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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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王宏治 作者简介:王宏治(1948),男,湖北武汉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摘 要:唐代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察体系,朝廷以中书门下作为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尚书省作为行政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御史台作为专职监察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巡察使以中央的派出机构对地方州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察,从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察网络。关键词:监察;司法;中书门下;尚书省;勾检;巡察使 中国分类号: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趋于完善,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尤其具有特色,表现在形成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专职的监察机关多方位地对司法进行监督,地方常设机构与中央临时派出机构多层次地对地方司法进行监察。这种监察体制的建立,除了确保皇权统治外,也确实对保障国家吏治的清明和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 中书门下监督司法 (一)两省官的监督作用中书省与门下省合称“两省”,又称作“北省”,是唐王朝中央政府的决策机关,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中书省的职责是“掌军国之政令”,“盖以佐天子而指大政者也” 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令条。;门下省的职责是“掌出纳帝命”,“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 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条。凡国家大政,包括法律的颁布,一般都要由中书省草为诏敕,门下省复核后,方可正式颁发,宣告天下。唐太宗十分重视中书、门下的作用,曾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者,皆应执论。” 贞观政要卷1论政体第二。唐初定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 资治通鉴卷193唐太宗贞观三年。国家所有的公文都要经过中书、门下两省颁发。在司法监督方面,唐太宗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即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 贞观政要卷8论刑法第三十一。以后又扩大为五品以上,并将门下省的复核作为定制,“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 旧唐书卷50,刑法志。真正从事司法监督的实际上是给事中和中书舍人,而给事中与中书舍人是以和侍御史组成的“三司受事”来对上诉到中书门下的狱案进行复核。“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 唐六典卷8门下省给事中条。由于中书令与门下侍中是中书、门下两省的长官,又兼宰相,故其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如太宗时,杨纂为长安县令,“有妇人袁氏妖逆,为人所告,纂究问之,不得其状。袁氏后又事发,伏诛,太宗以为纂为不忠,将杀之。中书令温彦博以纂过误,罪不至死,固谏,乃赦之” 旧唐书卷77杨纂传。中书令实际上是以“议”的方式对司法进行监督。武则天长安四年(公元704年),宠臣“张宗昌坐遣术人李弘泰占己有天分,御史中丞宋璟请收付制狱,穷理其罪”,司刑少卿桓彦范上疏“伏请付鸾台凤阁三司考竟其罪” 旧唐书卷91桓彦范传;又见资治通鉴卷207唐则天后长安四年。鸾台凤阁即武则天时的中书门下。又玄宗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宗室“薛王业之舅王仙童,侵暴百姓,御史弹劾,(李)业为之请,敕紫微黄门复按。”紫微即中书省,黄门即门下省,当时的紫微令姚崇、黄门监卢怀慎奏曰:“仙童罪状明白,御史所言无所枉,不可纵舍。” 资治通鉴卷211唐玄宗开元二年。可见当时中书门下对司法还是能够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唐后期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右威卫大将军康季荣“擅用官钱二百万缗,事觉,季荣请以家财偿之。上以季荣有开河、湟功,许之。给事中封还敕书,谏官亦上言”。宣宗无奈,只得,“贬季荣夔州长史” 资治通鉴卷249唐宣宗大中九年。功臣挪用公款,事发后,本人愿用家财补偿,皇帝批准了,给事中仍可驳回,说明给事中的监督作用仍在发挥。中书门下两省以详议、复核以及封驳的方式,行使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权。(二)谏官的监督作用唐代中书门下对司法的监督,与谏官的设置有很大关系。唐初十分重视隋亡的历史教训,在高祖起兵的当年,即有万年县法曹孙伏伽上谏书,认为:“隋后主所以失天下者何也?止为不闻其过。当时非无直言之士,由君不受谏。”并上表请置谏官,“高祖皆纳焉” 旧唐书卷75孙伏伽传。平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谏官是谏议大夫和左右补阙、拾遗。武德五年(公元622年),始置谏议大夫四员,以为专职谏诤官员。太宗即位之初,魏征、王珪皆为谏议大夫,太宗采纳王珪的建议,“敕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阁,必遣谏官随之” 旧唐书卷70王珪传。,以便“有失辄谏” 资治通鉴卷192唐太宗贞观元年。并诏“每宰相入内平章大事,必使谏官随入,与闻政事” 通典卷21职官三门下省。其后,太宗又多次强调谏官应对中书、门下二省的诏敕进行“执论”;对国家的政策、法令及组织、人事等事宜,如认为有不妥者,应以言谏;甚至对皇帝的言行,也可以进行监督、规谏。这样,在太宗朝,就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谏官监察的法定地位。武则天执政后的第一年,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即对谏诤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造。首先,加置左右补阙(秩从七品上)、左右拾遗(秩从八品上)各二员,从而增加了谏官的人数,尤其是补阙、拾遗的品秩较低,一般多以科举新进的年轻人担任,并注重其人选,故使当时的谏官较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改谏官由门下一省统辖,为门下、中书二省分隶。以左补阙、左拾遗隶门下省,右补阙、右拾遗则隶于中书省。这一改造,从积极意义上讲,将门下一省掌规谏,改为门下、中书二省同掌,使最重要的决策和立法机构同时都具有规谏职能,扩大了谏诤组织。但从消极意义上看,太宗时的谏官,多以监督宰相和君王为主要职责;武则天改二省同掌谏诤之权,从某种含义上讲是为了让门下、中书这两个最高决策机构互相监督,以便于她个人从中操纵。这样,谏官的监察就与御史的监察一样,成为专制王权下监督百官的监察机关,君王本人仍置身于监督之外。这与武则天的一系列改制是相呼应的,武则天将御史台改成了专门办理制狱的办案机构,又扩大了谏官组织来从事监察。第三,武则天又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命铸造四只铜匦,以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各一人为知匦使以掌之,并以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充理匦使。知匦使专知受理辞状,每日清理所有投书,至晚送达于上,事关紧要者可当时处断;理匦使则接受知匦使所送之状,进行审理处断,重要之事可直接奏报君主。 唐会要卷55匦。以后四匦合为一匦,这是谏官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之一。谏官行使监督权,主要是针对时政陈诉得失。既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向君主本人提意见,也可以直接陈述宰相等政事之得失。至于对朝廷百官的监督则更不在话下。谏官的监督不是以司法等强制手段,而是以“廷议”,即对皇帝当面陈述政见、谏议;二是“上封”,即以书面形式,上书陈述时政得失,官员善恶。如武则天时右补阙朱敬则曾上疏言事,谏武则天“宜绝告密罗织之徒”,并“改法制,立章程”等,武则天虽不可能接受他的意见,仍“甚善之”,还“赐帛三百段” 旧唐书卷90朱敬则传;又资治通鉴卷205唐则天后长寿元年。长安三年(公元703年),宰相魏元忠、凤阁舍人张说为张易之兄弟所构陷,下狱将被处死,又是这个朱敬则,当时升为正谏大夫(即谏议大夫),在众宰相无敢言的情况下,“独抗疏申理”,使之“乃得减死”。至于由谏官纠正的冤、假、错案也不可胜数。德宗贞元十一年(公元795年),宰相陆贽等遭裴延龄诬陷,无人敢救。阳城自处士征为谏议大夫,平日不进一言,此时“帅拾遗王仲舒、归登、右补阙熊执易、崔邠等守延英门,上疏论延龄奸佞,贽等无罪” 旧唐书卷192隐逸阳城传;又资治通鉴卷235唐德宗贞元十一年。此举虽未能改变德宗之意,却得到时议的肯定,八十岁的金吾将军张万福听说后,赶到延英门,大声说:“诸谏议能如此言事,天下安得不太平?” 谏诤制度是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对最高统治者实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曾对君王本人起到有限的监督作用。这主要取决于君主个人的开明与否及政治斗争的需要。唐太宗、高宗、玄宗统治初期,为政清明,肯于虚心纳谏,谏官也敢于直言,谏诤制度也就能够发挥其作用。武则天时期,利用谏官,排除异己,打击政敌,谏诤制度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而当君主个人品质发生变化,如玄宗后期,贪图安逸,不愿听取不同意见,谏官进言,多被贬斥,言路渐被堵塞。开元二十四年(736 年),补阙杜琎上书言政事,第二天即被黜斥为外县县令。奸相李林甫就此事劝其余谏官说:“明主在上,群臣就顺不暇,亦何所论?君等独不见立仗马乎,终日无声,而饫三品刍豆;一鸣,则黜之矣。后虽欲不鸣,得乎?”从此,谏诤之路断绝。史称:“林甫居相位凡十九年,固宠市权,蔽欺天子耳目,谏官皆持禄养资,无敢正言者。” 新唐书卷223奸臣上李林甫传。谏诤制度被统治者自己破坏,曾任右补阙的起居郎吴竞上疏警告:“自古人臣不谏则国危,谏则身危”;“夫帝王之德,莫盛于纳谏”,并列举桀、纣及隋炀帝因拒谏而亡国的例子,希望玄宗对“能直言正谏不避死亡之诛者,特加宠荣” 新唐书卷132吴竞传。然而玄宗对此也不能接受,最终导致了“安史之乱”,几乎断送了唐王朝的天下。但谏诤制度的建立,对后世的影响极大,谏官与御史成为司法监督的主要力量,合称为“台谏”。二、御史台对司法的监察唐朝最主要的专职监察机关就是御史台,由御史台行使的监察权,叫做“台官监察”。 唐玄宗时,御史台体制更加趋于完善、规范,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制开始形成。三院御史行使监察权,各有其侧重点。台院侍御史以弹奏为基本职责,重点在纠弹职位较高的官员。殿院殿中侍御史以“知班”为主要职责,即在百官朝班时,殿中侍御史列于阁门之外,“百僚班序有离立、失列、言嚣而不肃者,则纠罚之” 通典卷24职官六御史台。察院监察御史则以出使巡按为其主要职则,一般出巡的目的是纠察地方官吏贪赃不法的行为及受理地方重大刑狱和上诉案件的复审。同时,三院御史的职掌又互有交叉,如弹奏之责,三院御史皆有;出巡本应由监察御史,但“州县官有罪,品高则侍御史,卑则监察御史按之” 资治通鉴卷207唐则天后长安四年。,即在州县高官犯事须委使按察时, 侍御史也可出使巡按。 御史因其为“治官之官”,故对其“选任尤重”。唐代选官,皆由吏部注拟,五品以上皇帝敕授,六品以下奏授。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虽为六至八品官,但因地位特殊,职责重要,故多为敕授;即使有吏部注拟者,在过门下省复议时,也多数会被否决。一般御史由朝中高官荐举,皇帝认可后则敕授,但若被荐的御史出了问题,则举荐者也要负连带责任。如宰相张九龄曾荐周子谅为监察御史,开元二十五年(737 年),周子谅因弹劾牛仙客,触怒玄宗,“令于朝堂决杀之”,张九龄也以“坐引非其人”,左迁为荆州长史 旧唐书卷99张九龄传。监察官员若利用职权,挟私诬陷他人者,按诬告反坐的原则处以刑罚。据唐律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 唐律疏议卷23斗讼律诬告反坐条。在对监察官员的考课方面,唐令则规定“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 唐六典卷2考功郎中员外郎条。三、 尚书省与勾官对司法的监察 (一)尚书都省的监督 在唐代的官制体系中,从中央到地方,内外官府,皆有勾官设置,成为一套独立的以勾检为手段的行政、财政监察系统。这也是唐代官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 唐代勾检制度的最高部门是尚书都省。这是中央领导机构设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 尚书都省以左、右丞为最高勾检官,其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唐六典说:“左右丞掌管辖省事,纠举宪章,以辨六官之仪制,而正百僚之文法。”唐人也称尚书都省为“勾曹”,“右丞官居省辖,职在纠绳”;“左丞品秩既高,又居纲辖之地” 唐会要卷58尚书都省左右丞。,其意都是说左右丞行使最高勾检之权。勾检官实际上是独立于御史台之外的监察部门。册府元龟将尚书都省归于“宪官部”,其“序”说:“尚书左右丞,掌纠举宪章,御史纠劾不当者,兼得弹奏,亦宪官之任也。” 册府元龟卷512宪官部总序。也即是说,尚书左右丞的职责相当于御史之任。 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的主要职能也是勾检。唐六典说:“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举正稽违,省署符目,都事监而受焉。”左右两司各辖三部十二司的勾检职责。 尚书省的长官左、右仆射在唐初为当然之宰相,其与左、右丞对“御史纠劾不当者,兼得弹之”,说明其拥有对御史的监督权。这可说是最高层次的勾检权。“凡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与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以宣邦教” 旧唐书卷43职官二尚书都省。故唐人又称勾检官为“纲纪之官”。尚书左右丞的勾检范围几乎无所不包。唐太宗曾有敕:“尚书细务属左右丞,惟大事应奏者乃关仆射” 唐会要卷57尚书都省左右仆射。尚书左丞“掌管辖诸司,纠正省内,勾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通判都省、寺;若右丞阙,则并行之。右丞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若左丞阙,右丞兼知其事。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 旧唐书卷43职官二尚书都省。尚书省诸司文案皆须由都省发付,诸司判完后须送还都省,经都省“勾检稽失”,然后发出。左右丞“坐曹得出入郎官,立朝得奏弹御史” 白居易集卷48中书制诰庾承宣可尚书右丞制。,即对尚书省诸司的郎中、员外郎人选具有人事审核权,甚至对御史都可行使纠弹权。此外,在司法方面,尚书都省还是尚书刑部之上的一级上诉机构,州县诸司冤滞案件,有不服上诉者,须“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诉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 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员外郎条左右丞以“复理”的方式对州县的审判进行监督。武则天时的宰相狄仁杰曾就此说:“左右丞,徒以下不勾;左右相,流以上乃判” 资治通鉴卷204唐则天后天授二年。 尚书都省对天下徒、流以上的案狱进行勾判,一般并不直接参与审判,而是通过勾检的方式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甚至可对生效的判决实行“封驳”。如德宗时吕元膺为尚书左丞:(二)录事参军的监督地方州县的勾检官是录事参军(或司录参军)、主簿、录事等,也可对州、县长官刺史、县令等进行监督、检察。州府的户曹、仓曹、兵曹、法曹、功曹、士曹等机构合称为“判司”;而从事勾检的“录事司”,则称为“勾司”,或“纠曹”。唐人极重勾官,据肃宗乾元元年制载:“凡县令、判司与录事异礼,尊其任也。” 通典卷33职官一五总论州佐注。乾元以后,录事参军的品秩较同级判司加升一级。于邵在其京兆府司录加秩记中说:“天下纠曹而加秩,以为此官郡府之枢,辖政之小大,自我褒贬,若网之在纲,犹衣之有领,会人存政举,所益者多。” 全唐文卷429,于劭:京兆府司录加秩记。著名诗人杜甫曾有诗赠阆州录事参军韦讽:“操持纲纪地,喜见朱丝直。当令豪夺吏,从此无颜色。若必救疮痍,先应去蝥贼。” 少陵集详注卷13送韦讽阆州录事参军。可见录事参军监察地方吏治职责之一斑。总之,州、府的录事参军,“皆操纪律,纠正诸曹,与尚书省左、右丞纪纲六联略同” 唐会要卷58尚书都省左右丞。实际上,录事参军对地方长官也负有监察使命。如高宗时,杜景俭为益州录事参军时,“时隆州司马房嗣业除益州司马,除书未到,即欲视事,又鞭笞僚吏,将以示威。”杜景俭劝之不听,“乃叱左右各令罢散,嗣业惭赧而止”。不久“有制除嗣业荆州司马,竟不如志”。时人之语曰:“录事意,与天通,益州司马折威风。” 旧唐书卷90杜景俭传。唐初州司马是实官,在长官有阙时可代行长官职权,益州是大都督府,司马为从四品下阶,而录事参军不过正七品上,却可制约其行使职权,关键是其意可“与天通”,即直接可向皇帝汇报情况,即监督地方长官。又如德宗时,乔琳曾历任果、绵、遂、怀四州刺史,曾对其属录事参军任绍业说:“子纲纪一州,能劾刺史乎?”任绍业随即拿出他记录乔琳任职期间所犯的过失给他看,使乔琳大惊失色,说:“能知吾失,御史材也。” 新唐书卷224叛臣乔琳传。说明录事参军在地方起着御史的作用。录事参军还负有对所辖县的官吏进行考课的职责,如武则天时,李祥为监亭尉,“因校考为录事参军所挤排”,不服,对刺史说:“录事恃纠曹之权,(李)祥当要居之地,为其妄褒贬耳。” 唐刘肃:大唐新语卷2刚正第四。勾官由于其地位职务的特殊性,对其选任也十分严格。唐太宗曾亲自举选戴胄、魏征、房玄龄、刘洎等为尚书左右丞。州录事参军也由吏部选注,必须是原来政绩优异者,方能入选,中书门下还要“更审详择”。对其考绩,规定为:“明于勘复,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 唐六典卷2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 若判司文案有误,勾官勾检不利,未能觉察,使错误的公文书发出生效,勾检官与判官都要承担责任,判官若得罪,勾官以连坐减等处罚。据唐律疏议名例律同职犯公坐条规定:“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其疏议曰:“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皆同下从:若有四等官,同四等从;有三等官,同三等从;有二等官,同二等从。”勾检之官,在同职犯罪中,以最低等处罚。从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大量官文书中,都可看到各种司法文书如“辩”、“判”中,都有录事参军与录事的勾判 有关勾检制度的详情,可参考王永兴教授之唐勾检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年。司法文书都要经过录事参军之手,甚至皇帝的赦令也要由录事参军宣布。据稽神录记载:“袁州录事参军王某,尝劾一盗,狱具而遇赦。王以盗罪不可恕,乃先杀之而后宣赦。” 太平广记卷124报应冤报袁州录事,引稽神录。录事参军是中央派驻地方州一级的行政及司法监督官员,县则由主簿为勾检官,“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印,给纸笔、杂用之事”;另有录事“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 唐六典卷30,三府督护州县官吏。,是县级的行政与司法监督官。四、 巡察使对地方的司法监督 以朝官出使,分巡天下州县,是两汉以来中央对地方进行监察的传统作法。隋唐时期,沿用这一制度。唐太宗十分重视吏治,他担心地方官员残害百姓,将都督、刺史的姓名录在屏风上,随时记录他们的作为。但一人之力,毕竟有限,不可能顾及如此众多的州官,太宗同时使用传统的办法,遣使巡察天下,监察州县官吏,以奖惩之。杜佑在论述唐代官制的特点时说:“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 通典卷19职官一职官总序。这是极其精辟恰当的。所谓“使”,是指由皇帝临时派出执行某种政务的官员。一般来说,有事则置使,事毕则罢。用置使的方法,来弥补设官中的漏洞,官与使形成了一套网络,这就是“官经使纬”的官制格局。 唐代巡察州县的使官有两类:一类是御史台的监察御史巡行天下,每年两次,春曰“风俗”,夏曰“廉察”。武则天时,曾采用隋炀帝建立肃政台的办法,设立右御史台,又改称为“右肃政台”,作为监察州县的专门机构。玄宗时,虽又将左右肃政台合为一御史台,但监察御史巡察州县并没因此而取消。 第二类遣使巡察地方的办法是,以品秩较高的朝官充巡察大使、黜陟大使等,或以地方高官充使,但只能巡察邻道,不得巡省本道,其目的在于回避。此外还派监察御史定期出巡州县,监督地方吏治。 但无论是朝官大员出巡,还是御史出使,都具有临时性,事毕朝官归省、寺,御史回台,暂出即还,都不常驻地方。到中宗时,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唐帝国人口从武德初时的200万户,约1000万人,增加到615万户,3714万余口 资治通鉴卷208唐中宗神龙元年。人多则事繁,加之统治者本身的腐败, 社会矛盾尖锐。神龙二年(705 年),再次遣使,“二十人分为十道巡察使,二周游一替,以廉按州部,俾其董正郡吏,观抚兆人,议狱缓刑,扶危拯滞” 唐大诏令集卷102政事按察上遣十使巡察风俗制。由此开巡使常驻地方的先例。 睿宗景云二年(711 年),又曾议置二十四都督府,作为常驻地方的监察机构,因遭到许多官员的反对,惟恐都督“权任太重,或用非其人,为害不细” 资治通鉴卷210唐睿宗景云二年。,引起其他弊病,从而作罢。但唐代的州,远小于秦、汉的郡,刺史的权力也极其有限,朝官不愿外任,“京官不称职,方始外出” 旧唐书卷74马周传。,故地方吏治也难以清明。用遣使出巡的办法,其使数年一出,如走马观花,使过奸复生,无法真正起到监察地方的作用。景云二年,置都督府之议虽罢,却采取了置十道按察使的措施,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按察使与以前的巡察使最大的不同点是:京畿、都畿道由两御史中丞分别兼领,其余诸道按察使有的是由有朝籍的省、寺职衔者担任,有的是以驻在州刺史的身份分领按察使,从而监察官与地方官融为一体。按察使成为中央派出的、常驻地方的、州之上道一级的监察官。道也从此成为真正的监察区。 开元二十二年(734 年),分天下为十五道,并改按察使为采访处置使,宰相张九龄亲自撰写敕文,道:“其天下诸道,宜依旧逐要更置使令采访处置。若牧宰无政,不能纲理;吏人有犯,所在侵渔;及物土异宜,人情不便;差科赋税,量事取安。朕所责成,贵在简要,其余常务,不可横干。其便宜令中书门下即简择奏闻,朕将亲览。” 唐大诏令集卷100政事官制上置十道采访使敕。采访处置使为驻一州而领数郡的常驻地方监察官,其职责在张九龄所撰敕文中已明确规定 ,并责成其对地方常务“不可横干”。 但在天宝九载(750 年)时,玄宗又下敕:“本置采访使,令举大纲,若大小必由,是一人兼理数郡。自今以后,采访使但访察善恶,举其大纲,自余郡务,所有奏请,并委郡守,不须干及。” 通典卷32职官一四州牧刺史。由此可知,采访处置使本当是仅“举大纲,察善恶”的监察官,但次时已出现其“兼理数郡”的情况。这是由于采访处置使拥有对州县官的监察权,又长期驻守于州县,同时兼任治所州之刺史,既负责本州的行政事务,又对本道各州官吏的政务,包括司法审判事务进行监督,并对他们进行考课,甚至可以“专停刺史务”,即对管区其他州的刺史拥有罢免权。这自然就使各州刺史不得不承认采访处置使为自己的上一级行政领导。 “安史之乱”后,全国陷入内战之中。原来设于边疆地区的节度使也设在了内地。节度使同时又领观察处置使之衔,拥有军事、行政、监察及财政诸权,原来的监察道,逐渐演变为州、县之上的一级行政单位,形成了“今县宰之权,受制于州牧;州牧之政,取则于使司” 白居易集卷63策林三牧宰考课。的局面。这样,观察使的监察作用也日渐被行政事务淹没,成为单纯的行政事务机构,甚至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成为州之上的一级上诉机构。武宗时,韦温为宣歙观察使,“池州人讼郡守,温按之无状,杖杀之” 旧唐书卷168韦温传。涉及郡守(即刺史)的案件是向观察使起诉。又有会昌五年(公元845年),扬州江都县尉吴湘,“为部人所讼赃罪,兼娶百姓颜悦女为妻,有逾格律。李绅令观察判官魏铏鞫之,赃状明白,伏法” 旧唐书卷173吴汝纳传。李绅时为淮南节度观察使,派其判官审理所辖官员,既是监察,又是审判。此案后来证明是冤案,经谏官与御史反复论谏,最后昭雪,并成为牛党倾覆李党的导火索。宣宗大中四年(公元850年),刑部侍郎、御史大夫魏謩奏:诸道州府百姓诣台诉事,多差御史推劾,臣恐烦劳州县,先请差度支、户部、盐铁院官带宪衔者推劾。又各得三司使申晨,院官人数不多,例专掌院务,课绩不办。今诸道观察使幕中判官,少不下五六人,请于其中带宪衔者委令推劾。如累推有劳,能雪冤滞,御史台阙官,便令奏用。 旧唐书卷18下宣宗纪。这个奏章得到宣宗批准,实际上就是肯定了观察使成为州之上、御史台之下的一级诉讼机关。唐后期,观察使府,自辟僚佐。因观察使是朝廷委派的监察地方的官员,故观察使本人带有检校御史中丞,甚至检校御史大夫的“宪衔”;而其所辟之僚佐,也相应地带有检校监察御史或检校侍御史的“宪衔”。魏謩建议将百姓向朝廷御史台的申诉下放到观察使府,由观察使府代为行使御史台对地方司法的监督权,有功者可提拔到御史台,成为正式的御史。五代时又以诏敕的形式将观察使府的审级加以确定。据五代会要:周广顺二年十月敕:今后有百姓诉论及言灾沴,先诉于县;县如不治,即诉于州;州治不平,诉于观察使;观察使断遣不当,即可诣台申诉。如或越次诉论,所司不得承接。如有诋犯,准律科惩。 五代会要卷17御史台。此时若不经观察使直接到御史台申诉,反到成为“越诉”了。综上所述,唐代中央政府已经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三重监督机关,同时对司法行使监督权,而地方也有常驻与巡察这两种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方式,从而构成了一个较完善的监察网络。这是唐王朝兴盛在制度上的保障,而这一制度被统治者自身破坏,正是导致唐王朝覆灭的重要原因之一。 载于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总第1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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