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级建造师注册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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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经常接触二级建造师,总有一些个人问挂靠的相关事宜,为了方便大家,现将各类问题汇总如下,会不定期更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初始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a.身份证b.学历证c.执业资格证d.报考单位的解聘证明(这个不一定,有的地方要求不严格,则不需要初始这个证明,到时直接问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就可以了)2、转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a.身份证b.学历证c.执业资格证d.执业印章e.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3、注册时提供的证件是否必须是原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需要提供证书原件的4、初始注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初始注册大概需要3个月的时间,公路专业需要的时间更长一些,因为这个证书不仅建设部要审,交通部也要审,耗得时间长一些5、转注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转注册大概有20天左右就能办下来,比较快6、报考时考试年限不够,证书无法注册,X年后年限够了,证书还能否注册?这种情况一般是注册不了的,因为建设部审核的时候看的是你报考时的信息状态,也就说你报考的时候年限不够那就无法注册了。7、工作经验能否累加?例如某人中专毕业就开始工作了,两年后又考了大专,然后工作了4年就报考了一级建造师,那他前后的工作经验是可以累加的,可以加上中专毕业后的两年工作经验,这样中专毕业,有六年的工作经验,是可以注册上的,只要个人提供以前的劳动合同就成,越全越好。8、初始注册是否可以由朋友?一般初始注册个人是没有手续的,只要把相关证件提供给企业就成了,剩下的就是企业去上报审批了。目前只有浙江省有特殊规定,注册的时候要求建造师本人必须到场。9、转注册是否可以由朋友?转注册的时候需要个人去原单位办理一下转出手续,开出解聘证明并要求企业调出个人信息;如果在注册地有朋友,可由朋友。目前只有浙江省有特殊规定,转注册的时候也要求建造师本人必须到场。10、社保问题挂靠单位在上报个人资料的时候,必须在其单位给建造师上个社保,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您在注册当地已有社保,挂靠单位再给你上一个,那就会冲突,因为现在省内社保逐步联网,一个省内不得出现俩社保;像北京、天津、上海在这方面管理的很严格;其他没有联网的省,就尽量别挂在本市就可以了。例如,某人的社保在深圳,那就尽量挂在广州、东莞等地。11、多证能否挂在不同单位?只要是建设部的证书,必须挂在同一个单位。12、多证的注册的话,费用如何算?其实费用这个东西没有确切的数目,一般跟企业直接协商就成,但是无论怎样都不会是所有证书单挂费用的总和的。最常见的组合可能就是一级建造、监理、造价这仨证,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不太愿意要这种情况的证书,因为他一般也就用一个,但是如果只按一个证书的费用计算,建造师个人肯定觉得亏,企业又觉得另外两个证我又用不到还要负责继续教育费用,手续又繁琐。其实企业不愿意要多证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建造师、监理、造价用的是不同的密码狗,企业可能只有建造师的密码系统,如果你有仨证,他想用,那企业必须再去弄个监理、造价的密码狗,算起来又是一笔支出,所以现在企业大多是用什么找什么,直接找个单证。13、二级建造跟一级建造是否冲突?如果二级建造跟一级建造是同一专业,那就只能用一个。如果二级的已经注册,那要么就把二级办理注销,然后注册一级;要么就把一级跟二级的注册在一起,那二级建造会自动注销。如果二级建造跟一级建造是不同专业,那把二级跟一级的注册在一家单位就成了,这种情况,这俩证书就只能在本省内使用了,不能跨省,所以还是建议把二级注销。14、注销的问题?注销分注销注册和注销证书两种。注销注册就是暂停执业的意思,办离职后,证书相当于未注册的状态,以后你想用就再注册就成了,继续教育这些规定也按初始的情况办理。注销证书就是彻底的注销,办理后,相当于就没有这个证书了。15、建造师的继续教育问题?一级建造师目前还没开展继续教育,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现在就算是05年考的证书,到现在不补继续教育也是可以直接注册的。据说2010年会开展继续教育,到时再看相关规定。16、二级建造师证书一年之内能变更几次?二级建造师证书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要现有的注册单位同意您转出,而且您手上的证件齐全的话,随时可以转。17、什么时候能领到执业印章?执业印章一般在建设部网上公示后的3个月左右的时间会下发,在领到执业印章之前,个人无法办理转注册。18、证书已挂在A单位,个人的章能否用来挂B单位的项目?这个是不可以的,证书挂在A单位,章就只能再A单位使用,挂靠单位不同,个人的章就不同,章代表着挂靠单位,不能用来挂别的企业的项目。19、企业二级升一级大概需要多少个一级建造师?一般在15个左右。20、二级建造师每年几月份考试?一般在6月份。21、今年考了二级建造,不注册的话,来年能不能考增项?可以的,拿着执业资格证书去报名就成了。22、挂靠协议一般签几年?这个没有死规定,一般的13年都可以的,有的可能觉得行情每年都在涨或者觉得转注册费用高,希望一年一转;有的可能觉得转来转去的麻烦,不如直接签个两三年的,这个一般看个人的意愿和企业的要求。23、身份证换代问题?一般如果报考时用的是旧身份证,考试合格后,身份证如果换新了,那拿着新身份证是无法成功注册的,必须去当地派出所开个证明,才能顺利注册。24、解聘证明的问题?解聘证明没有严格的格式规定,一般企业都会办理这个,大概注明“XX已与本公司脱离劳动关系,特此证明”就可以了,其实主要是看那个章。25、证书注册不上的情况?a.除了二级建造,还有其他建设部证书在别的单位注册(建设部的证书必须挂在一家单位,不能分开)b.所学专业不符(必须是理工科的才能注册)c.毕业证与身份证不符(毕业证上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一致)d.工作年限不符合规定e.证件不齐全f.劳动合同无有效期g.合同章看不清26、为什么报考的时候,条件审核过了,注册却注册不了呢?报考的时候,人事中心审核的不是那么仔细,而且,个人都是要交报名费的,只要不是太明显的问题,一般都会放过去的。注册的时候建设部审核的很严格,不符合规定的肯定会被打回来,有的跟建设部有关系的可能能注册上,但是以后转注册时候还是要审核的,到时审核不过,你就没法儿转,只能在原来单位放着。27、如何注销监理?很多二级建造师都是先考的监理,注册之后又考了二级建造,证书下来之后就形成了监理变更、二建初始的状态。大多数建造师都很有感触,这种情况很不好注册,企业要用二级建造必须先把监理给转过去,然后再注册建造,但是监理的转注册就需要12个月的时间,算上二建初始注册的时间,企业要等上45个月才能去升资质,这就太费时费力了。其实监理的注销手续很简单的,大概就是拿着以下资料去趟省建设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办理就可以了。a.注销注册申请表(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b.身份证c.学历证d.职业资格证e.注册证和执业印章f.解聘证明28、二级建造师几月份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证书没有特定的注册时间,一般只要证书在手,随时可以找单位注册。建设部的造价工程师证书每年的45月份才能进行初始注册。发改委的咨询工程师证书每年的9月份大概才能注册。29、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是否需要合格人员登记表?目前全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合格人员登记表,大家都是放在自己档案里了。现福建那边注册需要合格人员登记表,合作的客户说是省里的要求。其他省市目前没发现有此要求的。30、北京市建筑业职业资格注册中心新址?北京注册中心近来搬迁了,已不在之前的朝阳区水锥子,很多办理相关手续的建造师找不到具体位置,现标明具体位置。地址:新建委大楼,沿五棵松桥铺路向北,有建委标志,是三栋南北向白色楼31、关于第15条的补充说明现三年内未注册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必须等继续教育政策出台之后,补上之前的继续教育才能注册,这是近期的最新规定,去年的时候,三年未注册的还可以直接注册,今年不成了。32、计算机专业能否考二级建造师?可以的,但是第一次考的话,最好报通信广电专业,以后增项的话报什么专业都可以。我有二级建造师专业对照表,上面有可以报考二级建造的各个专业细分,因为在这里我不会添加表格,所以有想要的可以给我留言或者联系我也成。33、二级建造师考过了两门,还有一门没过,那下次考试需不需要重新再考?不需要重考的,已经过的成绩可以有两年的有效期,两年内你直接考剩下的一门就可以了,过了两年有效期,就得全部从头再来了。山东: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来源:考试吧(Exam8.com)2007-8-15【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模拟考场大学生创业www.3158.cn适合大学生的创业项目 毕业一年买房子干洗加盟!选品牌-美一天www.miliday.com干洗加盟赚钱好项目! 干洗加盟热线:4006-703-307百度推广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网址:www.ljzc.net)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复印到A4纸上)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汇总表,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注册申请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归档。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负责办理,20日内办结,并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跨省变更的,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按照申报程序申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第十九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样式、编号及执业印章样式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第三章执业第二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述。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及流程图。第 1 页:事项一、事项二第 2 页:事项三、事项四第 3 页:事项五、事项六事项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业务流程:(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初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初审标准: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2.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初审时限:10个工作日。(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复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区县审核意见表;3.区县汇总表。复审标准: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公示: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三)公告、制证制章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事项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业务流程:(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初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初审标准:1.提交网上信息;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时限:5个工作日。(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复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审标准: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3.查看解聘合同或证明内容是否合格(解聘合同或证明需明确注明在原单位无在施或在建工程);4.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5.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完成时限:即时办理。(三)制证、制章申请人持签字材料到证书窗口打印防伪变更贴,并加盖证书专用章。证书变更即时办理。材料移交注册中心汇总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证书变更次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到印章公司领取印章。事项三: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业务流程:(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初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申请表;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报纸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初审标准:1.提交网上信息;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时限:5个工作日。(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复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申请表;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复审标准: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4.查看申请表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三)制证制章复审合格后,申请材料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册中心汇总,并将遗失补办合格人员名单转交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若印章丢失则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事项四: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业务流程:(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初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初审标准:1.提交网上信息;2.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时限:5个工作日。(二)复审、备案注销: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备案注销主体是注册中心。复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复审标准: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备案注销:材料移交注册中心在网上备案注销。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事项五: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业务流程:(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初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增项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3.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增项要求达到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初审标准:1.提交网上信息;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时限:10个工作日。(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复审材料:1.二级建造师增项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3.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增项要求达到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审标准: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公示:复审合格的材料移交注册中心汇总,并公示。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三)公告、制证制章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并将增项注册合格人员名单转交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原注册证书、公告名单。事项六: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业务流程:(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受理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初审标准:1.提交网上信息;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时限:10个工作日。(二)复审: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复审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2.区县审核意见表;3.区县汇总表。复审标准: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公示:复审合格的材料移交注册中心汇总,并公示。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三)公告、制证制章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并将重新注册合格人员名单转交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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