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 法律法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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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法律法规解读,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魏峰,校园安全学校与学生的共同责任,目前,全国上下对校园安全这个问题非常敏感,在一些报纸、杂志甚至电视上的法律节目中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学生事故与学校责任这样一些内容。其实,校园安全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共同承担着的安全责任。,1、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对学校要求极高的一个方面。最近教育部下发通知: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强化师生安全意识,通知要求,要深入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对校园稳定和师生安全教育重大意义的认识。要加大对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工作的力度,大力宣传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加强师生自防自救教育。等等。,1、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校园安全,现在从中央到各级教育部门到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都是非常重视的,特别是各校长、园长等行政负责人,对老师、对学生都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各老师确实也在身体力行地实行安全教育,学校也在尽可能地提供一个无安全隐患的教育环境。然而学校还是不怎么安全,各种学生伤害事件仍时有发生,可见安全教育还是有漏洞的。,1、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校园安全,一是要有无隐患的安全环境,学校的各项设施布置,都要有良好的安全检测,大到危房、食物中毒,小到体育设施电线插座,这是学校的硬件合格性。二是要有一支过硬的教师队伍,熟知各种自防自救技能技巧。三要有一群配合教师学校安全教育的学生,有能力自我保护和自我防护。这是学校的软件合格,只有做到三者合一,校园才会真正的安全。,2、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学生的教育不仅仅只是在学校学生受教育的途径有很多,一般我们都认为有三种力量在让学生受到教育。1、学校2、社会3、家庭。对于中学生来说,家庭教育已经到了根深蒂固的时候,家庭对学生的影响这个时候已经明显体现,而此时也是学生可以充分接触社会的开始,社会的影响已经开始,甚至开始超过学校教育的影响,这也是青少年犯罪存在的隐患,因为学校是不可能教育学生如何去犯罪的,甚至违法的事情。所以一旦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无论是什么样的伤害都归责于学校的话,这是不科学也不合情理的。,2、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有些学生仅仅只是受到某些不公平的待遇或者因小事受到委屈而自伤自残自杀,究其原因,或是受到教师正常的批评(这是老师教书育人所赋予的权力)或是受到同学的排斥,按正常学生来说,这种情况是很可以应付和解决的,但是一些心理特别脆弱的同学就会一时想不开,而做出让自己,家长,老师,学校都痛心的事情,如果这只归责于学校,那么为什么大多数的同学都能坦然面对而仅仅是很小很小一部分学生会这样呢?这不能不引起学生家长和社会的重视,到底是什么环节出了问题?,2、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些学生伤害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前提是如果学生能听从老师的话。如果说从单杠上摔下来是体育教师责任和学校责任的话,那么学校、教师、班主任再三强调课余不能追逐打闹而偏偏有那么几个特别调皮捣蛋的学生无视学校规定而又在追逐打闹中受伤,这个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很多的校园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不遵守学校规定、不听教师劝说而造成的,而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则是学生身体受伤害的最大前提。,3、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当然,再怎么说,在学校里发生的事情,即使是学生自己造成的,学校也脱不了干系,那么如何把这种伤害降到最低呢?(1)思想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安全与教学、安全与改革、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深入宣传贯彻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教育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学校安全教育氛围。,3、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2)建立制度。把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列入学校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意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课程建设。(4)规范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对各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特别是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查处,以教育更多的学生。(5)强化责任。,3、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历史上最牛的校长,3、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感动灾区最伟大校长叶志平保住2300师生性命叶志平,让我们记住这个名字,他是四川安县桑枣中学的校长,也是四川省优秀校长。此时此刻我的心中只有伟大这个词在回想,在千万栋中小学楼房倒塌的时候,在千万名可怜的孩子不幸被掩埋在教学楼里的时候,能听到这个消息,真是又兴奋又难过,兴奋的是忠于看到了有负责人的校长来常年低保护这他的师生的安危,难过的是还有那么多师生惨遭厄运。如果说用生命护卫着学生的老师和校长是舍己救人无私无畏的英雄,那么,叶志平校长则是视责任为泰山、有先见之明的伟人,是一位顶天立地的英雄。有这样的校长,桑枣中学的孩子们是幸福的,幸运的。感谢新华社记者朱玉、万一、刘红灿,你们用自己的笔,让我们认识了一位大写的校长,并知道了什么叫“伟大”!,3、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杜正香老师最后的姿势,3、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新华网5月14日报道“那四个娃儿真的都活了吗?昨天晚上就听说有个老师救了4个娃儿,我哪知道就是你”张关蓉扑到丈夫的遗体上放声恸哭。5月13日23时50分,救护车的鸣笛声响彻汉旺镇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的救援人员在德阳市东汽中学的坍塌教学楼里连续救出了4个学生。13日一早,设在学校操场上的临时停尸场上,记者从工作人员手中的遗体登记册里查到了这位英雄教师的名字谭千秋。他的遗体是13日22时12分从废墟中扒出来的。,3、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折翅的雄鹰与“范跑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一、制定办法的背景1.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不健全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1999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2000年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教学班在“消失”。2001年央视“今日说法”报道,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在还以14%左右的速度增长.。,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影响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3.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预防意识薄弱,二、办法的法律效力,1.时间效力: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2.空间效力: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3.层级效力: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1.界定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1.伤害事故的等级分类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2人;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3至9人;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1.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1.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2.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1)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2)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3)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的伤害,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上学、放学是指走读生,返校、离校是指住校生。,2、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自行外出是指学生在学校没有对学生的在校时间提出要求,或者学校虽有要求但得到学校允许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到学校以外活动的情形。擅自离校则是学生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校不允许、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学校管理范围的情形。因此两种情形都是学生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施管理,因而学校亦免除其责任。当然,如果学校或老师发现学校擅自离校后不及时与家长联系,以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3、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这种情况下,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从时间上,却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相应结束,因此,应当属于在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外。但是,如果损害是因学校的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则学校亦难免其责。,案例,2004年上半年的下午放学后,某中学初三一男学生在校外受到其它三名同学围攻,他为了取得学校保护,跑回到学校,在男厕所里又被打,值日教师发现后,立即给予制止,并通知其家长来校解决。当时,该生没发生不良反应,过了半个月后,出现不良症状,经医院检查确定为脑积水,生命垂危,立即动手术,医药费用了3万多元,经派出所协调,由另外三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本学期,受害家长提出向学校索赔,并向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学校免于责任。,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案例一某校是半封闭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非经校领导的放行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一天,门卫发现学生某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给我回来,不准爬墙”。某甲见自己的被发现,非但不听门卫劝阻,反而迅速爬墙,在慌乱中,某甲不慎从围墙上摔倒下来,造成左脚骨折。,案例二,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2001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该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故意伤害霍某的潘某已是高二年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5、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案例一某甲是某校初一级学生,从外表看,某甲身体状况良好,该生及其家长亦未说明某甲身体有什么疾病。一天下午的体育课,体育老师要求全班同学环操场跑四圈(每圈四百米),但当某甲跑到第三圈时,突然跌倒在地,口吐白沫,老师及同学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仍未抢救过来。原来,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跑步时,因血液循环加快,心血管破裂,造成心脏大出血。因某甲及其家长并未告知学校某甲患有此疾病,学校及体育老师均无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案例二,徐汇区某中学高二某班正在上体育课,教师要求全班学生围绕200米的小操场慢跑3圈,共600米,小王尾随班长身后慢跑。当跑到第2圈时,小王突然倒地,不醒人世。教师立即将其送至附近的市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解剖结果为小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心脏供血不足导致死亡。依照有关规定,该情况校方无责。后经学校、家长、区青保办协调,学校按公平责任原则予以了适当补偿。,6、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经常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在生活中受到挫折,一时想不开,而发生的自伤、自杀或者离家出走等)。这类案件的关健是学校要尽告知之义务。案例:某中学有一个班上体育课要跑800米,未跑前老师问学生:“有谁身体不适吗?”2个女生举了手。老师说,你们两个就不用跑了,在场外走动走动就行。可是,其中1个女生,坚持要跑。结果,不幸发生了,跑完800米,该女生突然倒地身亡。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判决,学校不用负责任。家长不服判决上诉,上诉法院终审仍维持原判。,7、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老师在校的行为,并不都是职务行为的。案例一:马某,1975年出生,1994年,在某职业高中高三级学习,当年19岁,其班主任以个人的名义在校外承包了一项安装有线电视的工程,马某在班上学习优秀,动手能力强,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听说班主任在外面承包了工程,便主动提出希望跟着老师干活,老师也同意并答应给马某一些劳动报酬,在一天下午,因没有安排课程,学生在教室上自习,班主任没有向学校请示,便带着马某到自己承包的一栋家属楼安装闭路电视线路,只是嘱咐马某注意安全,并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当马某在四楼的家住户安装室外线路时,不慎从四楼摔到地面上,当场死亡。本案中,班主任的行为与学校的教学实践任务无任何的关系,完全是一种超越教师职责范围的行为,班主任不但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而且事实上企图隐瞒承包工程的事情,其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其独立承担责任。,案例二,某小学的一名男老师,在从事教师工作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担任教学工作后,还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然而,在其从事教学工作的第十年开始,利用教师的身份,让个别女学生到自己的办公室去交作业,或者谈话等机会,对学生实施性侵害。先后共对三名女学生实施了奸淫行为,学生对此不敢作任何反抗,也不敢向家里人说,直到一名学生家长看到孩子情绪异常,一再追问,才知道事情的真相。该学生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察,最后以奸淫幼女罪将该老师逮捕。本案中,该教师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并无用人不当之责。,8、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案例一李某和王某都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都是十二岁,一天下课后,几个男生一起玩“跳山羊”,李某主动要求当山羊,当王某从李某身上跳过时,由于冲力较大,李某未能站稳,向前冲一步后,面部向下磕在地面上,结果,李某的嘴、面部多处划伤,并有两颗门牙脱落。事后,李某和家长把王某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法院,要求王某的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查,该校许多男生都玩过这种游戏,每年都有学生受伤,不过伤势都比较轻,因此,学校也一再禁止学生玩“跳山羊”的游戏,但李某和王某等同学还是在老师不在的时候玩这种游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受伤,李某和王某都有过错,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小枫和小伟都是浦东新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01年4月27日,他俩由老师安排到教师办公室做作业。上课预备铃响过后,老师让他们回教室上课。两人走到走廊时,小枫突然顽皮地从身后一把将小伟拦腰抱住。小伟没能挣脱,随即用手中的铅笔向后戳去,小枫“哎呀”叫了一声,双手捂住眼睛蹲了下去,指间渗出鲜血。小伟赶紧回办公室叫来老师,将小枫送到学校医务室。卫生老师为小枫进行了简单的伤口包扎,同时通知了小枫的父母。当天,小枫的父母把他送到儿童医学中心进行诊治。5月5日至11日,小枫住进眼耳鼻喉科医院,接受右眼巩膜修补术。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系为小枫的损伤程序进行评定,结论为右眼损伤后视力下降为0.4,矫正后可达1.0,构成轻伤。事后,小枫和小伟的家长就有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9月,小枫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并要求所在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用铅笔戳伤小枫的眼睛,侵害了小枫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枫在上课铃响后抱住小伟,因而发生伤害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小枫受伤是由于学生之间的打闹造成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并无不当,所以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和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根据实际、合理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23元、护理费580元、营养费240元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本案为例,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是难以完全予以客观化描述的,关键还是以教师是否根据专业的知识、职业的道德,尽到了谨慎管理者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9、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2007年广州市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间幼儿园的学生正在上课,突然,一位精神病人持刀冲进学校的课室,见人就砍,结果砍伤了十几位小朋友。某校也发生过一头疯狗钻进校园,咬伤学生的事件。,10、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案例一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甲,在2001年4月9日的上午,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罚站并补做作业。放学时,班主任将甲的情况向其母亲做了说明。在回家吃饭时某甲受到母亲的批评,某甲独自哭了一阵后,在自己的房间里自缢身亡。某甲的监护人认为,班主任对某甲有长期的体罚行为,4月9日的体罚更是导致某甲自杀的原因,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是在家中自缢的,不是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内,原告不能提供教师的职务行为与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学校的自杀行为是因老师严重体罚、辱骂所所致,则学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案例二,今年6月24日是星期五。怀集县第三中学高二年级的住宿生阿洲,由于星期六需上课没回家。傍晚5时许,阿洲突发高烧,同时出现抽搐症状。接到其他学生报告的班主任林老师赶到后,马上通知校医,后120救护车将阿洲送往县人民医院。不幸的是,当晚10时10分阿洲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对阿洲的鉴定结果为“因病猝死”。阿洲的父母悲痛不已,将学校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学校附近的中洲镇卫生院离校园只有1公里,学校却舍近求远将病人送去县医院,这说明学校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阿洲死亡。阿洲父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承担70%的责任,并按相应比例支付赔偿金。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已经证明怀集县第三中学的老师、校医、领导、同学等都及时地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措施。另外,学校只是教育部门,老师也没有医生那样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学校没有存在过错,阿洲父母的要求对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法院因此驳回了阿洲父母的要求。阿洲父母对这一判决表示服从,没有提起上诉。,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这里,所谓意外,是指行为人不是故意的,但此类案件在实际处理上要复杂得多,法院处理时往往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因为受害人对自己受伤并无过错,如果要其自行承担责任是很不公平的。,案例一,某中学甲邀请同市的另一间中学乙举行学生足球友谊赛,在比赛中,甲中学的一名足球队员与乙中学的一名队员在交锋时相撞,导致甲中学的队员被踢中腹部,因脾脏破裂而死亡。事后,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当事人都要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责令甲中学和乙中学分别向受害人的监护人补偿损失四万元。,案例二,2005年下半年,某区某高中运动会上,高三学生卢某在三级跳远中,由于动作变形造成大腿骨折,学校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代付了住院费6000多元。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化费了3万元左右。事发后,家长与村干部来校向学校索赔医药费,学校拒绝赔付医药费,理由是根据处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五条11款的规定,但学校鉴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何况学生是为了班级集体参加运动会造成的,学校发动全体师生捐款,解决了医药费问题,处理得比较妥当。学生在校运动受伤确实令人同情,学校如果有条件,对受伤害学生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里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精神和道义上的帮助,体现的是学校对学生的关爱。,12、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如安全教育等)。汶川地震中的伤害十分严重,但学校都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后果。,13、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案例一某校要组织美术专业的学生到野外采风。考虑到路途较远,就跟某旅行社联系,以组团形式出行,双方并签订了团体旅游协议,学校也派有教师全程跟随。途中,学生乘坐的一辆汽车发生意外翻车,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随团教师在现场积极组织协助抢救,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也第一时间告知受伤学生家长。其中,一学生重伤致残,家长状告学校要求赔偿。法院驳回学生家长的诉讼。之后,判令接团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当前,相当一部分的学校,对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活动,存在不同程度的顾虑。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一旦发生意外,学生的安全责任谁负?办法的出台,已为学校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以上述案例分析,学校与旅行社签订组团合同后,依据合同法,不论是随团的学校教师,还是参加活动的学生,都已成为旅行社的签约对象,受到相关旅游法规的保障。学校组织学生外出采风,是正常的教学教育活动,且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在现场积极组织协助抢救,履行了教育保护的职责;又及时汇报校方,校方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履行了管理和告知职责,完全符合职业要求。学生的意外事故,是“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即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造成的,所以,应该由过错的当事人(即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一)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地处理,(二)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措施,1.紧急救援,医疗到位2.及时报告,争取支持与指导3.全面安抚,关心到位4.查找原因,分清责任5.依法承担经济责任6.报告事故及处理结果,吸取教训,A.事故本身的报告,报告的等级和部门: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形式: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报告的要求: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式赔偿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报告的要求: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责的条件: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履责条件2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履责的目的: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或途径,1,协商解决.2,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协商调解起诉原则:协商为先,调解其次,诉讼法院为后注意事项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协商的基本原则:协商:没有第三人介入(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应该达成协议.协商必须有书面协议,不能承担落户口,找工作等非经济义务.调解的注意事项:应该有第三人介入,一般是教育行政部门.诉讼的注意事项:只能进行民事诉讼,不能进行行政诉讼.教育行政部门不能有强制性行为,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一)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法律依据1.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混合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行的必备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过错,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来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方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2.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方作出的损害赔偿分为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赔偿。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用具费,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法院关于事故赔偿的司法解释。,(三)处理赔偿经费的注意事项,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未来再次手术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四)赔偿资金来源,以学校为单位,集资或捐助,成立专项基金,存入银行。以学校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集体责任险。社会集资捐助。动员家长为学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险。,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焦点中的焦点:“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前流行的说法有两种:A,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生是未成年人被委托的监护人。学校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未成年人。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一)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二)最重要的是要“积极预防”设施要安全制度要完善教育要经常管理要到位救治要及时,(三)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和生命宝贵意识教育,举办多种形式的自救自护训练(四)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解读,一、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办法的制定有三方面的需要:,第一、是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安全事故处于多发期,学校安全工作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如校园周边网吧、游戏机室等违法违规经营,无照摊贩摆摊设点,治安秩序混乱;交通事故不断,伤害青少年学生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急剧增加等。近年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在呼吁能够就学校安全管理进行立法,以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制度层面保障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于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是十分必要的。,第二、是健全巩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的需要,在中小学安全工作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的情况下,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十分迫切。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04年10月至12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教育部、公安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整治行动中初步建立了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践表明,中小学安全工作迫切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管理办法有利于巩固和健全全社会积极参与、各部门通力合作的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机制。,第三、是完善和推进安全工作、加强依法管理的需要,长期以来,我部领导对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非常重视。我部先后多次发布了有关通知与文件,提出了工作要求与措施,但尚不够全面规范;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法规与文件等,有的也只是部分条款或者内容涉及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法规。,二、办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十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它的基本特点有:,第一、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第二、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的重要方式,力求推进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外人员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第三、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比如,针对一些地方频发学生溺水死亡情况,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针对学生校外体育运动易发生危险的情况,规定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针对当前校车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状况,特别对校车安全管理做出统一规定;规定加强宿舍安全管理的同时,特别提出应当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管理等等。,第四、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的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三、办法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方针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中小学生安全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此,办法确定了“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方针。积极预防,就是要求学校和各有关方面要通过调研摸清学生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地点和时段,积极预防、科学预防,同时,有针对性地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生命安全;依法管理就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教育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实施学校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和师生安全;社会参与就是要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各负其责则就是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上述内容较为完整地表述了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四、义务教育法中有涉及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办法是怎样体现和贯彻这些规定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学校安全作为保障义务教育实施和规范学校管理的重要方面加以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条、第2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的一个配套规章,对第23、24条做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第二,校内安全管理,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第三,校舍安全管理,校舍是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重要的、基本的条件,校舍安全也是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亟需解决。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以及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52条对政府保障校舍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则主要从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的角度,对其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和危房报告做出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义务主体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共同保障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五、办法对教育及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与校园周边管理职责作了怎样的界定?,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形成工作机制。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和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对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校园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使分散于各有关部门规章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相对集中在本办法中,为更加有效地依法实施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依据。,六、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是预防事故、保障师生安全的基本保障。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总的要求,即“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同时对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主要针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楼道上下秩序与晚自习等日常管理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与环节做出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义务。,七、办法对学校安全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有哪些?,首先,是办法规定要建立部门间互相协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例如办法第47条规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其次,是办法要求要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这包括学校举办者、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等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各有关方面和主体的责任。例如办法总则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和“奖励与责任”一章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再次,是办法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专门设有一章,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首先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要在校长的领导下,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立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防患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工作责任制,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够有效使用;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饮食卫生的规定,保证食堂饮食卫生安全;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合格的医务(保健)人员,购买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上下学时间等事关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建立安全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寄宿学校和租用校车的学校,还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宿舍、校车的安全管理。,八、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校的职责,也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办法中对安全教育作了哪些规定?,办法第五章对安全管理专门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要求“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其次对各有关方面和环节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求开学初、放假前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开展实验课的安全防护教育,开展交通、消防和江河湖海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开展避险、逃生、自救演练等;并规定了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等。,九、安全重在预防,办法的施行是为了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但是,如果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应按什么原则处理?,办法明确了事故处置要求与责任追究原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需要相关部门和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予以处置。办法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置”主要规定了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的职责、校园内突发安全事故时学校的处置要求,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同时要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重大安全事故上报和教育系统内安全工作的书面报告。第八章主要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学校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任,以及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法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十、办法与以前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2002年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教育部第12号令发布。它主要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的处理程序、损害的赔偿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特别是明确了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体规定了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和体育运动等活动、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制止的等12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规定了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同时,还明确了规定了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以及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等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如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全面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办法是专门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做出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校园周边和校内安全管理、对安全教育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重在加强管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则要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学生和其他有关主体的责任进行认定与事故处理,重在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因而,办法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为部门规章,相互衔接配套,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全面的依据。,学校卫生管理条例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学校卫生管理的专门规定。它由国务院批准而且是条例,可以算作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管理、监督、奖励与处罚等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安全也做出了规定,与条例关于卫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与要求是协调一致的,二者将同时发挥作用,为学校卫生安全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解读,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二)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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