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电务段施工安全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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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哈密电务段施工安全协议书甲方:哈密电务段乙方:中铁二十一局红烟项目部营业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及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乌铁总2013540号)文件要求。涉及电气化区段,还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及乌鲁木齐铁路局电气化铁路劳动安全规定(暂行)(乌铁安2009428号)和电信函(2009)36号乌鲁木齐铁路局电气化铁路电务人员技术作业安全规则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切实搞好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保证施工期间安全,经甲乙方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施工时间、地点(地段)影响范围配合内容兰新线红烟段电气化改造工程涵洞上、下游顺坡疏通开挖土石方。施工时间: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施工地段:兰新线景峡至思甜间K1215+500-K1222+000。涵洞上、下游埋设的信号电缆在开挖路径上。不影响行车,在以上地点施工,如有影响设备管理单位所属设备时,需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施工单位要于施工前3天(72小时)以“施工配合通知单”形式,书面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如影响电务设备,电务人员进行配合,不影响电务设备的,经现场核实确认,不进行配合。配合要求:施工单位要于施工前3天(72小时)以“施工配合通知单”形式,书面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通知后,安排人员,于施工作业开始前40分钟到现场进行施工监控。点内施工按批复的计划落实配合工作;点外施工,如影响电务设备,须提前通知电务人员进行配合,不影响电务设备的,经现场核实确认,不进行配合。涉及电气化区段的施工,在影响范围中,必须界定影响行车情况、接触网是否停电以及施工中采取的防护措施。二、施工责任地段和工程期限:责任地段:兰新线景峡至思甜间K1215+500-K1222+000。工程期限: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甲方:1执行技规、行规和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乌铁总201354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2施工中涉及电务电缆设备的,严格执行乌铁电电(2009)449号关于防止挖断光电缆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3施工中涉及信号室内机械室的工作,严格执行乌铁总乌鲁木齐铁路局信号机械室出入管理制度,做好防护和监护工作。4.涉及电气化区段,还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及乌鲁木齐铁路局电气化铁路劳动安全规定(暂行)(乌铁安2009428号)和电信函(2009)36号乌鲁木齐铁路局电气化铁路电务人员技术作业安全规则的相关内容及要求。5设备管理单位应依据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及施工工艺,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认真审查,并派出持有局有关业务处核发的施工安全监督证的安全监督人员到场进行安全监督。乙方:1执行技规、行规和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乌铁总201354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2施工中涉及电务电缆设备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乌铁电电(2009)449号关于防止挖断光电缆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3施工中涉及信号室内机械室的工作,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乌铁总乌鲁木齐铁路局信号机械室出入管理制度。4.涉及电气化区段,还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及乌鲁木齐铁路局电气化铁路劳动安全规定(暂行)(乌铁安2009428号)和电信函(2009)36号乌鲁木齐铁路局电气化铁路电务人员技术作业安全规则的相关内容及要求。5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本项施工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及施工工艺。6应严格按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内容落实施工作业。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1施工单位要建立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对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措施,加强日常检查。2联络员、防护员、安全员一律持证上岗。3加强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准确无误。4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下班前设备管理单位检查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对施工地段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5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局防洪指挥部的部署,制订得力的防洪措施,并在施工中逐项落实。6结合部的安全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7共同确定隐蔽设备的位置及走向、埋深等,提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8工程开工前一天,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由设备管理单位派出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无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到场工程不得开工。9信号设备干扰未排除前,不准施工;设备防护未到位前,不准施工;施工料具、施工准备工作未到位前,不准施工。10.涉及电气化区段,必须按照电气化安全卡控和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落实。11与施工单位协商,为电务配合部门提供运送配合、监护人员和材料、机具使用的交通工具。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一)双方共同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是施工、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1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有权发放施工安全通知书,按照乌铁安(2008)334号乌鲁木齐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重点环节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向路局安监室提报考核;设备管理单位的配合人员和检查监护人员在配合和监护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2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行车事故的,还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3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4选派责任心强、施工经验丰富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设备单位检查人,持“施工安全监督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及质量进行过程监督。5检查人员应熟悉施工技术图纸,掌握关键内容,检查、落实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各种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下令停工整顿:擅自变更施工计划或扩大施工范围时;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不落实时;对新工、临时工、民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时;对需整改的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时。(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1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2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达不到资质的严禁施工。3施工期间须把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4施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5施工前须将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施工计划提供给设备管理部门及行车组织部门各1份。6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施工程序进行作业,保证施工质量达到有关技术标准。7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法制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双证上岗(上岗证、职工技能鉴定合格证)。8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未经电务段许可不得擅自扰动电务设备和影响电务设备安全,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提前与电务段办理手续。9施工安全协议签定后72小时,送达设备管理单位的相关信号车间。施工开工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电务段调度和相关的信号车间,并向设备管理车间提报施工配合通知单,双方签认后,按照签认要求落实施工和配合工作。10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每日收工前将次日的施工内容通报相关的信号及电务配合、安全监护人员,电务配合、安全监护人员未到现场禁止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防护工作,确保行车和作业人员的安全。11施工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恢复设备,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12因需要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取土、采空、堆放物品等或拆移影响行车安全的设备(如各种标志、牌、桩等),必须经路局有关部门同意签认,并与电务设备管理单位签定相关的安全责任协议,制定落实确保电务设备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撤除或移设,否则视为严重违章施工。13凡在线路两侧动土施工,必须与电务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确定电缆位置及走向,必要时画图签认。施工前以书面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到现场监控,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安全监护人员未到现场,禁止进行动土施工作业。14施工单位项目主管有义务参加设备管理单位组织的每月召开的施工例会,如接到通知后施工单位项目主管没有参加施工例会,设备管理单位有权拒绝配合施工单位施工。15防护人员资质不够或没有持证上岗,严禁施工。16施工时与作业内容和作业范围不符严禁施工。17违反施工安全协议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违反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如因违反本协议,出现安全问题、造成设备损坏或由于施工单位在封闭时间段内未完成施工造成延点者,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同时,双方应严格执行乌鲁木齐铁路局施工安全抵押金管理办法(乌铁安2011126号)和乌铁安电(2011)583号关于补充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抵押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七、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安全监督和配合费分别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配合费暂行标准(乌铁计2005276号)的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管理费中直接向营业线施工的配合单位支付。大型养路机械或设备管理单位自行施工时,无论何种修程,只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不向任何部门或单位支付配合费。八、其他:1施工前,施工区段若存在影响施工的甲方设备,乙方必须按要求先排干,对影响区段的设备做好防护后方可施工。2施工时,施工区段涉及到甲方设备的甲方配合,不涉及甲方设备的甲方不需配合。3施工中涉及信号室内机械室的工作,严格执行乌铁总乌鲁木齐铁路局信号机械室出入管理制度,进入信号机械室须有电务段调度准入命令,严格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信号机械室前,必须持有路局批准的施工电报和与电务段签定的施工安全协议书,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在电务值班人员监护下作业。旅客列车自邻站发出、货物列车接近本站预告信号机(自动闭塞区段为进入二接近)和本站准备排列发车进路时,立即停止信号机械室内一切作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信号机械室;严禁在信号机械室内吸烟。4施工中涉及电务电缆设备的,严格执行乌铁电电(2009)449号关于防止挖断光电缆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明确防止损坏电缆设施的安全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对设备分布复杂、不能准确确认电缆位置的,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应现场探测,沿初步确定位置,由施工单位每隔20米挖横竖探沟(探沟尺寸为横向10米、竖向3米、深度1.5米以内),找出电缆准确位置;新(改)建路基、管线等建筑与既有电缆重叠或交叉时,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应现场勘探,研究确定排干扰施工方案后,安排施工计划;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防护距离设置并做好防护(排干扰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施工方承担);设备管理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电缆准确位置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在电缆位置中心线两侧各1.0米处喷洒白色石灰粉进行明示,特殊地段(如:电缆预留地段、接续地段、上桥涵地段)根据电缆埋设情况相应加宽,同时在电缆位置中心线上方拉0.5米高的尼龙警示绳旗警示,并每隔50米设“下有电缆,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施工单位应确保其完整。5电缆位置两侧各3米范围内的施工,必须人工进行作业。当穿越既有电缆、与既有电缆交叉处所的作业更应有明显标记、标志。严禁在电缆径路上插设移动信号牌、钉标桩及在安全保护区、点火烧烤等损伤电缆的作业。大型机械和车辆穿越电缆径路前,必须在电缆径路上覆盖厚度不小于1米、宽度不少于3米的土层并覆盖防护盖板,防止直接碾压电缆径路,损伤电缆。6电缆位置两侧各1米范围内施工时,施工单位须会同设备管理单位研究和履行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措施,严格使用轻型施工器具作业,严禁擅自进入电缆位置明示区域内施工。施工开始前,施工单位负责人或施工现场指挥人必须到位,进行全过程盯控。同时必须在电务段配合人员现场监控下进行作业。要做到轻挖、慢挖,严禁使用镐及锐利器具刨;光电缆外露后,抹擦干净仔细检查有无破损,发现情况立即上报,严禁拖延瞒报;凡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而发生挖断光电缆事故时,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挖出的光电缆不能及时回填过夜或(穿越电缆径路、桥梁、涵洞、管道、渡槽、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坑、平整路基等设备设施的施工)开挖光电缆不能避开时,使用PVC管(或槽钢对扣)进行防护,PVC管(槽钢)两端至少多出10cm插入坑壁或地面,管内灌细沙,切口使用防水胶带包扎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对地面及深土处不明光电缆,按有用光电缆保护;施工单位要规范施工方案内容,明确挖断光电缆应急预案,发现挖断光电缆,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同时迅速做好抢修准备工作:找出光电缆断头,开挖接头坑,开挖的接头坑至少保证两个人可以工作,积极配合光电缆抢修人员,使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发现责任单位将光电缆断头掩埋,人为延误抢修时间、扰乱铁路运输秩序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施工造成电缆中断、信号事故、信号设备严重损坏,施工单位须及时到电务段缴纳罚款及赔款,并重新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后,方准再继续施工。7信号电缆过轨施工,深度必须达到距自然地表面500毫米以上;电缆过轨施工时严禁与既有信号光电缆同一位置穿越,严禁与信号既有光电缆同沟敷设,平行埋设必须距既有信号电缆3m以上。施工电缆与既有信号光电缆间距离(垂直交叉或平行),须在下方进行,并大于500mm以上,必须采用管、槽进行防护。8施工电缆穿越线路离信号机不得少于15米。9信号电缆沟开挖、电缆敷设前要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沟深确认,要现场确认电缆测试合格后方可埋设。箱盒的安装时应对箱盒内电缆按设计配线。钢轨引接线预先安装固定好,不连钢轨,并将塞钉头用绝缘包裹,避免接触钢轨影响既有轨道电路使用。10涉及电气化区段,必须对全员进行电气化安全知识教育;自接触网设备第一次受电开始,在未办理停电接地手续之前,所有单位、部门及人员均须按有电对待;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任何人不准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体)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相连部件接触,并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时要远离10m以外并对该处进行防护,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处理。作业人员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设备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并按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停电后要装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设专人监护;施工结束后要确认所有人员进入安全地点方可通知正式完工,撤出接地线并办理销令手续;撤出接地线后严禁再次进入作业地点;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上均需装设接地线。11涉及电气化区段电务安全规定:作业人员在上信号机前必须确认接地良好,设专人防护,作业时其身体及所持工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雷雨天严禁攀登信号机;更换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线、轨道电路送受电端的扼流变压器引接线、站内横向连接线等器件时,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采取保证牵引电流畅通的措施后方准作业;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应在确认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和相邻两轨道抗流变压器中心连接线等各部连接良好后,方准开始作业,严禁断开接向扼流变压器的连接线中任何一侧或两个扼流变压器中心点之连线;在对电气化铁路区段的信号设备作业可能接触牵引回流线、安全地线时,必须按规定穿着、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整修电缆时,应确认电缆金属护套接地良好,与继电器箱、盒、架的铁壳连接坚固,同一电缆沟内数条电缆的金属护套应相互焊接良好后,方准开始工作;在轨道电路作业时,当轨道变压器与扼流变压器连结的低压线圈断开之前,严禁切断扼流变压器与钢轨连接的任何一侧;在更换扼流变压器或扼流变压器上的牵引连接线时,当两条钢轨与相邻轨道电路的扼流变压器的中心点尚未连接之前,严禁切断扼流变压器与钢轨连接的任何一侧;在更换扼流变压器箱及引接线、中心连接线时,为保证钢轨牵引回流的畅通,应使用“两横一纵”连接线进行防护;在更换轨道电路相邻两扼流变压器的中心点连接线或原牵引连接线时,当两个扼流变压器的中心点连接线或通牵引电流的单轨条牵引连接线未可靠连接前严禁切断原有连接线。12.涉及电气化区段结合部安全规定:电务施工遇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或距回流线不足1m的高柱信号机上作业和电务部门拆除、移设接有吸上线、接触网地线的扼流变压器或空芯线圈时,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做好准备工作、采取安全措施;在接触网供电的情况下,竖立或撤除信号机机柱、更换信号机构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在配合工务更换钢轨或道岔时,必须首先确认工务安装的牵引回流线作用良好后,方可拆除钢轨或道岔。13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服从设备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指挥,严禁超计划、超范围的施工;施工危及信号设备安全时,电务施工配合、监护人员有权制止施工方施工;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行车事故,施工方负全责;施工单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电务段有权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并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14施工单位施工前期工作、整修便道、应急救援等都遵循协议相关规定。15电务车间、班组在核对完施工单位各项手续(包括施工方案、安全协议、施工计划、施工影响范围、施工作业配合单等)后,必须做好人员安排、材料的准备及配合施工监控;监督施工方现场确认地下电缆具体位置并做醒目标记;监督施工方现场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施工时损坏地下电缆及其它信号设备。16影响电务正常使用的施工,每站每天尽可能安排一处,若当天电务工区有需配合点内施工2项以上(含2项)的,点外施工不予配合。17.施工中不得损害电缆径路及电务设备,当挖出既有信号电缆时,电缆不得外漏过夜,必须掩埋或采用管、槽对电缆进行防护处理。损害电缆径路时必须原样恢复,所有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18严格按照乌铁电乌鲁木齐铁路局电务作业安全防护办法的防护规定落实。当电务配合其他部门上道作业同一项目少于3人(不含3人)时,由主体作业方负责一体化防护,电务不设专职防护员,由主体作业方按照内部作业人员进行防护,电务配合作业人员听从主体作业方防护人员的指挥;电务配合人员超过3人(含3人)时,应设专职防护员防护。19未尽事宜,增加协议附件进行说明。施工期间双方严格按照“施工协议”进行施工与配合施工作业,严格落实防护职责,确保现场作业人员人身与设备安全。九、本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十、说明事项:1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建设管理单位调解,调解无效时,按司法程序办理。2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时,按铁道部、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处理。3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擅自更改。4本协议一式3份,甲方1份,乙方2份,各自保存备查。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甲方经办人(签字):乙方经办人(签字):电话:电话:签字日期:20年月日签字日期:20年月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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