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弃宅进城购房实施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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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弃宅进城购房实施制度一、适用对象1.应享受但未在农村建房的农户,自愿不再申请建房的;2.已在农村建房的农户,自愿拆除全部房屋的;3.已在农村建房的农户,子女达到婚龄需分户申报新建住宅的,对符合政策部分放弃建房的;4.在农村已有合法宅基地但现已进城,自愿拆除在农村住房的。二、承办程序1.自愿弃宅进城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明确表述放弃宅基地权利,经所在村、镇审核,由镇(乡)国土所分批次上报市国土局审查后,由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批准的对象应在所在村及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2.批准后的弃宅进城户在农村已建房的,需自行拆除所居住的房屋及附房等相关附属设施,在达到耕作条件后,由所在村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3.所在镇人民政府接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财政、纪检、建管、农经、国土等部门共同对房屋拆除和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验收。对达到恢复耕种要求,且已耕种的,由验收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4.弃宅进城户凭拆房验收单、批准弃宅进城批复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证)等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证)的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证),并出具相关的注销证明。5.符合条件但未在农村建房的农户(含分户对象),凭国土部门审核确定的弃宅进城户应享受宅基面积测算表申请购房。6.弃宅进城户凭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或弃宅进城户应享受宅基面积测算表,向市财政局提出弃宅进城购房补贴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进行审批。7.购房补贴审批表核定的金额购房时抵作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收到的购房补贴审批表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三、相关说明1.弃宅进城户在城区优惠购房后,视作已在农村享受建房待遇,相关权益人必须书面承诺以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2.弃宅进城购房消费券补贴的标准为300元/平方米,享受补贴的面积为1人户80平方米,23人户110平方米,4人(独生子女以2人计算)以上户140平方米。3.一户弃宅进城补贴只适用于选购一套住房。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住宅自愿拆除的,可参照城市拆迁管理办法实施。5.土地管理部门对弃宅进城对象建立相应信息库,以供备查。6.购房户凭相关的法定材料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7.农村弃宅进城后拆除原有住房节余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尽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范围,由市政府统一调度使用。8.加强对弃宅进城对象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经调查存在疑问或公示后有异议的,暂不办理。待弄清情况后再作处理。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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