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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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释义 一 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背景及经过 一 2002年9月1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由国务院颁布并施行 各级医疗机构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事故报告 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 建立健全了医疗机构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该条例实施近15年 很多规定存在与相关法律不一致或相冲突的现象 二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次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区别开来 第一次提出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即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 按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总结 自2010年7月1日以后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 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为法律 法规依据 医疗事故条例 被搁置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签发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四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医疗纠纷预防 法律责任 附则 医疗纠纷处理 一般规定 纠纷解决途径 医疗鉴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 保护患者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注释 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高到立法目的的层面 可见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性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 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 条例的调整范围为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 涵盖了所有医患双方因诊疗引发的争议 第一章总则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规范诊疗活动 改善医疗服务 提高医疗质量 预防 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 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 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释义 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 强调了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 应当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处理医疗纠纷 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 及时的原则 实事求是 依法处理 释义 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 协调 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一章总则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查处 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 民政 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明确了卫生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 以及财政 民政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的职责 第一章总则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 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释义 本条建立了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鉴于医学的不确定性 不论医疗机构技术的高低 只要存在医疗行为 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 患者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 理性地面对风险 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风险 填补损失是国际通行做法 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之下 医生可以放心的救治病人 即使出现医疗纠纷 也有承保机构参与负责解决 而患者也可以放心就诊 在发生医疗意外时 获得医疗保险的赔付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 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 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第一章总则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 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报道医疗纠纷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恪守职业道德 做到真实 客观 公正 释义 患者缺乏医疗卫生常识是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之一 媒体的真实客观报道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之一 因此 新闻媒体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该条正是从法律层面强调了新闻媒体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 加强人文关怀 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 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 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 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的培训 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释义 该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除强调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 加强人文关怀外 还规定了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 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 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 职人员 加强对诊断 治疗 护理 药事 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优化服务流程 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 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防控措施 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隐患 释义 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 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防控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 保障临床应用安全 降低医疗风险 采用医疗新技术的 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 确保安全有效 符合伦理 释义 本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严格执行药品 医疗器械 消毒药剂 血液等的进货查验 保管等制度 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 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 医疗器械 消毒药剂 血液等 释义 本条强调了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的药品 医疗器械 消毒药剂 血液等产品的进货查验和保管制度等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 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 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释义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55条第一款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 以为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基本一致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款是针对紧急救治情形所作的规定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基本一致 具体法律适用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之规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四条开展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释义 强化了医疗服务行业的 领域的风险防控 对医疗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要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 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 伪造 隐匿 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释义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 符号 图标 影像 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包括门诊 急诊 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 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规范 详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 2010 11号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 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说明 释义 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 采取抢救措施时做的记录 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 抢救时间及措施 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 伪造 隐匿 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释义 造成病历丧失真实性将会由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 复制其门诊病历 住院志 体温单 医嘱单 化验单 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 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历资料时 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 可以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查阅 复制病历资料 释义 该条为本条例的最大亮点 取消了主 客观病历的分类 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 复制全部病历资料 此前只能复印住院志 医嘱单 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客观病历资料将成为历史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 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 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整 存在修改 伪造 篡改等问题 不认可病例的真实性 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 加强医患沟通 病历公开是重要措施之一 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 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 也体现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 意见和建议 应当耐心解释 说明 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 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自查 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 如实说明情况 释义 本条旨在强调进一步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 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 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 职人员 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程序和联系方式等 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释义 投诉 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提供的医疗 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 以来电 来信 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应问题 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具体流程参见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 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 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释义 本条强调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 治疗 检查的规定 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 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释义 本条对患者的就诊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普及健康科学知识 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释义 本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科普职责 解读 一 告知内容 1 病情 2 医疗措施 3 医疗费 4 告知要书面 建议住院病人至少要有三次医患告知 入院 院中 出院 二 二特一术 告知 1 告知内容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1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 常常遗忘 2 告知对象 患者 患者不能表达意志 告知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3 抢救患者生命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上述人员意见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负责批准 上述人员在现场 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意见或者不表示是否进行手术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 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双方自愿协商 二 申请人民调解 三 申请行政调解 四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释义 规范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只规定了协商 行政调解 法院诉讼三种途径 缺少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调解的内容 本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五种途径 增加了患者选择医疗损伤救助和补偿的途径 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 有关病历资料 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 有关病历资料查阅 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 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解读 1 尸体检查务必书面告知 家属拒签要备注 告知时间 到分钟 地点 告知人姓名 在场人姓名等 2 制定书面告知模板 让医生直接写 在出院小结病历上书写不规范 释义 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 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此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重点加以关注 否则将会加大医院的诉讼风险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 启封病历资料的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 也可以是复制件 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 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 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 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 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 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释义 明确了病历封存 启封的具体流程及条件 便于实践操作 解决了患者封存病历后怠于行使权力 使病历资料长期处于封存状态 医院启封病历受阻碍的难题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疑似输液 输血 注射 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启封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 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 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 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释义 明确了疑似输液 输血 注射 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启封的具体流程及条件 同时对需要检验的委托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便于实践操作 解决了现场实物封存后患者怠于行使权力 使现场长期处于封存状态 医院启封病历受阻碍的难题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患者死亡 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 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签字的 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 超过规定时间 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释义 本条删除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8条中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的规定 同时将 拒绝尸检 修改为 不同意 尸检 本条用词更加准确 精炼 增加了 死者近亲属拒绝签字的 视为死者近亲属拒绝签字 医院束手无策的窘境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 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 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 按照规定处理 释义 本条与2002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相比较 尸体存放地点增加了 指定的场所 实践中一般多指殡仪馆 这一方面是出于尸体解剖后方便患者家属办理丧事 另一方面是某些医疗机构 如个人诊所 乡村卫生室不具备存放条件或者尸体解剖条件 相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本条更具有操作性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释义 规定了医疗机构向卫生主管部门的报告制度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响应机制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 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依法处置 维护医疗秩序 释义 本条是指对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性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依法处置 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 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 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 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 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 合法 平等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尊重客观事实 医患双方应当文明 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 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防止畸高或者畸低 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 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 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释义 规定了医患双方协商场地及双方代表人数 规定了协商的原则 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 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 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方申请调解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 书面申请的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 口头申请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 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 可以主动开展工作 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 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 终止调解 释义 规定了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的规定 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 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 兼 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 不得收取费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 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的组织建立 人员资质做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部 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对常态性和可持续性 天仙了政府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视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 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 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释义 创设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专家咨询制度 与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 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 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 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 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 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 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尊重科学 恪守职业道德 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 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 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 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释义 建立了统一的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二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 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并存 确定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损害鉴定的合法地位 明确了统一的鉴定标准 程序 规定了鉴定费的收取办法 取消了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分级制度 本条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 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 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 法学 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 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 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医学会 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 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 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 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咨询专家 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 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 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 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 法学 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 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 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释义 建立了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医学会 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 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 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 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释义 明确了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内容 此处需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第 四 项 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的规定 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第 二 项中规定的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用词不同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咨询专家 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 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 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释义 本条规定咨询专家 鉴定人员的回避制度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需要鉴定的 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 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视为调解不成 释义 本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条件期限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释义 本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告知制度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 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 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 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 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需要鉴定的 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视为调解不成 释义 本条规了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具体程序及调解期限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 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 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 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释义 本条规定了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专家咨询 医疗损害鉴定参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 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 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释义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隐私保护制度及调解不公开的原则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 当事人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做出了明确的阐述 发生医疗纠纷 需要赔偿的 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释义 此处法律应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取消了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篡改 伪造 隐匿 毁灭病历资料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医疗机构篡改 伪造 隐匿 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及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参与鉴定的有关专家有必要出庭的 有关专家应当出庭作证 有关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 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经人民法院同意 有关专家可以通过视频 音频传输技术等远程在线方式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作证的专家采取不暴露外貌 真实声音等保护性措施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及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 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 未按规定填写 保管病历资料 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 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 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 职人员 七 未按规定封存 保管 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 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释义 本条列举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医学会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医学会 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 该医学会 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医学会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政处罚及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 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政处罚及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依法予以解聘 一 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 侮辱当事人 三 索取 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 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新闻媒体编造 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释义 本条强调了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及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 造成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 造成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附则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 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并未废止 依据 新法优于旧法 的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与本条例相冲突的条款将会失去法律效力 本条例尚未规定的条款 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 鉴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 医疗事故罪 尚存 医疗事故 暂时还不会退出历史舞台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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