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相关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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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政策汇编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5月政策要点v 引导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前期咨询、后期检测等各方面的专业服务,逐步建立规划设计、技术咨询、科研、检测及能效测评各领域全方位的绿色建筑节能服务机构。v 到2015年末,南宁市新增绿色建筑300万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20%以上,其中五象新区新建1万以上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目录1.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2 -2.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的通知- 9 -3.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 11 -4.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14 -5.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15 -6.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17 -7.南宁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31 -1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桂建科2012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11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建筑节能220万吨标煤,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112万吨标准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64万吨标准煤,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6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推行绿色照明实现节能28万吨标准煤。 (二)治污减排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和北海市达到90%以上,其余设区市达到85%以上,县级市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75%以上,建制镇达到65%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并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全区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3.34万吨、1.83万吨。全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突出抓好发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经济激励,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科技支撑,落实目标责任,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建筑节能重点工程 (一)继续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一是研究制定广西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二是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广西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三是继续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十二五”期间力争完成30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四是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并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相关示范。 (二)继续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夏热冬冷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既有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改造重点内容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分解改造任务情况,按要求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应地区,并将分解结果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一是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要求,继续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在“十二五”期间,设区市应完成对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全口径统计,确定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重点排查年总能耗高于500吨标准煤的建筑物,并提出监管措施,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二是继续建立并完善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扩充和完善广西区级和南宁、柳州市级的能耗数据中心建设,完成桂林市级数据中心建设。对70栋以上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公共建筑能耗可监测、可计量。三是继续推进“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及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四)推进建设领域能源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标准、规程和工法,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力度;在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推广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 (五)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使用好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网“以奖代补”资金,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继续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全区新增配套管网4261千米,设区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 三、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一是推动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尽快发布实施。二是加大对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提高设计文件质量,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在95%以上。三是按照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规定,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四是继续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工程准入。五是引导新建公共建筑实施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将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设计纳入设计基本要求。 (二)强化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管理。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审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满足城市发展对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重点加快建设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二号线两条线路,积极推进柳州市、桂林市城市BRT(快速公交系统)的建设。继续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三)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一是组织编制广西绿色照明规划,指导各地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二是结合绿色照明试点示范工程,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方面的应用。三是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实施城市道路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开展“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严格控制景观过度照明。 (四)促进农村节能减排。一是开展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发展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二是自2012年起,实施村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全区村镇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开展“村收镇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试点,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基本覆盖全区的“村收镇运县处理”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三是开展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试点,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一是研究开发节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再利用,争取 “十二五”期间固体废弃物利用累计总量超过1000万吨。二是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比例。逐步淘汰粘土生产线,逐步关停24门及以下轮窑、开口窑等落后砖瓦窑炉工艺及设备,淘汰落后砖瓦产能37.5亿块标砖。争取到2015年末,全区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突破180亿块标准砖,实现年节能112万吨标煤,年节地2.53万亩,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69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2.51万吨。三是加快推进“禁实限粘”步伐,全面开展县城“禁实”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全区所有县城完成“禁实”目标任务。四是完善和强化墙改基金政策,增强宏观调控和扶持作用。五是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管,建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长效机制。 (二)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精神,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垃圾回收、转运体系,推进垃圾处置及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到2015年,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南宁、柳州、桂林、北海4个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7%)。三是加快推行城镇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加强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南宁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南宁市、桂林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贵港市、玉林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其中南宁市达到50%。四是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对已停用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综合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消除污染与安全隐患。 (三)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一是指导各地组织编制城市节水专项规划。二是以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推动城镇节水工作,强化用水节水统计管理、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做好节水型城市的申报和考核工作。三是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城市水系治理及生态修复方面发挥再生水功能,力争到2015年,再生水回收利用率达5%。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一)加强科技项目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推广工作,引导开展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科技研究,夯实行业科技进步的基础。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力度,加强对各地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修订“2007年广西建设领域重点推广十项技术”,促进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建设建筑节能技术示范基地。依托科技部“十二五”科技支撑项目“夏热冬暖地区新型节能建材研发与公共建筑被动式节能技术研究及示范”课题的实施,以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及该院科研实验楼为载体,打造我区首个节能综合示范基地。 六、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逐步满足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污泥无害化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二)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开展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调研,总结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准入条件。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建立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七、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二是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节能减排相关规定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一是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二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配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对设施运行达不到要求或无故不运行地区的项目资金予以限制。三是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加强项目审查,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规模和工艺,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效能。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强化对排入下水道的水质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四是强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厂等级评定,并启动垃圾焚烧场等级评定工作。 八、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二)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引导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前期咨询、后期检测等各方面的专业服务,逐步建立规划设计、技术咨询、科研、检测及能效测评各领域全方位的绿色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发展推广绿色建筑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支撑,推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九、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与宣传教育 (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院校、科研院所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筑节能知识培训。通过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建筑节能标准、熟练应用建筑节能技术的能力。制定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办法,对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的通知桂建科20126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桂建科201145号)要求,鉴于部分地区在绿色建筑评价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开展绿色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并评定,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监督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定、备案。已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的项目,须将加盖住房城乡建设部公章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备案表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三、申请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 T567-2009),提供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或广西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3份,其他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附件材料中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书、竣工图等,只需提供与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相关的资料。(附件可在广西建设科技在线网站http:/www.gxjskjzx.net/“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四、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随时受理项目申报资料。五、联系人: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 韦爱萍;电话:07712264212(兼传真);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407室;邮政编码:530028。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4日3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一、申报主体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二、申报条件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三、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内容和要求:1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2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4份3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另附光盘一份四、申报方式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形式,申报单位登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http:/www.gxjskjzx.net),进入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按要求进行申报。五、申报流程见“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流程”。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流程申报单位提出申报意向1提交申报材料2形式审查3缴纳评审费4专业评价5专家评审6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7公布标识项目,颁发证书8注: “申报意向”可由申报单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西绿标办)提出,广西绿标办确认申报项目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并采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答复申报单位。广西绿标办联系人:韦爱萍;电话及传真:0771-2264212,13768586806;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407室;邮编:530028;E-mail:20666546qq.com。“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申报书、自评报告和证明材料。申报单位进入广西建设科技在线(http/www.gxjskjzx.net)下载,填写申报书、自评报告,并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之后将申报材料寄至广西绿标办。“形式审查”是指对申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查。 “评价费”用于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专家费、劳务费、会务费、材料费等。在专业评价前申报单位先提交预付费,在评价工作结束后绿标办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多退少补。“专业评价”是指从广西绿标办成员单位中邀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并于2010年5月参与了广西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培训班的专业人员,根据已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核实申报单位自评结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业评价”还需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专家评审”是指从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邀请专家委员对申报材料和专业评价结果进行核实和确认。a.对于“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可在无疑问后给出专家评审结论;b.对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还需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如专家对于现场情况无疑问,则给出专家评审结论;如有疑问,专家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项目提出现场检测要求,由申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相应项目进行现场检测并提供现场检测报告等补充材料,由专家对补充材料进行重审后给出专家评审结论。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将在广西建设科技在线(网址:http:/www.gxjskjzx.net)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广西绿标办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标识报告”是指广西绿标办向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单位提供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报告”,报告包含对项目的评价意见和达标情况。4 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贺住建发201340号)各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桂建科2013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并按要求做好绿色生态城区申报工作。联系人:林清水,联系电话:5137896。附件:桂建科201325号.doc(“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5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本办法所规范的是我区一星级、二星级标识的使用。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证书一正二副,正本由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留存,两个副本分别由设计单位与技术依托单位留存,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第六条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并监督使用。第七条 绿色建筑的标志(挂牌)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第八条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到期的,标志(挂牌)应停止挂置。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证书不得复制,不得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标识,撤销资格。第十条 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回。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1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说明情况,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桂政发20118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综合性实施方案。一、“十二五”我区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要求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1.0361吨标准煤,累计降低15.22%,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1.66%和12.43%,全面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我区以能源消费年均增长10.2%的增速,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13.9%的增速,扭转了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大幅度上升的势头,为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我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十二五”是我区加快富民强桂新跨越,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要确保我区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必须保持13%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今后五年,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经济总量不断扩大,消费结构持续升级,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国家在我区布局的钢铁、石化、造纸等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能源对发展的瓶颈制约进一步突出。“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我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十一五”的基础上要实现较大幅度下降,同时增加单位生产总值碳排放强度、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等约束性指标,节能减排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特别是我区还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源型产业比重较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过快,经济发展方式仍较粗放,节能减排能力和手段不足,一些投入少、见效快的节能减排措施已经实施而进一步挖掘潜力的难度加大等问题,以及一些市、县和部门、企业领导认识不到位,重经济增长、轻节能减排,利用市场机制不够,激励政策不完善,问责制度不落实,监管检查不力等因素,使我区节能减排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我们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力的政策措施,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二、“十二五”我区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资源型优势产业加快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确保实现“十二五”我区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以尽可能小的资源环境代价,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四)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分解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807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61吨标准煤下降15%;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74.6万吨,比2010年的80.7万吨下降7.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2.7万吨,比2010年的57.2万吨下降7.9%;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41.1万吨,比2010年的45.1万吨下降8.8%;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7.71万吨,比2010年的8.45万吨下降8.7%。三、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要求,继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各地在承接产业转移时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并按年度分解任务抓好落实。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市、县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七)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八)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我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加快建设南方民族药和国家基本药物重大疾病原料药、有色金属新材料和生物基新材料、清洁能源示范、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区域性新能源汽车产业、区域性特色生物农业、世界级工程机械装备制造、区域性海洋产业、中国东盟保健养生等十大产业基地。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以上。(九)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我区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突出发展金融、物流、会展、咨询、研发、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商贸、旅游、文化、培训、医疗、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9%左右。(十)大力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多元清洁发展,转变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深度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努力发展核电,积极发展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加大能源合作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0%。四、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十一)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快建设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工业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我区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降幅达到广西“十二五”工业节能规划提出的降低目标,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个百分点,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五年累计约100万平方米,建立办公建筑能耗动态监管体系,实现办公建筑水、电、气分栋计量达到100%,二次装修的办公建筑实现建筑分系统、分楼层分项计量;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区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3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3000公里,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十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分解下达我区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分解方案,落实到市、县政府和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市、县和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十三)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研究制定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切实加强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客运、货运、水运企业和沿海、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600辆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5千万吨以上的沿海、内河港口企业,以及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以上的学校等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到2015年,万家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的登记备案管理;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每年组织对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自治区管理的国有企业要接受所在地方节能监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十四)强化工业节能减排。研究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等重点工业行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进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广泛应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行业用能效率和水平。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煤炭清洁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大工业重点行业减排力度,实行电力、钢铁、造纸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湿法脱硫机组综合脱硫效率95%以上,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建设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70%以上。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及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烟气脱硝改造。重点监测高耗能企业能源综合利用、产品单耗状况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手段,提高重点工业企业减排管理水平。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以刁江等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十五)加快推动建筑节能改造。研究制定推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提出并分解下达建筑节能目标,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十六)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南宁轨道交通项目。大力提高铁路电气化比重。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逐步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强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船舶新技术的使用,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港口“油改电”工程,提高港口作业中电力能源的使用比例。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十七)加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大力推广免耕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生态农业、绿色植保等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生产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加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用电节能技术推广,积极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继续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大力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在漓江流域、桂东南西江流域、桂中红水河流域、北部湾沿海地区等重点区域,实施千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推进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十八)加快推进商业和民用节能。研究制定商业和民用节能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等领域,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型大型商场、超市和绿色宾馆等示范试点建设。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节能高效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倡导绿色、节能、低碳消费模式。(十九)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力度。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降低空调用电负荷。加强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步伐。支持驻桂部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二十)构建特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推进再制造、“城市矿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农业秸秆综合利用、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工业大宗固体废弃物利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等重点循环经济工程建设。深入开展贵港生态工业(制糖)、梧州再生资源利用、河池有色金属新型材料、百色生态型铝产业、玉柴集团再制造产业等国家级和柳钢集团钢铁、钦州石化、崇左锰深加工、宜州桑蚕茧丝绸产业、合浦东园家酒农业、农垦明阳生物化工等自治区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建立完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统计评价体系。到2015年,重点工业行业中超过一半的规模以上企业建成循环经济企业,糖业、铝业、新型干法水泥、火电等4个行业100%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二十一)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减少矿产开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火电、冶炼、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实施煤矸石、粉煤灰、尾矿、赤泥、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努力实现废弃物就地转化,减少转移。重点建设河池市有色金属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百色市、合山市石煤、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发电示范工程,中铝广西分公司220万吨赤泥回收铁示范工程等。到2015年,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分别达到80%。(二十二)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梧州“城市矿产”国家示范基地建设,培育旧家电定点拆解企业,有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行业,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支持玉柴集团、柳工集团等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和大型轮胎再制造,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建立再制造激励机制,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畅通废旧资源循环回收渠道。(二十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完善“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在水泥、肥料等行业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加快建设国家在南宁市开展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程。(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实施全区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加强清洁生产推行的组织领导。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二十五)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快工业重点企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项目建设,加强中水回用,循环利用冷却水,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水平。加强农业节水,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创建节水型示范城市。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00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利用率5%以上。六、完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二十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根据我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过快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的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措施,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二十七)落实财政激励政策。强化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的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国家“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政策,完善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治区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整合各类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支持采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产品,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二十八)强化税收支持政策。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作用。贯彻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和环境税费改革。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二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落实加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加大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与证券融资联动,搭建政银企沟通交流合作平台,将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有机结合,落实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政策。(三十)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支持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审查,禁止通过规划修编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用地合法化。严格用地指标管理,严禁将计划指标用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或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以及不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的高耗能项目。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需要启动用地周转的市、县,给予计划指标支持;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市、县,要暂停项目供地。(三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建设资金。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银行信贷支持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大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企业主体,主要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项目所需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要切实承担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完成“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三十二)加强科技开发和应用支持。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力度。加快石化、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电力、制糖等高耗能行业节能设备制造技术和工艺开发,完善制糖和建材循环经济技术,推动建立石化、林浆纸产业循环经济技术体系。开展节能减排共性技术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力争组建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和专家队伍,支持企业建设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基地。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汽车尾气控制和绿色电源、氮氧化物和氨氮污染物治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玉柴集团、柳工集团和梧州、玉林市等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七、强化节能减排责任监督(三十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责任考核制度。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区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市。各市要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各市要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工作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完善节能减排行政过错问责办法,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三十四)加快制定实施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出台我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等地方配套法规,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推进节约能源、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等领域法制建设。(三十五)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三十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落实规划环评,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市、县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三十七)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推行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市、县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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