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业务100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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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业务100问一、基础知识类1、业务办理结束,客户不会签字,如何处理?可以代理吗?解答:若本人办理业务结束,客户不会签字,可以通过摁手印的方式进行确认。可以代理,若代理人办理,按相关代理业务要求执行。制度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2)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3期)明确“客户身份核实无误但确因实际困难无法在会计单证上签字的,可以通过摁手印的方式进行确认。2、辅助身份证明材料通常包括哪些?解答: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制度依据: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见附件2)。3、客户办理定期一本通或银行卡续存卡内定期业务时,是否需要客户再次出示身份证件?解答:当客户本人办理业务金额在5万元以下时,无需出示;5万元以上应该出示客户身份证件。当代理人办理业务时,应该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同时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制度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如果办理业务的人员为代办人,应同时出示并核对代办人身份信息。4、单位结算账户现金存入的区域范围?解答:单位结算账户可在同一法人机构内进行现金通存,跨法人机构时可使用“汇兑汇出”交易。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5、客户签名时,使用简写或繁体字签字是否合法有效?解答:有效,其签名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即可。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6、16周岁以下的客户持户口簿前来维护信息时,证件发证机关、到期日应如何填写?解答:证件“发证机关”填写户口簿核发单位所在的公安机关,“到期日期”填写客户年满16周岁时的日期。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7、未满16周岁客户持身份证,可否独立申请办理结算账户?解答:未满16周岁客户持身份证不可以独立申请办理结算账户。因为未满16周岁客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如申请开立结算账户,需要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制度依据:银发201539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见附件2)中第三项内容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第四条特殊情形的处理第二款8、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应如何使用?解答: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可以跨年进行使用,但业务办理时必须出示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9、 办理16周岁以下客户业务时,应审核什么资料? 解答: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办理个人银行账户相关业务,应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可证明其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制度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见附件11)10、网上银行业务可否跨网点办理? 可以,可在全省范围内任一网点进行办理。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11、客户出具的公证书上财产继承人有两人,在办理支取业务时,凭条上是否需两人都签字?解答:公证书上财产继承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公证书能够明确由其中一人办理的,可以由公证书确定的这一人办理支取业务,且只需此一人签字;(2)如果公证书未明确由谁办理的,所有涉及的继承人都应来柜面办理支取业务,并全部签字;其他继承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可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上门服务。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12、银信通、自助转账是否可以批量开通或代办?解答:信合通卡银信通、自助转账、电话银行等特色服务功能不得在批量开卡的同时批量开通,必须由本人通过柜台办理。制度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发卡管理第二十一条13、对日间营业休息的机构,柜员现金及凭证应如何保管?解答:对于中午休息的网点或窗口:设有库房的,柜员实物尾箱应交库管员入库保管,并做到四核对;未设库房的,柜员现金及重空凭证存放于临柜保险柜(确保监控范围内),并做到四核对。制度依据:省联社安全保卫标准化管理印章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14、现金库检查时,抵质押物、有价单证、贴现票据是否纳入检查范围,检查频率如何规定?解答:现金库检查时,检查内容包括现金、假币、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品、代保管有价证券、印章等内容。根据会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全省农村信用社柜面现金业务检查频率为:“县级联社按月检查、网点负责人按旬检查、营业经理按周检查”。本规定中“月、旬、周”均指日历自然周期,即检查可安排在每月、每旬、每周的任意一天。如:营业经理上周日进行现金库检查,本周一再次检查,算作两周。网点负责人会同营业经理共同对现金库进行的检查,可视同分别检查,为网点负责人和营业经理各计一次。制度依据:(1)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下册,贷款业务第九节抵、质押品中抵质押品管理规定:抵押权证书及质押品从入账之日起到注销日止,必须视同现金入库保管。(2)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1期)关于柜面现金检查频次问题。根据会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全省农村信用社柜面现金业务检查频率为:“县级联社按月检查、网点负责人按旬检查、营业经理按周检查”。二、印押证管理类15、需要留存印模的会计业务印章有哪些?解答:会计业务类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业务办讫章,储蓄专用章,受理凭证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和假币章共9种。 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上册第二章印、押、证管理2.1.1印章及使用范围(第48页)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16、字迹不清的印章为什么不允许使用?解答:产生纠纷后,由于磨损或字迹不清的印章易形成责任不清等问题,不便于鉴别真伪,所以要及时更换,旧章按规定上缴联社统一销毁。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上册第二章印、押、证管理“不得使用字迹不清的印章办理业务”。17、在公安局报告备案丢失的印章,找回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解答:不可以,应按作废程序处理,不得重新使用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上册第二章印、押、证管理2.1.2印章的销毁。“遗失会计业务类印章或个人名章于报告日后又找到的,按印章作废处理,不得再重新启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18、开立网银时,网银开立申请书和网银回执应加盖什么印章?解答:网银开立申请书加盖业务专用章;网银回执加盖业务办讫章。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19、印鉴卡的信用社留存及存根联应如何保管?解答:印鉴卡的信用社留存联(第二联)柜员C保管,存根联(第三联)交事后监督中心留存。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期)印章凭证管理第10条印鉴卡管理三、账户管理类20、身份联网核查单的时效性如何规定?解答:“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故身份联网核查必须是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对正在提交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的行为。制度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第五条(见附件15)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3期)21、个人、对公户登记/撤销灰名单以及进行主体变更时,打印的业务单上是否需要签字盖章?解答:个人、对公户登记/撤销灰名单以及进行主体变更时,应留存客户正确、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凭证上无需进行签章。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22、查询/维护客户信息,系统提示修改客户次数受到限制时,应该如何处理?解答:存量客户信息中个人客户名称仅允许网点再修改一次,且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任意网点进行修改,对于网点不能修改个人客户信息的,上级财务部可以修改且不限次数。若新建的个人客户信息当天开户客户名称录入错误时,网点不允许修改客户名称,如需当天修改的,应销户后由财务部进行操作;如无需当天修改的,账户可不进行销户,次日后由财务部进行操作。制度依据:2015年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优化项目实操培训讲义23、“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如何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如何对账户进行年检?解答:开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区分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未纳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分别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持新版营业执照(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改革过渡期内使用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持电子营业执照的,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应予以办理,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改革过渡期内,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任一证照过期的,银行应要求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再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2)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应要求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3)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年检:(1)对于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以及对原有账户进行年检的,今后不再要求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年检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2)对于企业客户在改革过渡期内(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以及对原有账户进行年检可继续使用;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任一证照已过期的,必须出示工商部门新办理的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的营业执照,才能办理相关业务。(3)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制度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中“(一)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提供的证明文件”(见附件3)2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持旧证客户应如何进行信息维护?解答:(1)对于三证合一前的老客户,且其证件尚未变更为新的“一照一码”的,按其原开户时所选择的开户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进行信息维护,待其换证后再按新证重新建立客户信息;(2)原建立有两个客户信息的,建议以“营业执照”为准进行维护,将另一个以灰名单处理。(因其换证后,三证合一的名称为“营业执照”)。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25、已更换“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账户,如已进入不动户,应如何处理?解答:在系统操作时,应将该旧客户号移入灰名单,然后重新建立新客户信息,进行主体变更,最后进行不动户激活。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26、“三证合一”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解答:(1)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2)改革过渡期内,使用“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应按所在地工商、税务以及质监部门相关规定,将编码控制拆分为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件号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相应字段。(3)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录入15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国税、地税登记证号”录入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无需录入。(4)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录入相关要素。制度依据:银发2015401号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见附件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文印发)(见附件4) 27、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时应如何对账?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应如何处理?解答: (1)账户销户时,系统提示打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账页(存款),可直接与客户面对面进行对账,并签注“账务核对一致”字样,随传票装订。对公账户销户前的账务核对应视同与客户进行对账,打印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账页(存款)应视同对账单,必须加盖客户预留印鉴章,同时进行验印,并由单位销户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信用社应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账页(存款)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由社内对账人员签字确认,属于重点账户的必须双人签字。同时严格执行“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相分离”制度。 (2)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应在账户销户1个月后,且确认销户以前所有账务核对完毕的情况下,方可以进行删除。(网络对账的,存在销户时上月对账系统数据还未生成的情况,故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删除期限限定在1个月后)。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 28、为何人行账户系统内与综合业务系统内账户久悬状态不一致?如何避免因不一致而导致发生的操作错误?解答:(1)综合业务系统中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1年(含)内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信用社债务的(不包括指定收息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需要保留的账户)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余额在5元以下,3年(含)内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信用社债务的账户,纳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见附件5)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执行口径的不一致造成人行账户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内账户久悬状态不一致现象。(2)在我省目前的综合系统设置口径与人行的账户管理系统口径未设置一致的情况下,只有人为控制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已久悬而综合系统未久悬的账户,由账户管理员定期统计此类账户,并告知营业经理及前台柜员共同防范此类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 29、营业经理可否在保管印鉴卡的同时参与对账业务?解答:营业经理可以在保管印鉴卡的同时参与对账业务。对账工作实行“工作岗位独立,人员空间分离,多种方式并存,重点账户突出”的原则,其中人员空间分离是指对账人员要与本账户的记账人员或复核人员严格实行人员和空间上的分离、不得混岗操作。营业经理对客户账户既不是记账人员又不是复核人员,同时也不是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制度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单位存款账户对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账户对账遵循“工作岗位独立,人员空间分离,多种方式并存,重点账户突出”的原则。30、对账明细账页上是否需加盖单位的预留印鉴章?如加盖,是否需验印?解答: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单位存款账户对账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账人员向客户签发银企余额对账单,重点账户、可疑账户还应同时提供满页或未满页明细账页作为对账单附件资料。”办法中对明细账页的印章加盖问题未予以明确,现规定如下:(1)对于重点、可疑账户,明细账上应加盖单位的预留印鉴章;(2)对于非重点可疑账户,明细账可不予加盖单位的预留印鉴章。 如明细账页加盖印章的,则需进行验印。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 31、预开户成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开户确认的单位结算账户,应如何处理?解答:单位结算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做预开户,且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开户完成,但1个月内未在综合业务系统做开户确认的,系统将进行自动销户处理。此种情况,只能要求客户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到人行做账户销户处理。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32、客户办理个人开户业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转账及银信通等相关业务时,申请书的填制、凭证的打印及留存的问题。(1)业务单独开办时:单独办理个人账户开户的,要求客户填制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交易信息打印在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上方空白处,第一联信用社留存专夹保管,第二联客户留存,第三联作为该笔业务附件,随经办柜员当日传票整理、归档;单独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要求客户填制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个人客户网上银行签约(变更)申请表/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交易信息打印在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申请回执上,业务申请书、协议及回执第一联信用社留存专夹保管,第二联客户留存;单独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要求客户填制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电子银行版),交易信息打印在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申请回执上,业务申请书及回执第一联信用社专夹保管,第二联客户留存;单独办理自助转账业务的,要求客户填制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交易信息打印在非核算业务处理单上,业务申请书第一联作非核算业务处理单附件,随经办柜员当日传票整理、归档,业务申请书第二联客户留存;单独办理银信通业务的,要求客户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开立“银信通”业务申请表,交易信息打印在非核算业务处理单上,业务申请书第一联作非核算业务处理单附件,随经办柜员当日传票整理、归档,业务申请书第二联客户留存;。(2)业务同时开办时:相关业务申请书的使用及凭证打印事项,参照上述(1)内容执行,如涉及同时开立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开户资料均需专夹保管时,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可复印使用,无需填制多份。备注:业务过渡期间新、旧业务申请书可同时使用。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33、不动户激活是否可以代理?解答:不动户激活可以代理,但需出具存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34、基本账户在先销毁公章、财务章的情况下,应如何办理销户业务?解答:客户销户时,若已将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预留印鉴先行销毁的,营业网点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管理局销毁印章的证明、印模的有效复印件(客户保管的印鉴卡)等有关证明,在确认其身份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凭证需由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上册第143页 35、对公账户长期未用,但是签订三方协议,此类账户该如何对账?可否手工调为不动户?解答:应根据不同情况如下处理:(1)对每年进行年检的此类账户,虽然日常业务只发生三方协议业务,但该类账户属正常账户,应按照单位存款对账管理办法进行对账,不可调为不动户;(2)对未年检的此类账户,在账户年检期结束后,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不可再发生任何业务,故在年检期结束后,对一万元以下未欠银行债务的账户,可手工调为不动户。制度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见附件5)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36、单位活期存款账户补检成功,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无法加注年检标识时,账户业务应如何处理?解答:存款人未在规定年检期间办理相关年检手续的,在其第一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银行机构应先要求存款人提供账户年检资料,再为其办理相关的支付结算业务。因此,在确保存款人账户年检资料完整有效的前提下,可以正常办理结算业务。制度依据:并银办发【2015】210号关于开展2015年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37、开办银行卡或者网银业务时,是否有年龄上限要求?解答:无上限要求。开办银行卡或者网银业务时,客户只要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即可办理。制度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四、存款类38、个人通知存款、约定存款可以跨网点销户吗?解答:个人通知存款、约定存款不能跨网点进行销户。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39、定期存单客户名称与客户身份证件姓名不符如何处理?解答:在确认存款所有人的基础上,对客户信息进行系统维护,将客户姓名修改正确:(1)存单不做支取交易的,对客户定期存单进行主体变更并挂失处理,原存单收回;七天以后进行补发,补发后存单即为正确的客户姓名。 (2)存单做支取交易的,在对客户定期存单进行主体变更处理,并做出相应说明后,可进行正常支取处理,相应说明附该笔传票后。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40、同一客户连续办理多笔不同类型的业务是否可以只留一份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核查单?解答:同一柜员当天为同一客户连续办理多笔业务的,可视同单笔业务留存一份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核查单,附于所办理的第一笔业务凭证后,如属于专夹保管范围的业务,复印件的留存按其规定执行。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41、应如何为支取方式为“无印密”的存折客户办理支取业务?解答:支取方式为“无印密”的存折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业务。(1)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办理5万元以下的支取业务,存款人本人办理的,无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存(取)款凭条背面无需填写“存款人”信息;代理人代为支取的,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个人存(取)款凭条背面填写代理人信息,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代理人”信息。制度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见附件17)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8期)42、客户在开立定期账户后更改了姓名,支取存单时需提供哪些资料?解答:如果客户户口簿内容中记载曾用名与原存单户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做为辅助证件;户口簿未记载曾用名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等相关证明资料。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43、如客户提交的存款凭证的账号为综合系统上线前的旧账号应该如何办理?解答:(1)通过客户账号组合查询,按照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18位或15位进行查询; (2)通过账户情况查询按起始余额、终止余额进行查询; (3)可以通过下发的账户身份核实的明细中,根据户名进行查找。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44、关于定期一本通到期支取时,应当如何填写个人存(取)款凭条的问题?解答:定期一本通到期支取时,不需要远程授权的,在个人存(取)款凭条上无需填写金额;需要远程授权时,则需在个人存(取)款凭条“银行打印”栏右下角处用小写金额填写第一次存入时的本金,且在金额前加注人民币符号。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8期)45、单位存款证实书换发单位存单时,是否需要出具止付申请书?解答:不需要。经办柜员进行单位定期存单签发业务(交易码113120)操作后,系统已对该笔定期存款自动止付,不需要对单位定期存单重新止付。制度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中“单位定期存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规定:“客户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需要出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同时提供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9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见附件6):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依据上述规定,存款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时,已经已对该笔定期存款自动止付。五、贷款类46、办理质押贷款,签发单位定期存单时,收回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一二联以及单位定期存单第二联怎样保管?会计业务操作手册第四章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一二联以及单位定期存单第二联需进行入库保管,表述较为模糊。现明确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一二联以及单位定期存单第二联应视同质押品入库保管。制度依据: 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47、银行卡内定期是否可以用于质押?解答:不可以,银行卡内定期存款办理质押贷款时,需将银行卡内定期存款通过分户脱离交易(交易码113180)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后办理质押贷款。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下册“第八章贷款业务第九节抵、质押品”中第十一条以信合通卡内定期存款质押的,必须转为定期存单。48、贷款全部归还时,贷款本息收回凭证应如何处理?解答:贷款全部归还后,贷款本息收回凭证第一联记账凭证附件联做传票附件,第二联信贷部门留存联应由信贷部门专夹保管,第三联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证明交客户。 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下册第八章“贷款业务”收回贷款本息操作:柜员A将贷款本息收回凭证第一联和支付结算凭证作记账凭证或表外记账凭证附件,贷款本息收回凭证第二联交信贷部门,第三联交客户。49、核心系统中“系统内质押”、“系统外质押”、“止付”三个交易,应如何使用?解答:用于系统内贷款时,存单质押使用“系统内质押”交易;用于他行贷款时,存单质押使用“系统外质押”交易;票据挂失时,根据法院的止付通知书使用“止付”交易。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六、票据类50、办理转账支票业务时,什么情况下需加盖背书章?解答:持有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时,才在转账支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即加盖背书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见附件7)51、票据记载事项有哪些规定?解答:票据要素分四大类:(1)必须记载的要素:支票: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不得记载的要素 :附有条件的委托,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确定的金额。 (3)任意记载的事项 :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现金字样、转账字样;不得转让字样等。(4)票据要素不得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见附件7)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下册(第六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52、柜员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应当重点审核哪些内容?解答:开户银行受理支票需审核以下事项:(1)支票是否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的笔填写;(2)支票要素是否填写正确、齐全:在支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出票日期(大写)、付款行名称、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大、小写),出票人应将这些事项填写正确、完整,并在支票上签章。其中,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签章与预留在银行的签名式样或印鉴必须一致;与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应填写支付密码。支票上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其他人进行补记,没有补记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3)如属现金支票,则需审核提现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银行受理他行(社)转账支票时需审核以下事项:(1)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暂定的金额上限为50万元); (3)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 (4)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5)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6)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7)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8)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9)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如以上事项审核未通过,应填制拒绝受理通知书,连同实物支票交持票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要注意的主要事项包括:(1)审查银行本票是否真实;(2)票面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齐全、规范;(3)银行本票是否在2个月的提示付款期限内;(4)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银行本票无效;密押是否更改,更改的银行本票,银行不予受理;其他事项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没有按规定更改的,银行不予受理。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以下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持票人本单位或本人;(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7)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出票社(行)的经办人员在受理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1)“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委托日期”是否为当天日期;(2)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人户名”、“账号”是否与系统内的账号、户名相符;(3)“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4)如申请人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5)申请人为单位的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是否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签章,其所加盖的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6)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银行汇票款项。代理付款社(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拒付银行汇票:(1)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2)非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5)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6)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9)汇票与汇票专用章行别不对应的。代理付款社(行)应将拒付的银行汇票退还给持票人。对伪造、变造以及涂改的汇票,代理付款社(行)除了拒付以外,还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制度依据:票据法(见附件7)会计业务操作手册第六章问题答疑第二节第10、11题,第三节第5、13题,第四节第10、19题。53、作废支票时,支票的存根联丢失后,应使用“收回作废”交易还是“售出未收回作废”交易?解答:在支票作废时,如存根联丢失无法收回的,由开户单位出具证明说明丢失原因后,在系统中应使用“收回作废”交易处理,证明与支票原件同时作为凭证附件统一整理、归档。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54、如何正确计算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解答: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1)法定休假日在有效期内,不顺延。例如: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最后支付日为2016年5月5日;(2)到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时,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支付日。例如: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22日,最后支付日为2016年5月3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见附件7)。55、现金支票的收款单位是否能填写实际收款人?解答:可以,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授权可以授权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见附件7)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八十六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56、银行受理票据时,如审核发现属于可疑票据的,应该如何处理?解答:柜员应对可疑票据立刻停止办理,按规定进一步鉴别真伪,确定假票后扣留票据逐级上报。银行机构根据票据的防伪特征鉴别票据,对有可疑的票据要通过系统、电话、传真等方式与出票行或承兑行确认。对银行机构无法辨别真伪的,应提请票据印制企业或中钞实业有限公司协助辨识。对确认为伪造、变造的票据,银行机构应立即扣留,防止其继续流转,并立即向人民银行报告,涉嫌犯罪的应报送公安机关。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下册第六章第八节第9题。七、联行类57、对我行自行发起查询的,信息类凭证应如何留存?解答:(1)查询(复)内容涉及账务处理的,如手工维护入账,查询(复)书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随当日传票整理;(2)不涉及账务处理的,放置于业务发生当日(或该柜员)凭证之后。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4期)58、哪些情况下实时汇兑业务的收报社可以办理退汇?解答:(1)来账业务中的收款人账号、户名与行内系统账户信息不一致,经查询,付款行录入无误的;(2)收款人已销户或账户状态异常;(3)对于收款人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汇款,收款人拒绝接收,应立即办理退汇,经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下册第七章第一节问题答疑第3题(244页)59、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回复时间如何规定?被查询社应在什么时间内对收到的查询进行查复?解答: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且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1:00前予以查复。制度依据: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6)60、农信银、小额来账挂账如何处理?解答: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来账: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来账无法入账的,应向电子汇兑的原发起行社发出查询,并根据查复结果进行退汇或入账处理,其中,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存款机、自助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发起的电子汇兑业务无法入账的,接收行无需查询,直接退汇。制度依据:山西省联社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指引的通知第24条大小额来账:收到贷记来账记账状态为“已挂账”时,应根据来账的实际情况进行退汇:(1)来账业务的收款方不是本系统账户时,核实情况后选择退汇处理;(2)来账业务收款方是同县域跨网点情况或来账业务属于本机构账户、户名不相符的情况时,需根据收到的付款行发起的查询或查复,校验或更正收款人名称及收款人账号后,选择来账手工维护入账或退汇处理;(3)来账的收款账户状态是异常情况时查看账户状态后,选择退汇处理;(4)来账的收款账户性质为储蓄户、股金户等时,接收机构进行退汇处理;账户类型是“不动户”时,接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来账手工维护入账或退汇处理。制度依据:第二代支付系统操作手册(上册)应用操作61、如果当日发起查询,当日未收到查复应如何处理?可不可以直接办理退汇?解答: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1:00时前予以查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查复的情况下再办理退汇。制度依据: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6)八、特殊业务类62、公证处有权查询存款人的银行存款吗?解答: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制度依据:司法通(2013)78号(见附件14)63、公证处进行存款查询时,登记簿如何填写?相关资料如何放置?解答:统一在查询、冻结、扣划事项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执法人员”栏手工改为“查询人”,由查询人签字,留存公证处出具的查询函及查询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查询资料的粘贴,参照司法机关的查冻扣资料粘贴方法执行。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64、重置密码业务应如何操作?解答:重置密码时,无需填制任何业务凭证,由客户本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柜员验证、核查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后,为其进行重置密码处理,业务结束由客户签字确认。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65、密码重置是否可以代理?需要提供什么手续?解答:办理密码重置由存款人本人办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如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法律许可的能够证明代理人与存款人有合法代理关系的函件。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下册第十章特殊业务处理第四节存款凭证挂失业务、撤销挂失和补单(第722页)66、修改、重置密码业务可否跨网点办理?解答:可以,可在全省范围内任一网点进行办理。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67、维护客户信息必须是本人吗?如可代理需要提供什么证件?解答:(1)正常客户信息维护、补充信息的可以代理,代理时需提供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2)涉及姓名不符、客户联系方式修改等信息维护的,则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业务办理,并留存复印件。制度依据: 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68、ATM机吞钞该如何处理?区分本县区信合通卡、非本县区信合通卡、他行卡解答:ATM机吞钞长款后,网点应通过客户提供吞钞单、查询ATM流水日志、调阅监控等方式认真核实长款事项,确认长款并记账。(1)涉及系统内本县的账户,通过内部账一借多贷交易将挂账款项划至客户存款账户;(2)涉及系统内跨县的账户,通过汇兑汇出交易划至客户存款账户;(3)涉及跨行的账户,根据省联社要求通过汇兑汇出交易上划省联社相关账户。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69、客户未主动上门申领自助柜员机部分长款的怎样处理?解答:长款挂账款项的处理只允许以转账方式划转,不得支取现金。对未主动上门申领的长款应如下处理:(1)ATM机管理员通过查询流水日志、调阅监控等方式认真核实长款事项,主动联系客户确认长款并处理。(2)确实无法联系到客户的先记账,年底结账时统一划转营业外收入。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70、ATM吞卡后,该卡的领取可以代理吗?如能代理,需要什么手续?解答:不可以,必须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吞卡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领取。制度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日常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自助银行管理员巡检时发现吞没的银行卡,需逐笔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吞没卡登记。出现吞卡要认真核对数量和交易流水,查明原因,按规定登记ATM吞卡登记簿。对于“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有作弊嫌疑的卡”、“挂失卡”、“被窃卡”,自助银行网点按规定登记ATM吞卡登记簿后给予没收。(2)吞没卡片领取时的基本规定:持卡人在吞卡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助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核对相关资料无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领卡人签名登记后领取卡片:a.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证明持卡人姓名字母或背面签名一致;b.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所领卡片通过个人密码验证;c.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71、代理办理挂失后,撤挂、补折、支取、密码挂失后改密的相关规定?有效函件包括哪些?解答:(1)代理办理挂失后撤挂、补折、支取、密码挂失后改密业务必须由本人办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如果因为存款人为未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年老体弱行动极不方便、发生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原因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法律许可的能够证明代理人与存款人有合法代理关系的函件;(2)除以上规定,还可以由本网点人员上门服务;(3)法律许可的能够证明代理人与存款人有合法代理关系的函件可以是法院或公证处开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法定监护人证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法院)、户口簿(证明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明确监护人的残疾证等法律许可的能够证明与本人有合法代理关系的函件。制度依据:储蓄管理条例(见附件18)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下册第十章第四节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特殊个人客户上门服务业务指引72、挂失后可以冻结吗?冻结后可以挂失吗?解答:挂失后可以冻结,冻结后不可以挂失。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上册第三章第七节第2题73、临时身份证能否办理挂失、解挂业务?解答: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法律效力,可据以办理业务。在有效期内办理业务的,有效期结束后不需要客户补充提供新的有效身份证件。临时身份证补办凭证后旧的证件失效,综合业务系统客户身份信息证件到期日应修改为临时身份证到期日。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5期)74、哪种情况下要进行“挂失改密”与“密码重置”的操作?解答:批量开立的卡或折首次修改密码时将初始密码忘记,且在密码被锁定的情况下,进行“密码挂失”和“挂失改密”系统操作;正常开立的卡(折)密码锁定或客户主动发起密码修改的情况下,可进行“密码重置”系统操作。制度依据:会计运营制度解析(第6期)75、票据挂失的规定及程序是什么?解答:可进行挂失的票据种类: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已签发的现金支票可以申请银行挂失,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予挂失。实施票据挂失,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有丧失票据的事实;二是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三是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如果是已经付款的票据,或者属于必要记载事项不全的票据,或手续欠缺以及时效届满其权利已消灭的票据等,都不得采取上述补救措施。挂失程序:(1)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向开户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2)经开户行查询支票未支付后,客户向法院申请催告或诉讼;(3)向开户银行提供申请催告或诉讼的证明;(4)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告,完成挂失止付的程序。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下册第十章第三节76、为什么转账支票不能挂失?解答: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持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手册下册第十章第三节第5题77、客户办理凭证挂失后,办理解挂时客户忘记密码,又进行密码挂失,凭证挂失的挂失申请书如何保管?解答:应将凭证挂失时的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粘贴于挂失登记簿,同时标注某年某月某日进行密码挂失,原挂失申请书第二联附当日密码挂失传票后。制度依据:会计业务操作指南(第10期)78、客户办理密挂时,柜员刷磁条发现消磁,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解答:对该账户进行“双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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