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浓米业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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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香浓米业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本地经济发展,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 公司名称:四川香浓米业有限公司第六条 公司住址: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种子,化肥,农药,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销售大米为主业。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需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和领取许可证的项目。营业期限:自2008年1月至2028年1月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900万元。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900万元。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资金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全部以货币资金注册,无实物资产。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广元市河西省粮食储备库唐以见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分配红利;(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三)股东会上的表决;(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务的分享;(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三)其他有关事项。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万元):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1广元市河西省粮食储备库40040现金2唐以见30030现金3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20020现金合计900100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的股本。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代相应的担保。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同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七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股东名册。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第三十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第三十一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底举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二)董事认为必要时;(三)监事认为必要时。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列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人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议。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二)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一10作为法定公益佥。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条 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告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负责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五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作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第五十九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股东会决议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说明:1、章程的法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并报送登记机关。 股东: 广元市河西省粮食储备库(盖章): 法人或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唐以见(盖章): 签字: 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盖章): 法人或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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