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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Q/PS2010第一版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芝山灰岩矿安全标准化体系管理手册编制部门:安全科审 核 人:批 准 人:二一年六月一日批准 二一年六月五日实施目 录公司矿山简介3更 改 状 态 表4发 布 令51 适用范围61.1 目的61.2 适用范围62 引用文件和标准73 术语和定义84 管理原则105 管理模式116 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126.1安全生产方针126.2 矿山安全生产目标12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147.1各科室、班组的职责147.2 工作程序147.3 矿山安全生产适用的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见附件158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168.1 安全生产责任制168.2 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168.3 员工参与178.4 文件与资料控制178.5 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188.6 系统管理评审198.7 供应商与承包商的选择198.8 安全认可与奖励198.9工余安全管理209风险管理219.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要求219.2风险评价229.3 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2310 安全教育与培训2410.1 员工安全意识2410.2 培训2411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2611.1 设计要求2611.2 采矿工艺2711.3 生产保障系统2711.4 变化管理2812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2912.1 基本要求2912.2 设备设施维护291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3113.1 作业环境3113.2 作业过程3213.3 劳动保护用品4114 职业卫生管理4214.1 健康监护4214.2 职业危害控制4214.3 职业卫生监测4314.4 人机工效4315 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4415.1 安全投入、安全科技4415.2 工伤保险4416 检查4517 应急管理4617.1 应急准备4617.2 应急计划4617.3 应急响应4717.4 应急保障4717.5 应急评审与改进4818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4919 绩效测量与评价5019.1绩效测量5019.2系统评价50附件1: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及特殊人员任命书52附件2:公司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图54附件3:芝山石灰石矿安全生产引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55附件4:关键任务的识别58公司矿山简介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位于江苏省溧水县和溧阳市两县交界处的芝山村,作业矿区地理坐标:东经11907411190916,北纬 312707312906。南北长约2.2km,东西宽约2.6km,面积5.5km2。矿区距溧水县城南东约24km,距溧阳市上沛镇西6km,矿区北侧10km有宁杭高速公路通过溧水县白马镇,交通方便。南矿溧水分公司现有管理和作业人员49人,作业设备包括斯太尔自卸车12辆、奥龙自卸车5辆、卡特挖掘机2台等,公司下设安全科、生产科、运输科、财务科四个科室及钻孔组、挖掘组、爆破组、运输组四个班组。芝山灰岩矿在安全管理方面,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指导思想,从严、从细抓安全生产,始终把职工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在管理过程中总结了很多宝贵经验,为我矿的长周期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更 改 状 态 表LAQ/PS2010-第一版版本号修改号修改条款批准人实施日期第一版发布2010年6月5日发 布 令为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控制矿山的安全风险并改进其绩效,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并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芝山灰岩矿安全标准化体系管理手册。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芝山灰岩矿安全标准化体系管理手册对矿山安全管理体系作了具体的描述,是指导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和行为准则。现批准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芝山灰岩矿安全标准化体系管理手册册于2010年6月1日发布,2010年6月5日试运行。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本管理手册,理解管理手册内容和精神,并严格遵照执行,以提高矿山的安全管理水平。南矿溧水分公司经理:2010年6月5日1 适用范围1.1 目的本管理手册是为了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矿山安全标准化体系,规范矿山安全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矿山的安全管理水平,以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芝山灰岩矿的安全生产系统。2 引用文件和标准1)GB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2)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3)GB 14161-2008矿山安全标志4)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7)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10)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3 术语和定义3.1 员工代表 在企业员工中产生、由员工自主选举并经主要负责人任命的代表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利益的人员。3.2 任务观察 对执行某一任务的员工进行的正式观察,有完全和部分两种类型。3.3 关键任务 属特定的工作任务,如果其未正确执行,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3.4 事件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3.5 危险源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组合的根源或状态。3.6危险源辨识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3.7 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风险范围的全过程。3.8 相关方 关注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3.9 资源与能力 包括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要的人员、资金、设备、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以及得到证实的知识、技能和经验。3.10 安全绩效 指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3.11 供应商 为企业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个人或团体。3.12 承包商 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4 管理原则结合我公司矿山自身特点,依据本管理手册要求,建立与保持安全标准化体系。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立足于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立足于隐患治理,风险管理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思想,充分体现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健康、安全与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与生产经营单位其它方面的基础管理有机结合。安全标准化的创建和实施,在公司矿山全过程、全方位、全员中得以体现和贯彻,反映自身生产特点及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提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5 管理模式本管理手册采用计划(P,Plan)、实施(D,Do)、检查(C,Check)、改进(A,Action)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实现矿山自主管理、自我完善改进,政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持续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绩效。6 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6.1安全生产方针6.1.1 矿山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我矿最高管理者签发,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为了保证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的实施,本公司郑重承诺:1、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 向全体员工、相关方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引导全体员工和相关和相关方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3、 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预案管理制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5、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控制和防范风险,落实“五同时”管理,加强过程控制。6、 确保安全资金的投入,通过采取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改进作业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发生。7、 通过标准化体系的自评、外审及管理评审等活动来提升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6.1.2 矿山各部门、班组要认真学习、领会我矿安全生产方针。6.1.3 关于矿山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操作程序见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制度。6.2 矿山安全生产目标6.2.1 矿山安全生产目标为: 轻伤事故率小于3;重伤事故率为零;职业病发病率为零;6.2.2 矿山安全生产目标由矿山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核安全生产目标,由矿山最高管理者负责批准安全生产目标。6.2.3 矿山每年对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当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修订。6.2.4 矿山安全生产目标的具体操作程序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7.1各科室、班组的职责7.1.1 管理者代表负责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适用性的审批。7.1.2 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本程序,负责整理、汇总安全体系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形成公司适用的安全体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时组织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公司适用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进行评审与更新。7.1.3 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对安全管理范围内适用的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获取、评价和更新,对“公司适用安全体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中没有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补充、识别、获取、评价和更新,制订本公司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7.2 工作程序7.2.1 各单位(科室)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7.2.2 各单位(科室)对本专业安全管理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收集、识别、获取、更新、评价和保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和评价工作,形成本单位(科室)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7.2.3 各单位(科室)对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必须明确适用的岗位和条款。7.2.4 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跟踪公司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变化,并根据各单位(科室)上报的评审清单,每年对公司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形成公司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在报公司经理办,经管理者批准后,经理办以公司有效文件清单的形式在公司发布。7.2.5 安全生产管理科组织各单位(科室)及时收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文本,并将收集到的文本传达到各科室,供各单位(科室)使用。安全生产管理科根据跟踪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文本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7.2.6 各单位(科室)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进行修订,确保文件符合要求。7.2.7 各单位(科室)应按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对过期作废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处理。7.2.8 各单位(科室)要将本单位(科室)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向相关人员传达,并将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作为一项培训内容,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执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2.9 涉及相关方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把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传达给相关方。7.3 矿山安全生产适用的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见附件8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8.1 安全生产责任制8.1.1 矿山建立了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8.1.2 矿山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8.1.3 矿山经理和管理层人员要明确对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的承诺。8.1.4 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写入了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其中对责任制进行了详细说明,公司经理、管理层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领悟,充分认识到各自的安全责任。8.1.5 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每3年评审一次,并根据变化需要予以更新。8.2 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8.2.1 安全管理机构8.2.1.1 矿山根据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科,并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2.1.2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部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证上岗,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识、知识和能力。8.2.1.3 矿山经理任命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管理者代表,并指定安全科为标准化系统的专门负责部门,以确保矿山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建立、实施、保持及持续改进。8.2.2 安全生产委员会8.2.2.1 矿山书面认命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明确了其相应的职责。8.2.2.2 委员会成员均接受了安全管理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力。8.2.2.3 委员会成员中包括了员工代表。8.2.2.4 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委会,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发展方案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要包括研究的主要的内容和实施方案等。8.2.2.5 各科室、部门和班组要向员工传达并使其了解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成员构成及其主要职责。8.2.3 特殊职位人员任命8.2.3.1 矿山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特殊职位人员,由公司经理书面任命。8.2.3.2 被任命的人员全部接受了相关的培训,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8.3 员工参与8.3.1矿山建立了员工权益保障制度,以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特别是保证员工在安全状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8.3.2 矿山为员工或员工代表参与安全活动创造机会,安全科和各班组要定期收集员工关注的安全事项,必要时安全科要把问题向安委会提交讨论,并及时向员工反馈处理结果。8.4 文件与资料控制8.4.1 文件控制要求8.4.1.1矿山建立了文件与资料的识别与控制制度,以确保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产生、使用、评审、修订和控制的效力与效率。8.4.1.2 矿山每年或者根据变化需要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或废除。8.4.1.3 安全规章制度要及时下发到各部门、班组和相关方,保证能被所需要的人员获取。8.4.2 安全规章制度8.4.2.1 矿山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安全规章制度。8.4.2.2 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和材料管理制度、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与审批制度、特殊工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还需增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8.4.3 安全记录要求8.4.3.1为对主要的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等安全记录进行有效控制,矿山建立了安全记录控制程序。8.4.3.2安全记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内容真实、准确、清晰;填写及时、签署完整;编号清晰、标识明确;易于识别与检索;完整反映相应过程;明确保存期限。8.5 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8.5.1 为使矿山内、外部安全信息交流与沟通活动规范化,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及反馈有关方面的安全信息,同时做好安全信息的管理,矿山制定了与外部联系、内部沟通制度。8.5.2 与外部联系、内部沟通制度中明确规定:各部门在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中的职责;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的形式;听取员工和相关方合理化建议的渠道等内容。8.6 系统管理评审8.6.1为评价本公司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实施情况,识别不足和需要改进的事项,特制定了管理评审控制程序,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两次评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8.6.2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明确规定:评审要建立在真实反映企业安全管理状态的有效信息之上;评审过程要文件化,评审结果要与责任人、员工及相关方沟通等内容。8.6.3 矿山要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8.7 供应商与承包商的选择8.7.1 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8.7.1.1 矿山建立了供应商与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供应商的能力满足本公司要求。8.7.1.2 供应商与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选择、批准供应商过程要保存的相关记录;明确了对供应商供应过程的有效控制性;明确了供应商在本公司现场活动时应遵守的安全要求。8.7.2 承包商的选择与管理8.7.2.1矿山建立了供应商与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了对承包商的选择与管理,以确保承包商的能力满足本公司要求。8.7.2.2 供应商与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了选择、批准供应商过程要保存的相关记录;明确了公司要识别承包商工作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并在允许承包商的员工使用公司的设备、设施前应对其进行培训;明确了公司要对承包商的服务过程实施检查,以识别及控制承包商造成的风险。8.8 安全认可与奖励8.8.1 矿山建立了员工安全表现认可与奖励管理制度;8.8.2 公司确保所有层面的人员均能参与个人的过程;8.8.3 公司通过公告牌、电子信息媒体或者文件的形式展示安全表现信息。8.9工余安全管理8.9.1 加强对工余安全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于无照驾驶、酒后驾驶的职工,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以提高职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8.9.2 对于工余事故要报告、分析。8.9.3加强工余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何预防工余事故的发生等内容。9风险管理9.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要求9.1.1 一般要求9.1.1.1 矿山建立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度,根据这个制度在全矿范围内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及其风险,9.1.1.2 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过程中,从班组到公司逐级进行辨识与评价,然后将辨识结果反馈到安全科进行汇总。9.1.1.3 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经营服务及管理活动过程中,对所辨识出来的危险源与风险要实施监控,并对所有设备的安全设施、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特种设备则要定期检验。当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检修,不得带病运行。设备报废后严禁再用。9.1.1.4 矿山已下发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各科室班组对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重新辨识出来的危险源,需再度进行风险评价,以便逐步完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9.1.2 方法的确定9.1.2.1 我矿采用的危险源辨识方法是基本分析法与工作安全分析法,风险评价方法则全矿统一采用“LEC法”。9.1.2.2基本分析法:对于某项作业活动,依据“作业活动信息”(作业经过的描述),对照危险源分类和事故类型(或职业相关病症的类型),确定本项作业活动中具体的危险源。9.1.2.3工作安全分析法:是把一项作业活动分解成几个步骤,识别整个作业活动及每一步骤中的危害及其风险程度。9.1.3 辨识与评价流程9.1.3.1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先从基层岗位、班组开始,对所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逐个辨识与评价,评价结果上报到科室,科室再度确认后,上报到安全科予以汇总完善,形成综合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9.1.3.2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9.1.4 风险控制措施9.1.4.1 根据矿部汇总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逐条制定风险控制措施。9.1.4.2 上岗前,劳动保护用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配带齐全。9.1.4.3 作业前必须例行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后方可操作。9.1.4.4 工作中出现隐患后,须尽快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予以避免事故发生。9.1.4.5 关键岗位、要害部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进出人员需要登记。9.1.4.6 各级主管部门要进行季度专项安全大检查,所在班组每月要进行安全巡查。9.1.4.7 当发生险情时,职工首先进行自我保护;当险情扩大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9.1.5 持续风险评价9.1.5.1 每当新设备、新工艺、新项目投入使用时,都要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上报安全科汇总,以便安全科完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9.1.5.2在各种检修、安全检查、交接班、布置计划任务时,要对照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的内容对危险源进行重点确认。9.2风险评价9.2.1 我矿已对生产工艺过程、危险物质、设备设施、作业环境、职业卫生等进行了初始风险评价,形成了矿山的风险评价报告。9.2.2 风险评价报告详细描述了各种风险可能发生的过程,并划分了风险级别,按科室进行归类。9.2.3依据风险评价结果,实行了风险分级管理,即:三级以上由公司经理统一监管;二级由副经理监控;一级由班组管理。9.3 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9.3.1 基本要求9.3.1.1 我矿已制定了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也完成了关键任务的风险评价,内容详见风险评价报告。9.3.1.2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关键任务风险分析的结果,编写作业指导书,如隐患整改通知书、爆破设计说明书等,其中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9.3.2 任务观察9.3.3.1 根据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对每项关键任务实行现场观察与监督,从事任务观察工作的人员由各单位安全员承担,如果是其他人员,则必须是进行过安全资质培训后持证上岗的。9.3.3.2 每项关键任务完成后都必须有全过程的观察记录,并予以保存,以备查阅。10 安全教育与培训10.1 员工安全意识10.1.1 意识的辨识与输入10.1.1.1 对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辨识,考察员工对安全健康问题的掌握与熟悉程度。10.1.1.2 新员工在聘用后首先是接受安全意识的教育,并对其意识情况进行重点跟踪。10.1.1.3 当工艺流程发生变时,员工要对工作现场特定要求进行回顾。10.1.1.4 当员工脱离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时间返岗时,要进行工作现场特定要求的回顾。10.1.1.5 管理层特定意识必须与其个人的安全管理职责相适应。10.1.2 意识提升10.1.2.1 建立监测、跟踪意识提升及深层次意识培养的需求机制,并确保该机制有效运行。10.1.2.2 建立全员安全意识宣传计划,并利用各种视听资料提高全员安全意识。10.2 培训10.2.1 要求识别与分析10.2.1.1 矿山进行了识别、分析培训要求。10.2.1.2 培训要求的识别必须针对所有员工和所有作业过程,并充分考虑如下方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员工和管理层的意见和建议;技术发展的需求;变化管理的要求;风险评价结果;相关方的要求。10.2.2 培训要求10.2.2.1 对已识别的培训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10.2.2.2 保存所有培训过程和结果的记录。10.2.3 培训评审10.2.3.1 建立培训的适宜性评估机制,对培训数量与培训效果等进行评估。10.2.3.2 评估的途径包括:学员反馈;绩效改善调查;管理层反馈;测试结果的分析;现场应用能力的跟踪。11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11.1 设计要求11.1.1 制定设计管理制度,对设计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11.1.2 矿山设计管理由生产科负责管理具体工作。11.1.3 设计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1.1.4 设计充分考虑风险评价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11.1.5 设计涉及开拓、扩产扩建、重大技术改造必须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负责采准、爆破等工艺有关的设计。11.1.6 设计要满足功能性、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的要求。11.1.7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进行评价的设计与开发项目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形成安全专篇与设计同时提交评审。11.1.8 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向委托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初稿提交委托单位组织内审,经修改后提交设计文本(包括蓝图),编制工程概算。11.1.9 设计与开发过程中如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变更设计,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同时提交完整的设计变更资料。11.1.10 妥善保存设计文件和图纸,包括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开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采剥工程年末图、开采终了平面图等,连同验收文件完整归档。11.1.11 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自行编制。11.1.12 对重要设计文件应视其保密等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11.2 采矿工艺11.2.1 建立采矿工艺管理制度,以确保:采用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和台阶参数适合揭露的矿体地质条件;设备、设施之间相互匹配,并满足工序要求;各工序之间相互匹配,并满足矿山生产要求;开采范围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内。对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局部滑坡与滚石等进行监控并及时处理。月末和年末分别对采掘带的推进进行测绘,对于已经结束的采掘带要及时单独进行测绘。对边坡位于强风化基岩部位适当调整边坡参数,降低边坡角防止滑坡和塌陷;对容易失稳的第四系边坡适当调整台阶要素,降低台阶高度(46m),采用轻型铲装设备,必要时采取护坡措施。11.2.2 按照适当的回采顺序进行回采,做到:按规定保留矿(岩)柱和挂帮矿;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最终边坡角和工作平台宽度符合设计规定;设备、设施和工序之间相互匹配;采场供配电、防排水、道路等应能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开采。11.3 生产保障系统11.3.1 建立生产保障系统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运输、排土、供配电、防排水和防灭火等系统。11.3.2 运输线路条件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要求,露天采场运输道路主要参数达到矿山二级道路标准。运输能力应满足生产要求,且运行可靠。同时在危险路段、排土场卸车点、卸矿点设置护栏、挡车墙,分车道和安全警示标志。11.3.3 合理选择排土场的位置,并确保排土场可能产生的滚石、滑坡和泥石流等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排土工艺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排土能力满足生产要求。11.3.4 任何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进入排土场危险区域,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11.3.5 排土场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11.3.6 电气设备和线路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移动式电气设备使用矿用橡套电缆;供电电缆的敷设符合GBI64232006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在横过道路、铁路时,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各级配电标准电压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不少于两个回路。11.3.7 按设计要求建立防排水系统,其能力应满足防排水要求(具体按10%暴雨频率允许最长淹没时间为57天装备排水能力)。11.3.8 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16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11.4 变化管理11.4.1 矿山生产工艺变化必须经过论证,应按设计权限等级进行同等评审与批准,未经评审与批准的生产工艺不得投入使用。11.4.2 在建工程设计发生变化时,需经原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并提交相关变更资料。11.4.3 在实施变化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11.4.4 企业应确保变化管理所需的制度和资源。11.4.5 变化的相关资料应完整移交工程管理部门,待工程完工后连同验收文件一并整理归档。12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2.1 基本要求12.1.1 已建立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控制设备设施的规划、采购、安装(建设)、调试、验收、使用、维护和报废过程。12.1.2 已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及其原始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的档案。12.1.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进行充分的安全论证。12.2 设备设施维护12.2.1维护制度12.2.1.1 已建立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并确保系统的效率和效力。12.2.1.2 通过工艺流程和过程控制的系统评估,能别设备设施可能的故障类型,确定设备设施的维护计划。12.2.2维护计划12.2.1 设备设施的维护计划重点关注如下:供配电系统;采掘系统;应急系统; 仪器仪表;备用设备。12.2.2.2 维护计划的完成情况书面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与各车间及相关人员沟通维护情况。12.2.2.3 在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时,同时对设备设施的异常情况进行识别。12.2.2.4 评估设备设施维护系统的效力,并定期或在变化是对其进行更新。12.2.3 检测检验12.2.3.1根据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以及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列出需要接受检验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和器材清单。12.2.3.2 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保存检测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1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3.1 作业环境13.1.1 开采境界13.1.1.1 露天矿边界设立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13.1.1.2 确保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无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植物和不稳固的矿岩等。13.1.1.3 确保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处于稳定状态。13.1.2 采场13.1.2.1 采场有安全可靠的人行通道。13.1.2.2 边坡上的浮石及时清理干净。13.1.2.3 采场最终边坡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13.1.2.4 采场内的所有电力线路(包括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使用固定线路。13.1.2.5 露天采场架空线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GB50061的规定,无乱搭乱接现象。13.1.2.6 采场道路和爆堆经常洒水降尘。13.1.2.7 采场运输道路参数符合设计规范要求.13.1.3 照明13.1.3.1 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有足够的照明。13.1.3.2 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设照明装置:凿岩机、水泵的工作地点;人行梯和人行道;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排土场卸车线;采场出入沟处。13.1.3.3 照明使用电压为220V,行灯或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不高于36V。13.1.4 安全标志13.1.4.1建立安全标志管理制度。13.1.4.2 供配电设施、挖掘机、穿孔机以及道路危险区段,采场容易出现滑坡、塌陷的区域设置相应的、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13.1.4.3 开采境界内废弃的疏干井孔、陷坑、泥浆池、泵站水池及沉淀池设栅栏和明显的安全标志。13.2 作业过程13.2.1一般要求13.2.1.1建立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13.2.1.2 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13.2.1.3 进入作业现场之前,按规定佩带个体防护用品。13.2.1.4 作业前,首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13.2.1.5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作业。13.2.2穿孔作业13.2.2.1 孔网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打残眼。13.2.2.2 穿孔作业采用湿式作业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13.2.2.3潜孔钻机稳车时,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切断机上电源。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不小于45。13.2.2.4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潜孔钻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13.2.2.5钻机移动时,机下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得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得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在危险范围内停留。13.2.2.6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13.2.3 爆破作业13.2.3.1 有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13.2.3.2 爆破作业必须按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13.2.3.3 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震措施。13.2.3.4 爆破工作开始前,应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爆破前有明确的警戒信号。13.2.3.5 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统一指挥。13.2.3.6 爆破后,按规定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13.2.3.7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认真填写爆破记录。13.2.4.铲装作业13.2.4.1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必须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完好。13.2.4.2 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13.2.4.3 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得有人停留。13.2.4.4 装车时,不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13.2.4.5 装车时,铲斗不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不超过O.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13.2.4.6 不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13.2.4.7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13.2.4.8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13.2.4.9 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m。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13.2.4.10 挖掘机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有专人指挥。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与行进方向一致。13.2.4.11 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时,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采取防滑措施。13.2.4.12 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13.2.4.13 挖掘机运转时,不调整悬臂架的位置。13.2.5推土机作业13.2.5.1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13.2.5.2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13.2.5.3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遵守下列规定: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超过5km/h;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不用缆绳牵引;有专人指挥。13.2.5.4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无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时,人员不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离开驾驶室。13.2.5.5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任何人均不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13.2.6道路运输作业13.2.6.1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采取尾气净化措施。13.2.6.2不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载人。不在运行中升降车斗。13.2.6.3双车道的路面宽度,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13.2.6.4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20m时,靠右暂停行驶,不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13.2.6.5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有专人指挥。13.2.6.6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设置护栏、挡车墙等。13.2.6.7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超车,前后车距离应保持适当。生产干线、坡道上不无故停车。13.2.6.8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m以外,防止挖掘机回转撞坏车辆。汽车在靠近边坡或危险路面行驶时,谨慎通过,防止崩塌事故发生。13.2.6.9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13.2.6.10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应斜交时,其交角应不小于45,道口应设置警示牌。车辆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应减速了望,确认安全方可通过。13.2.6.11装车时,不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不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13.2.6.12卸矿平台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13.2.6.13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之前,先检查车轮压条和钢圈完好情况,如有缺损,先放气后拆卸。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3.2.6.14不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离开;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13.2.6.15夜间装卸车地点,有良好照明。13.2.7排土作业(汽车、推土机排土)13.2.7.1矿山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13.2.7.2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遵循国家有关对排土场选择的原则。13.2.7.3排土场设计,进行排土场土岩流失量估算,设计拦挡设施。13.2.7.4内部排土场不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13.2.7.5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均在设计中明确规定。13.2.7.6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圈定危险范围,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进入危险范围内。任何人均不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13.2.7.7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13.2.7.8高台阶排土场,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危险征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13.2.7.9在矿山建设过程中,修建道路和工业场地的废石,选择适当地点集中排放,不排弃在道路边和工业场地边,以避免形成泥石流。13.2.7.10道路运输的卸排作业,遵守下列规定:汽车排土作业时,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进入排土作业区进入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排土场平台平整;排土线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25的反坡;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对不同类型移动车挡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要求,并按要求作业。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卸土时,汽车垂直于排土工作线;汽车倒车速度小于5km/h,不准高速倒车,以免冲撞安全车挡;在排土场边缘,推土机不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排土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不进入该危险作业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恢复排土作业;排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推土作业;汽车进入排土场内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时速度低于16km/h,50m范围内低于8km/h;排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排土作业区照明系统完好,照明角度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不排土;灯与排土车挡距离d按以下公式计算:d车辆视觉盲区距离+lOm;13.2.7.11排土场防洪,遵守下列规定:排土场内平台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以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排弃大块岩石,以便形成渗流通道;汛期前,疏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汛期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并对排土场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洪水过后,对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13.2.7.12排土场关闭,遵守下列规定:矿山企业在排土场服务年限结束时,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排土场资料包括:排土场设计资料、排土场最终平面图、排土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及排土场复垦规划资料等;-排土场关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提交闭坑报告。13.2.7.13排土场复垦,遵守下列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规划,达到最终境界的台阶先行复复垦规划包括场地的整平、表土的采集与铺垫、覆土厚度、适宜生长植物的选择等;关闭后的排土场未完全复垦或未复垦的,矿山企业留有足够的复垦资金。13.2.7.14矿山公司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排土场监测。排土场发生滑坡时,加强监测工作。发生泥石流的矿山,建立泥石流观测站和专门的气象站。泥石流沟谷应定期进行剖面测量,统计泥沙淤积量,为排土场泥石流防治提供资料。13.2.7.15排土参数检查,遵守下列规定:测量排土场台阶高度、排土线长度;测量排土场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条剖面;测量道路运输排土场安全车挡的底宽、顶宽和高度:测量铁路运输排土场线路坡度和曲率半径;测量排土机排土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的距离,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查明沉降量和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并判断危害程度;排土场地面出现隆起、裂缝时,查明范围和隆起高度等,判断危害程度。13.2.7.16排土场应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13.2.8边坡管理13.2.8.1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指导采场安全生产。13.2.8.2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停止危险区作业,撤离人员,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及时处理。对重点边坡部位和有潜在滑坡的地段,综合或分别采用挡墙、削坡、减载、抗滑柱、杆锚,锚索和护坡进行局部加固。13.2.8.3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采取疏干降水措施。13.2.8.4 露天采场终了边坡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13.2.8.5对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坡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及时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理。13.2.8.6邻近最终边坡作业,遵守下列规定:采用控制爆破减震;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超挖坡底;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13.2.8.7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及时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13.2.8.8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13.2.8.9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13.2.8.10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在边坡底部停留。13.2.8.11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废石场不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荷载。13.2.8.12边坡监测系统设计,根据最终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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