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格考试必备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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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方面一、名词解释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俗称保单。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5、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7、代位赔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8、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1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1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1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1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导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全年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未来形成的准备金。17、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金额赔偿时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18、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或融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19、定值保险:凡是在保单中记载有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叫定值保险。20、不定值保险:不记载有保险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留待需要确定保险赔偿的限度时 估算的保险,叫不定值保险。21、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原保险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所承保的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保险合同,即保险的保险。2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明确分出公司和分保接受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协议,是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23、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险人进行分保,其再保险责任、再保险费、损失的摊付常以相应比例计算的一种再保险,具体分为成数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24、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溢额再保险,指规定一个由分出人自己负担的赔偿额,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才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赔偿的再保险。具体分为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额再保险三种形式。25、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经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固定比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此比例分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26、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即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担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时,才将溢额部分办理再保险,并以自留额和再保险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27、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形式。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28、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形式,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29、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形式,是按年度赔付,即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赔款,有赔付率的限制,并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30、共同命运条款:共同命运条款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再保险条款,又称共同利益条款,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基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对共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承诺。其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凡是有关保险费收取、赔款结付,避免诉讼或提起诉讼等事故都由保险人为维护共同利益作出决定或出面签订协议,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31、过失或疏忽条款:即在合同履行中,对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负责。32、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条款:此条款一般规定再保险人给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对象、制订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圆保险人则应向再保险人提供查阅帐册,单据和有关文件的权利。33、合同起讫条款:一般再保险合同规定本合同从某年1月1日起生效,但任何一方可以在年终前3个月或规定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12月31日24时终止合同。有的再保险合同也可以在条款中注明特殊终止合同的原因。34、再保险手续费:是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支付手续费的一种方式。按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收取的报酬,其高低取决于原保险人的营业费用的多少和合同成绩的好坏。35、纯益手续费:是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支付手续费的一种方式。指出再保险合同或得盈利的前提下提出一定的百分率作为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一种报酬,又称利润手续费。分保合同中如出现亏损就没有利润手续费。36、保费准备金:保险人为了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责任,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将应付再保险费的一定金额或比例保留一定期间作为履行未满期责任的保证,这就叫保费准备金。一般提存的比例为40%,也有按保险费的35%或者50%提,时间为12个月。37、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原保险人在应付再保险人的分保费中扣存的另一种准备金。该准备金通常按业务年度的未决赔款的90%或多或100%扣存,主要用于支付那些已经发生或尚未支付的赔款。38、责任恢复条款:责任恢复条款就是指在发生赔款使再保险责任减少以后,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障,将再保险责任额恢复到原有的额度。39、最后赔款净额条款:非比例再保险所指的赔款是指原保险人在一次案件中实际支付的赔款金额和有关费用的总和,扣除可以收回的金额后的净付赔款。这种收支相抵的最终赔款称为“最后赔款净额”条款。40、净自留赔款条款:超额赔款再保险中,再保险人仅对赔款超过原保险人自负的部分摊付赔款,故有必要对原保险人自负额部分作明确的界定。这叫净自留赔款条款。41、最高责任限额条款:超额赔款再保险中的每一次事故的最后赔款净额为对象,再保险人对于此项赔款净额所承担的一定额度,即为最高责任限额。42、每一次赔款条款:每一次赔款条款是再保险合同中对于最后赔款净额。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加以界定的条款,即规定损失是否在空间上属于同一原因所引起,在时间上是否为连续发生事故。43、风险:指在一定条件下的特定时期内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差异变动程度。44、风险事故: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它是损害的媒介物。45、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46、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47、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表的的保险。48、信用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或拒绝偿付责任所受的经济损失,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49、保证保险:保证人承保权利人因被保证人的违约而致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50、诚信:就是诚实和信用51、近因:对损失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52、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53、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54、第一损失保险:以一次事故咳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保险金额的保险。55、定值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约定一个固定价值来确定的保险56、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部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57、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意料中的事故。58、施救费用: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了减少损失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59、共同海损:是指发生海上危险时,为解除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有意采取的合理的抢救措施产生的一些特殊的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60、保险期限:保险合同成为和终止的时间61、损失:即指损害,既可以指物质的丢失和毁损,也可以指精神上的痛苦和耗损。6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6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6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紧请求权的人。65、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66、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特有的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67、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抗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68、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69、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70、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代位追偿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二、填空题:1、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返还保险费。3、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4、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5、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6、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7、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8、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9、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10、保险公司对第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11、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12、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1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15、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16、根据保险业务技术需要标志,可以将风险因素分为实质性风险、道德性风险、心理性风险三种。17、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客观基础,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18、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各种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关系产生和存在的主要条件。19、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有补偿损失职能、经济给付职能二种。20、财产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可以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四类。21、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叫重复保险。22、保险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23、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24、最早的财产保险为海上保险。25、保险人的组织形式有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26、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27、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是单位保险金额在一定时期内应交保险费的比率。28、保险理赔的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备、合理。29、保险业一向有社会稳定器之称。30、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有各种准备金、财务核算、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等几方面的管理。三、简答题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答题要点: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保险,同时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利益而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但不是受益人。投保人就他人财产为自己利益而保险,投保人为受益人但不是被保险人。2、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答题要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承保作出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承保作出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但以上两种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未解除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3、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答题要点:公平互利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自愿订立原则4、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的主要标志?答题要点: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主要标志:财产上的现有利益,我国财产上现有利益而生的期得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生的利益。对运送物或保管物所负的责任。5、保险欺诈:答题要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夸大损失程度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欺骗保险的行为。欺诈一方出于故意:明知欺瞒行为可能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 保险人因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为保险金的赔偿。欺诈一方有欺诈行为:谎报保险事故,伪造有关证明、资料,编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及制造保险事故行为。6、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答题要点:现有利益;使用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费用利益;其他从属关系存在的利益(抵押权人、质权人、留量权人等)7、责任保险有哪些?答题要点: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8、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答题要点:代位求偿与委付都是被保险人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的行为。代位求偿是:被保险人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是第三者,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后同时获得向责任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若追偿获得大于赔付的财产损失,两者的差值归被保险人。委付:是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而保险人同意的物权转移行为,若标的物尚有相应的义务要履行,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委付与代位求偿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不仅接受权利而承担了义务,后者仅获得权利。9、再保险的作用是什么?(1)稳定保险业的经营,避免非常损失;(2)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3)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便于引进新的保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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