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课件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5938930 上传时间:2020-02-12 格式:PPT 页数:106 大小:1.0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06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06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0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 一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生产法规 1 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追溯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和确立 1952年 毛主席在对劳动部工作报告批示中提出 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 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 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 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 那是错误的 为此国家提出了 安全为了生产 生产必须安全 周恩来总理 在1957 1959 1960年对民航 煤炭 航运工作提出要保证安全第一 1985年1月26日在杭州召开的讨论 劳动法 征求意见稿 时正式提出了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2 1 2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生产法规中的一个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它具有 法 的一般特征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保护对象是劳动者 生产经营人员 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具有政策性 又有科学技术性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切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认真执行 3 4 1 3 1 3 5 1 3 6 1 3 7 1 4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 法规框架 宪法 其他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 标准化法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部颁安全卫生规章 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地方安全卫生标准 地方安全卫生法规 规章 企业安全卫生规章 企业安全卫生标准 国务院安全卫生行政法规 行业安全卫生标准 8 1 4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5个层次 1 宪法 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 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2 安全生产法律 a 综合性法律b 专门法律c 相关法律3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4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5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 9 1 4 2安全生产法律 1 综合性法律 安全生产法 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 专门法律 职业病防治法 矿山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消防法 等 3 相关法律 劳动法 建筑法 煤炭法 铁路法 民用航空法 工会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乡镇企业法 矿产资源法 刑法 行政处罚法 标准化法 等 10 1 4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纠的规定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等 11 1 4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如 劳动保护条例 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12 1 4 5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 安全标准基本分为4类 设计规范类如 GBJ16 87 2001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1992 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 GBZ1 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50074 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57 84 2000年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28 1993 1998年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222 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 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T41064 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安全生产设备 工具类如 GB18265 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如 GBZ2 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15603 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2331 90 有毒作业分级 防护用品类如 防静电工作服 防静电鞋 安全带等 13 1 4 6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 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 这些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统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其中70 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 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 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 其中4个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 14 1 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畴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复杂 覆盖了整个安全生产领域 包含多种法形式 从内容上分为8个类别 1 综合类 主导性法律是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综合类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重大危险源监管 安全中介管理 安全检测检验 安全培训考核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 2 矿山类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煤炭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 危险物品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必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4 建筑业类 建筑法 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5 交通运输类 铁路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 民用安全保卫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5 6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类 消防法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7 其他 石化 电力 机械 建材 造船 冶金 轻纺 军工 商贸等行业规章 8 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在国际劳工公约中 我国政府批准的有23个 其中4个是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公约 16 企业安全质量办法 1 6另外就是企业内部关于安全 质量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办法 条例 如公司 以及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等都是需要我们在坐的去学习和掌握 17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1日实施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8 安全生产法 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含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包括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和社会工伤保险等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包括安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 任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2 1安全生产法介绍 19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20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分15条 本章主要阐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适用范围 阐述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内部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 对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明确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 21 第一章总则 一 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二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22 三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四 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职责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确保安全生产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3 3 单位的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4 五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1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 及时协调 解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 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5 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七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八 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26 九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 中介机构职责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27 十一 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奖励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8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本章共有28条这28条 明确了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 并从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资金 机构和人员的配置 人员的能力和培训要求 三同时 预评价 生产工艺 设施 员工宿舍 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责任 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9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 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 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8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0 二 安全生产条件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 安全生产资金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单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31 四 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设置要求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包括 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其他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单位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单位委托后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2 五 人员能力 培训及考核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特殊单位 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对从业人员 单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33 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单位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34 六 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审批 验收单位的建设项目 新 改 扩 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5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七 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6 八 对安全设备要求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 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 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7 九 对生产工艺 设备的要求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38 十 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单位 必须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管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标或行标 对其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涉及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39 十一 危险作业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二 监督与告知职责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0 十三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41 十四 承包及共同作业安全要求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2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共九条 从劳动合同 获知安全生产信息 抵制违章指挥 停止危险作业 工伤赔赏五个方面明确了职工的权利 从遵章守纪 接受安全教育 报告危害信息三个方面明确了职工的义务 同时明确了工会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权利 43 一 员工的权利单位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 载明有关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员工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单位的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4 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5 二 员工的义务遵章守纪员工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培训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报告危害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6 三 工会的作用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三同时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 工会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7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章共15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 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机构及其人员 各种媒体的监督管理 48 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处理 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严格审查 批准 验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撤销原批准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 验收 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要求接受审查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 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 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49 三 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的职权 1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 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 阻挠 50 四 对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 地点 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51 五 部门协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应当互相配合 实行联合检查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 应当互通情况 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六 监察机制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52 七 中介组织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结果负责 八 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 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 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3 九 社区职责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 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十 其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新闻 出版 广播 电影 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54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本章共9条 55 一 应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56 二 事故报告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7 三 事故处理抢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 配合事故抢救 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8 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对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统计分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59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 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0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要求被审查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 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1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 撤销其相应资格 62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4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65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 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 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九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66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 擅自生产 经营 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7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 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8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9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70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封闭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71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2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3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4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5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76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他人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 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 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77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78 危险物品 是指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 搬运 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79 第八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总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是一部调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 本章是条例的总则部分 共5条 主要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 依据 调整范围 指导思想等内容 是整个条例的骨干和灵魂 因此 全面 正确理解总则部分的内容 对贯彻实施条例起着关键作用 条例第一条首先明确了立法目的 既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国家制定此条例 制定条例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是将此两部法律的有关制定 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现实情况 进一步加以细化 使这些制定真正能够落到实处 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80 尽管各类工程有其不同的特殊性 但 建设法 和 安全生产法 中关于安全生产的制定和措施 是针对所有建设工程的 条例所确立的管理制定和具体措施也是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 因此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范围 对于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都必须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管系到社会稳定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也必须坚持此方针 因此 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81 建设工程涉及的主体众多 各方主体的活动与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都密切相关 因此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各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科技进步与不断创新是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 条例第五条规定 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科技进步和创新是鼓励和支持的并努力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82 8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本章共6条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了规定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 是整个工程的总负责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 功能 地点 选择建筑材料和设备 有权选择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并对建设工程进行最后验收 对建设工程起着主导作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在施工现场是由施工单位负责 但鉴于建设单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它的行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 长期以来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一直不够重视 对它的安全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是有着惨痛教训的 因此 本章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了明确 详细的规定 一是 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二是 建设单位要执行法律 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是 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四是 禁止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五是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 六是 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作出了规定 83 8 2勘察 设计 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本章共8条 主要规定了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总负责 但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不仅仅是施工单位 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不少是与其他单位有关的 如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官 在项目决策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首先要弄清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 就是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 建设工程设计是建设的灵魂 在建设项目确定后工程设计就成为工程建设中最重要 最关键的环节 对安全施工有着重要影响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引进第三者进行制约和监督 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 如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等 它们的行为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影响 因此 本章对这些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都作了规定 一是 勘察单位要保证勘察文件的真实 准确 并要保证勘察作业中的安全 二是 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考虑安全施工的要求 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是 工程监理单位要承担安全监理的责任 四是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要保证有关安全的设施和装置是齐全有效的 五是 出租单位应当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六是 拆装单位要保证拆装过程中安全 并应当进行自检 合格后方能使用 七是 确立了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测制度 并明确了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84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一般包括 1 安全管理 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 工长 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 起重机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基坑支护 模板 脚手架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 冬季 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7 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 办公 宿舍 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 道路 排污 排水 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85 8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本章共19条 主要是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也本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 施工现场的复杂性 特殊性 决定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生产安全 对此需要有针对制度和措施 因此 建筑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 建筑法 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施工现场的主要问题 本章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资金的保障制度 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技术制度等 都作了具体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本章规定的制度和措施 对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水平 减少事故隐患 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有着重要作用 86 8 4监督管理 本章共8条 规定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涉及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国家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监督管理有多种形式 可以事前监督 也可以事后监督 可以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监督 也可以主要运用法律 经济手段监督 政府的监督管理形式应当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在我国现阶段 要强调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 这就要求政府的监督管理应当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 主要通过事后监督来实现 政府监督管理的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87 2003年8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对政府行政许可的设定 实施和监督进行了规范 这部法律对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转变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 在对健康情况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 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也要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 本章第三十九条 四十条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涉及到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为了共同作好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有关资料的抄送作了规定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施工条件的审查 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为了保证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实现 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权力作了规定 88 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有关委托执法的问题 为了及时淘汰有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 材料 条例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相关的淘汰制度 为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 控告和投诉制度 89 8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通过前几章规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应当尽量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是在实践当中 仍然会存在着种种的原因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最重要的首先是应急救援 安全事故都是人命关天的事故 任何的拖延和耽误都是可能导致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都有可能导致损失的扩大 因此 必须在事故发生以前 未雨绸缪 制定好应急救援的措施 一旦发生事故 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安全事故是严重的责任事故 必须在调查清楚事故原因的基础上 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出明确的界定 只有这样才能不能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因此 本章共六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出了规定 90 为了统一安排 作好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制定相关应急救援措施的义务 为了解决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 及时的救援问题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制定相关应急救援措施义务 为了有针对性的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援 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制定特定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的义务 为了及时了解事故情况 迅速做出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规定了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保护现场 利于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施工单位现场保护的义务 为了与有关法律法规衔接 作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91 8 6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法律责任是法律 法规 规章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占有重要的地位 任何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 都应当包括适用条件 行为模式以及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其中 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 如果在一个法律文件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形同虚设 因此 在法律 法规乃至规章中 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特点 正确 合理地选择 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 对保证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效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法律责任 又称违法责任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 法人 也包括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既包括中国人 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 违法行为的实施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要件 第三 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 即是一种法律上的惩戒性负担 第四 法律责任只能由有权国家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92 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 如政治责任 道义责任等 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一 它是违法行为相联系的 没有违法行为 就谈不上法律责任 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 第二 它的内容是法律明确而又具体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必须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立法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来加以明文规定 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责任 93 第三 它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的 能够迫使违法行为人承担其效果的强制力 其他责任 如道德责任 只能通过舆论监督等途径进行 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第四 它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实施的 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法律制裁 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机关 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一般来说 法律责任按主体违反法律规范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大类 其具体承担方式 又可分为人身责任 财产责任 行为 能力 责任等等 究竟采用哪一种或几种法律责任形式 应当根据法律调整对象 方式的不同 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94 九 职业病防治法 9 1 职业病防治法 立法依据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9 2职业病范围职业病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95 9 3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第五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宝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96 9 4职业病前期预防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做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 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主人制度的规定 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 关于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 97 9 5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 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包括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堆积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 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依法享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工会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 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大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