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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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和考勤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增强工作效能,特制定分局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职干部职工。第二条 干部请假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书面准假手续,由个人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在工作移交并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事后请假,事先不请假自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第三条 病假:干部职工因病,需要在家中休息或在兰州市区内医院住院的,须持医院证明及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第四条 婚假:干部职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须持结婚登记证明和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假期30天;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不够晚婚年龄或再婚者,婚假为3天。第五条 产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妇女,产假为100天(包括法定假日),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包括法定假日)。第六条 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3天,需要在外地办理丧事的,根据路程另给路途假。第七条 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的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由本人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机关各单位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请假,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联系)局领导审核,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在特殊突发情况下,可先向分管(联系)局领导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工商所、巡查队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请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各单位正职由分管(联系)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核,由局长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分局局长需向市局主要领导请假。上述请假情况,应由各单位在当月考勤报表中如实填报。第八条 事假:请假人须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说明请假理由。各单位副职(含副职)以下人员请假:1日以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2日以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分管(联系)局领导批准;3日以上14日以内的,机关各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联系)局领导审核,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到人事教育科备案。各工商所、巡查队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到人事教育科备案;15日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联系)和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分别审核,由局长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各单位正职请假:1日以内的由分管(联系)局领导批准,并到人事教育科备案;2日以上的由分管(联系)局领导签署意见,经局长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请假,超过半天的由局长批准,临时外出的,需告知办公室主任。局长临时外出,需告知办公室主任,超过1天的需向市局联系领导请假。上述请假情况,应由各单位在当月考勤报表中如实填报。第九条 公休假:分局在职干部职工均享受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各单位应加强年公休假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本年度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公休假的,经局长批准后,可享受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年公休假工资报酬。第十条 机关各单位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休年公休假,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联系)局长同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安排休假。工商所、巡查队副职以下(含副职)工作人员休年公休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安排休假。各单位正职休年公休假,由分管(联系)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局长批准,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后安排休假。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休年公休假,由局长批准,并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分局局长休年公休假,需向市局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年公休假。第十一条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1年以上,均可享受年公休假待遇。工龄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公休假的假期。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公休假1、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已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已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已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5、已享受当年公休假的,年内又出现以上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公休假。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并考虑其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公休假。公休假应集中安排在1个年度内,不得分段和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的年公休假时间安排,由本单位自行确定,但每月休假人数不能超过月平均休假人数。第十四条 探亲假: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甘肃省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1、当年已享受过年公休假的;2、已婚干部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或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的;3、未婚干部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或当年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20天的;4、已享受探亲假待遇,又出现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在第二年年公休假中予以扣除。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在当年遇年公休假、探望配偶假和探望父、母亲假的,年内只能享受假期最长的一种假期。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不得参加本年度公务员考核,同时不享受本年度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及目标奖。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当月累计请病假7天以上(含七天),年终扣除其1个月的目标奖;当月累计请事假5天以上(含5天),年终扣除1个月目标奖。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取消年终目标奖。第十八条 各部门组织干部集体外出,由本单位提出申请,须经局长批准,并到人事教育科办理集体请假手续,返回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干部集体外出的实际天数将在本年度干部个人年公休假中扣除,如当年已休年公休假后又外出的,在下一年度的个人年公休假中扣除。第十九条 干部职工已办理了准假手续的,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教育科销假,各部门应以人事教育科签发的销假日期对其进行考勤。若遇特殊原因需续假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外地的可先请示,说明续假理由,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第二十条 对干部伪造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假期者,除按旷工论处外,还应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分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分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工作和劳动纪律,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编干部职工。第二条 全局在编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出勤纪律。考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着装、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第三条 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实行千分制管理方式,满分为1000分,与单位(部门)评选各类先进集体及年终考评相挂钩;干部职工考勤与年终目标奖相挂钩(以目标奖数额除以12为月目标奖);考勤与年终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与个人职务晋升、评先选优相结合。第四条 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按规定着装。各单位 (部门)一律实行签到制,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事教育科会同监察室,在分管人事及监察工作的副局长、纪检组长带领下,对机关进行每月不少于4次,对工商所每月不少于2次的抽查。次月10日前,对上月的抽查情况通过网络工作平台进行通报。第五条 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部门“一把手”要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严格执行考勤纪律,严禁弄虚作假或突击性填补考勤表,凡弄虚作假者与当事人同等处理。第一次发现扣发单位(部门)负责人一个月年终目标奖,第二次发现除扣发单位(部门)负责人二个月年终目标奖外,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全局科、所长会议上做出检查,并扣该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分20分。第六条 考勤管理以各单位(部门)自查、上报为主,以分局抽查为辅。一般干部职工迟到、早退、脱岗、不按规定着装各一次,每次扣罚个人年终目标奖20元,从第四次开始,每次加倍扣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主任科员) 迟到、早退、脱岗、不按规定着装各一次,扣罚个人年终目标奖30元,从第四次开始,每次加倍扣罚。第七条 干部职工旷工1天以上(含1天)者,扣除当年1个月的年终目标奖;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者,扣除当年6个月的年终目标奖;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14天以下者,扣除当年全部年终目标奖;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处理。第八条 一般干部职工迟到、早退、脱岗、不按规定着装全年累计达到10次(含10次)以上者,扣除当事人半年年终目标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主任科员)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脱岗、不按规定着装达到8次(含8次)以上者,扣除当事人半年年终目标奖。超过8次以上者建议市局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领导职务。第九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应严格履行分局制定的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干部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干部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三)干部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干部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部门的生活福利待遇。第十条 病事假及旷工超过公务员法规定时限的,严格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因公负伤人员的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由分局派出外出学习的工资福利待遇同在岗干部职工一样对待。经分局同意,脱产学习在六个月以内的,年终目标奖不受影响,六个月以上的,按超出月份扣除年终奖。第十三条上班期间严禁玩电脑游戏、干私活、串岗聊天、带孩子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一次扣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分10分,扣除当事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一个月的年终目标奖;严禁酗酒、赌博、吵架、打架斗殴,发现一次扣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分30分,扣发当事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二个月年终目标奖;情节严重的,扣除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分50分,扣发分管(联系)局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三个月的年终目标奖;造成严重后果或屡犯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予辞退。第十四条 工商所安排工作人员节假日值班,应在当月及时合理的安排值班人员补休,不得积累,超过当月的予以作废。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1、迟到、早退、脱岗、不按规定着装年内累计:一般干部职工超过10次(含10次)者;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主任科员) 超过6次(含6次)者;2、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3、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者;4、有旷工现象者;5、病(事)假累计超过四十天者;6、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时上报考勤,次月的5日前(节假日顺延),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分管(联系)局领导审核后,向人事教育科报送上月的考勤情况,每迟报一天扣该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分1分。第十七条 全局举办重大活动、各类会议或代表分局外出参加各项活动时,凡被通知属参加范围的人员要自觉按时到场,参加人员应主动签到,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人员,应提前向组织会议(活动)的分管(联系)局领导请假,凡无故不参加或中途擅自退场者,均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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