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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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程序一、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上述条件,招标人进行招标时,应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提供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申请表,方能进入招标程序、办理各项备案事宜。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2、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1、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2、专业人员应是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1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三、招标方式抄报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第122号)办理时限:即时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招标方式登记表。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限:即时(二)审查标准:取得立项审批手续后,依法确定了招标方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即时(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即时 (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时限:即时 四、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5515号)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2、资格预审文件。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招标公告已发布。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1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五、 招标文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第122号)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招标文件备案表;2、招标文件。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公开招标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完毕,邀请招标项目已确定投标邀请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六、确定开标、评标地点招标人在完成招标文件备案后,到交易中心招标服务部协商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七、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或在确定的评标时间一个工作日前,向招标办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招标办安排抽取评标专家事宜,招标人于评标前半小时内到招标办领取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单,并持专家抽取通知单到专家库获取专家名单。 责 任 人:招标合同监管处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即时八、开标、评标(一)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室进行。招标人组织开标时,应携带签收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等文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开标日之前接收投标文件,也可以在开标当日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中心接收投标文件。开标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及投标人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投标文件副本(包括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开标记录复印件等资料由招标办核对无误后留存。(二)开标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评标室由交易中心事先安排。对于规模大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经招标办同意,招标人也可以组织在其他地点进行评标(须有招标办监管人员在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的同时,向招标办提交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九、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开标会签到表;2、投标文件签收表;3、招标人代表和各投标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6、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1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十、合同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第122号)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合同签订备案:(1)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备案登记表;(2)全部合同正副文本;(3)中标通知书。2、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备案:(1)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终止、变更、解除)备案登记表;(2)合同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3)合同终止备案应提交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工程款结算情况协议书。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依法签订了施工、监理、专业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或依法终止、变更、解除了以上合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一、一次性备案招标人办理“一次性备案”事宜的,应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一)证明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的材料1、项目审批部门关于前期立项的审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的,包括核准意见书);2、招标人的企业章程;3、招标人办理备案手续经办人的法人委托函件。(二)证明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的材料4、规划许可证;5、施工许可申请表(经市建委现场踏勘、盖章并签字)。(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备案、登记的材料6、项目审批部门关于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的核准意见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7、证明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材料(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而招标人采取自行招标时),包括:A、以往自行组织招标的证明材料(以往招标工程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原件的复印件);B、包括工程管理、技术、造价咨询等方面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总人数3人以上招标业务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在职证明材料(无论是否具备上述“A”项材料,本项应当具备)。8、委托招标代理协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委托招标,或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而招标人采取委托招标时);9、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10、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11、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12、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13、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表3);14、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招标文件备案材料15、招标文件;16、招标文件备案表(表4)(五)有关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材料17、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8);18、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9);19、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在职证明材料;20、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职称证书。(六)开标及评标材料21、开标会签到表;22、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委托书;23、招标标底(招标工程设有标底时);24、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25、开标记录;26、评标委员会名单;27、评标专家签到表;28、评标专家声明书;29、评标报告。(七)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30、中标人的投标文件;3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表5);32、中标通知书(表6);33、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受理、备案、流程”三联单。(八)合同签订及合同备案的材料34、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手续;35、合同正副文本;36、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签订合同时);37、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38、专业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园林绿化招标预登记表;39、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招标时必须提交,其他项目的招标依据其招标文件约定);40、合同备案表(表7);41、合同备案的“受理、备案、流程”三联单。责 任 人:招标合同监管处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备注:由招标人招标发包专业工程,且需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其备案监管部门为招标办专业劳务招投标监管部,办公地点在专业劳务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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