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创业发展研究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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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创业发展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名称:大连市创业发展研究会 英文名称:Dalian Entrepreneurship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DEDRA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我市创业单位、企业家、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 立足大连,深化各企业之间的交流、协调与合作;(三) 为企业界、学术界及政府提供一个交流与合作的诸多方面问题的对话平台。(四) 通过研究会与商界、学术界及政府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服务;(五) 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探讨研究,从而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指导,达到理论和实践的双向收益。第四条 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砬子山村工业园区69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创业发展战略;(二)研究宏观经济走势与创业发展的关系;(三)研究政策环境与创业发展的关系;(四)开展创业发展有关业务的咨询服务;(五)开展创业发展战略与企业管理培训;(六)定期针对会员企业召开不同主题的研讨会;(七)加强国内外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条件发展吸收会员。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是合法经济实 体及经营管理者;或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参加本研究会活动一次以上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三)理事走访(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五)接受培训(六)颁发徽章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本会拒绝一切传、直销行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徽章。如果半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法和不遵守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五)决定终止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叁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参加本会活动的次数要达到60%以上,低于30%自动取消理事资格。(每年考核一次)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是某经济实体的管理者,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不宜超过60岁,政治业务素质好,非常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叁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全面领导本会工作;(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并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若遇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一名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六) 工作需要时视情况设立秘书处完成日常事务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和财务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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