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4篇 *目录. 买卖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QGF-001). 个私企业应重视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中外货物买卖合同(或条款)合同号:日期:地点:买方:电报:电传:卖方:电报:电传: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第二条合同总值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第四条装运港第五条目的港第六条装运期分运:转运:第七条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第八条唛头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样及下列唛头:第九条保险在条款下:由卖方出资按发票金额投保。在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十条付款条件()买方在装运期前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在条款下:全套按发票金额投保的保险单。()卖方在装运后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 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按本合同第条和第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第十一条装运条件()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吨,长米,宽米,高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天向买方提供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在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条第()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第十二条技术文件()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基础设计图。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零配件目录。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此外,在签订合同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第十三条保质条款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第十四条检验()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之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必须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 )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天。第十五条索赔()如果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负有责任,且买方在本合同第条第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索赔: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第十七条仲裁()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仲裁应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条款。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如卖方不能按 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超过货物总值的,罚金率按每星期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撤销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第十九条附加条款(如果上述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符,将以后者附加条款为准)此鉴: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用文签署,原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合同以下述()款为生效方式:()立即生效。()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买方:卖方:签名:签名: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QGF-001)买卖合同(2)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qgf-XX-001) 合同编号:_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合同文本。签约以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7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注册_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_ 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机构:_注册_营业执照注册号:_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买受人:_本人姓名:_ 身份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姓名:_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编号】为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规划用途为_。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定名】 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 _,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号为_。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买受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 _,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现房】【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机关为_,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幢】【座】_【单元】_【层】_号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用途为住宅,属_结构,层高为_ ,建筑层数地上_层,地下_层。该经济适用住房阳台_是【封闭式】,_是【非封闭式】。该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价款: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金额为(_币)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金额为(_币)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该经济适用住房金额合计为(_币)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1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 )时,以产权登记为准,按每平方米原价格不变多退少补。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误差大于3% 的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误差小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按原价款退还买受人。2双方约定:_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_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乙方在_年_月_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_%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_%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币)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2分期付款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_银行(帐户名称_ ,帐号:_)(1)_年_月 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计(_币)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2)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计(_币)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3)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_%,计(_币)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4)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计(_币)_仟_佰_拾_ 万_仟_佰_拾_元。3贷款方式付款(1)买受人应于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计_元;(2)买受人应于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计_元;(3)买受人应于_ 年_月_日前首付款付清后,持有关材料于_年_月_日前到_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逾期在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第二日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依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经济适用住房经验收合格。2该经济适用住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经济适用住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双方约定:_。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逾期不超过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按以下约定方式处理:_。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达到(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_日内达到本合同(附件三)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标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双方约定:_。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和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煤制气金额为:_元,供气时间为:_ ;2 _ ;3 _ ;4 _ ;5 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_;2 _。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经济适用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2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3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4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5_。第十八条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和其他权利人共同有享用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下打:1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_。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与印刷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_份,自双方签盖章或鉴证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盖章):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开户银行:_帐号:_电话:_邮政编码:_签约地点: _买受人(盖章):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开户银行:_帐号:_电话:_邮政编码:_签约地点: _签约时间:_年_月_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_经办人:_鉴证机关(章)_年_月_日注:本合同鉴证须提供下列材料:1出卖人土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3出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签订本合同所有的正、副本;5本合同鉴证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略)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1 外墙:_2 内墙:_3 顶棚:_4 地面:_5 门窗:_6 厨房:_7 卫生间:_8 阳台:_9 电梯;_10 其他:_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个私企业应重视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买卖合同(3) 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载体,是经济交往的纽带。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个体私营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应注意如下事项: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所谓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2、卖方如证实标的物无权利瑕疵,继而需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标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 (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 (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注重以上事项,对处理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至关重要,下面特举如下案例说明。某年4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型号在线测试仪及配件针床,未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余款货到付清。同年4月3日,b公司按约定先预付货款总额50%;5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合同项下的产品。12月1日,a公司以b公司未按约定付清余款,诉至法院。b公司签收诉状后,积极应诉:(1)立即派员前往a公司所在市调查,证实涉案产品在该市及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均未进行标准备案,违反了国家及该市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关规定;(2)收集产品在运行中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虽几经a公司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证据。据此b公司提起抗辩并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财产。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系a公司属下企业在某市生产,该产品没有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应当填写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并提交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以确定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无标准生产则无法确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a公司生产及销售无标准产品,显然违法。一审判决,b公司退还产品,a公司返还货款。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再次认定涉案产品没有国家标准,亦无部颁标准或行业等级,a公司也没有制定企业标准,亦未到有关部门对产品的标准进行备案,判令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一、二审判决生效后,a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没有注明质量要求,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件,应认为无效,同时认定产品确有缺陷,驳回了a公司再审请求。上述案例中,b公司充分应用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法律规定,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能够从这个案例中得到一些启迪,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签订和履行好合同,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买卖合同(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会涉及许多复杂问题,*主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试图分析根本违约制度。主要从各国类似的相关制度、根本违约的构成、类型、制度价值和后果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得出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但是吸收了大陆法的合理成分,是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和两*系融合的产物,促进了合同违约制度的完善。关键 根本违约 可预见性 宣告合同无效一、典型各国的根本违约制度(一)英国普通法上的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substantial breach)*于英国普通法,是从普通法中产生的一个分析范畴。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最初是根据违约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类型,19世纪末开始,英国法院将合同条款依其重要程度分为条件(condition)和担保(warranty),区分两者的主要意义在于:条件作为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违反了条件即构成了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而担保作为合同中次要的附属性的条款,只是“某种应该履行,但如不履行还不至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协议 ”,违反担保,受害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根本违约适用条件理论的优越性在于确定性,只要确定了违约当事人违反的是条件条款或是担保条款,法院或当事人可以比较容易的对违约行为是否是根本违约,能否解除合同作出判断,减少损失。但是这种理论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就是它存在操作上的障碍,因为在实践中判断区分当事人违反的义务在性质上是属于条件还是担保条款本身就是一个困难,而且,“条件”理论存在的另一个弊端是,只要一方违反了条件,即使对方并未因此遭受损害或损害极其轻微,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这就常常成为对方当事人逃避对自己不利合同的手段,使得根本违约制度并未真正起到限制当事人轻易解除合同的作用。由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英国法以违约后果为根据,对非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这主要是所谓的“中间条款”(intermediate terms, innominate terms)的合同条款新类型。这类条款比较复杂,无法简单地归入“条件”或“担保”条款。当事人违反这类条款,对方能否解除合同将取决于违约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程度。总之,英国普通法在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以被违反的合同条款的性质为依据到以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依据的过程,目前英国法已经主要是根据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根本违约了 。(二)美国法的重大违约制度。美国法与英国法不同,没有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而是采用“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或“根本性不履行(substantial non-performance)”概念,把违约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一般只有构成重大违约,非违约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之可能(因为有时即使构成重大违约,非违约方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而应先给予违约方充分的自行补救的机会)。但实质上这一标准不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如果货物或提示交付的单据在任何方面不符合合同,即使轻微违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买方可以全部拒收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1条)。至于是否构成重大违约,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次)第241条规定的主要考虑因素是:(1)受损害方在多大的程度上失去了他所合理预期的从合同中应得到的利益;(2)受损害一方的损失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适当补救的;(3)如果受损害一方终止履行,有过失一方在多大程度上会遭受侵害;(4)有过失一方弥补过失可信度;(5)有过失一方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善意”与“公平交易”准则。 那么,法官在判案中认定根本违约时如何具体适用呢?是只具备其中一个因素即可,还是同时具备五个因素才行呢?有没有一个份量比较重呢?纽约州上诉法院法官西巴黎克(ciparick)在近期的一个案例中指出,是否适用“严重违反合同”理论,首先要看有过失一方会不会遭到难以承受的重大损害(即第3种因素)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美国法院在判定重大违约时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期待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在多大程度被剥夺了(即第5种因素) 。因之,美国的重大违约作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不具有绝对性,且其判定标准复杂,缺乏明确的适用顺序,法官对此有充分的的自由裁量权。(三)大陆法系并无根本违约的概念和统一标准。大陆法系对违约行为是根据债务人违反履行义务的形态来划分的,通常包括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也兼指给付拒绝和不完全给付 。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虽然规定债权人于债务人一方违约(不论严重是否)时可通过法院来解除合同,但是法国法院往往将债权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严重作为合同解除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 。德国民法典第326条及第326条规定了给付不能(包括全部给付不能与部分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包括定期债务的给付迟延与非定期债务的给付迟延)情形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但其实质是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即根本违约)作为判定标准,不过根本违约判定标准是结合具体违约形态的分析来体现的。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参照大陆法系违约解除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借鉴英美法系的根本违约制度,以违约后果为主线,创造了颇具特色的违约解除制度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制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吸纳了两*系立法成果,第25条明确使用了“根本违约”一词,并规定了根本违约的标准界定,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第25条),一般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本违约的概念即用此普遍接受的定义。此外,公约于第49条、第51条、第64条、第72条、第73条规定了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预期违约场合等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的根本违约具体判定标准,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根本违约制度。三、根本违约的构成为了在实践中更好的认定根本违约行为,有利于守约方或者法院作出准确的救济措施和判断,有必要分析根本违约的构成问题。对根本违约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此下文将主要以公约来分析根本违约的构成。一般的认为,公约在根本违约的构成上体现出的一大特色就是采取了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也有学者称之为“可预见性标准的结果主义”,与“单纯结果主义”相对应 ,后者只需违约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比如“从实质上剥夺对方有权期待的东西”即可,德国和美国都采用此种立法例;而前者不仅仅要求违约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同时需要违约人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如此的后果时才构成根本违约。(一)根本违约的客观要件是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也就是“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其中可以分解成两层主要的意思:1、“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即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期待利益,即如果合同得到正确履行时,当事人多应具有的地位或应得到的利益,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既可以是转售该批货物所能带来的利润,也可以是使用该批货物所能得到的利润,但必须是合同履行后,非违约方确定的应该或可以得到的利益。2、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必须达到“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公约在这里使用了“实质上”(substantially)一词,着名的“collins cobuild english dictionary”中对该词条的解释是:“正式用法,意为在数量上和程度上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对这一概念作出一评注:“损害是否重大,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合同的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额损失,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理解这种利益的重要性应考虑正常的当事人确切了解合同的目的,对于合同利益的期待,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应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方面是受害方损失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应考虑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况,评估当事人是否把相关合同条款看得很重要。 但可以说,这样的分析也是比较模糊的,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可能更多的留给了法官自由裁量。(二)主观要件是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foreseability)。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后果必须是可预知的。对此,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分析:1、公约对根本违约采用了过错原则。公约对于一般违约的构成上采取了英美合同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根本违约则采用了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原则,并采用了主客观相结合来确定违约人的过错问题 。主观上,“违约方并不预知”其违约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例如,违约方并不预知其迟延交货可能会使买受人生产停顿,这样即使违约人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因他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因此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客观上,“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这种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客观标准是对主管标准的限制和合理化,不致使违约方仅以自己主观上没有预见而逃避本来应承担的根本违约的后果。2、可预见性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般的,违约方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能否预见的举证责任是由违约方承担的。这个可预见性的要件称其为主观要件是从违约方角度而言的,只有主体自己才能对其主观意思进行证明,这从人的认识理解常识即可推知了。在违约方无法证明自己的违约后果不具有可预见性时,法律就推断其应当有这种预见性。3、违约后果可预见性的时间起点标准。这是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第25条没有明确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在对公约草案的评注中指出,如当事人对此发生争议,“应由法院裁定”。可见公约回避了这个问题而留给各国法院自由裁量。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公约第74条损害赔偿额的规定,可以推断出违约方预见其违约后果的时间应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有的学者认为应预见的时间“可能包含从订约时至违约时的一段时间” 。honnold教授则指出构成根本违约的“可预见性”应从故意违反合同时起算,“如果卖方故意的背离合同规定延迟交货或发运数量或质量上违反合同的货物并且此时他应该知道这种背离合同将会引起对方当事人严重损害,这种违约就是根本性的”。 李巍老师在他的着作中认为“这种观点反映了第25条的本意,是可以接受的”,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买卖双方都可能发生根本违约,honnold教授仅从卖方违约出发讨论的问题是不是一定有普遍性?同时,教授使用违约方“故意”违约的时间来认定不免给了违约方以主动权而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何时违约方才有故意违约的意思呢?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意思表示的表达和接受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非违约方如果从客观表象来说已经认为违约方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意图进一步采取措施如宣告合同无效以减少损失,而这时如果违约方指出其没有故意违反合同,那么非违约方是不是就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呢?笔者同意一种观点认为,违约方可以预见其违约后果的时间应根据具体案件分为三种:(1)合同订立时;(2)合同订立后,违约行为发生时;(3)违约行为发生后。前两种情况下,如果违约方能够预见到其违约的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根本违约,因为这时违约方应该也能够采取措施不去违约或减轻损失;第三种情况只有在违约方知道其违约的严重后果后有机会提出修补时,才能构成根本违约。比如卖方在交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并得知这种不符将给买方带来巨大损失,那么如果存在修补的机会,卖方仍应积极采取措施去修补,经过卖方的努力而使买方没有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则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卖方拒绝进行修补,尽管这种后果在合同订立时或违约时他是无法预见的,仍将构成根本违约 。可以说,这种确定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实践中的复杂性也关系到根本违约情况的复杂性,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成立,而使非违约方取得救济权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相关内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家具买卖合同文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仲裁的几个问题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本(C&F或CIF条款)中外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程序商业地产“售后包租”P.K.“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服装定作(买卖)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