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硕士开题报告范文.doc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756780 上传时间:2019-09-2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6.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9法律硕士开题报告范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019法律硕士开题报告范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019法律硕士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题目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论文选题意义、实践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XX年,我市基层法院审理非法拘禁案件数量比上年增长达111.1%,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率的明显上升,犯罪人的年龄较低,平均25.3岁,共同犯罪居多,占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94.74%,并多伴有暴力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反映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即使索取的是非法之债,只要“债”的关系确实存在,都应以非法拘禁论处(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牵连犯从重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至于债务是否到期,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索要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如何定性等相关细节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认真进行研究,加以有效防范。国内外研究状况与发展趋势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是否到期的问题,我国现在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 只限于已经到了清偿期的债务,不可以是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并不只能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关于索债的数额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的认为,超过部分达到数额较大(一般以XX元)的,则以绑架罪或者抢劫罪论,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仍以非法拘禁论处。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必须是“明知是非法而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第二中观点是否定说。该说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再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内容而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论文写作提纲1、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况1.1我国刑法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规定1.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点1.2.1起因民间借贷1.2.2犯罪年龄较低、文化水平低,外来人口、无业者居多1.2.3共同犯罪居多1.2.4伴有暴力行为1.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频发的原因1.3.1宏观经济环境影响1.3.2地下机构暴力倾向1.3.3讨债有理无视法律2、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2.1客体2.1.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关于债务性质的认定2.2客观方面2.2.1行为方式2.2.2行为对象2.3主体2.4主观方面2.4.1 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2.4.2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区分5、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刑事立法主要参考文献1、 阮齐林,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j,法学研究,XX2、杨萍娟,论非法拘禁罪,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XX年5月3、 赵秉志,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4、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5 、夏自卫,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的刑法问题,XX年10月6、邓定远,邓定永,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政法学刊,XX年第6期,第20卷7、夏成福,白宗钊,“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区分,人民法院报,XX年第6期,第006版8、周笑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XX年4月9、高明暄,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XX10、李克,侵害人身犯罪疑难案例精析,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XX,2月11、张士宝,何家弘,法学家茶座,北京,法律出版社,XX,1月12、刘树德,绑架罪案解,北京,法律出版社XX,5月13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现有理论基础本人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中“他人”的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债务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也可能成为被拘禁的对象。这样的理解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但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拘禁的,则应认定为绑架罪。本人认为,如果行为人再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财物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具体分析,分不同情况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一, 若行为人索取的数额略高于债务数额,说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主观的恶性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所以,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也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行为人索取债务数额虽然明显超出其债权总额,但如果行为人在索取钱财时,考虑了其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其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素时,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是为了索取财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财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该行为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第二,若行为人借索取债务之际向债务人或其亲属索要明显超过其债权总额及其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等经济其他损失的,说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而是同时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对此,应该按照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择一重罪论处,即应认定为绑架罪。在考虑“超额”部分合理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该考虑债务中本金存在的合理利息及其收益;二是要考虑为讨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之债中债务数额除了实际支出即实际损失的数额外,侵权之债还包括误工费,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总之,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超额”部分的合理性。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本人赞成否定说,即违法性认识不应该成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原因是:首先,将违法性认识纳入行为人认识范畴,与现行立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不符。因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概念只以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已足。其次,普通人很难区分拘禁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不应成为其理由。比如在正当防卫中,一般人很难把握正当防卫的合法限度,但并不妨碍防卫过当者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观念已得到极大地普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危害性已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有危害性认识,也就有违法性认识。总之,从保护人身权利的角度,否定说更为合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