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用火用电安全管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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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厂用火用电安全管制办法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安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三、用火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部等相关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外包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请。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做适当安全隔离,并向安全部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外包施工单位动用灭火器应承担重新灌药之费用,如若造成其他丢失还应照价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3、如需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以上主管人员,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消防亦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4、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5、节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会签和核准,依第4条执行。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动火作业,则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6、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予以记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外包施工则处以外包商500元罚款,令其办妥手续后再施工。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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