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99110 上传时间:2018-07-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 东 省 深 化 环 境 监 测 改 革 提 高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质 量 的 实 施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深 化 环 境 监测 改 革 提 高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质 量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全 面 提 升 山 东 省 环 境 监测 质 量 和 环 境 管 理 水 平 , 现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 工 作 目 标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九 大 精神 和 习 近 平 生 态 文 明 思 想 , 按 照 “创 新 机 制 、 健 全 法 规 , 多 措 并 举 、 综 合 防范 , 明 确 责 任 、 强 化 监 管 ”的 基 本 原 则 , 到 2020 年 , 通 过 深 化 改 革 , 全面 建 立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质 量 保 障 责 任 体 系 , 健 全 环 境 监 测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防 范 和 惩 治 机 制 , 确 保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和 人 员 独 立 公 正开 展 工 作 , 确 保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全 面 、 准 确 、 客 观 、 真 实 。二 、 主 要 任 务( 一 ) 构 建 责 任 体 系 , 防 范 和 惩 治 不 当 干 预1.明 确 责 任 分 工 。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按 照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党 政 同 责 ”“一 岗双 责 ”要 求 , 建 立 健 全 防 范 和 惩 治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的 责 任 体 系 和 工 作机 制 , 并 对 防 范 和 惩 治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负 领 导 责 任 。各 级 环 境 保 护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对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负 监 管 责 任 , 其他 相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所 属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的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 各 相 关 部 门 对 发现 的 干 预 环 境 监 测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调 查 , 并 将 调 查 材 料 移 交 有 干 部 管理 权 限 的 任 免 机 关 或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2.建 立 约 谈 机 制 。 对 弄 虚 作 假 问 题 突 出 的 市 、 县 ( 市 、 区 ) , 省 环 保 厅 可 公开 约 谈 其 政 府 负 责 人 , 被 约 谈 地 方 就 有 关 问 题 作 出 说 明 和 表 态 , 按 要 求 查 处和 整 改 , 向 省 环 保 厅 书 面 报 送 约 谈 落 实 情 况 。 被 生 态 环 境 部 约 谈 的 市 , 省 环保 厅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处 分 建 议 , 交 由 所 在 地 党 委 和 政 府 依 纪依 法 予 以 处 理 ,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报 生 态 环 境 部 和 省 委 、 省 政 府 。 市 级 环 境 保 护部 门 可 参 照 建 立 本 行 政 区 域 约 谈 机 制 。3.严 格 责 任 追 究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对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和 相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干 扰 环 境 监 测 活 动 的 行 为 , 依 纪 依 法 进 行 处 分 处 理 , 并 内 部 通 报 。 对 情 形 严重 、 影 响 恶 劣 的 , 应 当 公 开 通 报 。 着 力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责 任 追 究 , 对 环 境保 护 部 门 领 导 干 部 和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干 扰 环 境 监 测 活 动 的 ,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处 分处 理 。4.实 行 干 预 留 痕 。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按 照 环 境 监 测 干 预 留 痕 和 记 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并 严 格 落 实 干 预 留 痕 和 记 录 制 度 , 确 保 对 不 当 干 预 行 为 全 程 留 痕 、 依 法提 取 、 介 质 存 储 、 归 档 备 查 。 相 关 人 员 要 如 实 记 录 和 保 存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与 相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干 预 环 境 监 测 的 批 示 、 函 文 、 口 头 意 见 或 暗 示 等 信 息 , 对 不如 实 记 录 或 隐 瞒 不 报 不 当 干 预 行 为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和 警 告 。( 二 ) 强 化 数 据 质 量 主 体 责 任 , 严 厉 惩 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5.明 确 主 体 责 任 。 建 立 “谁 出 数 谁 负 责 、 谁 签 字 谁 负 责 ”的 责 任 追 溯 制 度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对 其 监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监 测 人 员 和数 据 审 核 人 员 分 别 对 监 测 数 据 和 监 测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终 身 负 责 。 对 违 法 违 规操 作 或 直 接 篡 改 、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的 ,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排 污 单 位 对 自 行 监 测 数 据 质 量 负 主 体 责 任 , 要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监测 标 准 规 范 开 展 自 行 监 测 ,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 保 存 完 整 的 原 始 记 录 、 监 测 报 告 ,对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并 按 规 定 公 开 相 关 监 测 信 息 。 排 污 单 位 不 按 要 求 开 展自 行 监 测 , 不 公 开 或 不 如 实 公 开 监 测 信 息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依 法 予 以 处 罚 。6.严 厉 惩 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和 人 员 弄 虚 作 假 或 参 与 弄 虚 作 假 的 ,环 境 保 护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及 公 安 机 关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从 事 环 境 监 测 设 施 维 护 、 运 营 的 人 员有 实 施 或 参 与 篡 改 、 伪 造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 干 扰 自 动 监 测 设 施 、 破 坏 环 境 质 量监 测 系 统 等 行 为 的 ,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环 境 检 测 机 构 在 提 供 环 境 服 务 中 弄 虚 作 假 , 对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坏 负 有 责 任 的 , 要 在 相 关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或 者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中 承 担 连带 责 任 。排 污 单 位 存 在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 公 安 机 关 依 法予 以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排 污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强令 、 指 使 、 授 意 、 默 许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的 ,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其 责 任 。 对 通 过篡 改 、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等 逃 避 监 管 方 式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依法 实 施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 三 )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严 格 规 范 监 测 行 为7.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向 社 会 出 具 具 有 证 明 作 用 的 数 据 、 结 果 的 环 境 检 测 机构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 建 立 与 其 环 境 检 测 工 作 范 围 相适 应 、 覆 盖 环 境 检 测 工 作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8.严 格 规 范 检 测 行 为 。 各 类 环 境 检 测 机 构 和 排 污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 地方 标 准 和 生 态 环 境 部 统 一 的 环 境 监 测 标 准 规 范 开 展 检 测 活 动 。 严 格 落 实 环 境监 测 全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运 行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要 依 法 安 装 使 用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定 期 检 定 或 校 准 ,保 证 正 常 运 行 。 自 行 开 展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测 的 实 验 室 比 对 , 及 时 处 理 异 常 情 况 ,确 保 监 测 数 据 完 整 有 效 。 逐 步 在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 监 测 站 房 、 排 放 口 等 位 置 安装 视 频 监 控 设 施 , 并 与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联 网 , 确 保 正 常 运 行 。( 四 )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强 化 监 督 检 查9.强 化 高 新 技 术 应 用 。 加 强 大 数 据 、 人 工 智 能 、 卫 星 遥 感 等 高 新 技 术 在 环 境监 测 和 质 量 管 理 中 的 应 用 , 建 设 涵 盖 水 、 大 气 、 土 壤 、 生 态 、 核 与 辐 射 、 噪声 、 污 染 源 、 环 境 监 测 、 环 境 执 法 等 要 素 的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平 台 , 提 升 环 境管 理 智 能 化 水 平 ; 建 设 水 、 气 环 境 质 量 和 污 染 源 监 测 网 络 化 质 量 控 制 平 台 ,完 善 全 过 程 和 远 程 质 量 控 制 能 力 , 实 现 对 异 常 数 据 的 智 能 识 别 、 自 动 报 警 。开 展 环 境 监 测 新 技 术 、 新 方 法 和 全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研 究 , 加 快 便 携 、 快 速 、自 动 监 测 仪 器 设 备 的 研 发 与 推 广 应 用 , 提 升 环 境 监 测 科 技 和 质 量 控 制 水 平 。10.提 升 监 管 能 力 。 结 合 现 有 资 源 建 设 专 项 质 量 控 制 实 验 室 、 成 立 区 域 质 量 控制 中 心 , 提 升 对 环 境 检 测 机 构 、 环 境 监 测 设 施 运 营 维 护 机 构 的 监 管 能 力 和 水平 ,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层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环 境 监 测 能 力 建 设 。 建 立 重 点 排 污 单 位自 行 监 测 原 始 数 据 全 面 直 传 上 报 制 度 , 逐 步 实 现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全 省 联 网 , 并与 国 家 联 网 。 污 染 源 自 行 监 测 数 据 与 其 他 有 关 证 据 , 可 作 为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等监 管 执 法 的 依 据 。11.强 化 监 督 检 查 。 环 境 保 护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要 建 立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加 强 部 门 协 调 和 信 息 共 享 , 对 环 境 检 测 机 构 开 展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检 查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各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要 建 立 监 督 考 核 机 制 , 明 确 监 督 检 查 、 调 查 处 理 工 作牵 头 和 配 合 单 位 , 以 及 工 作 程 序 、 工 作 要 求 等 ,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检 测 机 构 和 运 维 机 构 规 范 监 测 行 为 , 落 实 质 量 管 理 措 施 , 提 高 监 测 数 据质 量 。 探 索 委 托 第 三 方 社 会 化 公 司 承 担 质 量 控 制 检 查 工 作 并 由 省 级 负 责 对 其监 管 。12.加 强 社 会 监 督 。 广 泛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 鼓 励 公 众 参 与 , 完 善 举 报 制 度 , 将 环境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监 督 举 报 纳 入 “12369”环 境 保 护 举 报 和“12365”质 量 技 术 监 督 举 报 受 理 范 围 。 充 分 发 挥 环 境 监 测 行 业 协 会 的 作 用 ,推 动 行 业 自 律 。( 五 ) 大 力 推 进 部 门 协 作 , 统 一 发 布 监 测 信 息13.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负 责 查 实 具 体 篡 改 伪造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事 实 ,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查 实 相 关 责 任 人 。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查 实的 篡 改 伪 造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案 件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罚 ; 对 涉 嫌 犯 罪 的 , 应 当 制 作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 送 书 、 调 查 报 告 、 现 场 勘 查 笔录 、 涉 案 物 品 清 单 等 证 据 材 料 , 及 时 向 同 级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 并 将 案 件 移 送 书抄 送 同 级 检 察 机 关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书 面 通 知 环 境保 护 部 门 是 否 立 案 。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责 , 有 权 派 员 查 询 、 调 阅篡 改 伪 造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 对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有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不 移交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立 案 而 不 立 案 等 问 题 予 以 监 督 纠 正 。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与 公 安机 关 及 检 察 机 关 对 企 业 超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情 况 通 报 、 环 境 执 法 督 察 报 告 等 信 息资 源 实 行 共 享 。14.推 进 联 合 惩 戒 。 各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应 当 将 依 法 处 罚 的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假 企 业 、 机 构 和 个 人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开 , 通 过 企 业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在 省 环 保厅 官 方 网 站 及 时 发 布 , 依 法 纳 入 山 东 省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系统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山 东 ) , 实 现 一 处 违 法 、 处 处 受 限 , 相 关责 任 人 受 处 理 影 响 期 内 不 得 作 为 各 级 党 代 会 代 表 、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人 选 。15.统 一 发 布 环 境 监 测 信 息 。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建 立 环 境 监 测 发 布 机 制 , 规 范 发 布内 容 与 方 式 , 统 一 发 布 环 境 质 量 和 其 他 重 大 环 境 信 息 。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发 布 信息 中 涉 及 环 境 质 量 内 容 的 , 应 当 与 同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协 商 一 致 或 者 采 用 环 境保 护 部 门 依 法 公 开 发 布 的 环 境 质 量 信 息 。三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省 委 、 省 政 府 统 一 部 署 和 要 求 , 将 深 化 环 境 监 测改 革 提 高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质 量 列 入 重 点 工 作 , 明 确 任 务 分 工 、 时 间 节 点 , 扎 实推 进 各 项 任 务 落 实 。 各 市 、 县 ( 市 、 区 )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结 合 山 东 省 环 保 机 构监 测 监 察 执 法 垂 直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 加 强 对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及 时 研究 解 决 环 境 监 测 发 展 改 革 、 机 构 队 伍 建 设 等 问 题 , 保 障 监 测 业 务 用 房 、 业 务用 车 和 工 作 经 费 。 省 环 保 厅 要 把 各 市 落 实 本 实 施 方 案 情 况 作 为 省 级 环 境 保 护督 察 的 重 要 内 容 。 省 纪 委 监 委 、 省 委 组 织 部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省 财 政 厅 等 有关 部 门 、 单 位 要 依 规 依 纪 依 法 , 统 筹 推 进 责 任 追 究 、 项 目 建 设 、 经 费 保 障 、执 纪 问 责 等 相 关 工 作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党风建设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