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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申请书开立要领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核心支付工具,也是我国进口业务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进口业务中,信用证申请书是企业自行缮制的一项重要文件。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是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法律文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根据该申请书确定的。开证申请书一旦经银行承诺,即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信用证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开证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书的规定,在接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后,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若单证不符,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并拒付货款。 进口企业科学、缜密地设置有关条款,细致地缮制开证申请书,对于降低进口风险,保障全面履行合同,有极大的帮助。 信用证申请书应依据合同制作 (1)开证申请书内容应该以合同为依据,品名、数量、单价、装运期、单据等应该对照买卖合同填写。如果信用证规定存在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之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若买方不修改信用证,就意味着买方未遵守合同,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根据买方违约的程度要求索赔,或解除合同。为了避免增加额外的改证费用,耽误时间,进口企业应在开证申请书环节就把好第一关。 (2)如果买卖合同中对信用证条款规定较简单,一些信用证条款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则可以根据产品的贸易惯例,公平、合理进行有关信用证条款的补充,明确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如:银行费用的划分、通知行、有效期、第三者单据等条款,常常未必会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需要在信用证申请书中明确。同时,这些补充的条款不得与买卖合同中既有的条款有直接的矛盾或不一致。 信用证申请书应该依据我国进口商品的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制作 我国对于部分进口产品有一定的管理要求,应事先向海关、检验检疫局等口岸机关充分了解产品进口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在信用证申请书中做相应的约定,以免影响到商品的进口验放、征税。 例1.对动植物及产品的进口报检时,一般需提供出口国的官方检疫证书以及原产地证。如,从智利进口的鱼粉信用证中,除了一般的商业单据外,信用证中还需要列明以下两份单据以供报检之用:(1)Health certificate for export in on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 issued by SERVICIO NACIONAL DDE PESCA in Chile ;(2)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China-Chile FTA in on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 issued by Direcon Chile . 例2.适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特惠税率时,必须在报关时提供海关规定的有关文件。如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税率的进口货物,必须提供六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同时规定货物不得在东盟国家之外转运; 例3.废料的进口报检时,需要提供中国商检公司(CCIC)在装运口岸出具的检验证书。如,在废纸的进口信用证中的议付单据包含:Preshipment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ndicating container number and seal number issued by CCIC. 信用证申请书内容应该完整、自足 开证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到期地点及其有效期等。 (2)对货物的要求: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船等。 (4)对单据的要求:明确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主要单据有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书等等),运输单据及保险单据,另外还有其他单据,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5)附加条款:根据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包括交单期、银行费用的说明、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等。 (6)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信用证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是一个自足文件,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并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最基本的特点之一,也是各国法律、判例以及国际惯例均认可的原则。银行在“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就必须付款,而不必审核贸易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例1主要条款不应表述为“参照贸易合同或某一出处”。某公司签订3万吨铁矿(iron ore)进口合同,并规定“Fe 60%min; S 0.005%max; P 0.007%max; Moisture 9%max”。若在信用证的货物描述名简单地表述为“ iron ore, Details as per contrct No XXX” ,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就无法参照合同中具体规格,只能按信用证中的货描进行判断,无法体现合同中对具体规格的要求。 例2.条款应与价格术语吻合。在CIF价格条款进口的开证申请书中,议付单据中应该具备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在提单上应注明“运费付讫”(freight prepaid);在FOB,CFR价格条款进口的开证申请书中,议付单据中应该有装船前的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 信用证中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 开证申请人应该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信用证中的相关银行并不审核贸易的具体履行情况。同时银行职员不是商人,申请人也不能希望银行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仅能从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来判断卖方是否有权利取得货款。所以信用证中有所有的指示应该明确、清晰,并且从银行角度也具有可操作性。 (1)避免出单人的模糊用语。当信用证中用 “第一流的”first class,“独立的”independent,“有资格的”competent、“当地的”local、“官方的”official、“合格的”qualified,及其它类似词语规定出单人时,只要这些单据的出单人不是受益人,符合信用证的其他条件和条款,银行将接受,这样就无法达到设置这类条款的初衷了。所以在制作开证申请书时,应明确出单人的具体名称。 (2)装船前的检验证书尽量使用检验机构,而非卖方出具的报告。由于检验机构的报告具有独立性,可信度较高,有利于确保货单相符。若以卖方自行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议付单据,容易产生卖方的道德风险。卖方为了确保单证相符,能顺利取得货款,可能根据信用证而非货物的实际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卖方可能在支付货款后,发现货物与单据有较大的出入。 (3)避免非单据化条款。若信用证中规定的某一条件不是通过出具单据来实现,则受益人可以不理会。因而在制作开证申请书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而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合同条款。 例1.某公司的进口信用证的单据中规定需提交CIQ 证书,同时在特别条款中规定:If the beneficiary has not received the CIQ certificates within 5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certificate of weight issued by CIQ could be substituted by load port certificates of weight. 由于银行无法判断受益人是否在卸货后50天内取得CIQ证书,所以也无从判断何时应以CIQ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何时接受装运港的重量证作为议付单据,其结果是,即使受益人在50天内收到了CIQ证书,仍然可以装运港的重量证议付。 例2.某公司进口180CST燃料油,其价格为活价,即签约时尚未确定具体价格,只是约定计价方式,以装运日以及前后2天新加坡PLATTS的180CST报价的平均价格加38美元/吨作为合同的单价。在信用证中体现为:The unit price on CIF zhoushan,China shall be based on average of the mean quotations for HSFO 180cst as published by Platts Asia Pacific/Arab gulf marketscan for 5days pricing around B/L date plus a premium of U.S dollars 38.00(thirty eight point zero) per metric ton. 由于银行并没有义务了解装运日的新加坡PLATTS的报价,卖方提交发票的价格是否正确,银行是无法判断的。 及时提交信用证申请书,以确保按时开立信用证 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具信用证是买方的义务。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需要一定的工作流程后方可正式开出信用证,所以买方应该提早制作开证申请书,以便在银行按时开出信用证。在市场行情上涨的情况下,卖方可能以开证不及时为由取消合同,拒绝交货。 若买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依据惯例,买方可以在装运期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开出信用证,最迟应该在装船期开始的前一天开证。 按国家规定,一些商品在进口开证前就必须提交机电批文、许可证等文件,银行方对外开证,所以开证时除了申请书之外,有关的批件也应及时备妥提交银行。 全面、综合审核开证申请书,以防止自相矛盾的条款和措辞 (1)避免套证(开立信用证申请书时,内容拷贝和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简单地拷贝既往的条款虽然快捷,但难免出现疏忽,遗漏了某些合同特别的条款要求。 (2)由于业务员对某些条款并不了解,造成条款之间的矛盾。本身为承租船进口的运输,却不接受CHARTERPARTYB/L;保税区仓库交货的业务,却要求提供提单;空运业务,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FOB进口业务,却要求提供保险单;信用证兑付方式既选择远期付款(at days sight),又选择延期付款defer payment。又如运输条款上规定准予转运,在单据条款中又要求提示直运提单。 在“附加条款”中,酌情增加自我保护性规定 附加条款的内容较灵活,可以根据具体业务、买卖双方谈判的结果,做出不同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买方的附加条款举例如下: (1)T/T reimbursement not allowed.(不允许电索汇)。因为在电索汇条款下,出口地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可用电报要求开证银行立即付款。但是实际操作中,议付行和开证行可能在是否单证相符上有不同的观点,而货款已经付出,进口企业容易陷入被动。 (2)Forwarders B/L, house B/L ,short B/L, and blank B/L unacceptable. (不接受货代提单、分单、简式提单、空白提单)。由于货代提单、分单不是货权凭证,可能会影响到进口企业在目的港的提货,所以不宜接受。空白提单中没有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缺乏对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以及索赔、诉讼等问题的详细规定,简式提单则是背面运输条款较简单,使用简式和空白提单时,若发生货损,与船公司责任不易清晰界定,容易产生纠纷。 咨询开证行,听取其专业建议 银行的结算部门在信用证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开立信用证中遇到疑难杂症时,可以向开证行请教,同时,进口企业是开证行的的客户,信用证的顺利履行是开证行和进口企业的共同目标,所以,开证行从控制风险角度考虑,也愿意在开证环节与进口企业共同把关,科学地设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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