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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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含机动车辆,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邮政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邮政消防安全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第三条邮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为副组长;各部室主任、分局长、安全保卫干部为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保卫部门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实消防经费,制订防火预案,组织开展全局消防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协调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各支局所、班组负责人(含专业公司经理,下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级局下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指导下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本单位生产场所(含机动车辆)防火责任区和防火安全员,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灭火器材的配备,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加强各项安全防火措施。第六条生产场所防火安全员的职责是:在支局所、班组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本生产场所、岗位的特点,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落实整改措施。遇有紧急情况,按紧急预案处置。第七条各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是本岗位的防火责任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是本车辆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熟知本岗位有哪些容易发生火险的部位,熟知报警电话,熟知灭火器所在位置及检查和使用方法,熟知电源总开关的位置,熟知灭火预案。对自己的岗位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防火安全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第八条各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要服从本单位消防责任人的指挥调度,熟知灭火预案,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自己的灭火技能,发挥在灭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第九条预防、扑救火灾是每个邮政员工的应尽义务,每个员工首都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第三章消防安全规定第十条生产(工作)场所应遵守的五条规定:1不准使用明火,禁烟场所不准吸烟。2不准使用电炉。3不准乱接电源线、乱接电热器具。4不准存放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物品;不准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爆液体擦物品或地板。5工作完毕或下班时及时关闭电器设备和照明灯,必要时切断电源。第十一条严格明火管理制度:明火作业要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经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后才能动火。第十二条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内,通道要保持畅通,有杂物要及时清理掉。安全指示要醒目,按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第十三条供电线路或电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装、维修,要做到规范操作、合理配置,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第十四条生产(工作)中必须使用电热器具的须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在使用前要有防范措施,在使用中落实人员看管,以防发生意外。第十五条定期落实电源线路,电源设备、避雷系统的安全检修,确保使用安全。第十六条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应急预案一、初起小火:发现初起小火必须迅速使用灭火器将火扑灭。确认无复燃可能后人员撤出,防止有毒烟气侵害人体。二、火势有蔓延趋向,无法用灭火器扑灭: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救,如时间允许,及时抢移邮件、有价票证、现金、设备。所有人员迅速向安全出口退出,在行动中用湿毛巾捂着鼻、嘴低蹲行走,防止吸入有毒烟气。三、切断电源,防止电着火。四、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局安全保卫部门或领导报告火险情况。五、配合消防人员救火,并协助保护好现场。六、由局安全保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共同清理现场,做好清理记录。七、经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恢复通信生产(工作)或营业。第五章奖惩第十八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重视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扑灭初起小火、扑救火灾、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职工人身伤亡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性质严重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解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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