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培计划学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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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培计划”参训学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简称“中西部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简称“幼师国培”)学员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参训学员,由各市县根据年度“国培计划”项目组织实施通知设置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对象条件要求选派,经省国培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审核通过的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幼儿园教师(含教研员、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校长、园长、保育员,下同)。第二章 报到注册第三条 由项目承办院校(机构)提前两周通知参训学员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和学员本人参加培训,并提交培训需求、问题单、案例表等训前作业。参训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由项目承办院校(机构)告知学员所在市县教育部门更换人选。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将替换人员信息报项目办审核通过,项目办将替换人员信息发送有关院校(机构)。第四条 参训学员凭有效证件和开班通知(替换人员需携带加盖县级教育部门公章的证明)报到,由项目承办院校(机构)进行复查,信息核对无误后填写学员登记表,进行登记注册。第五条 参训学员注册后,由项目承办院校(机构)编制学员信息汇总表并报项目办备案,建立培训学员信息库,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袋,并督促学员在网络研修平台建立个人学习空间。第六条 参训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置换脱产研修项目请假不得超过2天,短期集中培训项目请假不得超过1天。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逾期1天未报到者,取消参训资格,并由承办院校(机构)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第三章 组建班级第七条 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实行小班化教学。建立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教学管理、生活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置换脱产研修项目要建立临时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协助班主任做好学员思想教育工作。第八条 实行双班主任制。教学班主任协助教学指导,负责考勤考评等工作;生活班主任协助沟通反馈,负责后勤服务等工作。第九条 建立培训工作日志,由教学班主任记载培训课程教学和培训评价反馈等重点工作。建立培训班级日志,由生活班主任记载课外活动开展和学员意见建议等重点内容。在两类日志的基础上编发培训简报。第四章 学习管理第十条 培训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应按承办院校(机构)规定,并经学员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超过假期按旷课处理,旷课时间达到1天的,取消参训资格,由承办院校(机构)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第十一条 承办学校(机构)实行考勤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落实签到签退手续。学员考勤情况记入参训学员评价表,作为综合考评的依据。培训期间,参训学员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累计达到1天的,取消其参训资格,由承办院校(机构)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第十二条 参训学员应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承办院校(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培训纪律。课内不得有接打手机、随意走动、大声喧哗、课堂抽烟等行为。课余不得有聚众赌博、酗酒闹事以及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培训期间的师德表现记入参训学员评价表,与年度师德考核挂钩。师德表现差、影响恶劣的学员,取消其参训资格,由承办院校(机构)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发放纪念品。第五章 生活管理第十四条 承办院校(机构)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食宿安排厉行勤俭节约。不得向参训学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上网费、住宿费等费用。学员实践性培训所需本地交通费由承办院校(机构)在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解决。第十五条 承办院校(机构)建立健全参训学员生活管理制度,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为学员提供良好的上网、餐饮、住宿和医疗保卫等学习生活条件,确保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六条 承办院校(机构)建立参训学员意见反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员对学习生活条件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学员合理化要求,及时有效解决有关条件保障问题。针对学员不合理要求,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第六章 考核奖惩第十七条 采用诊断性评价(前测)、形成性评价(中评)与终结性评价(后测)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实行档案袋评价方法,进行学员自评、互评和班主任评价等多元评价。第十八条 制定参训学员考核内容标准,建立参训学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训前作业占20%、训中参与占40%、训后绩效占40%。三个阶段评价全部合格,方可发放结业证书。参训学员必须完成训后行动研修、校本研修和网络研修任务,承办院校(机构)通过跟踪指导(或委托相关市县教师培训机构)进行训后绩效考核。过程材料、培训成果、考核结果等进入教师培训档案。第十九条 建立激励机制,按照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学员”。“优秀学员”证书由承办院校(机构)印发。评选优秀培训成果,并编印成册,报项目办参加优秀成果推荐或展评活动。特别优秀的培训成果,由承办院校(机构)推荐发表或资质出版。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合置换脱产研修项目、短期集中培训项目和幼师国培转岗教师培训项目,远程培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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