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农村饮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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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以及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173200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091999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51352001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GB502022002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范、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GB1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L/T50991999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GB500862001锚杆喷射砼支护技术规范、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一)、SL389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七)碾压式土石坝和浆砌石坝工程等有关规程、规范编制。1.2 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含地下洞室开挖)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1.3 锚喷支护、混凝土工程及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签证施工监理参照相关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执行。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承包人应在施工放样14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1) 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2) 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3) 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2.2 承包人应在施工放样前14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1) 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2) 计算放样数据。(3) 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4) 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5) 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6) 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7) 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2.3 明挖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1) 工程概况。(2) 开挖施工布置图。(3) 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4) 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5) 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6) 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碴料场堆置设计。(7) 施工排水措施。(8) 施工进度计划。(9) 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10)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11)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12)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1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2.4洞挖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提交一式四份包括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1) 地下工程开挖及施工支洞开挖布置图。(2) 开挖设备和辅助设施的配置。(3) 钻孔爆破技术和方法以及控制超挖的措施。(4) 出碴、弃碴以控制超挖的措施。(5) 洞口保护和围岩稳定的支护措施、处理塌方以及防护岩爆的应急措施。(6) 通风和散烟、除尘及空气监测安全措施。(7) 照明设施。(8) 排水措施。(9) 通信、信号和报警设施。(10)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11)开挖质量和安全保护措施。(12)施工临时监测。2.5 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包人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1) 试验内容和目的。(2) 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3) 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4) 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5) 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6) 安全防护措施。(7) 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2.6 一般不允许在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如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事先取得监理部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1) 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2) 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3) 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4) 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5) 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6) 其他必须报告情况。2.7 在任一开挖分部工程开工14天前,承包人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测量,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2.8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2.9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批复文件。2.10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包人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2.11 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2.12承包人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三、施工过程监理3.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3.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1)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2) 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3) 月计量收方测量。(4) 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5) 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3.4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3.5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3.6灌浆平洞开挖前,监理应适时检查承包人实施的施工安全措施,如:通风、支撑、排水等。3.7 灌浆平洞开挖时、洞口掘进前应仔细勘察山坡岩石的稳定性。对危险部位进行处理和支护,洞脸岩石和起始洞开挖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爆破措施,防止爆破震动造成洞顶山坡和洞口岩石震裂、松动和塌方。3.8 灌浆平洞开挖爆破岩石和出碴前,应清撬所有开挖面上残留的危石碎块,以确保进入洞内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3.9 开挖爆破后的岩石开挖面,在进行支护或砼衬砌前用高压水冲洗,或采用高压风冲干净,应清除岩石碎片、尘埃、碎屑和爆破泥粉,以便查清围岩中的软弱结构面,并供地质编录和采取支护措施。冲洗作业应离工作面不小于10m。3.10 在地下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合同技术条款有关规定 实施通风、防尘、地下水的控制和排除工作。3.11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3.12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理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1) 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2) 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3) 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3.13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3.14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1) 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2)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3) 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可利用料堆存;(4)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5) 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可利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6) 其他违反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3.15 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3.16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当月的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 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2) 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3) 钻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4) 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5)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6)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7) 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8) 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9) 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必须时,承包人还应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指示,报送每周施工原始记录。四、施工质量控制 4.1 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廊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1) 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2) 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3) 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cm。相应于比例尺为1:5001: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额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4) 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cm。相应于比例尺为1: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4.2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1) 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必须时还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2) 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石渣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3) 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由爆破员按规定进行。(4) 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5) 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与成果整理。4.3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开挖轮廊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2) 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4.4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按爆破试验成果确定,4.5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其中:(1) 第一层:炮孔不得穿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mm,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2) 第二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mm,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3) 第三层: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4.6 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4.7 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1) 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2) 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3) 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4.8 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行光面爆破。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4.9 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1) 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2) 建基面及坡面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3) 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4) 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4.10 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4.11 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4.12 开挖渣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渣料与废弃渣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渣料取出加以利用。4.13 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人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五、工程验收5.1 基础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 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2) 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3) 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施工阶段照片。(4) 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5) 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6) 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7) 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文图号)。 (8) 监理、业主、设计单位往来文函。(9)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整编成册,保存备查。(10) 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六、计量和支付6.1 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6.2 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出露地形进行测量。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完后,承包人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序开挖进行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6.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除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报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6.4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地下洞室的计量以设计开挖线计量或按监理人现场签认的实际开挖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地下开挖项目的每m单价计量支付。其单价应包括开挖、运渣、冲洗、排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备等一切费用。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施工质量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1.1 为了有利于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编制本实施细则。1.2 岩石地基施工质量检验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经监理部审签的设计文件,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173200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24988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规程、标准有关规定进行。1.3本细则适用于永川区农村饮水工程水工建筑物和重要临时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岩坡和岩石地基开挖工程。1.4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分承包人自检、 监理单位初检(包括由监理部主持的联合检验与预验)和由业主单位组织的终验三个阶段进行。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流程见附图。二、开挖过程检验2.1 岩石地基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地质工程师应注意地质条件的检查,当开挖至保护层时,发现存在设计图中未标注或存在差异的软弱层、断层破碎带、沿断层岩脉加剧风化区域或其他不良地质情况,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便于设计单位及时进行设计修改或变更。2.2基础面开挖到保护层上限时和保护层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地质工程师与检测试验室共同对建基面岩体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2.3 建筑物岩石基础按设计要求开挖(包括必须进行的地质缺陷处理)并经基础清理结束后,承包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部组织联合检验。承包人应按联合检验要求,对揭露的施工缺陷和地质缺陷进行处理与建基面整修,并在联合检验确认质量合格后安排进行基础建基面竣工地形测绘和报请监理部安排进行地质编录。三、监理单位预验3.1 基础建基面竣工地形测绘、地质编录完成和报验资料准备就绪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部报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申请对已开挖完成建筑物岩石基础进行验收。3.2 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报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后的24h内进行并完成对申报单元工程建筑物岩石基础的预验。3.3 监理部在完成对承包人申报项目预验合格认证后,返回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通知承包人准备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证书,同时报请基础验收工作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岩石基础进行验收。四、岩石基础验收4.1 岩石基础验收由基础验收工作小组组织进行。其工作是对已完工的重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进行施工质量检验。4.2 基础验收工作小组在收到监理部认证的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后,组织进行和完成对申报工程项目基础的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发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证书。五、其 他5.1 根据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规定,岩石基础施工质量检验与混凝土结构物浇筑开仓前基础面检查,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作业工序检查。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这两种检验和检查应分别进行。5.2岩石地基开挖开工申请程序、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单元工程划分、基础验收过程中应完成的竣工资料、合同支付计量,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及有关监理文件要求进行。5.3 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基础质量检验申报不当,造成基础验收或后序工程施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5.4 工程承包人未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申报进行基础验收,或未按规定在完成建基面地质编录与竣工地形测绘并经报验合格以前,擅自进行下序的覆盖作业,由此造成返工、施工延误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5.5 由于监理部或业主单位责任,未能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限组织进行并完成基础验收工作,致使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可列入合同支付申报。附图: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流程图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流程图施工详图(设计变更)岩石地基开挖与清理设计变更 承包单位自检(处理爆破与地质缺陷)不合格 联合检验(施工缺陷处理与基岩面整修)不合格 地质编录地形测绘 监理工程师预验 不合格不合格岩石基础验收 签发岩石基础验收证书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砌体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一、总 则 1.1 为有利于砌体工程的施工监理,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以及SJ2512000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G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编制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永川区农村饮水工程施工合同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二、开工条件控制 2.1 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 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3)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4) 组织设计交底。 (5) 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 (6) 检查施工条件。 (7) 签发开工许可证。 2.2承包人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14天,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2) 砌体工程平面布置;(3) 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4) 施工设备的配置;(5) 场内排水措施;(6) 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7) 施工进度计划;(8) 环境保护措施等。2.3承包人应在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14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2.4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2.5 除非承包人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2.6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所应负的合同责任。2.7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三、施工过程控制3.1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合同技术规程规范按章作业,严格执行工序质量“三检”制,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下一道工序严禁开工。监理工程师还应对作业工序进行巡视、跟踪、检查和记录,发现违反技术规程规范作业,可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法予以制止。 3.2 砌筑工程施工要点,砌体强度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3.3 浆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砌坝石料必须质地坚硬、新鲜,不得有剥落层和裂纹。 (2)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 (3)应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铺浆厚宜3cm5cm,随铺浆随砌石,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 (4)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上的砌缝应预留约4c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2.5cm,竖缝宽应不大于4cm; (5)砌筑因故停顿,砂浆已超过初凝时间,应待砂浆强度达到2.5Mpa后才可继续施工;在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 (6)勾缝前必须清缝,用水冲净并保持缝槽内湿润,砂浆应分次向缝内填塞密实;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应按实有砌缝勾平缝,严禁勾假缝、凸缝;砌筑完毕后应保持砌体表面湿润做好养护;(7)砂浆配合比、工作性能等,必须按设计标号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应在砌筑现场随机制取试件。(8)当最低气温在05,砌筑作业要注意表面保护,最低气温在0以下时,应停止砌筑。(9)无防雨棚的仓面,在施工中遇大雨、暴雨时,应立即停止砌筑,妥善保护表面。雨后应先排除积水,及时处理受雨后冲刷的部位,如表层混凝土尚未初凝,应加铺水泥砂浆继续浇筑和砌筑,否则,应作施工缝处理。(10) 浆砌石坝砌筑的胶结料初凝前,允许一次连续砌筑两层石块,应严格执行上下错缝,铺浆及填浆饱满密实的规定,防止铺浆遗漏和插捣不严。3.4浆砌石坝在砌筑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查,主要项目有:胶结料强度和砌体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砌体容重及孔隙率要在坝高三分之一以下,每砌筑510米高,至少挖试坑一组,所测得的容重和孔隙率符合设计要求,坝高三分之一以上由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决定;每新砌一层,要对砌体的密实性作一次简易插扦灌水试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四、其 他 4.1 单元工程划分:重力坝浆砌石按块、层,其他按自然伸缩缝划分单元。每个单元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砌体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并附原始记录),作为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4.2工程支付: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能予以计量支付,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4.3本细则未列的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 则1.1 本细则依据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和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50-2001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1.2 本细则适用于永川区农村饮水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浆砌石重力坝、引水系统、厂区枢纽等永久工程以及施工导流等临时建筑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混凝土工程。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2.1 工程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14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内容应包括:(1) 工程概况及施测范围;(2) 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3) 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4) 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2.2 在每分部、分项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以前,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部提供一式三份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部审核。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征求监理部或由监理部授权试验监理工程师批准。2.3 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前,承包人(或其试验室)应书面通知监理部,以使得必要时试验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2.4 混凝土工程开工14天前,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一式四份)。主要内容应包括:(1) 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2) 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3) 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分月浇筑强度)。(4) 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钢材、掺合料与外加剂)。(5) 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掺量)。(6) 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缝面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止水设施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该仪埋作业内容)。(7) 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8) 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9) 合同支付计划。对于有温控、防裂、抗冻、抗渗、抗冲耐磨、预缩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浇筑,承包人还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设计、试验和研究,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专项列入施工措施计划。2.5 特殊部位(如基础填塘、洞、槽、键等)的混凝土施工及温控措施,或采用钢纤维混凝土、抗冲耐磨混凝土、低热微膨胀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施工,或必须在特别的不利自然条件下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监理部认为应该特别报告的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在该项混凝土施工作业的14天前,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2.6 当承包人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别的浇筑工序、或监理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递交模板(模具)及其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2.7 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外加剂及掺和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合同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止水材料还应提供样品。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14天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2.8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2.9 除非承包人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2.10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所应负的合同责任。2.1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三、施工过程监理3.1 承包人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需根据试验和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3.2 各分项混凝土工程首仓开仓5天以前,承包人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3.3 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承包人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检查内容包括:(1) 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2) 钢筋布设。(3) 模板安装。(4) 止水安装及伸缩缝处理。(5) 灌浆、排水等系统布设,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6) 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7) 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h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检查标准参照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执行。3.4 承包人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每一规定时段(通常为每月),承包人或其试验室内应一式两份向监理部提交书面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1) 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2) 试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3) 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4) 结论意见。3.5 金属止水片的焊接、金属止水片与塑性止水片的铆接等作业,必须将试焊、试接样品送请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焊、接作业。3.6 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求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并报监理部批准。3.7 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3.8 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运送或浇筑不合格混凝土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拒绝入仓或指令返工处理。3.9 回填预留孔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均必须事先报送作业措施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实施。3.10 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必须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正、完成焊接作业后,必须在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开出开仓签证后,方可浇筑接头混凝土。3.11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按月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内容包括:(1) 每一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配合比。(2) 各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起止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设施、仪埋件、预埋件等的情况。(3) 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出机口与入仓温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和时间。(4)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5) 混凝土裂缝的部份、长度、宽度、裂缝条数、出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6)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7) 按合同文件或监理部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3.12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部报告,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h内修复、修补完毕。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3.13 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四、施工质量控制4.1 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试验室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试验检测项目包括:(1) 水泥强度等级。(2) 凝结时间。(3) 安定性。必要时还应增加:(4) 稠度。(5) 细度。(6) 比重。(7) 水化热。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4.2 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应按DL/T51001999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承包人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4.3 混凝土的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若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未明确,则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4.4 因设计或施工要求,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合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部批准。4.5 泄洪面和边墙迎水面的模板应能保证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滑,避免有可能导致气蚀的错台及局部凹凸。4.6 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质量(平面尺寸、清洁、破损等),安装时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支撑牢固,重要结构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4.7 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4.8 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2)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念头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正调直后才允许使用。(3) 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使钢筋截面积减少不得大于5%。(4) 如用冷拉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次拉率不得大于1%(I级钢筋不得大于4%)。4.9 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2) 以同种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变更范围不宜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积不得小于设计截面积的98%或超过其103%。(3) 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宜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必要时应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4) 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力。4.10 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采用气压焊接,当两钢筋直径不同时,其两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焊施前,钢筋端面应切平,钢筋边角毛刺及端面上铁锈。油污和氧化膜应清除干净,并经打磨露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按钢筋模截面积计算应为3040Mpa。安装焊接灭具和钢筋时,使两根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两根钢筋之间的局部缝隙不得大于3mm;气压焊接时,应根据钢筋直径和焊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4.11 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的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与钢筋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各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钢筋布设位置准确。4.12 锚筋的制作和安装:锚筋应采用螺纹钢筋,水泥砂浆锚筋孔直径应大于锚筋直径至少20mm,锚筋孔孔壁与锚筋之间间隙应注满水泥砂浆;锚筋孔注浆前应进行清洗、水泥砂浆质满后予以捣实,应在水泥砂浆初凝前浆锚筋加压插入到要求的深度,并加以振捣或轻敲,确保砂浆密实。4.13 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4.14 伸缩缝止水材料的型式、结构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物理力学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原材料的品种、生产批号、质量等均应记录备查。采用代用品时,须经过试验论证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4.15 金属止水铜片表面应光滑平整并有光泽,其浮皮、锈污、油漆、油渍均应清除干净,如有砂眼、钉孔,应予焊补。金属止水皮宜用机械加工成型,成型的金属止水片,在运输、安装中应避免扭曲变形。4.16 塑料止水片接头不允许现场烧焊,应采用粘接方法,施工前应作现场试验报监理确认。塑料止水与金属止水片连接,采用搭接螺栓紧固。接头搭接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4.17 金属止水铜片的接头数量应按实际需要尽可能少,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和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焊接形式应采用双面搭接焊;搭接长度须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焊接作业必须先将试焊样品经过试验证明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施焊。4.18 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止水片产生变形、变位或遭到破坏。止水片周围的混凝土必须特别注意振捣密实。4.19 成品嵌缝填料应抽样检验其主要技术指标。同嵌缝填料接触的混凝土表面必须平整、密实、洁净、干燥,嵌缝填料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保护。4.20 混凝土的运输应遵照以下原则:(1) 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或过多降低坍落度。(2) 运输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时,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以免混仓。(3) 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或减少转运次数。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4) 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应采取缓降措施。4.21 在倾斜面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并使浇筑面积保持水平。仓内的泌水应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减水,以免带走灰浆。严禁在流水中浇筑混凝土,已浇筑的混凝土在硬化之前不得受水流的冲刷。4.22 混凝土浇筑应保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施工缝处理。4.23 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积时,应均匀散铺于砂浆较多处、或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上,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4.24 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1) 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2) 混凝土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设23cm厚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4.25 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得到监理部的同意,除非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下列规定:(1) 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至少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对于跨度较大的构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才能拆除。4.26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应采取洒水等养护措施。混凝土表面应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在炎热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早期混凝土表面应采用经常保持水饱和或用覆盖物进行遮盖,避免太阳曝晒。五、其 他5.1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5.2 工程质量检验和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5.3 混凝土生产原材料质量检验认证按土建工程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签证监理工作规程规定执行。5.5 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计量支付。合同支付计量与量测,按合同文件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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