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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概述,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的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对条文顺序得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条,其中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工伤类型,1、按与工作的关联性分为: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2、按造成的结果分: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3、按造成的原因分:职业病和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1、工作致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B、工作场所内;C、工作原因。2、预备收尾性工作致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前后;B、工作场所内;C、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性工作。3、履行职责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内;B、工作场所内;C、由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工伤认定,4、患职业病的构成要件: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作出了职业病诊断结果;5、因工外出致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构成要件:A、因工外出;B、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构成要件:A、上下班途中;B、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1、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内发生;B、工作岗位上发生;C、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2、从事公益活动致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复员军人旧伤复发: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构成要件:A、有革命伤残军人证;B、有医院旧伤复发证明。案例讲解:某研究所工伤争议注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享受,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方式,行业差别费率变更主体作出了变更,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变动,案例分析:,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骗保),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参而未参加),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案例分析:,案例:孙某系某广告公司员工,2007年6月25日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事故发生后,孙某积极寻求与单位协商,但未果。2008年4月,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定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两审(劳动关系仲裁、劳动关系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于2009年4月经终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经过了行政复议和两审行政诉讼后,于2010年3月确定了工伤,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3年时间。在这3年里,由于缺乏足额的医疗费用,孙某的伤情不断恶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3级伤残。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最终可能导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工伤认定,其他注意事项,工伤申报时效,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时效中断: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4、时效中止:A、不可抗力;B、其他正当理由。,工伤认定的管辖权,1、一般由统筹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2、实行省级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请工伤应提供的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受理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1、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法定就业年龄;2、劳务关系;3、劳动者超过申请时效;4、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5、劳动关系确认不明;6、童工。,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1、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3、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工伤认定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其他证据(电子邮件)。,工伤认定证据基本特征,1、证据的真实性;2、证据的合法性;3、证据的关联性。,工伤认定证据证明力顺序,1、依法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大于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5、一般证人证言大于有厉害关系的证言。,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十级三个档次患病非因工负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档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点与条件:时间点:“伤情相对稳定”条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点与条件时间点:“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条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导致: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发;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医疗补助费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后果: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总结,工伤员工待遇的处理应当换位思考工伤、患病员工的管理是彰显企业文化的集中机会工伤员工的处理应考虑社会效应工伤无情、人有情是一种企业管理的操守工会或劳动管理部门的参与有利于化解工伤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冲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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