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验收与工程质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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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验收与工程质量知 识 要 点二一三年六月水利建设工程验收与工程质量(知识要点)陈家璋1 水利建设工程验收1.1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作。水利工程涉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因此水利工程是属于建设工程,是建设工程重要组成部分。1.2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是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以新增水利固定资产,形成扩大生产能力的主要目的,并发挥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项目。它包括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防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项目。1.3建设工程验收目的建设工程实施总分8个阶段,验收是一个十分重要阶段。建设工程目的是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全面考核该阶段施工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以确定工程能否继续进行、进入到下一阶段施工或投入运行。并可总结建设中的经验教训,把住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1.4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分类1.4.1法人验收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1.4.2政府验收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工程档案验收、环保验收、库区移民、水保验收、消防验收等);阶段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未)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等。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1.6工程验收监督管理1.6.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1.6.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1.6.3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人验收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检查。1.6.4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1.7法人验收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填写签证表,报质监机构核备,并应在验收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1.7.1分部工程验收1.7.1.1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分部工程所有的单元工程施工已完成。(2)已完成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1.7.1.2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和内容(一)申请验收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二)参加验收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验收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验收工作组成员应是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单位不宜超过2人。邀请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会。(三)验收主要内容(1)检查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3)评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表。(6)项目法人在分部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书面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核备材料20个工程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将分部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四)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备查资料。其具体要求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A和附录B。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应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五)验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SL223-2008)附录E。1.7.2单位工程验收1.7.2.1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单位工程内所有分部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1.7.2.2单位工程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一)申请验收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二)参加验收单位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参加验收单位同分部工程验收相同。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三)验收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评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四)验收资料具体要求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A和附录B。(五)验收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SL223-2008)附录F。1.8政府验收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等验收,对于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可以简化或不必进行。专项验收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福建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进行。1.8.1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工程要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1.8.2竣工验收程序(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2)申请验收。竣工验收自查完成后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格式见(SL223-2008)附录L。申请报告经验收主持单位批复后可进行竣工验收。(3)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报告、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SL223-2008)附录R)2、水利水电工程质量2.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作如下阐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2.2影响质量的因素工程质量的异常性原因很多,概括起来有人(Man)、机(Manchine)、料(Matterial)、法(Method)、环(Environment)等五大因素。2.3水利工程的质量特性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影响因素多、参与者多等特点,因此其工程质量有如下的特性:(1)影响性。水利工程实体质量经过立项可研、初设、施工准备、施工等阶段有机集合而成,每一个建设阶段可能会受人、机、料、法、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2)波动性。(3)变异性。(4)虚假性。(5)终结性。2.4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系2.4.1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简称“业主”,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总负责方,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2.4.2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行为和实物质量进行监控。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要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控制程序和方法,构成了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体系。2.4.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设计单位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2.4.4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阶段。在勘察设计搞好的前提下,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状况,取决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2.4.5政府质量监督体系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相应权力,其工作是向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2.5质量检验2.5.1质量检验的涵义质量检验: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质量评定。2.5.2质量检验的作用(1)把关作用。通过对工程的检查、测试,防止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下一道工序。(2)预防作用。把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解决在设计、施工过程之中,防止出现不合格的工作。(3)反馈作用。把检测所收集的数据、情况做好记录、汇总分析、综合评价。向有关部门报告。2.5.3质量检验需注意的事项(1)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桩基等检测另行规定)。仪器设备要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检测人员需经水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质量检验项目、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3)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设立,需经项目法人报相应质监机构批准认可。(4)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测记录及签证需完整齐全。(5)集材料与中间产品检验是工程质量检验的重点,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是质量评定主要依据。2.6施工质量评定2.6.1工程项目划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工程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分部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7)要求,共同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和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和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单元工程划分的结果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书面报送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备案。2.6.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水利部2012年9月19日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共有七项最新标准,分别为土石方工程(SL631-2012);混凝土工程(SL632-2012);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633-2012);堤防工程(SL634-2012);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2012);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SL636-2012);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SL637-2012)。分别替代了水利部1988年至1999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标准(一)至(评定标准(七)。2012年12月19日之前施工的按水利部评定标准(一)至(评定标准(七)进行质量等级评定。2012年12月19日以后施工的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7)要求进行施工质量验收评定。验收评定表的格式见上述相应验收评定标准的有关附录。2.6.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五章施工质量评定有关规定进行。质量评定表格式按照(SL176-2007)附录G的格式要求。2.6.4施工质量评定表填写基本规定评定表是要归档长期保存。评定表的填写,有如下基本规定:(1)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并评定其质量等级,如实填写评定表。现场检验应遵守随机取样原则、(2)评定表应用钢笔或中性笔,或黑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3)文字。应按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4)数字和单位。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单位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5)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一位。(6)改错。将错误用斜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贴纸重写、橡皮擦、刀片刮等方法。(7)质量标准中,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具体要求(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8)检验记录和数据。文字记录应真实、准确、简练。数字记录应准确、可靠,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符合有关规定。(9)评定表中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验栏用斜线“/”表示。(10)若是有单元工程评定表格中未涉及的工程内容,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编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按照规定的格式,制定相应评定表格,报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确认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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