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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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案情】2006年4月1日,杨涛与平顶山市某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到河南省某火电建设公司工作。2007年4月28日,杨涛在工作中受到伤害;2007年7月20日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杨涛为工伤;之后,该劳务派遣中心申请伤残等级鉴定。2007年8月20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六级伤残鉴定。2007年10月,该劳务派遣中心按照六级伤残的标准支付给申诉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实际是缴费工资)。2007年11月20日,杨涛与该劳务派遣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劳务派遣中心以接受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而接受单位对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均有异议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费、护理费、2007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同时,该劳务派遣中心认为,即使申诉,杨涛也应当以该劳务派遣中心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诉人。2008年元月16日,杨涛以该劳务派遣中心为被诉人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派遣中心支付上述费用。【分析】该劳务派遣中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杨涛的申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一、接受单位对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1、接受单位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该条可知,在派遣用工中,对劳动者来说,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用人单位,而接受单位不是该条例中所指的用人单位。2、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的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有权不服工伤认定的主体有职工本人、职工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而接受单位无权不服工伤认定结果。3、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接受单位无权不服伤残鉴定结果。二、解除劳动合同后,该劳务派遣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该规定中清楚的可以看出,与杨涛存在劳动关系的该劳务派遣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三、杨涛完全可以以该劳务派遣中心为申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但本案中,涉及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并不涉及接受单位,因此,杨涛不必将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诉人。四、该劳务派遣中心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协议,不影响杨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劳务派遣中心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其内容中关于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约定仅对两个单位有直接的约束力,而对劳动者杨涛无约束力。【律师提醒】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到专业律师处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帮助.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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