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假期打工致残也应算工伤.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54639 上传时间:2020-01-21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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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假期打工致残也应算工伤案情今年1月11日,年仅15岁的初二学生小倩一放寒假,便到村里个体老板章某开办的制砖厂打工。章某因为缺人手,明知其年龄小但还是答应了下来。同月22日,因电源切换时机器失灵,小倩继续操作时,左手被机器所压,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左拇、食指近节开放性骨折伴动脉、神经、肌腱损伤。虽经医院全力救治,但仍落下七级伤残。小倩要求章某按工伤处理。章某则辩称因小倩不满16周岁,其与小倩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不属于工伤主体,小倩不应享受工伤待遇。(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断案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表明: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非法用工单位也应给予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金。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用人单位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章某也不例外。非法用工不能否定章某属工伤事故赔偿主体,也不能否定小倩所伤应当视同工伤。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小倩的诉讼请求。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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