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概论复习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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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管理的的概念工商行政管理是指政府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1、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当前主要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3、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市场交易行为以及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4、工商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沿革1、1952年10月,中央私营企业局与中央外资企业局合并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政务院。2、1969年9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合署办公;1970年7月,上述四个单位正式合并为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归商业部商管组负责。3、1978年9月,恢复建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务院财贸小组代管。主要职责是“四管一打”,即:集市贸易管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4、1982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调整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调整为“六管一打”,即:集市贸易管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商标注册管理、个体工商业管理、广告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及监督检查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等项工作。5、1996年,以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核定36万行政编制为契机,改革以行政区划设工商所为按经济区域设工商所,推进小局大所、精局强所建设。6、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了省以下垂直管理。7、2001年3月,调整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8、2001年底,市场管办脱钩工作全面彻底完成,实现机构、人员、职责、财物“四分开”。9、从1996年开始,连续六年在全系统开展了“工商形象建设年”和“整顿队伍作风”的活动。10、1999年3月15日,将全国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统一为12315;2000年3月15日,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开通。11、2008年7月,在第七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职能增加了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强化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增加了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等内容。12、1998年,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司;2001年,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2008年,取消了公平交易局,设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三、新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一)更新思想观念,提升监管理念1、“四个统一”: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2、“四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3、更新“四个理念”:更新发展理念、服务科学发展,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更新维权理念、坚持以人为本。4、努力实现“四个转变”: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5、“四高目标”: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6、收费型监管服务型监管。(二)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持“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三)服务改革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1、加强和改进登记管理制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4年以来,探索建立了“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权益保农、政策爱农、市场助农”等七项涉农工作机制。 3、积极支持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大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4、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五进”:12315进村镇、进社区、进企业、进市场、进超市。“四个平台”:以建立健全12315信息网络体系为重点,建设工商部门与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信息互动的平台。以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组织网络为重点,建设工商部门畅通民意的平台。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为重点,建设工商部门接受社会监督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平台。以建立健全指挥调度、快速处置和分析发布机制为重点,努力建设工商部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平台。 (四)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1、2002年,实行市场巡查制、互联审批制、企业监管双轨制、企业信用公示制和首办责任制等五项改革。 2、2003年,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和商品准入制度改革。 3、2005年,实行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两项改革。 4、2008年,实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五)积极参与立法立规,执法监督工作与法制机构建设取得新进展 (六)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和监管执法现代化水平 2007年,总局制定下发了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纲要。(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围绕“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落实“五抓”:抓领导班子建设、抓党员队伍建设、抓各级机关建设、抓基层工商所执法队伍建设、抓党风廉政建设。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 一、重大成就(一)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 1、职能论科学回答了工商行政管理是什么、做什么、怎样做的的问题,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本质的认识,是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核心和精髓。以“四个统一”为主体,以“四化建设”和“四高目标”为补充,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基本形成。 2、地位和作用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强卫士,是促进改革发展的有力保障,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力量。 3、行为论深入分析了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划分为市场主体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注册与专用权保护、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等五个方面。 4、保障论从法制建设、体制机制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全面分析研究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基础和保证。 5、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提出:工商行政管理的目的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的宗旨是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工商行政管理的作用在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工商行政管理的“生命线”是依法行政,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体制机制、提高队伍素质、加强文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二)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截止2008年3月,共有100部法律和203部行政法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其中50部法律、105部法规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国家工商总局单独或联合制定了104部行政规章,作为配套规定。各地结合实际进行了地方工商立法。(三)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体制机制改革开放30年来,形成了指挥通畅的由总局到基层工商所的五级分层管理体制,建立了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基层监管执法体系,创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职权法定,确保权责一致。新“三定”方案规定,工商局承担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等15条主要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工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范围涉及市场主体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注册与专用权保护、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等五个方面。二是分级设置的组织机构模式适应履行职能任务需要。三是实行省以下工商机关垂直管理,有效地保证监管职能到位。四是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1、在市场主体监管方面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建立经济户口,实行企业监管双轨制,实现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2、在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实行市场巡查制,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3、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及广告监管中实行工商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实施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5、在商标注册与专用权保护方面贯彻商标法规定,全面推行自动化办公,实行电脑化监管,推进商标制度建设;6、在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方面推进建立政府领导,综治委、工商、公安、政法等部门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7、在上述基础上,2008年国家局进一步推出了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重大改革措施在满足市场监管全局性、系统性要求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机制,一方牵头、多方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信息共享、各部门联动的共同治理机制,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以及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社会自我管理机制,统筹安排监管工作,全面协调监管力量,着力解决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四)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截止2007年底,全国系统共有在职人员40万人,其中公务员36万人)一是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加强公务员考录,严格公务员管理,引入专业技术人才,保证了干部队伍人员充实、结构合理。二是认真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大力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三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设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四是大力开展机关建设、基层建设,干部队伍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执法形象明显改善。二、基本经验(一)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二)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促进科学发展中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三)必须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执法为民(四)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执法效能,始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五)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始终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1、2002年实行了市场巡查制、互联审批制、企业监管双轨制、企业信用公示制和首办责任制;2、2003年-实行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商品准入制度;3、2005年实行了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4、2006年实行了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5、2008年实行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六)必须坚持不断规范执法主体自身行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一、工商行政管理的必然性(一)市场经济需要政府进行合理干预;(二)市场监管是政府合理干预经济的重要途径;(三)工商行政管理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二、地位(一)工商行政管理在政府职能中的地位1、市场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1)政府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2)市场监管指政府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行为等进行的监督管理,以建立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2、工商行政管理是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1)2001年朱总理考察国家总局时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着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就是说,各级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所有工商人员都要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清正廉洁、执法如山。这是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证。”这段话准确地表述了工商行政管理在政府职能的地位。(2)2008年,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规定中,再次明确国家总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3、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使。(1)制定或参与制定市场规则。(2)维护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竞争和交易秩序。(二)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监管体系中的地位1、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概述。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目前在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中,行政执法是主导性力量。2、工商行政管理是一支重要的行政执法力量(1)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2)有健全的机构和专业的执法队伍(截止2007年底,有26159个工商所和经检队)。(3)有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制。(4)公平公正执法,树立了执法权威。三、作用(一)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1、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多种所有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培育市场体系,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4、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5、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6、引导、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战略加快发展。(二)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1、促进和谐社会建设。(1)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2)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3)营造充分的就业环境;(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2)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促进新经济组织党的建设。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一、“四个统一”的提出科学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一)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发展(二)“四个统一”的内涵1、监管与发展统一。发展是目的。监管与发展统一,蕴涵了对工商行政管理根本目的的认识,揭示了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的规律,体现了科学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就是要坚决消除那种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互不相关甚至把监管与发展割裂开来的错误认识。既要坚决制止以强化监管为由,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发展;又要切实防止在促进发展中放弃监管。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牢记服务科学发展的根本目的,把加强监管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统一到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上来,统一到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来,统一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上来,统一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2、监管与服务统一。服务是宗旨。监管与服务统一,蕴涵了对工商行政管理宗旨的认识,揭示了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规律,体现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就是要在监管中体现良好服务,在服务中依法加强监管。把监管与服务统一到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服务上来。3、监管与维权统一。维权是任务。监管与维权统一,蕴涵了对工商行政管理任务的认识,揭示了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的规律,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正确处理监管与维权的关系,就是要坚决消除为监管而监管的错误认识,自觉把监管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结合起来。在监管执法中要体现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保护,通过监管,维护公平竞争,调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要把监管与维权统一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上来,统一到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和谐的消费环境、和谐的市场环境上来。4、监管与执法统一。执法是手段。监管与执法统一,蕴涵了对工商行政管理手段的认识,揭示了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规律,体现了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坚持依法的关系,就是要依法办事,依法监管。要努力做到忠于职守不越位,监管到位不缺位,把监管与执法统一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法律负责和对经营者、消费者负责上来。5、“四个统一”是一个有机整体,包含四个方面的关系,它们之间互为作用,是矛盾的辩证统一。监管促进发展,发展需要监管,监管离不开服务,服务利于监管,执法在于维权,维权又需执法。“四个统一”科学回答了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中带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识的深化,是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理论创新。二、“四个统一”的重大意义和历史方位(一)“四个统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1、监管与发展统一,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作为第一要义的体现。2、监管与服务统一,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发展大局的体现。3、监管与维权统一,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4、监管与执法统一,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需要。5、我们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准确地把握监管这个工商行政管理之“基”,充分认识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之“要”,服务工商行政管理之“本”,维权是工商行政管理之“责”,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之“位”,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中丰富和深化“四个统一”。(二)“四个统一”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识的深化(三)“四个统一” 是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理论创新(四)“四个统一” 回答了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中带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职能、目标、宗旨、任务、手段三、大力推进“四化建设”,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一)“四化”建设概述1、制度化建设就是使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制可循。2、规范化建设就是指按照精简程序、理清环节、分清责任、明确标准的基本要求,健全和优化工作流程。3、程序化建设就是要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以一定的步骤和次序来开展。4、法治化建设就是将整体工作全部纳入到服从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状态中去。(二)推进“四化”建设的基本要求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1、要转变监管理念。2、要加强体制机制建设。重点是推进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一是积极探索“防、打、建”(预防机制、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推动建设诚信自律)一体化监管新机制;二是积极探索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与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有机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市场监管中监管部门合作的新机制;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全国工商服务、执法、维权、信用建设、资源共享一体化的新机制。3、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四个转变”。4、要提高监管效能。5、要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二是抓好党员队伍建设;三是抓好各级机关建设;四是抓好基层工商所执法队伍建设;五是抓好反腐倡谦建设。(三)推进“四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1、认识重要性,增强责任感;2、突出工作重点,提高能力水平;3、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实践创新;4、精心组织实施,狠抓检查落实。第五章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一、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是国家规范和管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行为,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和保障。(一)市场主体准入概述1、历史沿革。2、概念。(1)市场主体准入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定方式、条件和程序,确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许可特定范围经营资格的行为。我国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营单位。(2)市场主体准入的主要特点一是市场主体准入是一项政府行为,性质属行政许可,主要包括登记、普通许可、特许等。二是市场主体准入具有针对性,是依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所实施的行为。三是市场主体准入具有法定性。(3)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中的职责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是所有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审批确认的是特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资质。在准入环节上,只有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等重要行业、特定经营事项的市场主体,既需审批,又需登记。3、准入的原则合法、公开、公平、效率、便民、信赖保护。4、市场主体准入工作概况目前,国家总局、31个省级局、419个地级局、2362个县级局均设有登记机构。截止2008年6月,全国实有各类企业944.1万户,其中内资企业902.2万户(含私营企业623.9万户),外商投资企业41.9万户;实有个体工商户2759.1万户;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8万户。(1)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依据(2)市场主体登记的基本内容一是市场主体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类;二是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投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注册资本(资金数额)。三是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凭证:由登记机关核发的各类营业执照;建立登记档案。(3)市场主体登记的主要制度一是登记管辖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制度。二是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名称核准权限按照行政区划加以划分,其中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及不冠行政区划的名称,由国家总局负责核准。三是直接登记与审批(特殊管理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必须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行的制度。四是申请方式多样化(直接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互联网、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制度。五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登记审查制度。六是当场登记制度,当场准予的10日内核发执照。七是登记依据、内容、结果公开制度。八是长效监管制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实施属地监管(工商所建立经济户口);实行信用分类监管。(4)市场主体登记的主要成效。5、市场主体准入的目标任务(1)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的总体政策目标建立健全体现和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2)对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目标要求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3)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内在价值定位和客观评价标准鼓励投资和规范发展并举,保障权益和维护秩序兼顾,政府管制与主体自治平衡。(4)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的两个基本定位始终坚持市场主体准入作为政府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基础手段和公共服务有效措施的职能定位;始终坚持市场主体准入在确认主体资格、确立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记载和公示登记管理事项方面的功能定位。(5)现阶段,市场主体准入承担着更新观念、制度建设和实践创新的现实任务。(二)内资企业登记管理1、内资企业的概念、种类及主要特征2、内资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特点3、内资企业登记的特殊规定(1)公司略(2)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在登记管辖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级及设区的市的工商局登记;其他略。(3)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它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在从业人员的规模上没有限制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与一人有限公司相比,它不具有法人地位,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非公司法人企业设立非公司法人企业,需提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需提交国有资产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5)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集团成员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经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种类及主要特征。(1)种类: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五种形式。另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2)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特点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总局和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登记。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特殊规定(1)法律适用: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2)出资期限: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并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3)年检方式自1997年起,工商、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时应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四)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1、概念及主要特征可以根据情况请12个帮手,有技术的可以带35个学徒,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主要特点。(1)委托登记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为特殊人群设立“绿色通道”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港澳台的中国公民。(3)每年的1月1日5月31日进行年检。3、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特殊规定可有字号名称,也可无字号名称;在资金数额上没有强制要求;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该经营者方可重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自2007年12月1日起,允许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业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1、概念及主要特征。(1)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市场主体。(2)主要特征一是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主、自愿联合的经济组织。三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四是成员不是以出资多少来行使权利,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主要特点在登记管辖上,由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局登记;工商登记不收取费用;对违法行为以教育规范为主;无需年检,也没有备案要求。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特殊规定在名称中,应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无需一个专属于自身的法定场所,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也可登记为其住所地;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六)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1、概念是指工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经营、退出中,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状况及与市场主体信用相关的信息,划分不同信用类别,并分别实施管理的一种监管方式。2、意义略。3、主要内容。(1)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四类: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严重失信标准一是守信标准(守信企业、A、绿牌)企业具有良好商业信用,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记录及有关部门的处罚记录;对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和扶持,在年检中免予审查,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予日常检查,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等。二是警示标准(警示企业、B、蓝牌)存在轻微的失信行为或经营风险,如有违反工商法规被处以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的记录、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对警示企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予以提示,加强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三是失信标准(失信企业、C、黄牌)存在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有合同欺诈行为、违反工商法规被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等;对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监管,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加强日常检查,不受一年一次检查规定的限制,公开违法记录。四是严重失信标准(严重失信企业、D、黑牌)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失信企业,监督其退出市场,公开违反违法记录。(2)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一是依据在一定时期内的守法经营情况,将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分别用A、B、C、D进行表示。A级近两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验照合格的;实行激励机制,主要结合专项整治和投诉举报开展针对性检查,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和警告为主。B级近两年内有轻微违反工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实行预警机制,加强教育,搞好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警告或约谈。C级近两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实行惩戒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增加巡查次数,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D级被责令停业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实行惩戒淘汰机制。二是依据从事行业风险度的高低,将个体工商户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如食品、文体娱乐、烟花爆竹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恶性事件发生。乙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除甲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加强日常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顿工作。丙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未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搞好日常监管。(3)根据经营地点的不同,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重点区域主要指学校周边、商业繁华地区、超市、旅游景区、农村集贸市场等,要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1、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执法主体涉及前置审批的从以下方面把握:(1)法律有规定的服从法律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谁发证、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凡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应由前置许可部门负责(牵头)取缔;另外,一些专项法律也明确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执法主体。(2)专项法规有规定服从专项规定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查处取缔黑网吧、娱乐场所的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牵头。(3)国务院规定对职责分工有特别规定的服从特别规定如2001年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取缔,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把“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任务交给了工商部门。(4)地方综合执法或现行执法分工中有规定的服从执法分工规定如地方政府把城市中流动经营的无照经营交由城管查处取缔。2、其余略。二、市场秩序维护(一)概述1、市场秩序维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规范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确保市场活动顺利进行,确保市场秩序公平、有序的活动。2、工商部门市场秩序维护的主要职能是:(1)拟定有关反垄断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2)拟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依法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3)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等。(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1、意义:(1)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依据:(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共5章33条;(2)相关配套法规各地人大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3)国家总局发布的6个配套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4)国家总局针对各地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行政解释。3、主要内容查处仿冒行为、查处虚假表示行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查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制止商业诋毁行为、制止和查处限制竞争行为。4、权限:监督检查权、调查权(询问、查询复制、检查财物)、强制措施权(限定在反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范围内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相关商品的来源和数量;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处罚权。(三)反垄断执法1、概念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性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内容。2、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1)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商务部部长、发改委主任、工商总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主要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2)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职责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发改委是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工商总局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3、反垄断执法的主要内容。(1)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达成或采取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一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6条略。二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其他纵向垄断协议。三是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况,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同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其他情形。(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一是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其他因素。二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推定具体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越权或不正当行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限定单位或个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购买与使用或实行商品和市场的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等,从而妨碍、扭曲或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指定交易、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排斥或限制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4、权限国家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局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调查权、处罚权、处理建议权。5、反垄断执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关系:(1)相同点:一是二者均为竞争执法的核心组成部分;二是均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体现;三是最终目的都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2)不同点:一是执法的依据不同。二是执法的目的各有其特殊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更加关注竞争参与者之间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更加注重对竞争参与者利益的保护;反垄断执法则更加关注竞争的有无以及竞争是否充分,更加强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执法的重点及对促进和保护我国市场竞争所产生的作用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重点在于从微观方面,有效制止在市场交易中发生的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促使经营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开展;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于从宏观方面,有效地控制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调整市场结构,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使所有竞争者都能够在充分、自由、公平的环境中发展。四是执法主体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的主体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四)查处市场中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2008年1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已废止,新“三定”规定再次明确工商部门承担依法查处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职责)1、加强对经营进口商品行为的监管,查处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2、查处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从事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经营活动的行为。3、关于“扫黄打非”工作。(五)市场规范管理1、概述。(1)市场规范管理指工商部门依照国家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法定的职责权限内对各类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实施监督的管理活动。其核心是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管理。(2)市场的主要类型:一是商品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二是生产要素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三是文化及特殊市场文化市场、体育市场、旅游市场、集邮市场、文物市场等四是网络商品交易市场。(3)市场规范管理的主要职责对市场交易主体、客体、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研究探索市场规范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研究拟定规范各类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2、市场规范管理方式市场巡查制,市场预警制,市场专项治理,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和公示,市场监管行政指导,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申诉举报制,市场交易查验登记监督制。(1)市场巡查制是工商部门进行市场检查的主要形式,指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依法对管辖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经营行为、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2)市场预警制指工商部门通过制定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在日常管理中依据标准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测评,对市场主体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通过教育提醒警示等方式予以指出并促其改正的一种具体管理措施和手段。3、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1)主要内容:对市场主办者的监管,对进场经营者的监管,对上市商品范围的管理,对经营行为的管理。(2)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指工商部门依据市场信用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分类管理。信用分类标准由市场开办企业和场内经营者信用指标两部分组成。一是守信标准(A类)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二是警示标准(B类)至少每季度进行13次日常巡查;三是失信标准(C类)至少每季度进行3次以上日常巡查;四是严重失信标准(D类)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日常巡查。4、重要商品市场的规范管理(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规范管理;(2)粮食市场规范管理;(3)棉花蚕茧市场规范管理;(4)汽车市场规范管理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中,销售九座以下乘用车应取得汽车生产厂家的授权,并经国家总局备案,才能销售;(5)成品油(汽油、柴油等)市场规范管理开办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必须取得省级有关部门的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才能登记注册;(6)文物市场、旧货市场规范管理。5、生产要素市场规范管理。6、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7、经纪人的规范管理。(1)经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包括: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经纪公司等。(2)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结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3)对经纪人管理的方式。一是备案管理。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或解聘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详细资料,提交当地工商部门备案。二是经营场所公示。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详细资料在经营场所公示。三是信用分类管理。8、合同的监督管理。(1)合同监督管理范围各种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合同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实施行政处罚;合同备案、鉴证和登记;合同执法检查;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定并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格式合同条款;建立企业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和公示工作,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9、拍卖监督管理。10、动产抵押登记。(1)动产抵押登记是工商部门依法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予以登记的行为。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2)动产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动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动产;必须是易于保存,经使用和收益不易损毁其价值的动产。(3)法律禁止抵押的动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动产。(4)动产抵押的程序申请,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不负调查核实责任),登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查询(建立动产抵押登记薄,供社会查询)。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概述1、历史回顾。(1)1891年,美国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成为消费者运动从自发到有组织的发展标志;(2)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5国发起成立了国际消费者联盟(总部设在伦敦),迈出了消费者运动国际化的重要一步,迄今已有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2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3)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5)1994年1月1日,消法颁布实施;(6)1998年8月,国家总局增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司2001年,更名为消费者保护局。2、基本概念。(1)消费者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主体范围包括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2)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依法享有有权利及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九项,略)。(3)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实现其依法享有的权益。(4)工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有:一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项业务工作,采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二是受理消费者申诉,对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调解,对涉及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三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四是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督促其履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并给予支持。(5)消保局的具体职能负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二)商品消费保护1、主要内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2、流通领域销售和物流(仓储、运输、保管等)。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1)商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对相关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2)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举报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市场清查和退市。(3)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行为指导和监督经营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依法查处经营活动中涉及商品质量、商标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4)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商品消费的申诉举报,调解消费纠纷,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方式市场巡查;专项检查;质量监管(监督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等自律制度,加强对商品标识、内在质量的检查,及时清查和退市不合格商品);查办违法案件。(三)服务消费保护略(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1、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1)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农业部门;(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3)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4)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5)综合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卫生部门。2、主要职责:(1)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依法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吊销,对注册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进行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2)监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组织质量监测、快速检测、抽样检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和退市;按照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3)监督食品经营行为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并落实自律制度和责任制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4)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5)处理消费纠纷。3、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1)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化水平主体准入、市场巡查、信用分类、不合格退市、信息公示等制度。(2)建立健经营者自律体系,不断提高食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水平巩固和完善“两项制度”(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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