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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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书两证后,方可任职;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三、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四、特殊工种:井下电气、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测风测尘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地测防治水和井上压力容器、机动车、司炉工、地面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五、除以上人员以外的其他入井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司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六、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签订师徒合同,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七、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不需再持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八、公司内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考核和发证。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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