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质量管理程序(A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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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质量管理程序(A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规范质量管理工作,落实集团公司总部和二级机构、建设单位三级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特制订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依据现行的国家政策、法规、条例,行业标准、规程、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火电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质量管理总体要求第四条 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质量总体目标是按照安全可靠、性能优良、节能减排、工期及造价合理的原则,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确保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第五条 火电工程建设应在项目前期进行质量总体策划,质量总体策划书中一般应包括质量总目标、项目建设分项目标(含安全、环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整套试运指标、工艺质量目标等)、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里程碑计划、招标标段划分、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预控等内容。 第六条 火电工程建设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切实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第七条 火电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应坚持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监管、监理单位监查、施工单位监控的“四监”原则。参加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覆盖工程全过程控制的质量、职业建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第八条 火电工程项目应按规定通过达标投产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分为过程性的年度达标投产检查和最终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对于有创优目标的工程,经集团公司同意,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可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凡有创优目标的火电工程,应在工程前期确定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创优目标应在设计、设备、监理、施工及调试合同中明确。第三章 主要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是火电工程建设质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质量管理程序,提出工程质量总体控制要求和质量对标指标;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对工程里程碑节点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大活动;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内部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机组达标投产的过程和最终复检;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奖评选。第十条 二级机构负责制订本区域有关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质量对标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参与或按集团公司要求对工程里程碑节点进行质量检查;审批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组织或按集团公司要求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大活动;负责工程建设一般质量事故的内部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开展达标投产预检,参与或根据集团公司委托开展机组达标投产复检;负责组织本区域工程建设质量奖项的申报。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一)施工准备阶段1. 对工程建设承包商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主要承包商应通过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对承包商的各项质量管理职责应在招标技术规范书的相应条款中予以明确。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准备情况进行质量管理策划。质量管理策划书中一般应包括质量管理工作内容、质量管理要求(含设计、设备、施工、调试质量管理和生产准备管理)等。3. 应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进行分解,制订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及质量监管计划,明确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4. 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电力行业有关火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并报主管二级机构审批。5. 应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编制质量管理大纲,作为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组成部分,指导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大纲的内容应按照DL/T 1144-2012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编制。6.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办理工程建设合法性文件,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二)工程建设阶段 1. 应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及主控项目的监管,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监督和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实施短周期的检查和测量,提高工程质量一次检验合格率。2. 主要阶段应重视施工图纸及设备交付进度的管理。在基础施工前、结构施工前、设备安装前三个阶段应组织设计、施工、设备、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施工图纸及设备交付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并按实际情况调整网络进度计划。3. 火电工程建设应实行质量对标管理,应依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和已建、在建同类工程制订明确的质量指标,各项指标不得低于达标投产要求且有具体的目标值实施计划。4.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请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5. 对于有创优目标的工程,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监理单位或其他评价机构独立实施工程质量评价。6. 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收集、整理项目文件,并及时归档。 7. 开展工程建设达标投产全过程管理工作。年度以及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时应提交质量管理工作专题报告,分析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经验教训以及采取的有效措施。8. 配合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落实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理措施,上报工程质量事故(缺陷)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质量行为,对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监督方式分为阶段性质监活动和日常性质监活动,按工程进展阶段分为工程首次质监、施工阶段质监、机组移交生产前和移交生产后的质监活动。应开展以下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1.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2. 土建工程的四个阶段;3. 锅炉水压试验前;4. 汽机扣盖前;5. 厂用电系统受电前;6. 烟气脱硫、脱硝试运前;7. 烟气脱硫、脱硝试运后;8. 机组整套试运前;9. 机组整套试运后;10. 机组验收移交生产后。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及检查管理火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按照DL/T 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的有关规定开展包括计量、绝缘、电测、继电保护、励磁、节能、环保、金属、化学、热工、电能质量、水工、汽轮机、防雷接地、特种设备,从设计、设备选型、设备监理、设备验收、设备安装、机组调试至性能试验阶段的技术监督工作。应加强技术监督及检查工作的管理。(一)在设计阶段主要审核设计原则及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监督的有关要求,对设计资料的输入、交换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二)在设备选型阶段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设备选型是否满足功能、设计、技术协议、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节能减排等要求进行监查审核。(三)在设备监理阶段应依据技术方案、设计资料、技术指标等对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查、检测、分析,包括关键材料、工艺的监查,见证出厂前试验。(四)在设备验收阶段应对到场的设备验收进行技术监查。(五)在设备安装阶段应根据工程主要质量控制点对设备安装实施监查,对安装设备的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数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等进行技术监查。(六)在机组调试阶段应对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中所有试验、重要记录等进行技术监查。(七)在性能试验阶段主要对性能试验的条件、过程、结果及试验报告的质量进行见证监查。第十四条 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 (一)加强强制性条文贯彻与执行,建设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管,设计、施工、调试、检测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控。所有火电工程项目均须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的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组织实施。1. 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执行;组织制订、审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落实实施经费,各参建单位应有各自强制性条文宣传贯彻执行专项经费的支持性文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2. 专业实施小组主要负责:制订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组织进行培训;定期专项检查执行情况;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实进行整改闭环;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形成记录。(二)强制性条文实施过程中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整理出完整、动态的强制性条文清单,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2. 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培训,培训方式采取现场检查与针对性宣讲相结合。各参建单位应自行组织相关人员普及学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各参建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所有宣贯培训均应留有书面记录(包括参培人员姓名、所属岗位、签到表、宣传贯彻培训内容等)。3. 设计单位应分专业对照强制性条文条款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符合性自查,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闭环。设计监理应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符合性检查,发现不符合项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并将审查结果形成书面记录。4. 施工监理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分专业(锅炉、汽机、电气、热控、化学消防、输煤除灰、脱硫脱硝、金属焊接、土建、安全等)对施工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发现不符合项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形成书面记录。5. 调试监理应组织建设单位、调试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调整试验阶段的不符合项进行检查、整改、闭环。6. 生产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调试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符合性检查,检查结果提交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整改、闭环,并形成文件记录。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的火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对违反该程序的行为将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3月19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A版)(中国华电工2009292号)中有关火电工程管理部分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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