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教育培训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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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管理,完善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强化员工专业技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适应公司各项工作的需要,鼓励员工积极学习相关知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培训是指公司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的职业素养、管理能力、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学历提高、专业资格认证(不含正常职称晋级)等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 教育培训原则:严格坚持“业余为主,学用结合,按需学习,讲求实效”的原则。员工接受再教育应以提高其本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能力的岗位培训为重点,对严重影响工作的学历教育,不予批准。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自学考试等形式的国民教育学历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公司将给予鼓励。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教育培训的目标及形式第五条 凡计划教育培训时,首先确定这一培训是新近员工培训还是在职培训,是企业内部培训还是外部培训。第六条 教育培训的目标:一、教育员工明确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熟悉公司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二、改善在职人员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四、减少意外,加强安全的工作意识;五、规划员工的职业发展方向;六、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储备人才。第七条 教育培训的形式:一、内部培训;二、外部培训;三、学历教育;四、专业资格认证。第三章 管理办法第八条 内部培训 一、培训的形式指公司员工在特定的场合就某一主题进行的学习、讨论、座谈、演练、岗前培训等各种旨在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和素质的活动。二、培训部门与职责1.公司的培训工作实行综合部归口管理,各部门配合实施的原则。2.综合部应依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企业文化、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及公司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出公司的培训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组织实施。3.公司各部门的培训需求计划,应包括培训主题、培训目标、培训时间、培训师、参训员工和培训需求等内容,并积极配合综合部开展培训工作。三、培训纪律1.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现场签到,无故缺席者按旷工处理;2.参训员工的课堂纪律:参训员工上课时须将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器材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接听电话的,需经培训老师允许。四、培训考核根据培训主题,培训考核应采用现场操作、书面测试等方法进行,并视培训要求上交学习心得体会等材料。五、培训期间所有员工上课均应维护本公司员工形象标准,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 外部培训一、培训的形式包括公司组织外部培训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外部培训。第十条 学历教育一、学历教育的申请1已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方有报考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资格,且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二年,方有报考国民教育系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资格,且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2.在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员工本人所学专业或接受培训,以自学为主,应先向公司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同意方可参加学习;如公司未批准,所有费用自理。二、员工在接到入学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将其复印件报综合部备案。员工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完成学习任务后,应及时将所取得的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报综合部备案。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1员工外出参加学习或培训时间不应超过15天(含15天),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并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2.员工外出参加学习或培训,原则上学习或培训地点应在江苏、安徽、河南等范围内,超出规定范围的,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四、费用报销1.凡员工本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同意参加各类在职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不含函授)考试教育或培训的,其费用先由员工本人垫付,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取得毕业证书(学位)或国家认证的专业资格证书后,凭办学(培训)单位出具的学习费用有效凭证,由公司视其学习情况最多报销60,并申请奖励。2. 员工在学习或培训期间必须赴外地指定辅导站参加辅导、面授及考试的,凭面授通知经公司批准后,可凭有效票据报销单程交通费两次,住宿费不得超过150元/天,其余费用如报名费、辅导费、资料费、考试费等一律个人负担。3.员工在公司财务部借支学费时,凭公司员工学习培训申请表、学校招生简章、正式缴费发票(收据)、录取通知书、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委托学习培训合同书等。4.员工在公司报销已借支学费时,除提供借支学费时需要的相关手续外,还须提供员工毕业文凭(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成绩单。五、服务年限员工取得学历证书后,公司给予报销学费并奖励的,五年内不应辞职。六、其他要求1.员工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再教育奖励,原则上不应超过二次,继续教育和专业资格认证可依据公司的业务需要选定。2.员工未经公司批准参加各类在职国民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或培训的,其学习费用由本人自理,其取得的学历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专业资格认证一、专业资格认证类型施工类: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会计类:二、员工在获得相关专业资格认证后,应及时将所取得的证书交综合部保管。三、费用报销公司给予报销相关考试学费并给予奖励。四、服务年限员工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后,公司给予报销考试费用及奖励的,五年内不应辞职。五、其他要求在职职工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后,不得将证书借用其他单位。第四章 奖惩办法第十二条 参加内部培训的工作日期间按出勤,节假日期间按加班计算。培训考核奖励,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发放。第十三条 参加外部培训1在公司所辖工程范围内,参加外部培训的,工作日期间按出勤,节假日期间按加班计算。2、在公司所辖工程范围外,参加外部培训的,按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员工经公司同意采取自学等方式取得专科学历的,视其学习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取得本科学历的,视其学习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视其学习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第十五条 员工取得国家认证的中级专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月享受津贴200元,在工资中发放;取得高级专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每月享受津贴300元,在工资中发放。第十六条 员工自费取得其他证书的一次性奖励600元。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利用假证报销学费和申请奖励、或者实际能力与相关证件水平相差太远的,一经查出,公司将给予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八条 凡是享受了以上一次性奖励人员,自享受一次性奖励之日起,必须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因未能履行规定服务期而提出调离或辞职的,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本人应向公司偿还学习费用,偿还额=公司实际支付的教育总费用(1-学习结束后在公司实际服务年限20%)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正常的职称晋级、技能鉴定,公司不给予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其它形式的教育培训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自公司公布之日生效执行,原类似制度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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