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及缴费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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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及缴费原则适用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强制性地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所谓境内的各类企业,就是说不管企业上哪一种所有制类型,包括外资、合资、国有、私营、个体经济组织都必须为企业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没有包括在内,仍旧执行人事部门原有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我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里提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企业的成员,为企业提供了有偿劳动,就被视为该企业的职工,也就应该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所,无论长期职工、短期工、外来工还是农民工,也不论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只要能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就能够得到来自社会和企业的保障。缴费原则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行差别费率,此差别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确定,各个地方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工伤保险的费率一般确定为职工总工资的0.3%-3%之间。工伤保险采取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即工伤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或雇主承担。工伤保险费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用人单位应当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且每个月向其申报并缴纳本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也可以由该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操作提示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缴费原则的问题上注意以下几点: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强制性地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且没个月按照职工总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该机构申报并缴纳本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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