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jian****019 文档编号:3743090 上传时间:2019-12-2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具有州户籍且居住在本地或非本州户籍但持续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由州、县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门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对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二)坚持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边缘群体;(三)贫困家庭中无能力上学的大、中专学生;(四)经民政局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第五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然超过5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死亡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重残的给予一次性XX元的救助;(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XX元适当救助;(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适当救助;(五)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XX元;(六)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一次性返程路费和一日以内的基本生活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临时救助的程序:(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4、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导致申请人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5、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6、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二)审核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天;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应及时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录入临时救助信息数据库。(三)审批1、州、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进行研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州、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西海镇地区的救助对象由州民政局审批。3、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特殊情形下,州、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实施救助。4、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第八条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的,须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省财政补助;(二)州、县财政预算安排;(三)州、县财政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为做好我州临时救助工作,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州、县财政分别将不少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资金滚存使用。第十条州、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专户,并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放。州、县财政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第十二条民政局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局或受委托的乡(镇)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第十四条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民政局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第 8 页 共 8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