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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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4篇银行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需要还本付息的款项,包括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借款和不足1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和满足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银行借款的分类:1. 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是指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通常为长期贷款。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主要满足企业承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贷款,主要为大型设备的进出口提供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主要用于确保国家对粮、棉、油等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商业性银行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向工商企业提供的贷款,用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包括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如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各种中长期贷款,从保险公司取得的贷款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一般较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要长,要求的利率较高,对借款企业的信用要求和担保的选择比较严格。2. 按机构对贷款有无担保要求,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或保证人的信用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企业取得这种贷款,无需以财产作抵押。对于这种贷款,由于风险较高,银行通常要收取较高的利息,往往还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担保包括保证责任、财务抵押、财产质押,由此,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承担一定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取得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品,可以是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实物资产,可以是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它们必须是能够变现的资产。如果贷款到期借款企业不能活不愿偿还贷款,银行可取消企业对抵押品的赎回权。抵押贷款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取得的贷款。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务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贷款担保的质押品,可以是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单等信用凭证,可以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有价证券,也可以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3. 按企业取得贷款的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是指企业因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需要资金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专项贷款是指企业因为专门用途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包括更新改造技改贷款、大修理贷款、研发和新产品研制贷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出口专项贷款、引进技术转让费周转金贷款、进口设备外汇贷款、进口设备人民币贷款及国内配套设备贷款等。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的需求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包括流动基金借款、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和卖方信贷。合同范本(1)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立合同单位:_(以下称贷款方)_(以下称借款方)_(以下称保证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一、贷款种类:_二、借款金额(大写)_三、借款用途_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五、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一)还款资金_(二)还款方式:_七、保证条款:借款方请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八、违约责任:(一)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二)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三)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九、其它: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经各方签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份,报送_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保证方:(公章)开户银行和帐号:年月日合同范本(2)借款人:_住所(地址):_法定代表人:_贷款人:_住所(地址):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借款人因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万元,期限为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1.1.8 “项目”指_公路。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_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2.4 本合同项下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第三条 贷款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万元的贷款。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公路项目建设。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年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1)_年_月_日,提款_万元;(2)_年_月_日,提款_万元;(3)_年_月_日,提款_万元;(4)_年_月_日,提款_万元;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_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分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a._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b._c._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万元。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第七条 账户监管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7.2 账户监管包括: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7.3.1 开立于_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7.3.2 开立于_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7.3.3 开立于_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_天的宽限期。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7.4.1 项目建设期: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c.其他支出;7.4.2 项目经营期: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e.其他支出。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 担保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_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_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_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_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_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第十二条 保险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_险、_险、_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_的利息。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的违约金。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_的违约金。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_公路收费权。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的违约金: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第十五条 通讯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第十六条 其他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_贷款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_签订日期:_签订地点:_交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借款币种: .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第二条借款用途.借款限用于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第三条提款.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未发生第.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其它:.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季月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第四条利息和费用.借款利率。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除.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第五条还款.还款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借款方应在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序金额 序数 年 季 月 币种: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第期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借款方未按第.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的利息。.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第六条担保.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第七条陈述与保证.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各类举债、欠债;.其他重大事件。.第.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第八条约定事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 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 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第九条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借款方(被)申请破产。.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对第.()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对第.()、.()、.()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第十条其他事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借款方: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人:签人: 职务:职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某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民二终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横沥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朱柱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广荣,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华(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328号。法定代表人:洪英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洪瑞,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凌,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羊子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涛,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莅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站前路92号。法定代表人:李为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东莞市横沥经济发展总公司、信华(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原审被告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XX)高经初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雷继平、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8年8月2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与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机械公司)签订(98)进出银(信合)第596号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约定进出口银行(乙方)同意向广东机械公司(甲方)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额度人民币1亿元,贷款期限18个月;第一年度的利率为5?85%,以后根据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每季度末月20日之前付息;乙方根据甲方的用款申请发放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专款专用;乙方委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作为代理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甲方应在该代理行开立托管账户,并在该行办理出口合同项下的全部结算业务;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向担保方追索,并对逾期贷款按日万分之四计收利息。双方均在合同上签盖章。同日,进出口银行与东莞市横沥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横沥公司)、信华(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华公司)分别签订(98)进出银(信保)第483a号和(98)进出银(信保)第483b号保证合同,约定依广东机械公司的请求,横沥公司和信华公司同意向进出口银行提供还款保证,保证范围为(98)进出银(信合)第59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包括到期应还或进出口银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贷款本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进出口银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横沥公司和信华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借款合同签订以后,进出口银行和广东机械公司均同意将该笔1亿元贷款直接偿还广东机械公司1997年在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借款合同期满,广东机械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偿还至XX年6月20日。XX年8月20日,进出口银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机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判令横沥公司对广东机械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的7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信华公司对广东机械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的3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同年11月10日,进出口银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补充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判决执行之日的相应利息。原审另查明:1997年8月26日,进出口银行与广东机械公司签订(97)进出银(信合)第363号出口卖方信贷协议,约定进出口银行同意向广东机械公司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额度人民币1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8?82%。同日,进出口银行与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分别签订(97)进出银(信保)第250号和(97)进出银(信保)第250a号保证合同,约定依广东机械公司的请求,横沥公司和信华公司同意向进出口银行提供还款保证,保证范围为(97)进出银(信合)第36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包括到期应还或进出口银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贷款本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进出口银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横沥公司和信华公司分别提供7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97)进出银(信合)第363号借款合同所涉1亿元资金,已经被广东机械公司使用。借款合同期满,广东机械公司未偿还借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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