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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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公务员法、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以及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机构中代表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全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和综合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指导下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本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管全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第六条 从事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卫生行政执法资格,并同时获得卫生监督员资格。 第七条 参考人员条件: (一)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2005年1月5日以后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参考人员条件由所属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审查认定。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最终审核工作。 第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内容为: (一)公共法律法规部分; (二)卫生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其中,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公共法律法规部分试题拟定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执法卫生专业知识试题拟定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确认卫生监督员资格。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管理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聘免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和卫生监督员资格,方可受聘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在本机关和同级卫生执法机构以及所属派驻执法机构已经取得卫生行政执法资格和卫生监督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一)非在编在职人员;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四)未取得卫生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定期对所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原聘任机关撤免;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由所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聘任的; (二)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称职的; (三)不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责,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改进,不适合继续承担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第十七条离、退休或调离卫生行政执法岗位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按照原申领程序办理证件注销手续,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交付的任务,履行对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等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执法职权: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现场审核、评价,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二)通过抽检、监测对管理相对人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按照有关卫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涉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及物品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四)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依据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胸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卫生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管对象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管对象的顾问或在被监管对象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对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稽查。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计划地进行职业道德、法制和业务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实施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应培训: (一)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 (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 第七章奖 惩 第二十七条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对在卫生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违纪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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