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代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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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联合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山西省文化厅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体育局 晋教科文卫体工字20061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教育局、科技局、科协、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教科文卫体工会,各直属基层单位、工会:为了进一步在我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好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为我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特制定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山西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联合会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山西省文化厅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体育局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教科文卫体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企事业的基本形式,是企事业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建设的基本制度。教科文卫体系统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在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建设,努力推动本单位的发展。第四条 单位行政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教科文卫体系统所有事业单位。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六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本单位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第七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 职工代表名额按单位职工人数确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代表名额为职工总数(下同)的2530%。职工人数在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1525%。职工人数在501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15%。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610%。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可召开职工大会。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单位一线职工、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后勤职工应占适当比例。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以本单位各部门(处、部、院、系、厂等,下同)为选区进行。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职工民主提名,经职代会筹备领导组审查后确定。职工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选举代表时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竞选方案(草案)由单位工会提出。职工代表按选区建立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或工会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当享有的各项待遇;4、行使民主权利遇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1、学习并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2、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3、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4、定期向所在选区职工述职,接受评议。第十四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考核制度。可以给予职工代表适当的工作津贴,给予优秀职工代表奖励。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在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组)活动。职工代表退休、调离单位或离岗达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经所在选区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第十六条 代表出现缺额,所在选区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按规定程序进行。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单位工会备案、公布。罢免决定、补选代表须经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离退休的领导干部、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职工。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数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名额和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确定。特邀代表出席各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工会发出邀请。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八条 听取和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改制)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含办理职工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项社会保险的情况)、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方案、公务公开工作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审议并通过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职工培训进修计划、职工奖惩办法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规章制度等。第二十条 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建房与住房调配及其他集体福利事项。第二十一条 评议、监督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把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和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可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评干部工作结合进行。第二十二条 在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调整时,按照党组织的安排,推荐、选举本单位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全体职工均应当执行。凡应当经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而由单位任何机构和个人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修改,须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方案草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审议、表决。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任期一般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由工会或单位行政、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通过工会向党委提议,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人数应占主席团成员总数的50%以上。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提名其他职工。单位领导干部不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草拟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工作制度草案,提出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方案、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及人选名单草案,提出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等;2、每年年初提请单位党委研究确定当年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主要议题;3、组织实施职工代表的选举;4、主持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5、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6、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7、对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必要时应向上级行政部门和工会反映;8、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培训、述职和评议工作;9、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10、组织开展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11、检查、指导单位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12、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落实上级工会提出的关于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13、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档案;14、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章 职代会的召开和闭会期间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大会的筹备。1、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大会筹备工作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为副组长之一。筹备领导组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和若干工作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承办。2、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草案。3、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草案。4、起草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草案。5、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草案。6、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7、制定会议经费预算。8、组织代表培训。9、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表,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一般为一个月。提案内容主要为单位改革和发展、管理、业务、科研、规章制度、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和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案应一事一议,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并审查、立案。立案原则是:(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10、在大会召开10个工作日之前,发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草案,组织讨论,并就代表提出的意见修改文件草案。11、向党委报告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议召开时间。12、党委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大会预备会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主持召开,届中各次大会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参加。预备会议在出席会议职工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听取会议筹备工作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2、通过大会议程;3、通过各项议案草案;4、通过大会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在出席会议职工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为:1、行政领导作行政工作报告;2、有关行政领导作财务工作报告和关于各项专题议案的报告;3、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作提案工作报告;4、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其他议案;5、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意见,并由主席团主持修改各项议案;6、行政领导干部作述职报告;7、评议行政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进行测评;8、表决、选举,宣布表决、选举结果。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对审议通过、决定重要事项的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单位党委、工会分别向上级党委、工会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1、落实大会精神。由工会和党政各部门宣传并组织落实大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2、办理提案。由工会将提案转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并由行政领导签署后交承办部门予以办理。承办部门应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案办理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与落实情况应当公示。对于不能办理的提案及理由也应当予以公示。3、督促大会任务和提案的落实。工会可以采取组织代表巡视、召开行政领导与职工代表对话会等形式进行督促、落实。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凡有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按照程序进行审议,做出决定。凡有涉及单位局部或者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实施中发生问题或其他非全局性事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需要时邀请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超越职权决定的事项无效。5、建议下次职代会的召开时间和会议议程。第六章 二级民主管理第三十三条 二级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对本部门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单位民主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800人以上的单位均要建立二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部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在80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进行二级民主管理。第三十五条 部门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3050%,代表产生办法参照本规程规定执行。职工人数较少的部门可以召开职工大会。第三十六条 单位各部门召开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前就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程等,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召开大会。大会召开后,各部门就会议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党委报告。每次报告,均同时报送单位工会。第三十七条 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所有工作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 第七章 公务公开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务公开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公务公开栏和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等形式进行。第三十九条 除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的事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结果,提案办理情况外,还应当公开下列内容:1、单位的规章制度。2、单位重大决策方案、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等事项。3、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一定额度以上资金的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对内对外承包、租赁合同的执行情况等。4、职工招聘、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派进修和考察、先进模范评选的政策、条件、名额和结果,办理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情况,职工辞退、处分的情况及理由,单位福利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培训经费的使用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5、上级关于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公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有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参加。公务公开工作监督机构应当有工会副主席和职工代表参加。公务公开工作监督机构成员中职工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公务公开工作监督机构的职工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公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公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提出公务公开工作方案草案;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务公开工作方案;3、按照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进行公开,紧急事项及时公开;4、公务公开工作监督机构对公开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5、单位根据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6、公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时向职工反馈整改情况。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规程规定应当经公开后方可实施的事项,未经公开的,单位不得实施。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全省教科文卫体系统所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部门以及股份制事业单位,民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机构,执行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凡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领导班子与主要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单位及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教科文卫体系统任何评先表彰活动的评选。第四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工作、培训经费,由单位行政列支。第四十五条 各地及各基层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程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山西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主题词:印发 职代会规程 通知 山西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联合会 2006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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