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服务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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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公司委托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费用,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委托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委托服务项目范围包括:(一)清洁卫生服务;(二)公共秩序维护;(三)绿化养护;(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含电梯、消防、安防、供配电、排污排风、智能化系统等):(五)第三条 委托服务项目管理,按照“先内后外,统一管理,分项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审核、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度。第四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委托服务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第五条 委托服务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分别为:物业管理项目(包括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设备维保等)的责任部门为裕泰物业公司。公司纪委、企业管理部、财务审计部负责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合同管理及费用结算。第六条 委托服务项目的确认条件凡是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项目,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完成,只有经确认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组织外委:(一)公司资质不能满足的;(二)公司技术能力不能完成的;(三)专业性较强,通过委托服务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规避风险、提升服务等级的。第二章 项目外委的管理程序第七条 委托服务项目的确定(一)物业管理项目外委由裕泰物业公司确定。(二)第八条 委托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照“统一管理,分项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委托服务项目按费用预算额度和项目分类的不同,分级审批。(一)物业管理项目外委,依据申请计划、项目预算进行分级审批: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物业处主任初审后报物业公司经理审批。项目预算在5万元至50万元的,由物业公司经理审批。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定。(二)凡是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都要按照招标程序办理。第九条 根据批准计划和项目预算对外签订的委托合同,按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权限的物业处主任(科、所长)、子分公司经理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方为有效。第十条 委托服务项目费用预算的确定(一)委托服务项目所属单位,在申报外委计划时,一并上报本单位确定的项目预算,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本单位难以提出项目预算费用的,可委托项目的主管部门完成项目预算。(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时,一并审定项目预算,对不合理的项目预算必须调整纠正,并将调整纠正结果反馈给计划申报单位。(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委托服务项目的预算,以项目服务标准要求和市场平均价确定预算。第十一条 委托服务项目的发包(一)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发包部门。(二)所有发包项目须经相应级别审批后,才能发包。(三)按照“谁审核、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委托合同签字的物业处主任(科、所长)、子分公司经理承担管理责任。(四)按照服务等级要求,选定受托单位,使其提供的技术水平、服务标准能够满足委托项目的质量需要。(五)禁止拆分委托服务项目,人为降低监管层级。(六)对于适宜采用招标竞价方式确定受托单位的,必须按照招标竞价规定的程序确定受托单位,然后签订委托合同。(七)由于正常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应先审批,后办理。因合同变更需要提高监管层级的,应提交相应高级别层级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关于紧急项目的外委发包管理(一)由于设备的突发性损坏或者项目的突发性形成,必须紧急处置的项目为紧急项目。(二)紧急项目可采用无预算发包,按“先干后算”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发包。(三)在夜间、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下,为确保紧急项目快速完成,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口头通知受托单位人员先行处置,事后按紧急项目办理发包。第三章 委托服务项目的过程管理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项目过程管理项目所在物业处为主管单位,物业管理部为监管部门。(一)合同执行前管理物业处负责人向受托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督促受托单位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并报物业管理部审核备案。2、签订安全服务协议、现场文明作业协议。3、按照服务等级要求制订岗位职责,提供各岗位人员名单。4、做好其它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二)合同执行过程管理项目所在物业处管理人员必须实地督促做好以下工作:1、监督受托单位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安全隐患。2、监督受托单位和人员全面、认真地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完成服务工作。3、监督受托单位按时申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进度逐一落实。4、监督受托单位人员做好服务工作记录,保证服务质量。第十四条 第四章 委托服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管理第十五条 委托服务项目的质量,必须满足公司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及服务等级标准要求,各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该熟练掌握项目质量及服务等级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对项目质量控制负主要责任。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委托服务项目考核标准及服务项目检查表,各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服务内容及质量的现场确认,并依据检查结果对照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第五章 委托服务项目的结算管理第十七条 委托服务项目的结算,实行按进度定期考核兑现制度。考核兑现程序如下:(一)项目所在单位依据考核办法定期(按月、季、半年等)对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分,检查评分结果由项目所在单位检查人及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兑现。(二)项目主管部门对照相关考核办法复核检查评分结果,复核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子分公司经理审批。第十八条 紧急项目结算管理(一)紧急项目结算原则上采用预算审批方式。除时间紧、作业条件差、工作量过小的项目外,一般不实行费用包干方式。(二)紧急项目费用包干开支总额由批准人承担完全责任。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费用包干项目管理,公司抽查一定比例的费用包干项目进行后评估。第二十条 办理结算付款手续项目审批完后, 财务审计部在对资料审核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款项支付。第三篇 附则本办法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各子分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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