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协 议 书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发包人:天津中新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欲建设天津老城厢 11 号地 A、B、C 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 ,并已完成或获得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批准、许可、证书等一切必须的手续。鉴于甲方已接受乙方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又鉴于乙方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和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工程的圆满竣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天津老城厢 11 号地 A、B、C 区工程招标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兹就以下事宜达成本协议:1、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2、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老城厢 11#地 A、B、C 区工程2.2 工程建设地点:天津市老城厢2.3 建筑面积:约 53700 平方米;2.4 工程图纸设计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墨臣设计院 2.5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2.6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3.1 部分遗留土建结构、初装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3 按施工图纸及甲方要求为各专业完成部分预留孔洞及预埋件(含电梯工程、天然气工程、通风工程、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洒系统、电视电话工程、网络工程等) ,3.1.4 施工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及安全护网、现场安全示意、导向牌、施工范合同范本围内必须搭设的安全防护棚等;3.1.5 进行和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甲方、监理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检验和试验;3.1.7 按照图纸屋面、室内初装修、室内零星砌筑(含零星构造柱浇注) 、通风道、室内土方处理、室外局部土方回填、室外外墙装修(室外至台阶、坡道,不含小院围墙) ;3.2 给排水、雨水(地上厨卫洁具不安装)系统;3.3 动力、照明、防雷接地、弱电工程的个别预埋管及穿带线、招标人供货的设备安装;3.5 为完成甲方的其他专业分包工程所须配合的土建项目; 3.6 承包范围内的保修工作;上述内容乙方不应被认为巨细无遗。乙方有责任现场踏勘,细阅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务求对所有施工工程的所有内容做到完全及满意的掌握。此外乙方还须负责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通、民扰调停及卸土及垃圾清理消纳等工作。3.7 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内容:3.7.1 甲方分包项目:见招标文件;3.7.2 甲方供货内容:见招标文件;4、工程合同工期4.1 开工日期:2006 年 2 月 15 日,此刻即表示工程正式开工。 4.2 竣工日期:2006 年 4 月 20 日。 5、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6、合同承包金额及计价原则:6.1 本工程承包金额人民币:本工程为固定总价 元(暂定) (以最终结算为准) 。6.2 本工程的承包金额包括所有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不含甲方分包范围) 、包工、包料及包材料消耗量、并包括所有有关费用,如机械费、损耗、附件及配件、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工期费、冬雨季施工费、酷热天气施工费、冬季供暖费、成品保护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扰民调停费、风险费、技术资料费、赶工费、治安保卫费、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测量试验费、夜间施工费、 竣工清理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竣工图(3 套)编制费及甲方分包项目所需预留预埋费用等所有有关工程竣工前、竣工后的维修、保修及有关之杂项(按规范要求及图纸所示)所须的一切费用。6.3 洽商调整单项子目在 2000 元以内不做调整,超出 2000 元的以上部分只取直接费及税金,投标的计算错漏均应由乙方承担不再调整。6.4 本工程编制的预算及造价,是依据2004 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天津市造价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图纸经竟标让利后确定。 7、 考虑到上述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甲方准备支付给乙方的各项款项,乙方特此立约合同范本向甲方保证,乙方将在各方面均遵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 甲方特此立约向乙方保证,甲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的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项,以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9、下列文件应按被认为是组成并理解为本合同的一部分:(a) 招标文件。(b) 中标通知书及承诺。(c) 协议书及合同条款。(d) 工程规程、规范、标准及技术说明。(e) 合同图纸。(f) 投标文件。10、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的内容。11、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开始生效并执行。12、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于老城厢 11 号地杨家大院工程协议书及合同条款的签署、效力、执行、解除、终止、争议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和约束。发包人/甲方:_ 承包人/乙方: _ _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署及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署及盖章_ _合同范本日期 日期合同范本合 同 条 款1.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1.1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本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组 成 本 合 同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3)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4) 招 标 文 件 及 答 疑 文 件 。( 5) 图 纸 及 洽 商 。( 6) 标 准 、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7)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 8) 工 程 报 价 单 及 预 算 书 。合 同 履 行 中 , 甲 、 乙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1.2 适 用 标 准 、 规 范1.2.1 本 合 同 履 行 应 执 行 国 家 及 天 津 市 相 应 要 求1.2.2 本 条 款 所 发 生 的 购 买 标 准 或 规 范 的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2.工 程 图 纸甲 方 应 按 照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乙 方 提 供 工 程 图 纸 。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工 程 图 纸数 量 为 叁 套 ( 单 栋 楼 ) 。 乙 方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 甲 方 应 代 为 复 制 , 复 制 费 用由 乙 方 承 担3.甲 方 代 表 、 监 理 代 表3.1 本 工 程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 建 设 方 委 托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对 本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监 理 。3.2 在 整 个 合 同 期 间 , 甲 方 将 派 驻 一 名 合 格 称 职 的 代 表 进 驻 现 场 。 甲 方 代 表 受 理与 其 有 关 的 所 有 通 知 、 指 示 、 同 意 、 批 准 、 证 书 、 决 定 。合同范本3.3 合 同 履 行 中 , 发 生 影 响 甲 、 乙 双 方 权 利 或 义 务 的 事 件 时 , 负 责 的 监 理 代 表 应依 据 合 同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客 观 公 正 地 进 行 处 理 。4.工 程 师 的 委 派 和 指 令4.1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甲 方 代 表 与 监 理 代 表 均 称 为 工 程 师4.2 工 程 师 可 委 派 工 程 师 代 表 ,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自 己 的 职 权 , 并 可 在 认 为 必 要 时撤 回 委 派 。 委 派 和 撤 回 均 应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 监 理 代 表 还 应 将委 派 和 撤 回 通 知 甲 方 。4.3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 通 知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后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项 目 经 理 。 确 有 必 要时 , 工 程 师 可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 并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 乙 方 对 工 程 师的 指 令 应 予 执 行 。 工 程 师 不 能 及 时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的 , 乙 方 应 于 工 程 师 发 出 口头 指 令 后 7 天 内 提 出 书 面 确 认 要 求 。 工 程 师 在 乙 方 提 出 确 认 要 求 后 48 小 时内 不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口 头 指 令 已 被 确 认 。本 款 规 定 同 样 适 用 于 由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的 指 令 、 通 知 。5.项 目 经 理5.1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 * 。 乙 方 应 在 开 工 前 将 项 目 经 理 的 详 细 资 料 上 报 甲 方 并取 得 书 面 批 准 。 在 没 有 甲 方 的 事 先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更 换 和 撤 消 乙 方 项 目 经 理的 任 命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撤 换 项 目 经 理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更 换 同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经 乙 方 任 命 的 并 且 已 经 取 得 甲 方 同 意 的 项 目 经 理 应 为 乙 方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唯 一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由 甲 方 向 其 发 出 的 任 何 指 示 应 被 视 为 已 向 乙 方 发 出 , 项 目 经理 在 整 个 合 同 期 内 的 工 作 应 是 全 职 而 不 应 是 兼 职 。5.2 乙 方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通 知 ,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后 送 交 工 程 师 , 工 程师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5.3 项 目 经 理 按 甲 方 认 可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工 程 师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指 令 组 织 施 工 。 在 情 况 紧 急 且 无 法 与 工 程 师 联 系 时 ,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采 取 保 证人 员 生 命 和 工 程 、 财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措 施 , 并 在 采 取 措 施 后 48 小 时 内 向 工 程合同范本师 送 交 报 告 。5.4 乙 方 如 需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并 阐 明 原 因和 附 后 任 者 资 质 能 力 简 介 , 并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 后 任 应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的 前 任 的 职 权 , 履 行 前 任 的 义 务 。 6.甲方责任、义务和工作6.1 甲 方 应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委 托 设 计 人 对 工 程 进 行 设 计 , 并 对 设 计 人 的 工 作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协 调 。( B)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 委 托 监 理 代 表 对 工 程 进 行 监 理 , 并 对 监 理 代 表 的 职责 和 权 力 进 行 定 义 且 相 应 地 通 知 乙 方 。( C)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支 付 义 务 。( D) 遵 守 任 何 适 用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E) 履 行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和 义 务 。6.2 甲 方 工 作甲 方 应 完 成 开 工 前 的 现 场 准 备 工 作 , 并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乙 方 移 交 现 场 。 除 非合 同 中 另 有 约 定 , 甲 方 应 保 证 向 乙 方 移 交 现 场 应 具 备 且 在 整 个 工 程 施 工 期 间始 终 保 持 以 下 条 件 : (1)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水 源 、 电 源 、 电 讯 线 路 源 ,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需 要 ;(2)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及 其 他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 批 件 和 临 时 用 地 、 停 水 、 停 电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 爆 破 作 业 等 的 申 请 批 准 手 续 ( 证 明 乙 方 自 身 资 质 的 证件 除 外 ) 。(6) 确 定 水 准 点 与 座 标 控 制 点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乙 方 , 进 行 现 场 交 验 。(7) 组 织 乙 方 和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8)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包 括 文 物 保护 建 筑 )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相 关 费 用 已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9) 提 供 临 建 。( 10) 甲 方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合同范本6.3 甲 方 其 他 责 任6.3.1 在乙方请求和承担扰民及民扰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甲方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乙方以协助。6.3.2 甲方在开工以前应办妥并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保证工程的开工、实施和其他任何方面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7.乙 方 责任、义务和工作7.1 乙方的一般责任乙方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1) 乙方按照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完成本工程并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应要求,同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所引致对任何财产、人身的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或诉讼,惟此等损害是由乙方的工作过失引起。(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的相应要求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7.2 遵照合同及指示工作除法津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乙方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代表的指示。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听从甲方代表的指令。7.3 乙方应当从甲方处获取指示。假如整项工程或部分工程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的相应要求,则甲方和监理代表根据其严重性,有权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停工整改,直至甲方和监理代表认为乙方已采取有效措施并达到要求,由此引致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乙方合同范本负全部责任。7.4 工程开工后,为迎接政府职能部门各种检查与沟通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由乙方承担。7.5 进场开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要求的时间进场并开工。甲方在该时间以前,应完成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工作和义务,甲方于乙方进场当日向乙方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甲方要求乙方提前进场时,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理由来拒绝甲方要求。同时乙方不能因此种情况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补偿。7.6 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乙方应在进场以前做好乙方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乙方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除非甲方不能提交现场。乙方应完成以下工作:( 1) 向 甲 方 代 表 及 监 理 代 表 提 供 年 、 季 、 月 度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及 相 应 进 度 产值 报 表 。 (2)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提 供 和 维 修 非 夜 间 及 夜 间 施 工 使 用 的 照明 、 围 栏 设 施 , 并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3) 遵 守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 施 工 噪 音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生 产 等 的 管 理 规 定 ,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乙方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因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罚 款 也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4) 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甲 方 之 前 , 乙 方 负 责 已 完 工 程 的 成 品 保 护 工 作 ( 含 甲方 分 包 项 目 ) ,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 乙 方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采取 特 殊 措 施 保 护 的 工 程 部 位 和 相 应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5) 对 施 工 场 地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包 括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 古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费 用 已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6) 保 证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符 合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交 工 前 清 理 现 场 达 到甲 方 的 要 求 , 承 担 因 自 身 原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罚 款 。( 7) 乙 方 应 针 对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及 合 同 的 要 求 ,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需 要 安 排 场 外 临时 工 程 用 地 或 施 工 用 地 。 乙 方 应 自 行 安 排 并 应 认 为 相 应 的 费 用 已 含 在 乙方 的 合 同 价 格 中 。 必 要 时 , 甲 方 会 给 予 乙 方 必 要 的 协 助 。合同范本( 8) 乙 方 应 根 据 合 同 中 所 给 定 的 原 始 基 准 点 、 基 准 红 线 和 基 准 标 高 协 助 甲 方分 包 商 对 工 程 进 行 定 位 和 放 线 , 并 承 担 与 此 有 关 的 费 用 。 本 款 中 提 及 的定 位 和 放 线 是 指 工 程 的 初 始 坐 标 定 位 、 基 准 标 高 定 位 以 及 控 制 轴 线 的 定位 。 此 类 定 位 放 线 并 不 能 减 少 乙 方 的 任 何 责 任 。 此 类 定 位 和 放 线 工 作 完成 后 , 乙 方 应 协 助 甲 方 分 包 商 及 时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或 政 府 机 构 、 甲 方 及 监理 代 表 进 行 复 检 并 确 认 。 如 果 此 类 复 检 发 现 定 位 或 放 线 有 误 , 乙 方 及 甲方 分 包 商 应 立 即 予 以 矫 正 。 一 旦 复 检 确 认 , 则 视 为 解 除 了 乙 方 在 工 程 定位 和 放 线 方 面 的 责 任 。( 9) 乙 方 应 在 每 栋 楼 ( 包 括 甲 方 及 监 理 代 表 要 求 的 部 位 ) 提 供 50 线 及 平 面轴 线 之 基 准 线 , 供 监 理 代 表 复 检 或 指 定 分 包 人 、 独 立 承 包 人 使 用 , 乙 方需 承 担 因 其 提 供 标 高 及 轴 线 基 准 线 错 误 所 引 致 的 一 切 费 用 及 责 任 。( 10) 乙 方 应 对 整 个 现 场 的 施 工 组 织 和 施 工 方 案 的 适 用 性 、 稳 定 性 和 安 全 性 负全 面 责 任 。 但 是 ,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约 定 , 乙 方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永 久 工 程 的设 计 或 规 范 或 非 乙 方 负 责 的 临 时 工 程 的 设 计 和 规 范 不 负 责 任 。( 12) 乙 方 为 本 合 同 雇 佣 的 特 殊 工 种 的 工 人 和 操 作 人 员 应 受 过 专 门 的 培 训 并已 取 得 政 府 有 权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上 岗 证 书 。 这 些 特 殊 工 种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电 工 、 焊 工 、 信 号 工 、 架 子 工 、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 施 工 机 械 操 作 人员 等 。( 13) 乙 方 配 合 的 特 殊 工 种 作 业 人 员 数 量 必 须 满 足 本 工 程 需 要 , 并 且 均 必 须 持 证上 岗 。( 14) 与 其 他 承 包 人 的 配 合 与 协 调乙 方 应 为 下 述 人 员 从 事 其 工 作 提 供 服 务 和 配 合 , 并 负 责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的 必 要 协 调 。( A) 甲 方 所 雇 佣 的 任 何 其 他 承 包 人 及 其 工 人 。( B) 甲 方 的 工 人 。( C) 任 何 合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和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上 文 中 提 到 的 服 务 和 配 合 包 括 :( 1) 将 乙 方 负 责 修 建 、 维 修 及 保 养 的 任 何 道 路 或 通 道 , 提 供 给 上 述 人员 使 用 。合同范本( 2) 允 许 上 述 人 员 使 用 乙 方 提 供 的 临 时 工 程 ( 如 : 食 堂 、 厕 所 及 垃 圾站 等 ) 或 乙 方 在 现 场 的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 脚 手 架 、 梯 子 、 工 作 台 及设 备 ; 提供正常的及其他独立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临时照明和电力、用水及守卫等,当乙方或其他独立承包人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出现疑问或不一致时,甲方及监理代表的决定将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3) 为保证乙方和其他独立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乙方应对他们 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4) 配合其他独立承包人与乙方施工的管线进行接驳。(5)根据甲方及建筑师要求在砼中安装套管及锚栓及对其他独立承包人施工的管线与楼板、墙体以监理代表认可之材料加以填缝及密 封。(6)设备基础及其他设备安装所需土建施工范围内的底座施工。(7)凡最终图纸上注明的所有预埋、预留由乙方负责,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本工程所有的洞口、门窗(包括新剔凿的洞口)的封堵、套管的固定及抹灰均由乙方承担。(8)其他分包提供夜间及非夜间施工所需照明、电和水接至楼每层。(9)为其他分包商的放线提供参考点。在装修完成以后将轴线、标高线放至抹灰面上,并保证其准确性。(10)安装现场的所有设备。(11)配合其他承包人要求对已完工土建工程进行修改,如开洞、剔槽等。(12)配合独立承包人与乙方施工范围内工程进行工序交接,并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应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惟交接需在甲方及监理代表组织下进行并做相应的书面记录。(13) 为甲方的独立承包人提供必要的照明及动力电源(以二级配电箱为界,二级配电箱以下由独立分包人提供)。(14)甲方提前一个月时间将甲方独立承包人进场作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调整自身的施工部署,以保证甲方的独立承包人进场后有足够的作业面供其开展工作。合同范本(15)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 应当认为乙方在其合同价格中已经考虑了本款所述的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和费用。 若甲方的独立承包人进场后,乙方不能提供恰当的满足甲方独立承包人正常施工的配合和服务,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的独立承包人有权通过甲方向其索赔。(16) 乙 方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7.9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范围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7.10 依 法 注 册( A) 乙 方 须 严 格 遵 守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外 地 建 筑 企 业 来 京 施 工 管 理 暂行 规 定 、 天 津 市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等 天 津 市 关 于 外 地 来 津 施 工企 业 管 理 的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条 例 。 任 何 因 为 乙 方 违 反 上 述 条 例 造成 的 案 件 、 事 故 、 事 件 等 的 经 济 责 任 及 法 律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并 承担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全 部 损 失 。(B)乙 方 必 须 具 备 天 津 市 建 委 外 管 处 核 发 的 外 地 进 津 企 业 施 工 许 可 证 ,乙 方 的 所 有 工 人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天 津 市 劳 动 局 核 发 的 天 津 市 外 来 人 员 有效 就 业 证 及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下 属 驻 地 派 出 所 办 理 的 有 效 暂 住 证 等 。 凡 因为 乙 方 工 人 上 述 证 件 不 齐 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亦由乙方承担。(C) 乙方须自费为其雇佣的工人办理于天津市从事合法劳动所须的一切手续及证件,若因证件不全引致甲方受到政府执法部门的处罚,则由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A) 乙 方 及 时 办 理 各 种 注 册 手 续 , 并 按 天 津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7.11 施 工 过 程 中 乙 方 应 严 格 响 应 甲 方 要 求 , 做 到 与 其 他 施 工 队 伍 的 配 合 。 乙 方 不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提 出 小 区 市 政 工 程 不 能 进 场 施 工 。 若 影 响 市 政 工 期 , 甲方 将 向 乙 方 进 行 索 赔 。8 合 同 工 作 内 容合同范本第 2.1 款 中 提 及 的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合 同 文 件 所 包 含 、 涉 及 的 一 切 内 容 与 含义 , 只 要 适 用 , 都 应 作 为 对 乙 方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的 定 义 。 由 上 述 合 同 文 件 所 定义 的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的 工 作 、 监 理 代 表 所 发 出 的 任 何 指 示所 带 来 的 工 作 、 合 同 中 写 明 的 或 隐 含 的 由 乙 方 的 任 何 义 务 产 生 的 任 何 工 作 以及 合 同 中 虽 未 提 及 但 可 合 理 推 论 得 到 的 对 工 程 的 稳 定 、 完 整 、 安 全 、 可 靠 及有 效 运 行 或 为 了 符 合 及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所 必 须 的 全 部 工 作 。9 现 场 勘 察9.1 应 当 认 为 , 乙 方 在 正 式 提 交 投 标 书 之 前 , 已 经 对 工 程 、 现 场 及 其 周 边 的 环 境进 行 了 详 细 的 了 解 。 并 充 分 了 解 其 难 度 及 风 险 , 中 标 后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及 借口 提 出 索 赔 或 其 他 事 宜 。9.2 应 当 认 为 乙 方 的 合 同 价 格 已 经 按 下 列 情 况 进 行 了 适 当 和 充 分 的 考 虑 :( A) 现 场 地 表 以 上 和 地 表 以 下 的 形 状 、 状 态 、 条 件 和 性 质 。( B)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气 候 条 件 。( C) 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 进 入 现 场 的 交 通 条 件 、 工 人 生 活 基 地 的 安 排 及 临 时 工 程 用 地 或 施 工 用 地 。投 标 书 的 充 分 性10.1 应 当 认 为 , 乙 方 已 经 确 认 其 提 交 的 投 标 书 以 及 投 标 预 算 书 中 开 列 的 各 项 费 率和 价 格 的 正 确 性 和 充 分 性 。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 乙 方 提 的 投 标 书 全 部 内 容已 经 全 面 、 充 分 地 体 现 和 覆 盖 了 :( A) 乙 方 根 据 合 同 应 承 担 的 全 部 义 务 。( B) 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 C)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而 必 须 发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 D) 其 他 一 切 可 能 的 费 用 。(E)可能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进度计划1.1 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有经监理审批的手续。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合同范本均由乙方编制,项目经理部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待报请监理代表及甲方代表批准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对于施工过程中将要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及一些特殊的技术措施,除在技术上要得到甲方及监理代表的书面批准外,同时对可能要随之产生的费用的测算要提前报请甲方书面批准,对于未经甲方的事前书面批准乙方自行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技术措施,乙方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同时对于合同外增加的费用甲方将不予确认。10.2 乙方应在签定合同后,工程开工前,按照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详细说明施工的各阶段及次序,以及所需的时间及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线路,各种主要材料及设备(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的到场时间、各种施工调试所要求配合的外管网完成时间及甲方及监理代表要求确定的施工节点完成时间。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能解除乙方的任何责任。10.3 乙方为完成合同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制定的各种控制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及阶段控制计划)要经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修改及调整甲方将不予确认。 10.4 如甲方要求,乙方需按要求的格式上报施工日报、周报及月报,内容包括施工进度、质量等说明及过程中的特殊情况。10.5 群 体 工 程 中 单 位 工 程 分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提 供 图 纸 及 有 关资 料 的 时 间 分 别 编 制 施 工 计 划 及 施 工 组 织 并 报 送 甲 方 审 批 。 10.6 乙 方 必 须 按 甲 方 代 表 及 监 理 代 表 确 认 的 进 度 计 划 组 织 施 工 , 并 接 受 甲 方代 表 及 监 理 代 表 对 进 度 的 检 查 、 监 督 。 工 程 实 际 进 度 与 经 确 认 的 进 度 计划 不 符 时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代 表 及 监 理 代 表 的 要 求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 经 书 面确 认 后 执 行 。 因 乙 方 的 原 因 导 致 实 际 进 度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 乙 方 无 权 就改 进 措 施 提 出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同 时 甲 方 将 保 持 索 赔 的 权 利 。10.7 在乙方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代表及甲方代表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监理代表应将此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监理代合同范本表的同意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乙方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如果为此乙方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则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应于乙方进场当日向乙方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11.2 本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即为移交现场的日期,此日期即为开工日期。11.3 为 了 保 证 在 进 场 后 能 尽 快 实 施 工 程 , 乙 方 应 在 进 场 以 前 做 好 乙 方 认 为 必 要和 适 当 的 任 何 准 备 工 作 。 这 些 准 备 工 作 应 视 为 乙 方 为 了 完 成 合 同 而 进 行 的工 作 的 一 部 分 。 乙 方 不 应 就 其 进 场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向 甲 方 索 赔 。11.4 乙方应清楚的知道,甲方正在积极的办理本工程的各项手续。合同签定后,乙方应积极的配合甲方进场施工。乙方不能因甲方未取得各项证件而拒绝进场,并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及各种经济索赔。暂停施工12.1 甲 方 代 表 及 监 理 代 表 可 随 时 指 示 乙 方 暂 停 进 行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 在 工 程 部分 或 全 部 暂 停 期 间 , 乙 方 应 保 护 、 照 管 及 保 障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免 遭 任 何损 失 或 损 害 。 12.2 甲 方 代 表 及 监 理 代 表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乙 方 暂 停 施 工 , 并 在 提 出 要 求 后48 小 时 内 提 出 书 面 处 理 意 见 。 乙 方 应 当 按 要 求 停 止 施 工 , 并 妥 善 保 护 已 完工 程 。 乙 方 实 施 代 表 作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后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复 工 要 求 , 甲方 代 表 及 监 理 代 表 应 当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答 复 。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处理 意 见 , 或 收 到 乙 方 复 工 要 求 后 48 小 时 内 未 予 答 复 , 乙 方 可 自 行 复 工 。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的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的 , 由乙 方 承 担 发 生 的 费 用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误期责任合同范本13.1 阶段工期延误罚金乙方未能按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获准延长的期限内完成约定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若按计划拖期超过一个月,则甲方将按核定乙方拖期天数(含一个月) ,每天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阶段工期延误违约罚金。13.2 竣工工期延误罚金若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或按获准延长的日期竣工,则乙方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每天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罚金,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 13.3 但如果甲方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最高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误期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乙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以补足误期违约金与甲方实际损失间的不足部分为限。工程竣工14.1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或 甲 方 代 表 同 意 顺 延 的 工 期 竣 工 。14.2 因 乙 方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或 甲 方 代 表 同 意 顺 延 的 工 期竣 工 的 ,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4.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14.4 本工程竣工系指乙方正式以书面形式将本工程移交给甲方及物业公司。 (正式移交指乙方已取得了竣工备案书,并将住户钥匙交于甲方同时将工程正式移交物业公司) 。乙方如工程完工后未移交物业公司,则甲方不予承认本工程竣工。工程质量15.1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及相关验收标准执行。合同范本15.2 承诺的等级乙方承建的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15.3 质 量 标 准 的 评 定 以 国 家 或 行 业 的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为 依 据 。 因 乙 方 原 因 致使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甲 方 保 留 索 赔 的权 利 。15.6 双 方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争 议 , 由 双 方 同 意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 所 需 费 用及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双 方 均 有 责 任 , 由 双 方 根 据 其 责 任 分别 承 担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检 验16.1 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行业规范及本合同要求对工程物料及完成项目所须的检验、试验,无论成功与否,所需的费用以及与测试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开支都应由乙方负责。16.2 乙方应自费承担基于测试失败而引起的延误及附加金额,因测试失败之工期延长将不会受理。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验收17.1.1 分项验收验收前乙方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检验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记录和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注明验收时间交与甲方,由甲方组织监理代表参加,甲、乙方检查员参加,共同按照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结果。17.1.2 分部工程验收(包括子分部工程)乙方准备好所有的检查资料, 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注明验收时间交与甲方,并参加由监理组织的分部工程验收。17.1.3 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成后,乙方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有关技术文件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合同范本17.1.4 乙方应会同甲方各专业分包的验收。17.2 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和本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 24h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质量保证资料、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重新验收,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待甲方报监理验收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17.3 质量改进在履约过程中,若乙方施工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指令乙方限期采取质量改进措施,若乙方在限期内仍未取得明显效果,不能令甲方满意,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7.4 甲 方 代 表 及 监 理 代 表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 应 在 验 收 前 12 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向 乙 方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 延 期 不 能 超 过 48 小 时 。 甲 方 代 表 及 监 理 代 表 未 能按 以 上 时 间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 不 进 行 验 收 , 乙 方 可 自 行 组 织 验 收 , 甲 方 代 表及 监 理 代 表 应 承 认 验 收 记 录 。17.5 经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及建立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重新检验18.1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检验及检验是否合格,当其提出对已经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应要求,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8.2 样板24.2.1 在主体结构施工前或根据甲方及监理代表的要求,乙方应在现场合适的位置准备体现结构施工各主要工序质量的样板,至少应包括:(1)抹灰、腻子。(2)外墙砖。(3)屋面瓦。合同范本(4)涂料。材料的采购、运输19.1 所有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除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其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甲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内进行。19.2 材料、设备的采购执行报批程序: 19.3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任 何 不 符 合 工 程 规 范 要 求 、 图 纸 要 求 及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的材 料 和 设 备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 对 已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 应 迅 速 移 出 现 场 ; 对 已 应用 于 工 程 实 体 上 的 , 应 迅 速 拆 除 并 移 走 ; 对 于 上 述 行 为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分 包方 独 自 承 担 。19.4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采 购 的 物 料 随 机 取 样 进 行 复 验 , 若 复 验 不 合 格 , 乙 方 应 另 行采 购 合 格 物 料 , 同 时 甲 方 将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乙 方 罚 金 处 理 。19.5 乙方负责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所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反复搬运、场内外运输及装卸车的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材料、设备的质量20.1 材料、设备和工艺的质量一切材料、设备和工艺均应:(1)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应要求和合同要求。(2)按照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应要求进行检验。所有在合同中或根据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应要求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在经过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代表批准之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否则后果自负。20.2 为检验创造条件和委托试验室乙方委托的试验室必须经过甲方、监理的考察认可。乙方应为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任何必要的协助。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合同范本(1) 甲方采购或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完全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应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甲方组织乙方、监理、厂家共同检验。(2)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乙方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报与甲方,且签字齐全。对所供材料和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应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格中。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如果甲方未通知监理代表组织三方检验,则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3)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甲供清单”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则由甲方责任。21.2 辅助材料及人工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任何为恰当和正确地安装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须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为安装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人工由乙方负责,其安装费用已含在合同报价中。安全施工及检查22.1 乙 方 应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严 格 按 安 全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并 随 时 接 受 行 业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措 施 ,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由 于 乙 方 安 全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因 此 发 生的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22.2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23.1 安全生产23.1.1 乙方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合同范本(法人单位)的委托书。乙方必须具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凡乙方故意隐瞒其施工资质致使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甲方、业主及天津市政府的要求不符,均视为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3.1.2 乙方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天津市实施细则 、 天津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和组织各种能促进安全生产的活动。23.1.3 乙方必须尊重并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责任。23.1.4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常驻现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乙方在安全管理上尤其要做好以下工作:(1) 在现场门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图六板”,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另按要求设立工程概况说明。(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3) “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竖井防护、防护棚、防护网等。(4)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等安全防护用品。(5)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 现场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 足够数量的合格灭火器,动力设备、高压线、地下管道等特殊部位施工防护。(8) 专门的易燃易爆品仓库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合同范本23.1.5 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A、安全技术管理制度B、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23.1.6 对于乙方在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在甲方多次发出指令要求更改,而乙方拒不执行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整顿,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23.1.7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的各项管理规定,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负担。23.2 消防保卫23.2.1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天津市政府、天津市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23.2.2 凡由于乙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23.2.3 乙方需配备一名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保卫工作。23.2.4 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负责现场的保安工作,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窃。23.2.5 乙方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仅限于甲方和乙方的雇员、其分包人的雇员、监理代表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合同范本23.2.6 乙方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雇员或工作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23.2.7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在现场和工人生活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沙桶和其它足够和有效的消防设备,特别是应在工程物最高点安装足够的供水设备,并随时设有足够的喉管及压力以能到达工程的所有部位。23.2.8在施工期间使用任何发出火焰或电弧的工具或进行任何发出火星的工序时,应对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适当的处置,并在上述有关工序进行的地方设有适当的灭火器材,严格执行消防规定。23.2.9乙方应在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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