因而将主要应由经营者自主决定进出市场的任务推向政府管理部门,导致劣质抵消运输得不到治理和淘汰,优质高效运输得不到支持和发展,严重影响了运输资源的正常合理流动。6. 缺乏风险承担能力2.2.1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涵义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是一种特许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准许客运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客运市场运营资格。企业的客运经营权自批获之日准时获得,自经营权期满或违法、违规经营资格时终止【6】。2.2.2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特征对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除具有无形资产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有以下方面:5.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具有依附性。道路客运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是依附在道路实物资产上的,没有道路实物资产就没有道路无形资产,也就不存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6.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具有客观性。是指经营权存在形态的无形性,由于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存在能给从事道路经营的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虽然在日常经营中是无形的,但是其价值是客观存在的。7.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具体独占性。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一旦授权,就形成独占,就具有排他性,换句话说只能授权一次即一个企业,而不能重复授权。8.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授予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只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才有权实施客运经营权行政许可,客运企业私自转让客运经营权,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经营权授予主体的有关规定。2.2.3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营车主与企业之间、经营车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导致客运行业发展迟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 经营车主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车主在转卖车辆过程中,往往转让的不仅仅是车辆价格本身,同时也将车辆的线路经营权进行了转卖,因而导致车辆转让价格数倍于车辆本身的价格。购买方往往把国家的经营权,当作是自己所有,为此又常常导致车主与企业间的矛盾纠纷不断,甚至发生暴力事件。同时,由于经营企业只注重向经营车主收取各种费用而忽视了管理,尤其是在经营方式转变、客运纠纷调解等方面显得极为被动。3. 经营车主之间的矛盾。由于挂靠经营的车辆属于经营车主所有,企业对挂靠的车辆基本失去了控制权,使得经营车主对车辆的倒卖成为可能。在每一次车辆的倒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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