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西部开发政策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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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省级西部开发政策规定姓名:XXX部 门:XX部省级西部开发政策规定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提升我省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一、市场准入政策(一)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放开。省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限制类产业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定期向社会公布。1、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投资或参与投资道路、桥梁、航空、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消防、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或通过竞标等方式取得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2、鼓励投资盐湖、电力、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中藏药、特色农畜产品、旅游等优势资源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3、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4、鼓励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5、鼓励非国有经济全面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经纪代理、中介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等经营。6、鼓励非国有经济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7、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二)放宽对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实缴资本达10000元即可登记注册。公司章程中的认缴额,可由股东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承诺书,分期注入认缴额,期限3年。逾期达不到的,登记注册机关按实际投入资金核定公司的注册资本。2、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实有资本注册。(三)改革注册登记制度1、根据宽进严管的原则,食品、药品、易燃易爆品、危险品等关系公众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生产经营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其它一般经营项目,一律实行承诺登记制,企业可先申请登记,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注册登记机关可先行登记并发给执照,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凭许可证经。2、法律法规不禁止、不限制的经营项目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的,由经营者向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3、放宽企业冠名条件限制。只要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申请冠省名的,均予核准。对于经营多种行业或注册资本数额较大,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字样。4、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允许冠“集团”名称。(四)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1、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控制发展,关系社会安全、公众健康、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平衡、环境保护的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资或融资的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制度。对应当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没有投资或融资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政府部分出资或融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全额或大部分出资、融资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自有资金或自行融资资金,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备案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核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平衡、土地征用等内容。3、国家对投资项目审批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二、税收优惠政策(一)所得税优惠政策1、凡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以及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XX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3、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4、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从事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维修费、大修理费,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属于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6、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经认定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经省政府批准,可继续延长有关优惠政策。7、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8、新办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举办民营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在农村牧区举办民营医疗机构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0、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11、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对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13、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15%优惠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二)资源税新办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除外)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暂免征收资源税5年。(三)耕地占用税省内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等各类公路建设用地,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四)增值税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五)农业税和牧业税投资兴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2、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3、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三、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1、建设项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到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2、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免缴6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企业,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土地租金5年,期满后减半缴纳土地租金5年。3、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4、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5、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6、对公路建设中占用菜地的,免征新菜地开发基金,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二)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1、凡在本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2、开采国家和省内紧缺的各类矿种或采取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可以减缴中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3、投资者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下列优惠:(1)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矿种以外的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5年;(2)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性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4)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4、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1)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2)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四、鼓励技术创新(一)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列入成本。(二)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各类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股的,因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三)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各类企业用于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经费投入达到或超过销售收入5%的,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安排科研项目时应优先给予支持。(四)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奖励。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在5年内提取10%2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五、软环境建设(一)政务公开1、行政机关制定涉及经济贸易的政策和规章以及作出与企业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决策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2、凡涉及经济贸易、社会管理等内容的各种规章和政策,一律在实行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应设立规章、政策咨询、查阅点。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免费查询、索取相关资料。3、政府投资或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等行政行为,一律向社会公开。4、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标准、主办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应当公示。(二)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1、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报送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2、实行“一条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多项审批,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即时办理。3、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可由最终审批的机关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最终审批的审批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4、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5、新办企业在办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三)实行服务承诺制1、各级行政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2、计划、经贸、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为投资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和其他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3、企业要求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向企业说明有关情况。(四)规范行政行为1、规范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入企业监督检查,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进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国务院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制定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进行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或行政机关因查案的需要而进行的检查外,对依法纳税、无违规行为记录,信用良好的企业不安排例行检查;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已安排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安排。2、保护企业财产权。禁止行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财产;禁止违法强制企业拆迁,或拆迁企业不给补偿;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禁止利用职务便利对企业“吃、拿、卡、要”或收受企业财物。面向企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由省政府批准和公布,未经省政府批准和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收费单位应持有收费许可证,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有权拒绝“三乱”等一切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3、尊重企业经营权。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除国家和省确定的定价目录外,其它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一律放开,由企业自主决定。4、鼓励公平竞争。行政机关不得限制竞争,禁止行政机关指定经营业务,禁止对放开经营的项目进行限制。六、保障措施(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负责本政策措施的实施。各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办法。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具有落实本政策措施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如不执行本政策措施,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落实本政策措施各项规定和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服务承诺。凡不落实或不完全落实本政策措施,不兑现承诺,或者设置障碍致使本政策措施无法兑现,以及执行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三)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落实本政策措施的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政策措施规定的行为。凡应追究领导责任和其他行政责任的,必须依照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一律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四)各级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网站,受理企业的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不履行本政策措施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监察机关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应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七、政策措施的解释和施行(一)本政策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对具体问题的解释不一致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二)享受本政策措施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应遵守工商、环保、税收、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环保机关、税务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三)凡在本省境内投资或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均适用本政策措施的规定。本政策措施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政策措施施行后新组建的企业,已建企业的分立、合并、改制、改组、搬迁、扩建、转产,企业改变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不适用本政策措施对新办企业的规定。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有关政策,由开发区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四)本政策措施自年月日起施行。凡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措施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措施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 16 页 共 16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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