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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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d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dd电司人资200831号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dddd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对责任人予以党纪处分。第三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过程管理及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在安全奖励中根据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在事故处罚中实行全过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奖惩中,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公司系统是指与dddd省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从事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生产基建的多种经营企业)。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事董事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电力工会和纪委(监察)部门监督执行。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第一节 奖励资金第七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公司表彰的单位、集体、个人。各基层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必须相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来源于工资基金的提取和各项安全考核中的罚金。当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不满足安全生产奖励的需求时,应报公司领导批准,及时进行补充。第九条 每年1月份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年度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第二节 奖励项目第十条 单位类奖项及标准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评选条件见附录),并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为:300元/人职工人数(缺员单位:按公司核定定员人数计算;超员单位:定员人员+实际人数-定员人数/2,下同)。对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在上述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0%,上述奖励不重复计奖。2、无误操作事故奖:对年度内未发生误操作事故(评选条件见附录)的单位,对调度人员、变电站运行人员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为“50元/人职工人数”。3、无人身事故奖:对年度内杜绝了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为“100元/人职工人数”。4、反违章工作先进单位奖:公司每年评选表彰6个反违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见附录),并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为 “100元/人职工人数”。第十一条 集体类奖项及标准1、先进集体奖: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表彰30个车间级、40个班组(含生产管理部、科、室)级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选条件见附录),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和1万元。2、连续正确操作奖:对500kV变电(开关)站连续正确操作5千项无差错、220千伏变电站连续正确操作8千项无差错、110千伏变电站连续正确操作1万项无差错(评选条件见附录)授予连续正确操作奖,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和5千元。对各操巡队的奖励按其所管辖的变电站个数,依照上述标准合计计算应达到的连续操作项数和应给予的奖励总额。本奖项所涉及的各数据自每年1月1日起重新记数。3、调度系统安全奖:对省、地调度中心年度内未发生误调度事故、继电保护责任事故和通信考核事故的(评选条件见附录)授予调度系统安全奖,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4、通信信息安全奖。对省信通中心年度内未发生通信考核事故和信息考核一级故障的(评选条件见附录),授予通信信息安全奖,奖励标准为:15万元。5、无继电保护“三误”奖:对各单位直属变电修试单位年度内未发生继电保护“三误”情况的(评选条件见附录),授予无继电保护“三误”奖,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6、无线路故障跳闸奖:对各单位直属输电运行管理单位年度内未发生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故障跳闸事故障碍(超过设计标准的自然因素除外),授予无线路故障跳闸奖,奖励标准分别为:50万元(管辖220千伏及以上线路长度1000公里及以上)、30万元(管辖220千伏及以上线路长度500-1000公里)和15万元(管辖220千伏及以上线路长度500公里以下)。7、无违章先进班组(供电所)奖: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100个无违章班组、50个无违章供电所(评选条件见附录),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和5千元。8、先进安监集体奖: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5个单位级的先进安监集体(评选条件见附录),奖励标准为:1万元。第十二条 个人类奖项及标准1、安全生产标兵奖: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10名安全生产标兵(评选条件见附录),授予“安全生产标兵”称号,按3千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评选方式为:各单位以“上年度获省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人数10%”为额度推荐名单,通过网上投票(占40%)及公司部门投票(占60%)相结合的方式,取综合排名前10位的个人,授予“安全生产标兵”称号。2、连续正确操作标兵奖。每年在公司系统内发电厂、变电站及操巡队运行操作人员中,评选20名连续正确操作标兵,按2.6千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200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见附录),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按1千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4、优秀班组长奖: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100名安全生产优秀班组长,授予“优秀班组长”称号,按2千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5、优秀工作负责人奖: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在安全生产中严格管理、遵章守纪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负责人共200名(评选条件见附录),按1千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第十三条 特殊贡献奖及标准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并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集体、个人(申报条件见附录),由有关单位及时申报,经公司安监部及有关部门核实,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至50万元、1万元至10万元、2千元至1万元的奖励。第三节 奖金发放和分配第十四条 各奖励项目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进行申报,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支出范围依照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确定,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本规定在各单位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中支出。第十六条 凡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中支付的奖金,各单位只能用于安全生产奖励,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其他奖励项目。如发生挪用安全奖金的情况,公司将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所有评奖资格,并如数追回所发放的奖金。第十七条 对公司所给予的奖励,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奖金数量、受奖人数、人均奖金等)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中提供必要的配套奖金。第十八条 安全奖金应按照安全职责、安全风险、安全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分配,生产部门与非生产性部门,生产班组与非生产班组,生产岗位与非生产岗位的奖金分配差距不得低于2倍。第十九条 对单位安全奖项的奖金,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将多个奖项的奖金或多次奖励的奖金集中起来进行奖金发放,也可以将每项(次)奖励单独发放,但应在公司批准下达后, 1个月内执行到位。第二十条 对集体安全奖项的奖金,发放范围仅限于该奖项所涉及的集体,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受奖范围和人员,并确保奖励足额到位。第三章 处 罚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含县公司,下同)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并对降级及以下处分的给予经济处罚8千元/人。4、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有关副总师和部门(含生产、基建、安监、农电、设计、人力资源等部门,下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6千元/人。5、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含总师,下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8千元/人,对班子其他成员给予经济处罚6千元/人。6、对省公司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4千元/人。第二十三条 发生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6千元/人。4、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有关副总师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5千元/人。5、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6千元/人,对班子其它成员给予经济处罚5千元/人。6、对省公司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人。第二十四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并对降级及以下处分的给予经济处罚4千元/人。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5千元/人。4、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有关副总师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4千元/人。5、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5千元/人,对班子其它成员给予经济处罚4千元/人。6、对省公司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第二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一次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生产、基建人身死亡或一次重伤合计达39人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并对降级及以下处分的给予经济处罚3千元/人。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4千元/人。4、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有关副总师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千元/人。5、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4千元/人,对班子其它成员给予经济处罚3千元/人。(二)农电、多经、修造人身死亡或一次重伤合计达39人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并对降级及以下处分的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人。3、对事故直接责任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千元/人。4、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有关副总师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人。5、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3千元/人,对班子其它成员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人。(三)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由于供电安全引起的煤矿等重要用户人身死亡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人。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3、对事故直接责任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4、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有关副总师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5、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人,对班子其它成员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四)不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人身事故定义范围内,但公司经调查认定应进行责任追究的外包工程人身死亡或一次重伤合计达39人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3、对事故直接责任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4、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有关副总师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5、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 1千元/人。第二十六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恶性误操作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并对降级及以下处分的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人。4、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有关副总师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5、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及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人,对班子其他成员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二)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恶性误操作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并对降级及以下处分的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4、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及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对班子其他成员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第二十七条 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并对降级及以下处分的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4、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生产、基建人身重伤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人。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人。4、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人,对班子其他成员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二)农电、多产业、修造人身重伤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4、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对班子其他成员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三)不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人身事故定义范围内,但公司经调查认定应进行责任追究的外包工程人身重伤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4、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第二十九条 发生人员高空坠落或触电、没有造成人身死亡、重伤的事件,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4、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第三十条 发生人员直接责任的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人员直接责任的220kV及以上主设备损坏事故或大型施工机具损坏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4、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的有关副总师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5、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1.5千元/人,对班子其他成员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二)人员直接责任的110千伏及以上一般电网、设备事故或火灾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5百元/人。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性质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4、对发生2次及以上的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1千元/人。第三十一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110kV及以上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公司1年之内发生2起人身死亡事故,公司行政正职及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第三十三条 本章以上条款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执行;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四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及下列人员作如下处罚: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并比照所隐瞒的事故等级,按对应标准追加经济处罚。3、对评为先进的单位(公司、厂),取消其相应的称号(包括一流企业称号),并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金额的2倍给予经济处罚。第三十五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及下列人员作如下处罚: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1年至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公司、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级处分,并比照所隐瞒的事故等级,按对应标准追加经济处罚。3、对评为先进的单位(公司、厂),取消其相应的称号(包括一流企业称号),并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金额的2倍给予经济处罚。第三十六条 隐瞒事故是由本单位(公司、厂)发现并组织查处的,省公司不追究该单位隐瞒责任;由省公司组织调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2、有意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第三十八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2、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事故的单位,对应以上事故处罚条款从重处罚有关责任领导。第四十条 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特大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人身死亡事故(含农电、多经、修造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110千伏及以上恶性误操作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厂)主要领导要在指定时间内到省公司专题汇报。第四十一条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事故罚金统一上交到省公司,独立核算单位的事故罚金留本单位。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安全预警管理按dddd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预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dddd省电力公司违章处罚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由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各单位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文件应报上一级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不得低于本规定的标准。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dddd省电力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录:各类奖项评选条件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没有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2、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3、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4、没有发生110千伏及以上恶性误操作事故;5、没有发生人员直接责任的220kV及以上主设备损坏事故;6、没有发生人员直接责任的大型施工机具损坏事故;7、没有发生有责任的外包工程中人员死亡事故;8、满足省公司下达的设备事故率和一类障碍率;9、没有因违章受到二级及以上安全预警;10、没有因事故受到一级安全预警;11、领导班子安全职责履职评估合格及优秀。无误操作事故奖评选条件1、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下列误操作事故:(1)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3)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4)误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定安全自动装置定值;(5)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7)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8)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引起事故。2、严格执行防误闭锁装置管理规定,对失灵的装置进行挂牌管理,并及时修复;3、解锁钥匙保管符合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时符合审批程序,按规定进行监护。反违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认真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各种规章制度健全;2、经常组织开展反违章宣传教育;3、建立了从上至下安全稽查网络,并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及时更新稽查网页内容,按时上报稽查信息;4、严肃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对违章人员及时进行了通报和处罚;5、年度内无违章引起的责任事故障碍(含未遂);6、在省公司检查中未发现恶性违章行为(单项分值6分)和全年累计分值不超过10分;7、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了远程视频安全监督。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选条件(一)车间级先进集体条件:1、没有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2、没有发生电网事故;3、没有发生人员直接责任的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4、没有发生110kV及以上主设备损坏事故;5、没有发生火灾事故;6、没有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交通事故;7、上级单位稽查的违章记分合计不超过10分。(二)班组(站)级先进集体条件:1、没有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2、没有发生人员直接责任的一类障碍;3、没有发生电网、设备事故;4、没有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交通事故;5、班组人员无违章记分处罚记录;6、满足省公司一流班组建设标准相关安全要求。连续正确操作奖评选条件1、严格执行两票实施细则,操作票合格率达到100%;2、按月对操作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和考核;3、操作中认真执行模拟、唱票、复诵、监护、检查制度;4、不违反规定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进行操作;5、连续正确操作次数依据操作票中的操作项数进行统计。调度系统安全奖评选条件1、不发生下列原因引起的误调度事故:错误下达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2、不发生下列原因引起的继电保护责任事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计算错误,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不满足实际运行方式要求;3、不发生通信考核事故:指不发生dddd省电力公司通信系统事故和信息网络故障调查规定中的通信考核事故。通信信息安全奖评选条件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下列通信事故和信息故障: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2、由于通信系统故障造成电力生产事故;3、由于通信系统故障,造成电力事故延长、范围扩大、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4、一、二级通信电路中断(通信电路级别按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确定的原则划分);5、人员责任引起的通信事故障碍;6、通信系统设备火灾,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7、信息系统事故及一类障碍。无继电保护“三误”奖评选条件1、不发生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的责任事故(障碍);2、不发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情况;3、不发生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情况;4、不发生误设定安全自动装置定值;5、严格执行安规中有关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管理规定,合格率达到100%。无违章先进班组评选条件1、认真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各种规章制度健全;2、在安全周活动中,经常组织开展反违章宣传教育;3、对班组内部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查处;4、年度内无违章引起的责任事故障碍(含未遂);5、在各级检查中未发现任何违章行为;6、评选范围为生产性班组。先进安监集体评选条件1、安全管理工作求实创新或有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2、严格执行违章处罚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和公开曝光;3、所在单位没有因违章受到二级及以上安全预警;4、所在单位没有因事故受到一级安全预警;5、各种报告、报表及上报资料准确、及时、完整。安全生产标兵评选条件1、所在单位(班组、车间、部门)上年度为省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2、上年度被评为省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或优秀班组长、优秀工作负责人、连续正确操作标兵);3、安全素质高,安全责任心强;4、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含优秀班组长、供电所长)1、所在班组(站、所)无事故障碍;2、没有造成设备异常;3、没有出现事故未遂情况;4、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安全工作规定;没有违章记录和记分;5、按时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及时组织学习事故通报,落实防范措施;6、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较大贡献。优秀工作负责人评选条件1、当年度安全优质地完成所担任工作负责人的各项工作任务,所负责工作的工作票合格率100%,所负责检修的设备在考评期内未发生有责任的被迫停运行及以上事件;2、当年度本人及担任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班成员(或所监护对象)无受到上级考核的违章违规行为;3、组织纪律观念强,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4、技能水平高,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工作相关的规程制度,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分析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并制定防范措施加以落实;5、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6、工作原则性强,敢于督促和监督工作班成员(或所监护对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敢于纠正和处罚工作中发现的违章行为;7、当年度担任工作负责人的时间达60个工作日及以上并且担任工作负责人的次数达20次及以上。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报条件1、避免了人身伤亡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2、发生事故时,处理果断、及时、准确,防止了事故扩大,或为事故抢险做出重大贡献;3、在抵御地震、台风、洪水、山体滑坡等严重自然灾害中,做出了重大贡献,确保了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4、在重大工程项目或紧急抢修、抢建工程中,在重要的保电任务中,在社会影响较大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影响较大的大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5、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先进技术成果,对保证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效果;6、在保证电网安全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安全生产技术项目、预案、措施、合理化建议等。dddd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修订补充条款(dd电司人资200953号文)一、对第十条中“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修订分类为“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奖”三个奖项,其评选条件和奖励标准修订为:(一)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奖:1、评选条件:(1)没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2)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3)没有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4)没有发生人员直接责任的一般电网、设备事故;(5)没有发生业务外包、工程外包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6)没有发生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7)没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8)满足省公司下达的设备事故率和一类障碍率;(9)没有受到二级以上违章、隐患、事故预警;(10)领导班子安全职责履职评估优秀。2、奖励标准:公司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并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为:400元/人职工人数(缺员单位:按省公司核定定员人数计算;超员单位:定员人数+实际人数-定员人数/2,下同)。对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在上述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0%,上述奖励不重复计奖。(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1、评选条件:(1)没有发生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2)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3)没有发生110千伏及以上恶性误操作事故;(4)没有发生人员直接责任的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全停、主设备损坏事故;(5)没有发生人员直接责任的大型施工机具损坏事故;(6)没有发生业务外包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7)没有发生有责任的工程外包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8)没有发生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9)没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10)满足省公司下达的设备事故率和一类障碍率;(11)没有因违章受到二级以上安全预警;(12)没有因隐患或事故受到一级安全预警;(13)领导班子安全职责履职评估合格。2、奖励标准:公司每年评选不超过15个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为:300元/人职工人数。对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在上述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0%,上述奖励不重复计奖。(三)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奖:1、评选条件:(1)没有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3)没有发生110千伏及以上恶性误操作事故;(4)没有发生业务外包人员死亡事故;(5)没有发生有责任的工程外包人员死亡事故;(6)没有发生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7)没有发生造成人身死亡的交通事故;(8)满足省公司下达的设备事故率和一类障碍率。2、奖励标准: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为:200元/人职工人数。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奖不与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先进单位重复计奖。二、第十一条中“先进集体奖”奖励标准修订为: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30个车间级、60个班组级(其中县公司所属输、变、配电工区20个)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对每个车间级的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奖励,对每个班组级的先进集体给予1万元奖励。三、第十一条中“无线路故障跳闸奖”奖励标准修订为:对各单位直属输电运行管理单位管辖的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年度内故障跳闸事故障碍次数(超过设计标准的自然因素除外)控制在下列条件内的,分别给予奖励。(一)管辖220千伏及以上线路长度1000公里及以上,雷击跳闸不超过2次(其中重合不成功的雷击跳闸不超过1次),且无其它故障跳闸事故障碍,给予50万元奖励;(二)管辖220千伏及以上线路长度5001000公里,重合成功的雷击跳闸不超过1次,且无其它故障跳闸事故障碍,给予30万元奖励;(三)管辖220千伏及以上线路长度500公里以下,无故障跳闸事故障碍,给予15万元奖励。四、第十一条中“无违章先进班组(供电所)奖”奖励标准修订为:每年在公司系统评选100个无违章班组,奖励标准为1万元。五、补充条款:三新农电公司发生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责任人员比照县供电公司发生的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给予处罚。dddd省电力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办法(dd电司安200653号文)为加强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贯彻“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项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实施者,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所负的领导责任,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以同等责任认定。第二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一)生产单位(部门)在电力生产运行维护、检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分管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生产单位(部门)承包或组织人员从事电力基建施工、业扩工程等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分管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二)基建单位(部门)在电力基建施工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分管基建工作的行政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基建单位(部门)承包或组织人员从事电力生产故障抢修、更新改造等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分管基建工作的行政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三)营销单位(部门)在营销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分管营销工作的行政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营销单位(部门)承包或组织人员从事电力生产运行维护、检修等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分管营销工作的行政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四)多种经营单位(部门)在多种经营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分管多种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多种经营单位(部门)承包或组织人员从事电力生产运行维护、试验检修、更新改造、基建施工或业扩工程等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分管多种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五)在农电生产运行维护(含低压电网)、检修及施工作业等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分管农电工作的行政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农电人身伤亡事故,分别按本条以上规定,认定其主管地市供电(电力)公司领导的责任。(六)发生非生产火灾事故,分管消防工作的行政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发生非生产交通事故,分管车辆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本条中未作规定的其他领导的责任,依据安全职责范围和事故调查组结论意见进行认定。第三条 各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在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以及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单位承包或组织人员从事非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第四条 工作负责人是生产或施工作业等现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五条 工作班成员在现场工作中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第六条 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单位(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依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意见进行认定。第七条 由于人事变动,事故发生日之前三个月内调离事故责任单位的有关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发生的事故负与现任同职同等的责任。第八条 对安全事故负较大责任的单位的上级单位分管领导,对事故负次要(或连带)领导责任;对安全事故负较大责任的部门的上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次要(或连带)管理责任。第九条 事故责任单位对以下安全事故提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报省公司安监部审核、备案。(一)人身死亡事故;(二)人身重伤事故;(三)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四)火灾事故;(五)恶性误操作事故;(六)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含其他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造成的事故;(七)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造成的事故;(八)省公司指定的安全事故。第十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含控股、代管企业和多产业公司)。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dddd省电力公司安监部。dddd省电力公司领导人员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dd电司安200563号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dddd省电力公司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制定本职责。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系统的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条 行政正职是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领导和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五条 本职责适用于dddd省电力公司本部。第二章 公司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第六条 行政正职的安全职责1、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责任。 2、组织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3、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协调和处理好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4、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生产安全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5、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6、组织制定并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程、规定、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7、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监督机构,健全安全监督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8、每年主持召开公司系统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对涉及到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应亲自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时解决。9、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10、组织制订(或修订)并督促实施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包括防汛、抗震、防台风等),担任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11、主持或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第七条 党委书记的安全职责1、在思想政治、组织宣传工作中,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抓好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和监督作用。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3、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及思想政治工作检查评比中,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4、做好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职工队伍。5、领导和组织政工部门、党团组织,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文化氛围。第八条 分管规划计划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1、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前期规划、设计中组织贯彻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有关安全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要求。2、组织电网规划、设计审查,确保规划与设计的科学合理,安全经济。设备选型应符合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3、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4、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第九条 分管基建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1、组织制定基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贯彻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4、负责基建“两措”计划项目、资金的落实,审定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执行,确保各类事故的防范措施得到落实。5、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组织基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活动。6、组织制订并实施基建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7、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基建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8、组织开发、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第十条 分管生产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1、组织制定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2、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生产指挥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3、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并督促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4、组织制定“两措”计划,并督促实施。5、组织推广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标准化作业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对企业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6、做好消防、电力设施保护、危险物品保管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消防设施安全管理;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协助案件查处。7、主持安全生产协调例会;主持或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8、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重大人员伤亡、大面积停电、设备大范围受损、重要变电所和发电厂全停、大坝垮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组织反事故演习。9、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电网、设备等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10、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审批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11、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开发、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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