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秀智能建筑智能住宅小区工程评选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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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优秀智能建筑、智能住宅小区工程评选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建科20041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优秀智能建筑(综合、单项)智能住宅小区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优”)。第二条 “评优”活动由山东省智能建筑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三条 “评优”本着“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评优”工作以系统功能评价为主,同时进行设计质量、集成质量、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等。第四条 “评优”依据:建设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列国家标准、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标准(DBJ14-S5-2004)等。第五条 凡具有建设部或山东省智能化设计、系统集成、电子施工、通信施工资质的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甲方)均可申报,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申报的项目须经过有法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有关专家根据检测结果,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参加“评优”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已全部结束。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已完成系统的全部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二、建筑智能化系统的竣工验收工作已经完成,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三、建筑智能化系统,投入使用并连续运行三个月以上,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无质量投诉。第七条 联合申报的工程,每项工程只能由1个主申报单位。每项工程最多允许2家智能化系统分包商作为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建设单位或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商签定了分包合同;二、完成的工作量占智能建筑工程总量的30以上;三、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合格。第八条 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资质降级处罚的单位,没有申报资格。第三章评选范围第九条 “评优”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办公楼; 2、金融保险、大中型医院、广播电视业务建筑等; 3、宾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商务写字楼等。 二、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三、单项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子系统。每个工程不超过2项。四、其它工程:智能化系统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数字化管理示范项目等。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评选范围:一、申报工程未达到合格的工程。二、未经过方案论证、设计评审,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工程。四、我省企业设计或施工的境外、省外工程。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报省智能建筑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同一单位推荐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顺序的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一、申报资料内容:1、申报资料的总目录,并附各种资料的份数;2、“评优”申报表一式三份;3、系统检测报告;4、智能化系统方案论证报告书、综合等级评估报告;5、用户反馈意见;6、设计文件3套(含设备材料明细表、决算书或概算书一套);7、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1份;8、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1份;9、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子系统质量等级验评资料一份;10、系统运行报告(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连续运行记录);11、系统的设备性能、规格说明和操作手册;12、直观资料(多媒体光盘或幻灯片等)2套。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1、各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只写“同意”。2、申报资料必须文字清晰、字体工整、内容详实。3、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涵盖申报工程的全部,其中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以及智能化各子系统的基本情况等各方面的文字描述与工程实际情况必须一致,真实准确,如有变更,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4、设计文件是工程竣工图,图面清晰、尺寸标注简洁,并装订成册。5、直观资料须有解说,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5分钟。第五章工程评审第十三条 “评优”工作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省建设厅和智能建筑专家委员会中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9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必须公平、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讨论、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获奖工程。第十五条 对拟获奖工程项目,组织专家经现场考察、网上公示后上报建设厅审批。第六章奖励第十六条对 “评优”过程中荣获各种奖项的申报单位,由山东省建设厅授予奖牌。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招投标时参照“评优”获奖等级给予加分奖励。各有关单位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七章纪律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搞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第十八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一经查实,撤销参加工程评审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部门查处。第十九条 对已获奖的工程项目,若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隐患或其他问题,省建设厅有权取消该工程的奖项。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山东省智能建筑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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