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法》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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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蟠龙采油厂(简称“采油厂”或“厂”)质量、计量及标准化管理,提高采油厂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实现“质量兴企”的战略目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及各二级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质量包括井下作业质量、工程质量、采购物资质量、特种车施工及交通配属服务质量、设备维修质量、后勤物业服务质量及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和QC小组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采油厂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安全环保质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是质量计量标准化综合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为:(一)负责厂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二)负责厂群众性质量小组活动工作。(三)负责厂计量器具的管理及年检工作。(四) 负责质量管理项目费用的申报,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第六条 各科室及各生产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配备质量监督检验员。第三章 综合质量管理第七条 采油厂实施质量目标管理,应层层分解质量目标和指标。第八条 采油厂及各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体系,通过持续改进质量问题,提高管理绩效。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设备设施操作、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规程。第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分析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趋势,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采油厂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质量检查工作,并对各二级单位进行指导,考核。(一)基层单位每月开展一次质量检查工作。(二)班组每周开展一次质量检查工作,班组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施工前和作业过程中的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或上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发生的质量事故或发现的质量问题。第四章 体系管理第十三条 采油厂应建立、推行ISO9000,ISO14000,GB/T28000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收集、识别、评价、更新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项技术标准。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组织实施质量风险管理,组织开展员工辨识、评价生产过程的质量、风险及后果的活动,正常情况下各单位每年年底组织一次辨识、评价活动,如遇新员工入职,或者采用了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及时组织辨识、评价,并报安全环保质监科备案。第十六条 生产、服务过程应按体系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并编写工序质量检查卡,严格工序检查。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每季组织不少于1次的质量体系内审,检查、整理、分析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跟踪、验证、纠正预防措施实施的有效性,持续改进体系表现水平。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理评审,分析、讨论、评价质量过程控制效果及产品的符合性和用户满意度,确定改进项目,提出相应纠正预防措施。第五章 地面工程质量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凡在厂内承担工程的施工方必须通过资质审查,具体按照蟠龙采油厂施工队伍准入原则和蟠龙采油厂招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并对施工质量总负责。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坚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材质、规格及型号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有损健康、安全和环境的不合格材料。第二十二条 基建科和用户单位应采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计划及施工方案施工,或使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施工方提出意见。第二十三条 施工方应定期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对施工过程及质量关键控制点、原材料进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第二十四条 施工完成后依据图纸、标准及要求对工程质量预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等待验收。第二十五条 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施工中出现不按图纸施工或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质量问题,应要求施工方无条件返工。(二)出现不按设计要求使用原材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施工方无条件更换符合要求的合格材料。(三)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按质量承诺及时返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六条 采用质保金方式,在工程结算时由基建科扣留施工方一定比例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全额返还。第六章 井下作业质量第二十七条 井下作业施工前由现场当班负责人对施工设计、当日施工过程的质量风险及控制措施进行交底,明确责任人。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第二十九条 现场当班负责人监督检查岗位工人执行操作规程和工序检查情况,依据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严格作业过程使用的材料、配件,对工具进行检查,检验。第三十条 压裂、酸化、隔采分注,复杂井、事故井处理或新工艺的使用等关键项目施工,井下大队和厂主管技术领导、技术人员应现场监督、指导。第三十一条 井下作业单位每个月对各作业队的质量工作进行检查,并考核、排名,对查出的问题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要求整改。第三十二条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工序、原井管串、工用具、钻具、溶液、材料等,应在工序质量检验记录中进行记录,并根据情况进行标识隔离、返工、更换等适当处理。第三十三条 井下作业资料的录取、收集、上报及管理按照蟠龙采油厂井下作业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执行。第七章 采购物资质量第三十四条 物资采购单位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料申请计划采购符合用户需求的物资。第三十五条 物资供应科应从油田公司或采油厂所确定的合格供应商中选择供应商,供应商的选择参照蟠龙采油厂定点单位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执行。(一)评审合格供应商的资质和经营范围,评审合格供应商所供应产品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的相关资质、过往质量业绩。(二)队资质不全或以往质量存在问题未改进的,禁止纳入;(三)合格供应商的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产品质量准入审查由采购单位向安全环保质监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与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四)所采购的物资必须在供方具有资质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内。第三十六条 拟采购物资不在合格供方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内的,应采取招标办法确定满足要求的供应商。第三十七条 物资供应科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应明确采购物资执行标准、供货时间、售后服务、验收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在采购合同手续未办齐全的情况下,严禁采购。第三十八条 由供货方、使用方、物资采购方依据采购计划、产品标准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第三十九条 安全防护设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井下作业工具、各种设备及关键汽车配件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物资由供货方、物资供应科、安全环保质监科及使用单位四方联合验收。第四十条 采购物资入库质量验收原则(一)对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范围、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 (二)对有长度、质量、工作压力、最高压力要求的产品,进行测长、称重、试压验收。(三)产品的随机文件必须齐全,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采用的标准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和厂址、联系方式,检验结论、检验者、检验证章;2.使用说明书包括了该产品的操作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安全须知)等内容。3.进口产品应附有商检检验证书,并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关系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产品,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应有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4.计量器具,要审查其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的相应资质及资质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并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发放和投入使用。5.国家实施安全认证的产品,要审查其安全许可证及证书的真实性和时效性。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审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及其真实性和时效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防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皮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鞋,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安全帽,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安全带,电焊面罩,焊接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安全网)。7.防爆电气产品必须审查其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及其真实性和时效性。8.液化气、氧气、乙炔等气瓶必须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气体充装许可证、气瓶检验钢印或合格证、及其真实性和时效性。9.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审核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10.检测报警仪器必须审查其上的固定铭牌、是否印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并标明了测量范围。若是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要审查其是否符合防爆要求。11.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包装上要有许可证编号;属强制认证的产品要有3C认证,QS认证标准。12.一般产品,须按说明书规定的性能,逐项检查。第四十一条 10个及以上数量的批量采购物资以10%的比例随机抽样验收,验收员不得以个人或私人感情定点抽样;10个以下的采购物资逐个验收。第四十二条 采购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接到使用单位意见后,要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第四十三条 物资入库按照外包装的储存要求或注意事项存放。易受潮物资下面应铺垫,做好防潮措施;易碎物资应放置于较低处,防止碰落摔碎;易发生反应的化学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第四十四条 库存物资挂牌摆放,应标明物资名称,型号,数量等。第四十五条 库房保管员坚持每天巡回检查库存物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四十六条 物资供应科每季度回访调查,汇总物资质量问题,填写包含供方名称、不合格物资名称、生产厂家、供应时间及数量的供方质量问题登记表,将回访状况作为次年度合格供方评审资料。第八章 特种车施工及车辆配属服务质量第四十七条 车辆单位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第四十八条 应及时清洗客车座位护套,打扫车厢卫生,保持车内干净整洁;卡车在完成出行任务后及时打扫,清洗车厢油污,灰尘。第四十九条 卡车驾驶员对所拉运物资的质量负责,易散、易碎、易爆货物应要求用户采取防护措施。第五十条 客车驾驶员对车上乘坐人员的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 特种车驾驶员对特种车服务质量负责。第九章 设备维修质量第五十二条 维修单位应根据用户报修项目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承接维修作业。第五十三条 维修单位承揽新机型设备维修业务时,必须指派人员外出学习或聘请有经验的人员现场指导。(一)初次承揽新机型设备的修理,应成立技术小组,对设备缓慢解体,并记录每个零配件的安装位置及方向。(二)对拆卸的零部件清洗干净,摆放整齐,精密重要零部件还须采取防护措施。(三)依标对清洗干净的零部件检查,测量,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可修复的修复,无法修理的更换。零配件修复不得改变或破坏原材料的硬度。第五十四条 维修人员在组装前必须对更换零配件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的退回材料部门重新采购,不得安装三证不全的零配件。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装配、测量、调试,填写关键质量工序控制卡。第五十六条 维修过程中发现超出用户报修项目范围的问题应及时与用户沟通,补填报修计划。第五十七条 维修完工后,能当场测试维修质量的应当场测试;不能当场测试的,应到设备安装现场安装测试,办理交接手续。第五十八条 维修单位应制定服务质量承诺,明确质保期及后续服务事宜。第十章 物业后勤服务质量第五十九条 后勤服务科及保卫科在家属区设置门岗,采用24小时值班方式。配备保安,加强巡逻和门岗管理,对进出小区人员、车辆、可疑物品进行盘查登记。第六十条 后勤服务科在外供水正常的情况下,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水,并定期检查水质,确保所供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因客观原因停水时,必须提前通知住户。检修供水管网时,应提前8小时向住户发出通知,并在4-8小时内完成检修;管网破漏抢修时,施工人员应在半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并在4小时内完成维修。第六十一条 供电车间在外供电正常的情况下,保证24小时连续供电,因设备故障或突发事件造成停电时,5分钟内按照停供权限逐级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因客观原因需停电时,必须提前12小时向用户通知。第六十二条 后勤服务科应设立后勤服务热线,保证24小时接收用户有关水、电、暖维修方面的求助、投诉及售电服务。(一)对于紧急维修项目,工作人员30分钟内到达现场。(二)一般维修项目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力争各项维修一次合格,返修率不得超过2%。进入用户家中提供服务必须统一着装,穿戴劳保,佩戴胸卡,使用文明用语,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干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第六十三条 食堂做到三防设施和三证俱全,操作间、餐厅做到三无。第六十四条 后勤服务科保持小区卫生清洁,采用定人、定点、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做好小区卫生清扫,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第六十五条 后勤服务科按照季节特点和植物生长习性及时浇水、施肥、松土、除草、修剪整形、除病虫害,确保小区绿化。第六十六条 家属区锅炉房在供暖期间给用户提供的室内采暖温度应不低于18度。第十一章 计量管理第六十七条 各计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的操作、维护保养、管理、检验(校准)制度和规程。第六十八条 安全环保质监科建立全厂计量器具汇总清单,基层单位建立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登记表。第六十九条 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检定(校准)。(一)属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周期内到有检定资质的机构检定。(二)属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应按照油田公司的检定计划进行。(三)其它计量器具能联系到检定机构的送检定机构检定,联系不到的由使用单位组织制定校准规程及周期,制作校准证书,明确并培训校准人员,报安全环保质监科审核同意后,自行校准。第七十条 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的选择坚持就近、便利、属地原则。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油田公司统一管理,每年初由安全环保质监科依据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下达周检计划,使用单位具体执行,并将检定(校准)结果及时填入计量器具登记台帐,同时与下个季度初将检定(校准)计划完成情况上报安全环保质监科。第七十一条 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保存检定(校准)证书或标签。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校准),检定(校准)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计量器具。第七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基层单位确定计量器具的正常显示范围,制定超过允许正常范围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第七十三条 计量器具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建立领用登记,归还检查,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计量器具完好。第七十四条 安全环保质监科对全厂计量器具的使用、检定(校准)、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五条 计量器具的量值应符合工况需要。第七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发现计量器具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监科,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第七十七条 凡一年以上不使用的计量器具,应予以封存,做好封存标识,记入计量器具登记清单,并上报安全环保质监科备案。第七十八条 对满足不了使用要求或修理后仍达不到原技术性能指标的计量器具应做报废处理。使用单位应及时在报废计量器具上进行标识,以免与完好计量器具混同。报废后的计量器具应同时在计量器具登记清单上注销,并报安全环保质监科同时注销。第七十九条 计量器具在搬运,保存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要求妥善处理,确保其安好。第八十条 计量器具对环境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在适宜的环境内工作。第十二章 标准化管理第八十一条 采油厂的企业标准由生产单位制定,报安全环保质监科审查后,向油田公司申报。采油厂企业标准在满足不了质量要求或在进行工艺、设备改造后及时进行修订。第八十二条 标准的采用(一)首先采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采用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采用企业标准。(二)不能全部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形成本单位的企业标准。第八十三条 工程设计、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化法规和各项技术标准。第八十四条 组织生产、施工作业、工程建设应执行相应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第八十五条 各部门应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现象发生。第十三章 QC小组活动管理第八十六条 QC小组的组建及注册登记(一) QC小组的组建要从采油厂实际出发,小组人数以38人为宜,最多不超过10人。(二) QC小组组建后应填报“蟠龙采油厂QC小组注册登记表”,在安全环保质监科注册登记;安全环保质监科汇总后上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注册。第八十七条 QC小组的活动(一)QC小组活动的程序(1)现状调查;(2)选择课题;(3)设定目标;(4)分析原因;(5)确定主要原因;(6)制订对策;(7)按对策实施;(8)检查效果;(9)分析目标达到情况;(10)巩固措施及标准化;(11)总结和下一步打算。(二) QC小组活动应遵循PDCA循环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小、实、活、新,正确使用统计工具和其它科学方法。(三) QC小组对课题的研究和实施情况填写“QC小组活动记录”。(四)QC小组对取得的成果应制定标准化措施予以巩固。第八十八条 QC小组活动成果的总结(一)认真总结,整理出成果报告。(二)成果报告要以图、表、数据为主,配以适量的文字,尽量做到标题化、图表化、数据化,使成果报告清晰醒目。(三)成果的总结报告在每年的十一月上报安全环保质监科。第八十九条 QC小组活动成果的发表(一)基层单位每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并将评选出的优秀成果上报安全环保质监科。(二)每个成果发表时间一般为15分钟左右。第九十条 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审(一)评审方法由现场评审和发表评审两个部分组成,并以现场评审为主。现场评审得分占总成绩的60%,发表评审占总成绩的40%。(二)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安排在QC小组活动取得成果后12月为宜,发表评审在现场评审之后进行。第九十一条 油田公司对年度评审出的优秀QC成果均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第十四章 质量教育培训第九十二条 操作新设备,采用新工艺生产或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山岗作业。第九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上岗操作前须取得相关资质。第九十四条 专(兼)职物资质量验收员、质量检验员、车辆回场检查员应经过内部培训,熟悉从事作业相关标准,。第十五章 附 则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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