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建筑机械 安全管理,工程机械(建设机械、建筑机械)工程建设的施工机械的总称。凡土石方工程,流动起重装卸工程,人货升降输送工程,市政、环卫及各种建设工程、综合机械化施工以及同上述工程相关的生产过程机械化所应用的机械设备,称为工程机械。,工程机械(建设机械、建筑机械),在世界各国,对这个行业的称谓基本类同,其中美国和英国称为建筑机械与设备,德国称为建筑机械与装置,俄罗斯称为建筑与筑路机械,日本称为建设机械。在中国部分产品也称为建设机械,而在机械系统根据国务院组建该行业批文时统称为工程机械,一直延续到现在。各国对该行业划定产品范围大致相同,中国工程机械与其他各国比较还增加了铁路线路工程机械、叉车与工业搬运车辆、装修机械、电梯、风动工具等行业。,工程机械(建设机械、建筑机械),按照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工程机械定义及类组划分(GXB/TY0001-2011),界定了我国工程机械的定义及所属的20大类产品的组、型和产品名称,适用于我国工程机械协会会员范围内的工程机械的生产、管理、科研、教学、使用和维修。 该标准将工程机械划分有20大类;146组;617型;1176种产品。,工程机械大类划分,其它专用工程机械 工程机械配套件 电梯及扶梯 军用工程机械 气动工具 凿岩机械 钢筋及预应力机械 装修机械 高空作业机械 混凝土制品机械 市政与环卫机械 桩工机械 掘进机械 混凝土机械 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 压实机械 工业车辆 起重机械 铲土运输机械 挖掘机械,特种设备,什么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注: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中的起重机械,含义: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类别: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代码,代码,代码,几个主要的法律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法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66号) 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2014】7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一百零一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三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生产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解读(重点与施工方面有关条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解读:此条是对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一是要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二是要配备有能力履行职责的人员,同时要为这部分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培训教育机会。,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解读:1、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资格的规定,规定了必须要有资质,但未明确谁来核发资质,为下一步行政许可改革留下了空间。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工作,保障安全。,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解读:进一步细化单位的主体责任,提出了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主动、及时(提前一个月)申报检验的要求。,第四节 使用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解读:在用特种设备必须是合法生产和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淘汰和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解读:本条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悬挂登记标志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解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的基本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等等。,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解读: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具体内容,是建立特种设备“身份证”制度的主要内容。1、自行检查频次和要求,有的安全技术规范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2、对于目前没有检查频次要求,企业应当作出规定,明确检查频次和内容。,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读:1、强调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其安全距离要合法,安全防护措施要配备;2、规定了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要合法;3、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大家按照具体规定来履行职责。,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解读:1、强调了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规定。2、安全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没有明确规定的,使用单位要作出规定。,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解读: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解读: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具体的操作人员的职责界定。经常性检查间隔时间就不能太长。2、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的立即报告。,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解读: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往往是事故的前兆,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隐患不彻底消除不能继续使用设备。必要时要经过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使用。安全工作不能抱侥幸心理。,附则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解读: 1、本法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 2、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铁路、海监局、煤监局、安监局、建设等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筑法、矿山安全法等的规定实施。 3、三类设备以外的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都纳入到本法的适用范围,但并不排除多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于2008年1月28日正式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进一步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遏制国内建筑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势头有着重要作用。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通过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备案、使用登记三项制度把设备产权、设备安拆和设备使用纳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体系之内。同时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使用环节,安拆环节,租赁环节,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的主要环节,分析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原因一是在租赁阶段,一些主要部件老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机械流入施工现场;二是在安拆阶段,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三是在使用阶段,维修保养不到位,安全装置失效失灵,存在带病作业现象。,明确两个主体责任,建立三项管理制度,Conclusion,围绕一个工作目标,强化四个监管环节,规定的构架,规定的构架,一个目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场主体: 包括建设单位、租赁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等,监管主体: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两个主体,起重机械档案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定的构架,四个环节 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 拆卸、使用四个环节。,主要内容,总体框架 适用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的档案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及检验检测 法律责任,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设备备案制度 安装(拆卸)告知制度 使用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档案管理,第十五条要求安装单位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七条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及检验检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上位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法律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目的:是在梳理、整合2007年以来本市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监管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实际现状,从起重机械的租、用、养、修以及安装、拆卸、检测、监督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行为,实施起重机械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目标: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将建筑起重机械从产权备案、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登记、维修保养等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促进施工、监理、租赁等单位的自身管理水平,努力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序。,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新的要求 明确租赁单位必须实施行业确认:行业确认是为了明确租赁单位的职责和义务,解决租赁单位长期游离于监管范围外的现状。 明确检测机构的核实办法及检测人员的资格要求 明确检测的周期 明确安全评估要求,主要内容,本规定共由三十八条组成,分为总则、备案管理、租赁管理、安装及拆卸管理、使用管理、检测、评估管理与监督管理等七部分组成。,主要内容,总则中主要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的范畴 建筑起重机械的范畴: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起重机械使用各过程要求,机械设备安装之前 设备安装过程中 设备安装完毕后 设备使用过程中 设备拆卸前 设备拆卸过程中 设备拆卸完毕后,机械设备安装之前,一、关注进场设备的本体 二、关注进场设备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 三、关注进场设备的安装单位行为 四、关注总包单位(使用单位)行为 五、关注监理单位行为,一、关注进场设备的本体,1、设备的产权备案证明: 2、转场使用前,产权单位进行维修保养记录。,二、关注进场设备的产权单位 (出租单位),1、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取得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确认书 2、出租单位应与承租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晰各自安全责任 3、出租前,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三、关注进场设备的安装单位 行为,1、安装单位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方案,并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 3、安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三、关注进场设备的安装单位 行为,4、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拆卸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向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四、关注总包单位(使用单位)行为,1、要对安装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方案进行审核; 2、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基础专项施工方案; 3、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非标基础、非标附墙、设备周边开挖深基坑等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四、关注总包单位(使用单位)行为,4、审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5、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安装告知申报。,五、关注监理单位行为,1、完成对有关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2、完成对专业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的证照核对; 3、完成对所有方案和安装告知的审核。,设备安装过程中,一、安装单位: 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应实施旁站监管。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设备安装完毕后,一、安装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 三、监理单位,一、安装单位,1、应按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2、参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进行的验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监理单位,1、对委托检测进行审核; 2、参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进行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设备使用过程中,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机械员实施专业管理,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 2、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通过标准化管理系统办理使用登记申报,监理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审核;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设备使用过程中,4、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中,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置;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管人员报告。 5、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机械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设备使用过程中,6、机械日常顶升、降节,应按照安装之前、安装过程中的有关要求,重新对专业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审核、安全技术交底。 7、检查设备的方式:查人、查物(落实专人检查点拍照上传) 重点是安全限位装置、重要连接点可靠度。,设备拆卸前,1、重新对专业承包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完成安全技术交底。 2、采取特殊方式拆卸的,必须编制专项拆卸方案,并按照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应向作业人员完成方案交底。 3、通过标准化管理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办理拆卸告知申报,监理单位办理拆卸告知审核,设备拆卸过程中,整个拆卸过程,基本是安装过程的逆向过程,但也必须重点把握。 一、安装单位 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应实施旁站监管。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1、应对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设备拆卸完毕后,待拆卸完毕后,监理单位在监督站完成拆卸告知受理后,办理设备拆卸备案。,对其他建筑机械、设备的管理建议参照: 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T 31052.1-2014 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机械监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条例强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办法规定: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