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单位“五水共治”捐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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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单位“五水共治”捐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单位“五水共治”捐款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单位“五水共治”捐款资金是指省级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助推“五水共治”缴入省财政专户的资金(以下简称捐款资金)。第三条捐款资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原则。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按照省委“五水共治,治污先行”的工作部署,为充分发挥捐款资金的使用效益,捐款资金全部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环节为农户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雨污分离截污管网、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等建设。第五条捐款资金分配坚持“两倾斜、一注重”。即重点向大江大河上游等生态源头地区、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等倾斜,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起步早、基础好的县(市、区)倾斜;注重发挥捐款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支持若干个县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第六条捐款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应符合以下条件:1.村级班子团结,战斗力强,村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2.群众基础好,参与积极性高。3.“美丽乡村”建设有一定成效,村庄垃圾和卫生保洁工作好。4.村庄人口规模适中,一般在400户左右,外出农户较少,常住户一般应占总户数的80%左右;人口相对集聚,中心集聚点户数一般应占总户数的80%左右,自然村在3个左右;农民住房水平适中,代表区域平均水平。5.生活污水的治理模式应选择为村域自建集中型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技术工艺应选择为符合二级以上排放要求。6.村庄其他基本条件具有代表性,交通方便,能够发挥示范样板、扩大社会影响等作用。7.村庄功能定位明确,具有发展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业的潜力和优势。第七条捐建项目采用“上下联动、以县为主、合力共建”的方式实施,省为指导单位,县为责任单位,捐建项目村所在乡镇(街道)为业主单位。第八条有关县(市、区)农办(农村治污办)、财政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上述第六条规定条件向省农办、省财政厅推荐捐建村庄名单,并报送项目具体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村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和问题,建设目标,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各项建设内容的主要工程参数、工程量,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效益分析,运行管护措施以及保障措施等。第九条省农办、省财政厅会同省“五水共治”办、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对各地上报的捐款建设村庄名单、项目建设方案等进行审定,并将审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方案办理相关拨款程序。第十条有关县(市、区)农办(农村治污办)会同财政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项目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等工作。项目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完工后,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及时开展竣工验收。落实项目管护责任,保障设施长期正常运行。第十一条捐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村两委和村民代表成立项目建设工作小组、监督小组,负责做好现场施工的统筹协调、群众发动、政策处理、现场监督、项目公示等工作。第十二条捐款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有关管理制度执行,采用县级或乡镇报账制,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使用。捐款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等与建设内容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第十三条捐款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公告制。县(市、区)财政局、农办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捐建村庄名单和捐款资金使用情况在当地进行公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委会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公示工作。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和农办(农村治污办)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资金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项目建设监督小组的监督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加强对捐款资金的使用监管。第十五条有关县(市、区)农办(农村治污办)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强化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须委托中介机构对污水治理工程质量进行监测评价。第十六条省农办会同省财政厅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捐建项目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督促检查。有关设区市农办(农村治污办)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对截留、挪用捐款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有关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五水共治”捐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农办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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