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招投标与合同管理.doc

上传人:wux****ua 文档编号:8986413 上传时间:2020-04-02 格式:DOC 页数:125 大小: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招投标与合同管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5页
建筑招投标与合同管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5页
建筑招投标与合同管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一章 建 筑 市 场本章内容: 1建筑市场的含义; 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3 我国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4 我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教学要求: 1 要求了解 建筑市场的概念及具体含义;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的构成;2 要求熟悉我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与重要作用; 3 要求掌握我国建筑市场资质管理的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一节 概 述一 建筑市场的概念: 1建筑市场:以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建设市场) 2 含义:分广义和狭义 狭义:有形的建筑市场,并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如:水泥、钢材的生产工具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供应, 构、配件的生产(木门、钢窗、铝合金窗等) 广义:工程建设生产和交易关系的总和。 分三部分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要素市场 如:技术、租赁、劳务、资本、材料等市场。 为工程建设提供专业服务的有关组织体系; 如:广告(招标公告)、通讯、中介机构、经纪人等。 建筑商品生产过程及流动过程的经济联系和经济关系等。 如: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 3 建筑市场的存在过程 建筑市场的存在从工程建设的咨询、设计、发包、竣工、保修期结束。4 建筑市场的体系图 勘察、设计 建筑安装 工程市场 装饰装修 房屋、基础设施 项目管理等 建筑市场 劳务市场 资本市场 要素市场 技术市场 租赁市场 材料市场等5 建筑市场存在的作用(意义)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建筑生产效率,推动了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进步,更使建筑业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出来。6 建筑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建立: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基本建设和建筑业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竞争机制。标志建筑市场的建立。 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1984年建立 1992年,初步形成了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来管理建筑市场的局面。(明确了建筑市场的管理机构、职责、管理内容和管理范围)7 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范围和内容 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就是在遵循一般法律外还必须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须招标的范围:(三种类型) 第一种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B 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C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第二种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公开招标。第三种 必须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细化的规定: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即使不在上述范围内,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部门的重要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可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化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化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因国家管理体制不同,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也不同。第二节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一建筑市场的主体: 1概念:参与建筑生产交易过程的各方就称为建筑市场的主体。 如:业主、承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咨询机构、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构配件生产商、机械租赁商等。 该节重点介绍业主、承包商、咨询机构这三个重要的建筑市场的主体2业主(建设单位) 概念:既有某项工程建设要求,又有该项工程建设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最终得到建筑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业单位或个人。 特点:业主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发包工程或组织工程建设时方成为市场的主体。 对业主管理:不实行资质管理,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业主责任制)。 项目业主的三种产生方式: 业主即原企业或单位; 业主是联合投资懂事会; 业主是各类开发公司。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能: 可行性研究 项目决策(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筹措 使用中资金管理 项目的招标 项目的合同管理 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试运行 项目统计及文档管理。3承包商: 概念: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设备、流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按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 对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是一建筑业企业; 具有一定的资质等级要求:如: 注册资金、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净资产、工程结算收入、技术装备等。(具体规定在第三节资质管理中讲述) 对承包商应具备的实力要求:四个方面 技术方面实力要求;(人员、装备等) 经济方面实力要求;(资金、融资能力、周转能力、担保、投保等。) 管理方面实力要求;(工期、质量、成本) 信誉方面实力要求。4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概念: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咨询证书和营业执照,能对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获取相应费用的企业。 业务内容: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 咨询单位受聘于业主,承担项目的重要责任,同时承担来自业主、承包商、及职业的风险。二建筑市场的客体:1概念:不同阶段的生产成果和交易内容。 如:建筑产品(工程设施与设备、构配件各种图纸及报告、非物化的劳动) 2主要介绍狭义的建筑产品(有形的建筑产品) 它的商品属性,生产应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第三节 我国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我国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包括两类:第一类 对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第二类 对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一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从业企业主要有两方 承包商、工程咨询服务机构1对承包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2001年3月14日第38次部常务会通过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我国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违反资质管理的企业其处罚办法就是逐步建立建筑市场的清出制度。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共六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我国建筑业企业从资质管理角度出发可分为: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十二个资质类别,每一个类别再分等级) A 概念: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实施全过程承包或主体工程施工承包的建筑业企业。B 具体分类:分为十二个资质类别,每一个类别再分等级如:(A)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级(特、一、二、三)(B)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级(特、一、二、三)(C)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级(特、一、二、三)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设60个资质类别)A 概念:专业承包企业:具有专业化施工技术能力,主要在专业分包市场上承接专业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B具体分类:设60个资质类别每一个类别再分等级如:B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二、三)B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二、三)B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二、三)B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二、三)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A 概念:劳务分包企业: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员,专门在建筑劳务市场上承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B 具体分类:设13个资质类别每一个类别再分等级 B1 木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二)B2 砌筑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二)B3 抹灰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不分等级)B4 石制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不分等级)B5 油漆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不分等级)举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级(特、一、二、三) 一级:A 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B 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C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D 企业其它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等级标准。(A)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成质量合格。 25层以上的房建工程;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建工程;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建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林;单体建筑安装合同1亿元以上的房建工程;(B)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经济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少于60人,企业具有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C)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D)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E)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对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实行职业资格、执业资格管理2对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1998年1月1日施行的60号令。 勘察单位的资质分为四个专业: A 工程地质勘察;B 岩土工程;C 水文地质勘察;D 工程测量。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按承担的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标准: A 各专业技术人员及执业注册人员的配备;B 完成项目的能力、技术特长和业绩;C 技术水平、技术基础工作能力;D 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勘察设计质量及管理水平;E 注册资本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甲、乙两级具体分类见造价教材的确控一书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新标准如下: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已取得乙级资质满几年; 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对近几年的营业收入的要求。 举例:已取得乙级资质满3年,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资格,具有工程或经 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专职从事工程造 10价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近3年的企业工 12 50 暂定期内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规定。 50万元 监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 分为甲、乙、丙三级 具体规定见监理培训教材概论 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结构师 注册咨询师 注册造价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四节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我国近几年来在改革中出现的,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建筑市场有形化的管理方式。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和作用 1性质:政府或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批准下成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经批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的服务性机构。 2作用: 按我国有关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报建、发布招标信息、合同授予、申领施工许可证。 对国有投资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和将建筑市场纳入法制轨道,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防腐,提高管理透明度。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的基本功能: 1信息服务功能; 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法律法规、造价信息、建材价格、承包商信息、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信息等。定期公布工程造价指数、建材价格、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工程咨询费等(供参考)2场所服务功能; 为的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等提供设施和场所服务。3集中办公功能。 建设项目报建、招标登记、承包商资质审查、合同登记、质量报监、施工许可证发放等。 原则:每个城市只能设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特大城市可增设分中心,分中心必须具备上述三项基本功能。 青海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于1996年7月成立。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原则: 1信息公开原则;2依法管理原则; 3公平竞争原则;4办事公正原则;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程序: 教材17页图示 第五节 国际建筑市场概况一、国际建筑市场及管理体制 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但其管理体制和管理内容也各有特色。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来实现。二、西方主要国家政府建设主观部门的组织形式 英国:见教材19页图 考虑了住宅、交通、环境等因素(主要是这三者) 德国:见教材20页图 日本:见教材20页图三、西方国家建设管理体制与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差别 (一) 西方国家:1、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来实现。 2、管理职能:立法机构负责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 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制定发展规划和对有关情况作出批准。 司法部门负责执法和处理。 行业协会、专业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对合同仲裁等。 (二)我国: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对企业行政管理占重要地位 第六节 加入WTO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入WTO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影响 (一)对我国建筑市场总体规模的影响1、实现部分承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GDP增加,投资规模增加)2、对我国建筑市场总体规模的影响(增加)(二)对外资建筑公司市场占有率的影响(增加)(三)对外商投资建筑公司承包领域的影响(增加)(四)对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的影响1、打破条块分割;2、提高管理体制的透明度;3、政企分开4、资格、许可、审查制度严格;5、促进与国际工程承包模式相适应的改革。(五)对我国建筑业结构、建筑企业、生产要素的影响1、对所有制结构的影响(外资公司增加)2、对建筑企业规模的影响(增加大企业、专业企业)3、对建筑企业专业结构的影响(专业缺少,重视主要专业加强对次要专业的重视程度)4、对施工技术及创新体制的影响5、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结构的影响(六)对发展对外工程承包的影响1、可获得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2、有利于国内公司提高国际工程承包的技术和管理水平3、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4、有利于降低承包国际工程的成本,并带动更多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出口5、有利于更多的建筑公司进入国际市场6、有利于获得更多的国际经贸信息二、加入WTO我国建筑市场采取的对策(一)改革外资建筑企业管理制度 1、改革外资建筑企业准入制度 2、对外商独资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的限制 3、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建筑公司的中方出资最低比例要求(二)减缓管制增加管理体制透明度(三)建立、完善建筑市场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培养发展生产要素市场、逐步家里工程担保制度)(四)调整建筑业结构推动建筑企业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技术竞争力、改革教育培训体制)(五)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 第二章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基本法律 本章内容: 民法通则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 教学要求:了解民法通则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建筑法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熟悉招标投标法中的主要法律规定掌握合同法中的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一节 民法通则 一民法的概念: (一)基本问题: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时间:1986年4月12日公布 1981年1月1日实行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内容:共计九章 156条 基本原则 公民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附则 (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1. 当事人民事地位平等的原则;2. 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4.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参与民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 1财产关系: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国沉重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2财产关系包括: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3人身关系:与人密切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4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 荣誉等 身份关系 亲属 亲戚 亲戚等 二民事主体: 1公民:(自然人) 概念:是指具有只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现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A概念: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B 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欣慰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A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自己起字号。)B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C 个人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法人: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 始于成立终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非企业法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联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的一种法律形式。 三种形式:法人型联合,合伙型联合,协作型联合。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举例:合同行为、遗嘱行为、拾得遗失物归还失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具体规定见民法通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3)代理的种类:A: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B: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C: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4)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A:无权代理的三种形式:(A):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行为。 (B):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行为。 (C):代理权终止后而进行的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5)代理权的终止:A:代理期满或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四. 民事权利1. 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2. 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1)财产所有权;(2)债权;(3)知识产权;(4)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人身权等。(1) 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A:财产所有权的取得:(A)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B: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丧失): 原因:(A)所有权的转让; (B)所有权的抛弃; (C)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D)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E)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而消灭。C: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式:(A)请求确认所有权; (B)请求返还原物; (C)要求停止侵害; (D)请求排除防害; (E)请求赔偿损失。(2) 债 A:债的要素: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 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 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 B:债的发生原因: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 (C)无因管理;无因替人管理赔偿或支付的费用 (D)侵权行为; C:债的消灭原因: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债因混同而消灭;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债因抵消而消灭; 债因提存而消灭;(3)知识产权:公民、法人对自己的作品、专利、商标、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科学技术成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4)人身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五. 民事责任:对不履行民事义务所产生的后果所的责任。1.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民事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2.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有:A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B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C 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D 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E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 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F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G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H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防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六. 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失的时效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 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贸易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4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A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3.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况。诉讼时效处长是指因有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章 第三节 建筑法简介 一建筑法及其立法目的1建筑法: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建筑活动: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2)时间:1997年11月1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内容共8章 85条 第一章 总则;(16条) 第二章 建筑许可;(714条)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529条)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3035条)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3651条)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5263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6480条) 第八章 附则。(8185条) 2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二建筑工程许可 1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1)建筑工程许可的规范: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观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观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 A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C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 有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具体措施; 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A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B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恢复施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C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需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批准日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 (1) 国家对建筑工程从业者实行资格 从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申领资质等级证书 从业人员:通过国家的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2)国家规范的建设工程从业者及要求 建筑业企业(根据建设部87号令的规定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名称) 咨询机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或单位) (上述条件已讲)从业人员:建筑师、营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师、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从业人员管理:建设工程从业者的资格证书,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三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 建筑工程发包 (1)建筑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公开和邀请)和直接发包(教材有错误) (2)建筑工程公开招标的秩序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3)发包单位发包行为的规范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他好处;招标发包的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满足资质等级要求;承包人供料、供设备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商。(4)发包活动中政府及所属部门权力的限制 建筑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商。(5)禁止肢解发包(分部工程)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位。2建筑工程承包 建筑法规定:(1) 承包单位满足资质等级要求,在资质等级容许范围内承包; (2) 禁止越级承包、借用他人名义承包或把自己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借给他人使用;(3) 大型工程和结构复杂工程可容许联合承包,联合承包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资质等级就低;(4) 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或肢解后以发包名义分别转包;(5) 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经发包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对部分工程进行转包,但分包单位要满足资质等级要求。发包单位不同意的不允许转包,且工程主体部分必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6) 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7) 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8) 禁止分包单位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四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1概念: 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的活动。 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2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 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尚未规定) 1995年12月15日 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 大、中型工程项目 B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C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D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捐赠、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3 工程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A 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B 设计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报告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 A 概念: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工程监理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B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995年10月9日 颁布 2000年2月17日 修订并印发此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内容:(参照示范文本讲) (A)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协议书) (B)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 (C)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 5监理单位的责任 A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建设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B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非法利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五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制度 1概念 建筑工程质量: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2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安全标准不适应的要及时修订;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设单位不得提出违反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勘察、设计、施工要拒绝建设单位的这种要求。2 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1)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制度 (2)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观部门或国务院各部门授权下的质量监督机构 (3)建设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教材64页) (4)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教材64页) (5)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设的专业质量监督站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教材65页)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A 对所选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B 应派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或选定监理单位监督工程质量; C对所选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求必须满足资质等级要求,并且签定的合同中必须有明确质量责任的条款;D 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有关手续、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施工中的质量检查、竣工验收。 E 合同中约定的供应的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 (2)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A 对本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B 承接任务要满足资质等级要求,不允许越级承揽,并接受质量监督 C 按规定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参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D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一些规定(教材65页) E 大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应用新技术新结构工程,应派代表到施工现场(合同约定)。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A对本单位施工质量负责; B承接任务要满足资质等级要求,不允许越级承揽,依据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施工,并接受质量监督 C 总、分包企业对各自承担的工程任务承担质量责任; D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计量、检测等),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新技术、适用技术的广泛采用; E 交付使用的工程应符合一些基本要求(教材66页) (4)建材、构配件生产、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A 建材、构配件生产、设备供应单位对本单位产品质量负责; B 订立合同,按合同约定质量要求供应; C 建材、构配件生产、设备供应单位满足生产条件,把好出厂质量关; D 产品质量应符合一些规定(教材66页) E产品或包装的标记要求:(教材66页)(5)返修与损害赔偿 A 保修期限;建筑法规定:(教材67页)重要* B 返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教材67页)* C 损害赔偿:(按原因)(教材67页)*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概念: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建筑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2)内容:A 纵向管理 B 横向管理 C 施工现场管理6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基本制度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7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A 设计的安全性 B 施工企业的安全防范措施8建筑施工事故报告制度: 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报告国家建设部 第二章 第二节 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一)合同法的概念 1、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的含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引起,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二)合同的特点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5、合同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合同当事人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6、合同必须履行原则。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含义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二)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三)订立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1)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其意思表示是用口头语言的形式来表示的。(2)书面形式,是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如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3)其他形式是指不同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等。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通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订立合同的步骤当事人订立合同均应经过两个步骤:1、要约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如在商店标价卖货;三是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要约。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依法也可以撤销,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称为接受提议或接盘。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为准。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即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示承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五)订立合同的原则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要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要约承诺的规则。(六)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只有一定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期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作为参考)格式条款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七)缔约过失:1、缔约过失: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当事人另一方受到损失的过错。2、缔约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工程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